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355189e+09
1703355189 [663]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17页。
1703355190
1703355191 [664]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16页。
1703355192
1703355193 [665]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29页。
1703355194
1703355195 [666]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35页。
1703355196
1703355197 [667]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37页。
1703355198
1703355199 [668]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31—233页。
1703355200
1703355201 [669]参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40—244页。
1703355202
1703355203 [670]参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47—252页。
1703355204
1703355205 [671]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57页。
1703355206
1703355207 [672]参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58页。
1703355208
1703355209 [673]罗素说:“他(指卢梭——译者注)是浪漫主义运动之父,是从人的情感来推断人类范围以外的事实这派思想体系的创始者,还是那种与传统君主专制相反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从卢梭时代以来,自以为是改革家的人向来分成两派,即追随他的人和追随洛克的人。有时候两派是合作的,许多人便看不出其中有任何不相容的地方。但是,逐渐他们的不相容日益明显起来了。在现时,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而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结果。”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25页。
1703355210
1703355211 [674]参见阿尔森·古留加著:《康德传》,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6页。
1703355212
1703355213 [675]参见H.L.A.哈特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703355214
1703355215 [676]关于罗尔斯理论的“现代主义”视境问题,与本文主题关涉不深,暂作悬题。
1703355216
1703355217 [677]在这里,罗尔斯所谓的“哲学学说”不是指某种哲学的方式,而是指作为一种完备性基础原理的哲学形上学立场。
1703355218
1703355219 [678]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73页。
1703355220
1703355221 [679]见诺曼·丹尼尔斯编,《阅读罗尔斯: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批判研究》,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9。同见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载于《哲学杂志》,1994年7月份号;斯图沃特·翰普歇尔,“自由主义:新转向”,载于《纽约书评》,1993年8月12日。
1703355222
1703355223 [680]详见拙文“:诺齐克人权理论摄义——兼及当代美国两种正义论模式”,载《学人》,江苏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3辑。
1703355224
1703355225 [681]见《政治自由主义》,第276页。
1703355226
1703355227 [682]见《政治自由主义》,第3—4页。
1703355228
1703355229 [683]见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载于《哲学杂志》,1994年7月号。
1703355230
1703355231 [684]见布鲁斯·艾克曼,“《政治自由主义》”,载于《哲学杂志》,1994年7月号。
1703355232
1703355233 [685]见于尔根·哈贝马斯,“通过理性之公共运用的和解: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载于《哲学杂志》,1995年3月号。
1703355234
1703355235 [686]这一点与形形色色的人性论假设直接相关。因为,无论是从积极的人性论(人性善)出发,还是从消极的人性论(人性恶)出发,理论家们都难免一种相同逻辑归结的疑问性结果:在这种先定的具有明显价值倾向的理论前提下,如何保证由此推出的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乃至伦理学结论的客观普遍性和正当合理性?这常常是近代思想家不愿继续追问的一个理论难题。
1703355236
1703355237 [687]这里所说的“价值立场”是就伦理学本身的理论特性而论的,与道德判断上的“价值立场”和“价值中立”说法不是一回事。在现代元伦理学家对伦理学的“元”批判分析中,一个主要的论题便是抱怨伦理学难以达到价值中立,也难免道德判断或评价中的主观偏好,因而伦理学的命题不可能是纯客观的经验事实陈述,伦理学本身也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科学或知识。这种批判分析当然揭示了道德判断和伦理学两个层面在价值立场上的相关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正是元伦理学的片面性所在。作为一门学科(为了避免更多的误解,我用“学科”这一中性词,而不用“知识”或“科学”这类带有真值意味的词),伦理学的“价值立场”并不是由道德价值或判断所具有的价值倾向所决定的。前者是作为一门学科的理论价值特性(status)或品性;后者是作为其具体研究主题的道德判断行为的价值特性。因此,我的看法是,正当有理的道德判断或评价立场应当是中立的、客观的;或者说是无个人主观立场的(from nowhere);而作为一门特殊的价值学科,伦理学本身不可能脱出其价值学科的品性。
1703355238
[ 上一页 ]  [ :1.70335518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