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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55 [596]见卡尔·库恩的《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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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57 [597]关于这一现象的学说背景,我在一篇哈佛访学的随笔中谈到。见拙文:“哈佛大学爱默逊楼里的哲学和哲学家”,载《开放时代》,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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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59 [598]对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分歧和争论,可参见拙文:“诺齐克人权理论摄义——兼及当代美国两种正义论模式”,载《学人》第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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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61 [599]见迈克尔·桑德尔,《道德与自由观念》,载于《新共和》,1984年5月7日,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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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63 [600]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第二章,牛津:布莱克威尔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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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65 [601]在一次重要的访谈中,哈贝马斯公开批评了麦金太尔在《追寻美德》一书中选择了“过于轻松”的论战对手,认为他应该把道德普遍主义的批评矛头直接指向罗尔斯、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阿佩尔(Karl Otto Apel),而不应该指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代美国新理性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格沃思(Alan Gewirth)。见彼得·迪尤斯编,《自主与团结:访问于尔根·哈贝马斯》(修订版),沃索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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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67 [602]见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圣玛丽大学出版社,1981,第238页,第245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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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69 [603]见查尔斯·泰勒,“原子论”,收入阿尔基斯·孔特斯编,《权力、占有和自由:纪念麦克弗森文集》,多伦多大学出版社,1979。同见《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哈佛大学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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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71 [604]见彼得·迪尤斯编,《自主与团结:访问于尔根·哈贝马斯》,第157—158,200—201页。同见于尔根·哈贝马斯,“通过理性之公共运用的和解: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收入《哲学杂志》,1995年3月号。由于哈氏对罗尔斯理论的批评多属于方法论和技术性范畴,而非基本原则或观念上的;加之两人的学术对话目前仍在继续中,故我在此不作论,期待今后有机会和条件补充之。在此,我衷心感谢罗尔斯教授本人在我一九九四年哈佛访学期间,两次拔冗解答我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告诉我有关他与哈贝马斯对话讨论的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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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73 [605]见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哥伦比亚出版社,1993,第xv页,第xvi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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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75 [606]见《政治自由主义》,第xvi—xvi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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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77 [607]关于“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reasonable comprehensive doctrine)这一概念,罗尔斯有过大致的界定。我因译事所需,曾面讨其详。依他所答,该概念至少有这样三种意味:其一,它是“一种理论理性的实践”,有其特殊的理论立场和形上学意蕴;其二,它也是一种“实践理性的实践”,具有其相对合理的理论应用;其三,虽然它不一定是固定不变的,但往往具有相对的连续性,“通常属于或引起一种思想和学说的传统。”见同上书,第59页。因此,罗尔斯用它来描述现代多元文化中具有较明显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立场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但一般不包括具体的社会科学。同时,这一概念也不包括罗尔斯本人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因为在他看来,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既不诉诸任何形上学或特殊价值观点,也不以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为其理论基础。相反,其基础只是一种“独立的观点”(freestanding view)或“公共的观点”(public view),即“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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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79 [608]见《政治自由主义》,第xvii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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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81 [609]见《政治自由主义》,第xviii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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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83 [610]见《政治自由主义》,第xxv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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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85 [611]见《政治自由主义》,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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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87 [612]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严格区分了“理性(的)”(the easonable)与“合理(的)”(the rational)。他认为,两者的区别最初在康德关于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与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的辩析中已有表达,前者代表“纯粹的实践理性”;而后者则代表着“经验的实践理性”。进而,他借助于西伯利(W.M.Sibley)关于两者的区分,把“理性(的)”看成是具有按照普遍理性原则而行动的品性;把“合理(的)”看成是人们理智地追求自主生活目的的品性;两者间并无逻辑蕴涵关系。详见同上书,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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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89 [613]同上,第xxv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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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91 [614]最近,罗尔斯发表了一篇回应哈贝马斯批评的长文。在该文中,他断言:“令我大为迷惑不解的是,为什么政治自由主义没有更早一些建立起来:若政治生活中的理性多元论事实是既定的,则提出自由主义的理念似乎就是一种很自然的方式。难道是这一学说具有各种为以前的著作家们可能会在我所没有看到的地方发现的深刻过失,而这一点导致他们放弃了这一学说?”约翰·罗尔斯,“回应哈贝马斯”,收入《哲学杂志》,1995年3月号,第133页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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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93 [615]转引自《政治自由主义》,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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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95 [616]参见《政治自由主义》,第6—7页。关于正义论的两个基本原则,罗尔斯沿用了《正义论》一书中基本表达,但作了某些新的解释。这一点我们稍后还要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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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97 [617]见《政治自由主义》,第11—12页。在罗尔斯这里,“立宪民主”与“民主政体”是两个可以互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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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099 [618]见《政治自由主义》,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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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101 [619]见《政治自由主义》,第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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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103 [620]见《政治自由主义》,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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