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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拉莫尔在一篇有关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的力透纸背的书评(刊于《德国哲学杂志》,第41卷【1993】,第321—327页)中,提出了一种与之相关的反驳。该文更长的英文稿将刊于《欧洲哲学杂志》(1995年春季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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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我感谢德沃金、托马斯·内格尔和劳伦斯·萨格尔敦促我提出这一问题。也感谢萨格尔后来与我就此进行了富有启发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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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重释公共理性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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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杰克”(Jack)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爱称。——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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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见我的《政治自由主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平装版1996年)一书第六讲,第八节之五。《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各讲和各节均给出了是书的参考文献,页码也已给出,除非参考注释是指整个一讲、一节或一节之部分。请注意:1996年平装本的《政治自由主义》包含了一个新的第二版导论,该导论和其他新增的文字试图更清晰地阐述政治自由主义的某些方面。该导论的第五节即第1—17页讨论了公共理性的理念,并简要论及了我现在确认的对该理念好几处修改。我现在的陈述遵循并细化了所有这些修改,它们对于理解这一论证是重要的。还请注意:本版的页码标注同拙著的原版和简装版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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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我将用“学说”这一术语来表示各种完备性的观点,用“观念”这一术语来表示一种政治的观念及其组成部分,诸如,作为公民的个人之观念。“理念”这一术语是作为一个一般性的(普遍性的)术语来使用的,它可以指涉“学说”或者“观念”,具体要依语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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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当然,每一个社会都包含大量的不合乎理性的学说。然而在本文中,我所关注的是一种理想的、规范性的民主政府观念,这就是说,我关注的是其理性公民的行为和他们所遵循的原则——假定他们是可以支配和控制的。那些不合乎理性的学说在多大程度上是积极的和可以被容许的,得由正义的原则及其所允许的行动类型来决定。见第七节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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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见第六节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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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见第一节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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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见注释12至15的相关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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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政治自由主义》的第六讲第五节(第227—230页)描述了这些问题。宪法根本关乎那些比如说有关何为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权)的问题,这些权利可以合乎理性地包含在成文宪法之中;还关乎那些有关何时可以由最高法庭或某个类似的实体来解释宪法的问题。基本正义问题同社会的基本结构相关联,因而可能会关涉到基本的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的问题,以及其他没有为宪法所包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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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公共政治论坛这一术语尚无任何确定的意味。我使用这个概念并非我别出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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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在此,我们面临着一个问题:究竟如何划分候选人和那些为候选人操持竞选事务的管理者以及一般意义上介入政治竞选活动的公民之间的界限?我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是,让那些候选人和操持其竞选活动的人对他们代表候选人所做出的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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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一些使用这些术语来谈论这一主题的作家们,对公共讨论的各个部分并不做区分,比如说,诸如“公共广场”、“公共论坛”以及诸如此类的术语。我遵循肯特·格林纳瓦尔特(Kent Greenawalt)的想法,他认为,一种较为精细的区分是必要的。见肯特·格林纳瓦尔特:《宗教确信与政治选择》(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88),第226—227页。(比如说,该书对宗教领袖的祈祷或对亲世俗生活组织的鼓励,与宗教领袖领导一场浩大的政治运动或者竞选公职这两者之间的种种差异的描绘,就相当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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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见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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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见《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第二节之三,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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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因之,背景文化包括各种社团文化和教会文化,以及各个层面的学习建制,尤其是大学和职业学校、科学社团和其他社团。此外,非公共的政治文化是公共的政治文化与背景文化之间的媒介,它组成了各种各样的媒体——如此命名恰如其分:包括报纸、评论和杂志、电视和广播以及大量别的媒体。可将这些区分同哈贝马斯有关公共领域的解释做一个比较。见《政治自由主义》第九讲,第一节之三,第382页,注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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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见同上书,第六讲,第三节,第220—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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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见大卫·霍伦巴赫(David Hollenbach):“公民社会:超越公私两分”,载《回应共同体》杂志,第五期(1994—1995冬季号):第15页。例如,他说到:“有关共同善的会谈和论证最初并不是在立法过程中或者是在政治领域里发生的(他把政治领域狭义地理解为各种利益和权力的仲裁领域)。相反,这些会谈和论证会在公民社会的各构成部分得到自由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各构成部分乃是文化意义和文化价值的首要载体,诸如大学、宗教共同体、艺术界和严肃的新闻记者。无论何地,只要那些富有思想的人们使他们对善生活意义的信念变得理性而富于批评精神,并遭遇其他民族根据其他传统对这种善的不同理解,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简言之,无论何地,只要出现有关善生活意义的教育和严肃探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同上杂志,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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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在这种标准与康德的原初契约原则之间,存在某种相似性。见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上学基础:权利学说的形上第一原理》,第47—49节(AK版,6
:315—318页),玛丽·格雷戈尔编译(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6),第92—95页;康德:《论通常的说法:“这也许在理论上是真的,但在实践中行不通”》,第二部分(AK版,VHI.—289—306页),收入《康德的政治作品》,汉斯·李斯编,H.B.尼斯贝特译(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第二版,1991),第7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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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亦见本书第四节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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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见《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第二节之一,第12页。对于只能因死而出其外的理解,见同上书,第四讲,第一节之二,第136页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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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在艾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逊的《民主与分歧》(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96)一书的第1—2章及各处,相互性的理念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然而,我们之间的观点却有着意义和背景的不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公共理性是纯政治的,尽管政治的价值也具有内在的道德意味,而古特曼和汤普逊的解释却更一般化,似乎是作为一种完备性学说来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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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关于民主的一种有益的历史考察,可见大卫·赫尔德的《民主模式种种》一书第二版(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7)。赫尔德列举的大量民主模式囊括了从古代【希腊】城邦时期到今天的诸种民主模式,他在是书的最后结论中发问:今日之民主究竟何意?在自古至今的民主历史中,他考量了好几种形式的古典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及舒姆帕特尔的竞争性精英民主观念。他所讨论的人物中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帕多瓦的马塞留斯和马基雅维里;霍布斯和麦迪逊;边沁、詹姆斯·密尔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马克思及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些人物同各种特色制度及其作用的图式化模式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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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协商民主将公民们可能用来支持其政治意见的理由,限定为同平等看待其他公民相一致的理由。见乔舒亚·库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一文,收入阿兰·哈姆林和菲力普·帕蒂特编:《善的政体:国家的规范性分析》(牛津:巴塞尔·布莱克威尔出版社,1989),第17,21,24页;乔舒亚·库恩的点评“民主及其批评者学术研讨会述评”,载《政治学杂志》,第53卷(1991):第223—224页;乔舒亚·库恩“民主与自由”,收入琼·艾尔斯特编:《协商民主》(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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