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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第三讲第八节之三所谈到的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即:如果任何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观点在现存的重叠共识中都是真实的,那么,该政治观念本身也就是真实的,或者是接近于一种真实学说所认可的真实意义的。任何一种学说的真理都可以保证所有的学说能够产生正确的政治之正义观念,即使所有的学说并不具有某一种真实学说所给定的那种正当理由而获得它们的真实性。故尔,诚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当公民们产生分歧时,表明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完全正确;然则,假如他们的学说中有一种学说应该是真实的,那么,从政治意义上说,所有的公民就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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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在普遍而完备的观点与抽象的观点之间存在一种区别。当公平的正义从作为一种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之根本性理念入手,并着手精心论证这一理念,最终得出政治的正义观念之结论时,我们可以说公平的正义是抽象的。它与完善性竞争市场的观念和普遍经济平衡的观念之为抽象观念的意思一样,这也就是说,它从政治正义的立场出发,选择了一些具有特别意义的社会方面,而将其他方面搁置一旁,存而不论。但是,这一观念所导致的结果本身是否是普遍的和完备的(就我对这些术语的使用而言)则是另一个不同的问题。我相信,隐含在理性多元论事实之中的各种冲突迫使政治哲学提出一个抽象的正义观念,倘若政治哲学想要实现它的目的的话(第一讲第八节之二);然而,同样是这些冲突又迫使这些观念不能成为普遍性的和完备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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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关于充分完备性学说与部分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区别,请见第一讲第二节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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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见《正义论》第44页以后,第89页以后,第303,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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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在这种联系中,“资本”这一术语是合适的,因为这些美德是长时期慢慢形成起来的,它们不仅依赖于现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这些制度本身也是慢慢建立起来的),而且也依赖于公民的整个生活经验和他们对过去的了解。再者,和资本一样,这些美德仿佛也会跌价,因之必须不断地通过重新获得人们的认肯并适应现在的实际而加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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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关于宪法共识的理念,我得益于前面注释(边码149页)所引用过的科特·拜尔的观点。我也感谢大卫·佩里兹对此处的文本作了很有价值的回应和富有启发的评注。但我未能按他们的意见对我最初的有关论述作出修改。我最初的有关论述见于《重叠共识的理念》一文之第六至第七部分,该文载于《牛津法学研究》(1987年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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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请注意:在这里,我们区别了人们对这种政治观念的最初忠诚或感激与后来在出现矛盾时他们对其忠诚和感激所导向的各种完备性学说所作的调整和修正之间。我们可以设想,这些调整和修正是随着该政治观念塑造各种完备性学说以使它们与该政治观念连贯一致而慢慢地随时进行的。有关这一探究方式的主要理念,我得益于萨缪尔·谢福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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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有关哈特所谓的“自然法的起码内容”,请见《法律的概念》(牛津:克拉伦敦出版社,1961),第189—195页。我假定一种自由主义的观念(如同许多其他类似的观念一样)包含着这种起码的内容;所以我在文本中将焦点集中在这样一种观念凭借其原则的独特内容所产生的那种忠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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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我们将在第六讲第三至第四节讨这些指南,并在第五讲第三至第四节考察这些指南是如何进入首要善的理念的。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我们在此所涉及的是宪法共识而非重叠共识,所以对公共理性之价值的限制要比在重叠共识情形中更为严格。我的这一察究得益于大卫·佩里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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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有人可能会说,支持各种政治判断的论证和证据应该(如果可能的话)不仅是健全彻底的,而且也应该可以被人们公共地看作是健全彻底的。不仅必须行以正义,而且必须让人们看到正义的实施,这一格言不单适用于法律,而且也适用于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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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关于这最后一点,请见弗兰克·米切尔曼的《立宪民主中的福利权利》一文,载《华盛顿大学法学季刊》(1979年夏季号),特别是第680—6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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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我感谢爱琳·凯丽。在我系统阐释这些问题和探询这些问题给政治自由主义提出的明显困难时,我与她一起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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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权利的优先性的特殊意义是,完备性善观念在社会中是可允许的或是可以追求的,当且仅当对这种善观念的追求符合政治的正义观念(即不侵犯其正义原则)。对此我将在下面第六节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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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对这一理念我在《正义论》第七章中给予了最充分的讨论。在本讲中,我不想再多赘言,而只是在行文中陈述与目前讨论相关的那些最基本的要点。然而,我可能在此提及我现在对作为合理性的善之表述所做的好几个方面的修正。也许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确定人们将其理解为一种政治自由主义形式的政治正义观念的那一部分,而不是作为一完备性道德学说的那一部分。尽管这样一种学说和那种完善论都是不充分的,但这并不会使它们不适合于它们在一种政治观念中发挥其作用。不幸的是,在《正义论》中,没有在一种完备性学说与一种政治观念之间作出区分,而如果说,那时候我几乎相信公平正义的所有结构和实质性内容(包括作为合理性的善)可以在不改变该观念的情况下变为一种政治观念的话,那么,对这种观念的整体理解则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查尔斯·拉莫尔在其《道德复杂性的模式》(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7),第118—130页处对《正义论》在这一根本性问题上的暧昧所给予的严厉批评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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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正义论》第396页处谈到了善的弱理论,认为“它的目的是确保有关首要善的各种前提,这些前提需要达到正义原则。一旦这种理论被制定出来,且首要善得到了解释,我们就可以在进一步发展……善的强理论时自由地利用这些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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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见第一讲第三节,第五节和第二讲第一节,第二节之八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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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此处和下一节所陈述的有关首要善的解释均引自我的论文《社会统一与首要善》,收入《功利主义及其超越》。然而,为了适应阿马蒂亚·森的重要批评(见以下注释12),我对这篇论文和另一篇以本讲标题为题发表在《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7期(1988年夏季号)杂志上的文章都作了大量修改。我希望,现在我与森的观点在我们共同关注的课题上达成了契合,尽管他的观点具有比我的观点要广阔得多的目的。稍后,我将谈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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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就诸如亨利·西季威克在《伦理学的方法》中所提出的功利主义或R.B.布兰特在《善与正当》(牛津:克拉伦敦出版社,1979)中所提出的功利主义而言,其目的是把个体的善解释为他们必定理解的东西,当这些善具有合理性、且具有享乐主义特征时,我认为行文中所陈述的要求是正确的。但是正如T.M.斯坎伦所坚持认为的那样,我们常常在福利经济学中发现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功利理念的观点,它不是把个体善解释为他们应该从一种纯粹个人的观点来加以理解的东西。相反,它是找到一种对个体善的普遍性刻画,这种普遍刻画是从个体对善更为具体的理解中抽象出来的,它在个人之间保持适当的公正,并因之可以在考虑公共政策问题时用于道德论证和规范经济理论。见斯坎伦的《人际比较的道德基础》,该文收入J.艾尔斯特和J.罗伊梅尔合编的《福利的人际比较》一书(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第22—30页。为了处理这种功利理念的用法,在该文行文中所陈述的观点可能需要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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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我们按照作为合理性的善来表达这种要求,我们假设,所有公民都具有一种合理的生活计划,该生活计划对于他们大致实现相同的首要善来说是必要的。(正如我们在第二节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在谈到这一点时,是依赖于各种各样的关于人的需要及发展阶段等等的心理学事实的常识共感而谈的。见《正义论》,第七章,第433页以后,第447页。)对于我们大大简化如何发现一种有效的首要善目录的疑难问题来说,这一假设具有重大意义。如果没有这种限制性的假设,目录问题就无法解决。阿马蒂亚·森在其《论列出首要善的目录与能力》一文(1991年6月写成,未发表)中,对这些问题作了富有启发的讨论。与此同时,这些限制性假设也表明,除非作为一种不同的陈述,否则我们只能谈论我视作政治正义的根本性问题的那些东西:在自由而平等的作为终身充分参与合作的和正常社会的公民之间,公平的合作条款是什么?(第一讲第三节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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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如何把握闲暇时间的问题,是由R.A.缪斯格雷夫在其《最大化、不确定性和闲暇时光》(载《经济学季刊》,第88期[1974年11月号])一文中提出来的。我在此只谈24小时减去一个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所得到的时间,这部分可以作为闲暇包括在这一目录内。假定有一些人不愿意在负荷太重(我假定,这些工作不在少数,也不合理)的工作条件下工作,我们便把这种剩余的闲暇时间规定为与最不利的目录内容相当的闲暇内容。所以,那些成天在马利布岛冲浪的人必定会找到一种支持他们自己的行为方式,也没有资格享受公共基金。很显然,这一简要的论述根本不是想拥护任何特殊的社会政策,拥护特殊的社会政策的前提是仔细地研究各种环境。我们只是想指出(如同行文中所评论的那样),如果有必要,这一首要善的目录原则上可以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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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在此,我采纳了T.M.斯坎伦在其《人际比较的道德基础》(见前引著作,第41页)一文中所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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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见理查德·阿勒逊的《平等与福利的机会均等》(载《哲学研究》,第54期,1988年,第79—95页)一文,该文可作为完备性道德学说的一个范例。我相信,这种理念在该文的行文中已僭犯了这种约束。在政治生活中,公民无法敏感地运用或遵循这一理念。见丹尼尔斯在其《什么样的平等:福利、资源或能力,》一文中所作的评论(载《哲学与现象学研究》,第1期副刊[1990年夏季号]),第20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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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见K.J.阿罗的《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某些日常主义解释》一文,载《哲学杂志》,1973年,特别是第253页以后;和阿马蒂亚·森的《什么样的平等?》一文(载同上杂志,1979),重刊于《选择、福利与衡量尺度》一书(剑桥: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82),特别是该书第364—369页;《福宁、行为主体和自由》一文(载于《哲学杂志》,第82期[1985年春季号]),特别是第195—202页;以及他最近发表的《正义、手段与自由》一文(载于《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9期[1990年春季号]),第111—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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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关于这些问题,请见森的《福宁、行为主体和自由》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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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见我在《社会的统一与首要善》(第168页)中的简要论述。在此,我应该遵循诺曼·丹尼尔斯在其《医疗保健的需要与分配正义》一文(载于《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0期[1981年春季号])中所创造的、后来又在其《正义的医疗保健》(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一书第1—3章中更为完善地发展了的更深刻得多的那种普遍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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