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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在这一节和下一节,我将依据我在《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一文(见前注释4)中的论述,以便为接下来的论证提供一个必要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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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关于这些论争,有一种很有启发性的概述,见阿伦的《十六世纪政治思想史》,第73—103,第231—246,第302—331,第428—430页;亦可见他的《英国政治思想:1603—1660年》(伦敦:1938)一书,第199—249页。洛克的《论宗教宽容》(1689)或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748)中的观点也都具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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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这一假设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是最核心的,一如伯林在其《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所陈述的那样。见《自由四论》,第167—171页。我相信,这一点已经隐含在我所引证的各著作家们的作品中,只是在此我不能深究这一问题。有关这一问题较新的陈述,见罗纳德·德沃金的《自由主义》一文,该文收录于斯图沃特·翰普歇尔编:《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8)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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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关于原初状态,请见《正义论》一书的条目索引。关于这种状态是如何塑造个人观念的,可进一步参见我的“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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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我将这种与理性和合理相对应的原初状态的两部分作出区分,生动地说明了原初状态塑造充分的个人观念方式。我希望以此消除人们对原初状态的错误理解。比如说,有人认为原初状态本是道德中立的,或原初状态仅塑造了“合理”这一概念,因此公平正义选择正义原则的尝试,纯粹是基于经济学或选择理论中的“合理选择”的观念。但是从康德的观点来看,这种尝试是不可能的,并且与康德的个人观点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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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有关首要善的较为充分的解释,可见我的“社会的统一与首要善”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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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在这一段以及下一段里,我将用一种多少有些不同的方式来陈述《正义论》第三十三节中有关良心自由的主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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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见J.S.密尔著:《论自由》,第三章第五段,在这一段落,他说:“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得承认,我们的理解应该是我们自己的。但人们没有同样的意愿承认,我们的欲望和冲动同样应该是我们自己的;或者意愿承认,拥有我们自己的带有任何力量的冲动绝非危险和陷阱。”关于个性的自由发展,见该章第二至第九诸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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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在此,我重述了《正义论》第七十六节有关公平正义具有较高稳定性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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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见《正义论》,第498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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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当我说正义原则直接告诉人们这些基本自由、仿佛写在他们的脸上时,我仍然记得《正义论》中所提到的各种各样的考虑,以及我曾称之为的“铭刻”之意。见同上书,第160页以后,第261—263页,第288—299页和第326—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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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在《正义论》的第六十七节,我讨论了自尊问题。关于自尊在论证正义两原则中所具有的作用,请见该书第178—183页。关于平等政治自由作为自尊的一个基础之看法,请见该书第234页,第54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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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我在同上书的第224—228页,第233—234页,第277—279和第544—546页讨论了公平的政治自由的价值;在第544—546页讨论平等的政治自由作为自尊的一个基础时,尚未触及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这是我应该注意到的问题。亦见该书第七节和第十二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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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我在《正义论》第七十九节讨论了这一概念。在那里,我并未像我在此处所作的这样,将它与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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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这一段话引自《正义论》,第523—524页的脚注。它出自J.W.伯罗编:《国家行动的限制种种》(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9),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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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我感谢诺曼·丹尼尔斯提出我想在本节努力解决的这一问题。见其《平等的自由与不平等的自由价值》一文,前引“丹尼尔斯”,第253—281页。我也感激乔舒亚·拉宾诺维兹对此问题所作的广泛评论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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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在这一段余下的部分和下一节里,我将详尽说明从《正义论》第204页开始的那一段行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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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正义论》第204页开始的那一段行文可能不幸被人们误读了,以至人们产生了相反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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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 [352]如果说,平等之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理念是《正义论》中表述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在该书中,这一理念尚未充分展开或未得到充分解释。因此,这很容易使人们把握不到它的意义。参见前面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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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关于机会均等,请见同上书,第72—74页和第十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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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见拙文《善的公平性》,载《哲学评论》杂志,第84期(1975年10月号),第551—5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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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见拙文《社会统一与首要善》第四至五节所做的更详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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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见前引“哈特”,第542—543页;“丹尼尔斯”,第239—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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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见“哈特”,第543—547页;“丹尼尔斯”,第240—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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