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354575e+09
1703354575 [358]见《正义论》,第250页。在该页中,我在陈述优先性规则时谈到:“一种不太广泛的自由必须强化为所有人分享的总体的自由系统。”在这里,“自由系统”指“平等的基本自由的系统”,我们在是书同一页有关正义第一原则的陈述中可以读到这一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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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77 [359]我认为,下面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即:按最好的理由来行动,或者是按一种道德观念所规定的诸种理由的平衡来行动,一般说来并不是使任何东西充量化。某种东西是否能够充量化取决于道德观念的本性。因此,不管是W.D.罗斯在《正当与善》(牛津:克拉伦敦出版社,1930)一书中所表现出的函数多元论的直觉主义,还是以赛亚·伯林在《自由四论》中表现出的自由主义,都没有具体规定某种可充分量化的东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学家的效用函数也没有具体规定任何可充分量化的东西。效用函数仅仅是管家或经济代理人所偏好的数学表达——假如他们的这些偏好能够满足某些条件的话。从纯形式的观点来看,不存在任何东西阻碍一个作为多元论直觉主义者的代理人去拥有一种效用函数(当然,众所周知,一个偏好词典编纂秩序的代理人是不会有效用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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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79 [360]关于基本情况的划分,我得感谢苏珊·沃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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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81 [361]康德学说的中心主题是,道德哲学不是关于如何使人达到幸福的研究,而是关于如何才配享受幸福的研究。这一主题贯穿于从他的《第一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译者注)开始的所有主要作品,见《第一批判》,A806,B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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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83 [362]这一段所说的这种安排的设计,是为了强调两种基本情况的作用,并使这些情况与[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联系起来。因此,这种安排属于一种特殊的正义观念。其他一些安排对于其他目的来说也可能同样有用。芬森特·布拉西在其富有启发性的论文《第一修正案理论中的制约价值》(《宪法系列汇编》之三,[美国法院基础文献要编,1977])中,将第一修正案的价值内容分为三类,即:除了他称之为的“制约价值”之外,还有个体自律、多样性和自我管理。这一价值集中体现在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诸种自由上,成为制约政府不当行为的一个渠道。我想,下一节我所讨论的那种安排将包括这些区分。我在第七节和以下第十至十二节所作的讨论,表明我与布拉西对制约价值之重要性的看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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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85 [363]关于这一点,请参考《正义论》一书,见前面的注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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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87 [364]有关对公平正义情景中司法监察的有价值的探讨,请见弗兰克·I. 米切尔曼的《追求宪法福利权利: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一个观点》一文,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评论》第121卷,第5期(1973年5月号),第991—10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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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89 [365]见拙文《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第518—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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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91 [366]哈特认为,一种关于如何具体规定和调整基本自由的严格定量的标准无法解释这一事实,我大致这样解释他的这一论证。见前引“哈特”,第550—551页;“丹尼尔斯”,第247—248页。我同意这样的看法,即:某种定性的标准是必需的,而意义的概念就是起这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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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93 [367]见《黑人与第一修正案》(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6),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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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95 [368]见布拉西《第一修正案理论中的制约价值》一文,同前引杂志,第529—544页,在那里,他讨论了利用煽动性诽谤来表明第一修正案所确保的那些自由之制约价值的重要性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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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97 [369]《〈纽约时报〉诉沙利文》,美国第376号;第254卷(1964)。见科尔文在《黑人与第一修正案》一书中对这一案例的讨论,该书第56—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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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599 [370]在这里,以及在整个这一节和下一节的讨论中,我得益于科尔文在其《一种有价值的传统:美国的言论自由》(纽约:哈珀与罗出版公司,1987)一书中有关颠覆性主张的讨论甚多。我最为感激的是,詹姆士·科尔文让我读到了这部非常重要的著作手稿的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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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01 [371]《俄亥俄州诉布兰登伯格》,美国第395卷;第444号(1969)之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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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03 [372]《美利坚合众国诉〈纽约时报〉》,第403号;美国,第173卷。另见《明尼苏达州诉尼尔》,美国第283卷;第697卷;更早一些的主要案件[处理]受到了预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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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05 [373]我们在科尔文的《一种有价值的传统》一书中,发现了一种类似于霍尔姆斯例子的批评性见解。托玛斯·爱默森在其《言论自由制度》(纽约:兰登书屋,1970)一书中,力图对基于言论与行动之区分基础上的自由言论给予一种解释,认为言论应该保护,而行动则不应予以保护。但是,正如T.M.斯坎伦在其《言论自由论》一文(载《哲学与公共事务》,第1卷之2[1972年冬季号],第207—208页)中所指出的那样,这种见解将主要的负担留给了如何做这种区分,因而必定与“言论”和“行动”这两个字的日常用法相去甚远。关于如何可能发展这样一种见解的富有启发而又系统的解释,请见阿兰·法切斯的《进一步走向一种言论自由的普遍理论》一文,载《威廉和玛丽法学评论》,第18期(1976年冬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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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07 [374]见科尔文《一种有价值的传统》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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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09 [375]见拙文《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同前引刊物,第534—5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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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11 [376]《纽约州诉吉尔特罗》,美国第268卷;第652卷(1925)之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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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13 [377]见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第二二三至二三零节。关于洛克思想中的天赋政治美德的理念,见彼特·拉斯勒特给《约翰·洛克:政府论》(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0)一书所写的编者导言,该书第108—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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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15 [378]我对明显而现存的危险规则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受科尔文《一种有价值的传统》一书和梅克勒琼《自由言论及其与自治的关系》一书第二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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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17 [379]《美利坚合众国诉盛克》,美国第249卷;第47卷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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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19 [380]关于对这一规则起源意义的解释,请见约素·罗格特的《霍尔姆斯法官先生:作为旁观者的判决》一文,载《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杂志,第31期(1964年冬季号):第215—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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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21 [381]《美利坚合众国诉德布斯》,美国第249卷;第211卷之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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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623 [382]《马斯案》,美国第274;第357卷之373号。关于翰德对马斯案的看法,见《马斯案出版公司诉柏顿案》,联邦第244号,第535号(纽约编号,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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