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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989 [564]我之所以使用“根本理由”(grounding reasons)这一术语,是因为许多人都可能将这些推理理由看作是公共理性和政治正义观念的理念与原则的恰当根据或真实基础,即宗教的、哲学的或道德的根据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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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991 [565]一些读者非常自然地将《政治自由主义》第六讲第七节之二(第243—244页)的脚注,解读为是我对孕妇有权在怀孕头三个月内堕胎的辩护。其实这不是我的意图。(该脚注的确表达了我的意见,但我的意见不是为之辩护。)但我错误地给读者留下了一种猜疑,即该脚注的目的是否只是想说明并确认该脚注所附属的陈述文本:“惟有那些同公共理性相冲突的完备性学说才是不能支持诸政治价值【在此问题上】达于一种合乎理性的平衡【或者秩序】的完备性学说”。需要解释一下我的意思:我用三种政治价值(当然,还有更多的政治价值)来讨论堕胎权利这一麻烦问题,但这三种政治价值能否都适合于这一问题?似乎不可能。我相信,这些政治价值在公共理性中得到恰当的发挥时,对它们的一种更为具体的解释可能产生一种合乎理性的论证。我不是说,该论证就是最合乎理性的,或者是最具决定性的论证;我也不知道这种最合乎理性的或最具决定性的论证可能如何,即便存在这样的论证,我也不知道它究竟若何。(关于这样一种更具体的解释之实例,可见朱迪斯·贾维斯·汤普逊的“论堕胎”,载《波士顿评论》,第20卷,第11期【1995年夏季号】:尽管我还会对该论文补充一些东西。)现在,出于解释的目的,让我们设想一下,在公共理性中,确实有一种支持堕胎权利的论证,但在公共理性中却没有任何否定堕胎权利的同样合乎理性的诸政治价值之间的平衡或秩序。这样,在此情形下,而且也只有在此情形下,一种否认堕胎权利的完备性学说就会与公共理性相冲突。然而,假如该完备性学说可以较好地满足宽泛性的公共理性的附加条件,或者,至少能够像其他的观点那样满足宽泛性的公共理性的附加条件,它就可以在公共理性中发挥作用。当然,如果一种完备性学说压根儿就不合乎理性,那它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就只能是不合乎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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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993 [566]见《政治自由主义》,第六讲,第七节之一,第240—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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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995 [567]关于这类论证,可见枢机主教约瑟夫·伯纳丁“恒定的伦理:何种构架?”载《起源》杂志,第16卷(1986年10月30日):第347—350页。枢机主教所提出的公共秩序包括这样三种政治价值:公共和平、人权的根本保护、某一法律共同体中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标准。进而,他同意并非所有的道德律令都可以转换为禁忌性的公民法制,并认为保护人类生活和基本人权对于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来说是根本性的。他希望,按照这三种政治价值来证明否决堕胎权的正当合法性。我在此当然不是想评价他的论证究竟如何,而只是想说,他的论证是可以清楚地按照某种公共理性的形式来构造的。该论证本身是否是合乎理性的?或者,它是否比其他方面的论证更合乎理性?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正如公共理性中的任何一种推理形式一样,该论证也可能是荒谬的或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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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997 [568]依我所见,这一观点同约翰·科特尼·莫雷神父在其《我们坚守这些真理:对美国主张的天主教反思》(纽约:西德—沃德出版公司,1960)一书第157—158页上所提出的关于教会对避孕所应采取的立场之见解相似。亦见马里奥·柯莫斯在1984年圣玛丽讲座上发表的关于堕胎的演讲:《行胜于言:马里奥·柯莫斯演讲集》(纽约:圣马丁出版公司,1993),第32—51页。我感谢莱斯利·格里芬和保罗·魏特曼同我就这一点和前面脚注中涉及的诸见解所展开的讨论和梳理,感谢他们让我获悉了莫雷神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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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4999 [569]关于这两种【道德】能力——即:具备正义观念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我在《政治自由主义》已有讨论。特别参见第一讲,第三节之二,第19页;第二讲,第七节之一,第81页;第三讲,第三节之三,第103—104页;第三讲,第四节之一,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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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01 [570]同上书,见第六讲,第四节,第223—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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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03 [571]有时,人们会用“正规化”这一术语来解释此种联系。譬如,凡个人都具有某些根本的宗教兴趣或哲学兴趣;或者,都具有某些其他的自然需求。再者,他们可能具有某种典型的自我实现模式。托马斯主义者会说,我们总是想超其他物类之上,即使是我们尚未了解的那些物类,如幻想的神祉;柏拉图主义者会说,我们都在努力实现一种善理念(a vision of the good);马克思主义者会说,我们的目的是作为一种类存在的自我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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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05 [572]这样一种共识的理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各处都有讨论。请读者特别参见该书第四讲,并参照有关索引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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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07 [573]见同上书,第18页(平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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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09 [574]见本部分的第三节之二。有时人们提出这样的质疑: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要将这类价值置于政治价值之上,仿佛人们只有通过与这些超验价值做比较,才能评估这些政治价值。但是,政治自由主义并不做这种比较,也无需做这样的比较,诚如人们在我的行文中所看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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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11 [575]关于这一点,请见迈克尔·桑德尔的“评《政治自由主义》”,载《哈佛法学评论》,第107期(1994):第1778—1782页,更详尽的论述可见迈克尔·桑德尔的《民主之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96),第2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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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13 [576]也许某些人认为,政治观念并非(道德)对错问题。倘若如此,那将是一个错误,一个虚假的判断。可诚如我一开始业已强调的那样,政治的正义观念本身内在地就是道德的理念。作为内在的道德理念,它们是一种规范性价值。一方面,一些人可能会认为,那些相关的政治观念是通过某一民族实际上如何建立他们现存的制度——仿佛是由政治所给定的政治制度——来决定的。由是观之,一八五八年奴隶制的盛行,意味着林肯对奴隶制的批判是道德的批判,是一个道德对错问题,当然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说政治问题是由某一民族的政治所决定的,可能是“政治的”(the political)这一术语的一种可能的用法。但如此一来,它就不再是一个规范性理念了,因之也就不再是公共理性的一部分了。我们必须始终把“政治的”(the political)这一理念当作一个根本性的范畴,它包含了作为内在道德价值的政治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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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15 [577]见第三节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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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17 [578]见本书,第二讲,第三节之二至之四,第60—62页。其中的主要观点可综述如次:(1)各理性个人并不认可相同的完备性学说。我把这说成是判断负担的后果。见【注释】95。(2)许多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会得到人们的认可,但它们并不都能付诸真的或对的判断(从完备性学说内部来判断)。(3)认可任何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并非是不合乎理性的。(4)我们同意这样的结论:那些与我不同的认可合乎理性的学说的人也是有理性的,当然不能因为这一理由就被看作是不合乎理性的。(5)即使超出承认某一学说的理性并认可我们对该学说的信念这一范围之外,我们也不是不合乎理性的。(6)理性的个人认为,运用政治权力——假如它们拥有政治权力的话——来压制其他合乎理性然则却与他们自己的学说不同的那些学说,乃是不合乎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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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19 [579]见第六节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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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21 [580]有关这些判断负担,我已在本书第二讲第二节中给予讨论。大致地说,它们是合乎理性的和理性的个人之间产生合乎理性的分歧的根源和原因。它们涉及如何平衡各种不同证据和价值,以及诸如此类因素的分量,它们既影响理论判断,也影响实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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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23 [581]同上书,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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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25 [582]同上书,第二讲,第一节之一,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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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27 [583]见本书,第二讲,第二至三节之四,第5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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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29 [584]同上书,第四讲,第一节之二至第三节,第135—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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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31 [585]同上书,第九讲,第二节之一,第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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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33 [586]我们可以观察到,无论是宗教对民主的否定还是独裁对民主的否定,都不可能从公共理性的推理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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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35 [587]见注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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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37 [588]见《正义论》第35节(论宽容和不宽容)和本书第五讲,第六节之二,第197—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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