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354855e+09
1703354855 [497]见《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第二节之三,第14页。
1703354856
1703354857 [498]因之,背景文化包括各种社团文化和教会文化,以及各个层面的学习建制,尤其是大学和职业学校、科学社团和其他社团。此外,非公共的政治文化是公共的政治文化与背景文化之间的媒介,它组成了各种各样的媒体——如此命名恰如其分:包括报纸、评论和杂志、电视和广播以及大量别的媒体。可将这些区分同哈贝马斯有关公共领域的解释做一个比较。见《政治自由主义》第九讲,第一节之三,第382页,注释13。
1703354858
1703354859 [499]见同上书,第六讲,第三节,第220—222页。
1703354860
1703354861 [500]见大卫·霍伦巴赫(David Hollenbach):“公民社会:超越公私两分”,载《回应共同体》杂志,第五期(1994—1995冬季号):第15页。例如,他说到:“有关共同善的会谈和论证最初并不是在立法过程中或者是在政治领域里发生的(他把政治领域狭义地理解为各种利益和权力的仲裁领域)。相反,这些会谈和论证会在公民社会的各构成部分得到自由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各构成部分乃是文化意义和文化价值的首要载体,诸如大学、宗教共同体、艺术界和严肃的新闻记者。无论何地,只要那些富有思想的人们使他们对善生活意义的信念变得理性而富于批评精神,并遭遇其他民族根据其他传统对这种善的不同理解,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简言之,无论何地,只要出现有关善生活意义的教育和严肃探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同上杂志,第22页)
1703354862
1703354863 [501]在这种标准与康德的原初契约原则之间,存在某种相似性。见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上学基础:权利学说的形上第一原理》,第47—49节(AK版,6:315—318页),玛丽·格雷戈尔编译(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6),第92—95页;康德:《论通常的说法:“这也许在理论上是真的,但在实践中行不通”》,第二部分(AK版,VHI.—289—306页),收入《康德的政治作品》,汉斯·李斯编,H.B.尼斯贝特译(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第二版,1991),第73—87页。
1703354864
1703354865 [502]亦见本书第四节之二。
1703354866
1703354867 [503]见《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第二节之一,第12页。对于只能因死而出其外的理解,见同上书,第四讲,第一节之二,第136页注释。
1703354868
1703354869 [504]在艾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逊的《民主与分歧》(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96)一书的第1—2章及各处,相互性的理念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然而,我们之间的观点却有着意义和背景的不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公共理性是纯政治的,尽管政治的价值也具有内在的道德意味,而古特曼和汤普逊的解释却更一般化,似乎是作为一种完备性学说来发挥作用的。
1703354870
1703354871 [505]关于民主的一种有益的历史考察,可见大卫·赫尔德的《民主模式种种》一书第二版(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7)。赫尔德列举的大量民主模式囊括了从古代【希腊】城邦时期到今天的诸种民主模式,他在是书的最后结论中发问:今日之民主究竟何意?在自古至今的民主历史中,他考量了好几种形式的古典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及舒姆帕特尔的竞争性精英民主观念。他所讨论的人物中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帕多瓦的马塞留斯和马基雅维里;霍布斯和麦迪逊;边沁、詹姆斯·密尔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马克思及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些人物同各种特色制度及其作用的图式化模式密切相关。
1703354872
1703354873 [506]协商民主将公民们可能用来支持其政治意见的理由,限定为同平等看待其他公民相一致的理由。见乔舒亚·库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一文,收入阿兰·哈姆林和菲力普·帕蒂特编:《善的政体:国家的规范性分析》(牛津:巴塞尔·布莱克威尔出版社,1989),第17,21,24页;乔舒亚·库恩的点评“民主及其批评者学术研讨会述评”,载《政治学杂志》,第53卷(1991):第223—224页;乔舒亚·库恩“民主与自由”,收入琼·艾尔斯特编:《协商民主》(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1998)。
1703354874
1703354875 [507]见罗纳德·德沃金“美国政治的魔咒”,载《纽约书评》,1996年10月17日,第19页。(该文描述了为什么“金钱是民主过程中的最大威胁”),德沃金还有力地反驳了《美国最高法庭报告》,(第424卷,1976年:1号)中所记载的最高法庭在《巴克利诉佛利奥案》中所犯的严重错误。见德沃金《纽约书评》文,该书评第21—24页。亦见《政治自由主义》,第八讲,第12节,第359—363页。(巴克利案令人感到“惊愕”并提高“重复洛奇纳时代的错误”之风险。)
1703354876
1703354877 [508]见保罗·克鲁格曼“人口统计学与命运”,载《纽约时报·书评》,1996年10月20日,第12页。该文评论和描述了彼特·G.帕特森的种种提议:《美国会在衰老之前成长起来吗?正在来临的社会安全危机对你、你的家庭和你的国家造成了怎样的威胁?》(纽约:兰登书屋,1996),另见查尔斯·R.莫里斯:《AARP:美国最强大的议员游说团与代际冲突》(纽约:时代图书,1996)。
1703354878
1703354879 [509]《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第四节,第22—28页。
1703354880
1703354881 [510]在此,我遵循了《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界定,见该书第一讲,第一节之二,第6页;第四讲,第五节之三,第156—157页。
1703354882
1703354883 [511]有些人可能会认为,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意味着,在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惟一公平的仲裁必定只能是程序的,而非实质的。斯图沃特·翰普歇尔在其《天真与经验》(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9)一书中强有力地论证了这一观点。然而,在上述文本中,我假定,好几种形式的自由主义中,每一种都是实质性的观念。对这些问题的透彻分析,可参见乔舒亚·库恩的“多元主义与程序主义”一文,载《芝加哥—肯特法学评论》杂志,第69卷,第3期(1994年):第589—618页。
1703354884
1703354885 [512]我并不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在政治观念家族中拥有某种特殊地位,正如我在《政治自由主义》第四讲第七节之四所提示的那样。但是,我的这一意见对于政治自由主义和公共理性的理念来说并不是基本的。
1703354886
1703354887 [513]见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论法律和民主的商谈理论》,威廉·雷格英译(剑桥: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6),第107—109页。塞拉·本哈比在其《境遇自我:当代伦理学中的性别、共同体和后现代主义》(伦敦:罗特利基出版社,1992)一书中讨论公共空间的诸种模式时说:“商谈模式是惟一既与我们社会的一般社会趋势相容,又与像女性主义运动这样的新社会运动相容的模式”。(该书第13页)她先前还考量了阿伦特的极度痛苦论的观念——本哈碧波如此称之——和政治自由主义的观念。但是我发现,很难把她的观点同一种形式的政治自由主义和公共理性区别开来,因为该观点表明,她的公共领域所意指的正是哈贝马斯的意思,即《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说的公民社会的背景文化,而公共理性的理想并不适用于公民社会的背景文化。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在她所想的那个方面并不是限制性的。此外,本哈碧波并不想告诉我们(依我所见),我们不能把属于公共理性之内容的某些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解释成是用来处理女性主义运动所提出的那些难题的。我怀疑这些原则可以处理好女性主义运动。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本哈碧波较早的评论,如,她在其“自由主义对话与商谈合法化的批评理论”一文的评论,该文收入南希·罗森布鲁姆编:《自由主义与道德生活》一书(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9),第143—156页,在她的这篇文章中,她以类似的方式讨论了女性主义运动的种种难题。
1703354888
1703354889 [514]从亚里士多德和圣·托马斯那里可以推出,共同善的理念对于许多天主教的道德思想和政治思想来说,乃是根本性的。比如,我们可以参见约翰·芬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牛津:克拉伦敦出版社,1980),第153—156页,160页;雅克·马里坦的《人与国家》(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1),第108—114页。如果说阿奎那偶尔还有些模糊的话,那么芬尼斯是特别清楚的。
1703354890
1703354891 [515]由此可见,杰瑞米·瓦尔德荣批评政治自由主义不允许有新的不断变化的政治正义观念乃是不正确的。见杰瑞米·瓦尔德荣“宗教对公共协商的贡献”一文,载《圣地亚戈法学评论》,第30卷(1993):第837—838页。亦见劳伦斯·B·索拉姆对瓦尔德荣之批评的回应“新奇的公共理性”,载《洛杉矶罗耀拉法学评论》,第29卷(1996):第1460页。(索拉姆说:“自由主义的公共理性理想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将会使得政治言谈的展开充满活力。”)
1703354892
1703354893 [516]见注释②中我对“学说”的界定。
1703354894
1703354895 [517]见第四节。
1703354896
1703354897 [518]对此,请见《政治自由主义》,第九讲,第一节之一,第374—375页。
1703354898
1703354899 [519]我的这一思想应归功于彼特·马内弗。
1703354900
1703354901 [520]在此需要注意:不同的政治正义观念代表着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不同解释。对于同一观念也有着不同的解释,因为人们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来解释它的概念和价值。所以,在政治观念终结处与政治观念的解释开始处这两端之间,既没有一种清晰的分界线,也不需要有这一分界线。所有的政治观念都是一样,都会大大限制可能的解释;否则,就不可能开始讨论和论证。例如,一种为宪法所宣告的宗教自由,包括确认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同教会与国家分离一道,都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争执:教会学校是否可以接受公共基金?如果可以,又以何种方式来接受?这里所出现的差异可以被看作是如何解释同一政治观念的差异:一种解释允许教会学校接受公共基金,另一种解释却不允许;或者相反,将此差异看作是两种政治观念之间的差异。在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出现时,我们究竟如何说无关紧要。重要的一点是,由于公共理性的内容是一系列政治观念,因而该公共理性的内容会承认我们可能需要的各种解释。这不是说仿佛我们陷入了一种固定不变的观念而不能动弹,更不是说我们陷入了一种关于该观念的解释之中而无以超越。这是对肯特·格林纳瓦尔特著作的评论,参看其著《私人良心与公共理性》(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第113—120页,在该书中,《政治自由主义》被说成是遇到了如何处理决定政治观念之解释难题的困境。
1703354902
1703354903 [521]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论自由》(1859),第三章,第1—9段,收入《密尔著作集》,约翰·M.罗伯森编(多伦多:多伦多大学出版社,1977),第18卷,第260—275页。
1703354904
[ 上一页 ]  [ :1.70335485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