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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50 哲学思考离不开哲学家所处的时代及学术传统。《正义论》的成功,相当程度上在于它对这两方面均能做出积极回应,并提出极具原创的见解。《正义论》酝酿的六十年代,是自由主义受到重大挑战的时代。尤其在美国,民权及黑人解放运动、新左派及嬉皮运动、反越战运动等,对当时的政府及其制度提出了严重质疑。社会正义、基本人权、公民抗命以至贫富悬殊问题,成为各种运动最关心的议题。当时很多人认为,自由主义只是一种落伍而肤浅的意识形态,根本不足以应付时代挑战。[12]《正义论》通过严谨生动而富原创性的论证,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直接回应,并显示出自由主义传统仍有丰厚的理论资源,建构一个更为公正合理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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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52 《正义论》的重要性,也和当时英美的学术氛围有莫大关系。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显学是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这种理论认为,任何规范性命题,都只是表达我们的感觉或情绪而已,不能增加任何实质性的知识。有意义的命题,要么是分析性(analytic)的恒真命题,例如数学或逻辑;要么是可以被证实的经验性命题。既然哲学并非经验性学科(那是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的工作),唯一可做的便剩下逻辑和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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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54 在这种环境下,规范政治哲学被推到极为边缘的位置,渐渐从现实世界中退隐,对各种具体的道德及政治问题保持沉默,只从事道德语言分析的“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工作。所谓“政治哲学已死”,描述的正是这种境况。罗尔斯认为,仅靠逻辑及语言界说,根本无法建立任何实质性的正义理论(TJ,51/44 rev.)。政治哲学最主要的工作,是要发展出一套有效的方法论,运用我们的道德直觉及各种经验性知识,建构出一套最能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的正义体系,并以此回应民主社会出现的各种根本的政治问题。《正义论》被视为复活政治哲学的扛鼎之作,正因为它一方面能继承传统政治哲学的精神,另一方面又能充分利用当代社会科学的新概念,系统地论证出一套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正如德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言:“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的对象的地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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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58 《正义论》的主要目的,是要建构一套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道德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这样一套原则,被称为社会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在政治光谱上,罗尔斯的理论常被视为自由主义左翼(liberalism)或自由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14]它最大的特点,是一方面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另一方面重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具体点说,一个公正社会必须充分保障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同时保证每个人有公平的平等机会去竞逐社会职位和位置;而在经济分配上,则主张共享发展,并强调任何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必须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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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60 在这一节,我先阐明《正义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包括罗尔斯对社会合作的理解、良序社会的理念、正义原则应用的对象以及如何界定被分配之物品等。第三节则比较罗尔斯的正义观和其他理论,以彰显其独特之处。第四节集中讨论他的道德方法学和正义原则的证成理据。第五节分析他的原则如何应用到制度层面,第六节探讨该书中第三部分的稳定性(stability)问题。最后,我会作一扼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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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62 《正义论》的主题,是要寻找一套合理的政治原则,确保人们能够公平地活在一起,而这套原则必须体现某些道德理想。罗尔斯认为,这个理想必须奠基在某种对社会合作的理解上,即社会应被理解为一个自由与平等的公民之间为了相互利益而参与的合作计划(a cooperative venture for mutual advantage;TJ,126/109 rev.)。这种合作之所以必要,和我们的生存环境很有关系。一方面,我们活在一个自然及其他资源相对匮乏的环境中,彼此合作较独自生存,对所有人均有更大好处。另一方面,合作者却有不同的人生计划,既希望从合作所得中多分一些,同时对自己应得多少有不同意见,因此冲突难免。在这种环境下,社会合作既有必要亦有可能,问题是要找到一组合理的原则规范彼此的合作。这组原则,必须体现这样的精神:一、公民是以自由且彼此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合作;二、社会合作不是一场优胜劣败的零和游戏(zero-sum game),而是每个合作者都能从中得益;三、合作的方式,必须让每个参与者都觉得公平。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这是罗尔斯整个理论的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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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64 如果我们找到这样一组原则,并依此建立制度,罗尔斯称这样一个合作体系为“良序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良序社会有三个特点:一、每一成员都接受并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三、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TJ,5/5 rev.)。良序社会的优点,是所有人能公开地接受相同的原则,亦清楚原则背后的证成理据。当出现利益纷争时,可以根据正义原则做出裁定,从而保持社会统一。罗尔斯希望论证,他提出的正义原则,相较效益主义和其他理论,更能成为一个良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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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66 既然社会正义关心的是分配问题,我们有必要先界定社会的界限(boundary),从而确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罗尔斯假定,正义原则只适用于一个封闭的合作体系,和其他社会没有任何联系。即使在此封闭体系内,正义原则也不是应用到社会所有领域,而只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这个基本结构,包括主要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互相调和交织成一个系统,决定公民的权利、责任及利益分配。宪法、竞争性市场、法律上所承认的财产形式,以至一夫一妻制等都属于基本结构(TJ,7/6 rev.)。为何基本结构是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主要是因为这些制度对我们的影响。我们一出生,便无可选择地活在某种制度下,这些制度深远地影响我们的人生前景,包括我们的权利、机会、社会地位以及可享有的资源等。再者,我们无法抽离社会基本结构去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义。一个人应得多少,视乎他活在哪种分配制度之下。最后,即使我们对正义原则已有共识,在长期复杂的社会合作当中,缺乏基本结构居中执行及调整,亦难以维持一个正义的背景(background justice)。[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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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68 读者或会问,既然正义原则只应用于基本结构,那么对社会中众多的社团及个人有何约束力?一方面,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直接规定不属于基本结构的个别社团的分配原则(例如大学招生便可有异于正义原则的标准),亦不评估个人的人生观(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好坏优劣。[16]但正义原则却为社团及个人行为设了一重基本限制,即绝对不可以逾越正义原则设下的要求,例如大学招生不可以违反机会平等、教会必须尊重信徒的脱教自由等。在不违反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自由追求各自的人生计划。这联结到罗尔斯视社会基本结构为一满足“纯粹的程序正义”(pure procedural justice)的构想。要了解这概念,最好和另外两种程序观作一对照。第一种是“完美的程序正义”(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意指我们既有一个决定正义分配的独立标准,同时又有可行的程序实现该标准。例如要在五个人中均分一个蛋糕,那只需让负责切的人最后一个拿,便能达到想要的结果。第二种是“不完美的程序正义”(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即虽有独立标准,却没有可行的程序去保证一定得到预期的结果。司法审判是其中一例:我们希望所有犯罪者受罚、无辜者获释,但却没有任何方法能够保证这点。至于纯粹的程序正义,则是没有独立的标准决定何者是正确的结果,但却有一公平程序,保证无论最后得出什么结果,也是合理公正的。赌博是这种情况,只要赌博规则公平,那么无论最后结果怎样,也是公正的(TJ,86/75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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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70 罗尔斯希望,他的正义原则规范的社会基本结构,亦能保证一个公平的程序,使得社会分配的结果最后总是公正的。但这视乎两个条件。第一是原则本身必须公平公正,第二是基本结构必须能充分实现该原则的要求。纯粹程序正义最大的好处,是达到一种社会分工的效果,大大减低分配正义的复杂程度,因为我们只要保证政治及经济制度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便无须评估、计算社会合作中出现的无数可能情况,并容许社团及个人能自由发展各自的目标(TJ,88/76 rev.)。[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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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72 分配正义另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分配什么?什么物品应作为人与人之间比较的标准?很明显,如果没有一个共同标准,我们将难以衡量和比较公民的不同诉求。为解决此问题,罗尔斯提出“社会基本有用物品”(social primary goods)的概念。这些物品被界定为对所有理性人生计划都有用的价值,拥有愈多,对实践我们的人生计划愈有利。这些基本有用物品包括权利与自由、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self-respect)等(TJ,92/79 rev.)。它们是社会分配的参考指数(index)。但如何论证这种说法合理?在《正义论》初版中,罗尔斯认为这是一个经验事实,通过心理学、统计学又或历史调查,便足以证明其合理性。但他后来发觉,这个解释难以令人满意,并且和书中其他论证不一致。因此,在修订版中,他对此作了重要修改,将对基本有用物品的说明和一个“道德人的观念”(a conception of moral person)联系起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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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74 他的新想法是这样:既然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那我们必须界定何为“自由平等的公民”。罗尔斯认为合作者必须具备两种道德能力,第一是具有正义感的能力(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即能够了解、应用并依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欠缺这种能力,人们将无法做出自主的道德判断,并难以有足够的道德动机去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第二是具有实现某种人生观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the good),此指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人生目标的能力。欠缺这种能力,人们将无法理性安排及调整自己的人生计划,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罗尔斯进一步设定,当人们最低限度地拥有这两种能力时,他们被视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而此亦是参与社会合作的充分条件(TJ,505-506/442-443 rev.)。[19]而在良序社会中,公民有两种相应的最高序的旨趣(the highest-order interests)去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同时亦有一较高序的旨趣(a higher-order interest)去追求他们特定的人生观。[20]伴随着这种对道德人的理解,对基本有用物品的论证亦跟着改变。基本有用物品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们是实现公民两种最高序关怀的必要条件及较高序关怀(即不同的人生目标)的必要工具(all-purpose means),例如思想和信仰自由是追求及实现人生计划的必要条件。[21]罗尔斯作此修正,和他要论证自由的优先性有密切关系,因为相应于这两种道德关怀,基本自由较其他基本有用物品更为重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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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76 至此,我已阐明《正义论》中几组基本概念。它们的关系可以如此表述:我们是平等的自由人,并视社会为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我们希望证成一组人人可以合理接受且满足良序社会要求的正义原则,将其应用到社会基本结构,从而决定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和合理所得。接下来的问题是:透过什么方法,得出怎样的一组原则,才能满足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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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80 罗尔斯声称,他要沿用洛克、卢梭及康德以降的社会契约论(social contract theory)传统,并将其提升到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来证成他的正义原则(TJ,viii/xviii rev.)。在这一节,我先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和效益主义及其他理论作一比较,彰显它的自由主义特色,然后在下一节再讨论他如何用契约论证成这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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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82 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社会必须满足以下两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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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84 (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在与所有人相类似的自由体系兼容的情况下,享有最广泛的总体自由体系所赋予的相同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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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86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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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88 (a)在和公正的储蓄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the least advantaged)最为有利;[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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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90 (b)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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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92 这两条原则具有一种词典式的(lexical)优先次序,即在第一原则未被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去到第二原则,原则之间没有交易折衷的可能。因此,第一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绝对优先于第二原则,基本自由只会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要么一种不够广泛的(less extensive)自由能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整个自由体系,要么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可以被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接受,而整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efficiency)及福利(welfare)原则。经济效率及利益极大化不得与正义原则有任何抵触,例如社会不能够以整体利益之名,牺牲部分人的平等机会。而在第二原则之中,(b)的平等机会原则优先于(a)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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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94 只要将这两条原则和其他理论稍作对比,我们即可见到它的主要特点。首先,它和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针锋相对。[25]效益主义认为,当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政策,能在该社会所有人中间产生最大的效益净值(效益可以指快乐、喜好或欲望的满足)时,它便是正当和公正的。效益主义是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的一种,只考虑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减,却不重视这些效益在公民之间如何分配。在其论证结构中,它并不重视个体的独立与分离,甚至视个体为满足社会总体效益的工具。因此,当个人权利和整体利益有冲突时,前者被牺牲在道德上并无不妥。罗尔斯极为反对这种道德观,他在书中开首,已清楚说明他的立场:“以正义之名,每个人都不可侵犯,即使社会整体利益也不能逾越。”(TJ,3/3 rev.)因此,在第一条原则中,每个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在整个制度中具有最高位置。这体现了自由主义一贯传统,国家的重要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个人是社会公平合作的基本单位,个体的根本利益必须受到尊重。在经济分配方面,第二条原则保证了社会中的弱势者的机会和权益不会被忽略或被牺牲,因为任何不平等分配都必须对社会最为弱势的人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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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96 这两条原则亦和放任自由主义,又或罗尔斯所称的自然自由体系(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的观点不同。放任自由主义认为,只要保障人人有基本的自由及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经济所得应由市场决定,国家不应进行任何财富再分配的工作。这个体系的问题,是它一开始即容许个人的自然天赋及家庭出身等因素影响人们的经济所得及社会地位,但这在道德上不能被接受。因此,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原则是实质性的,要求尽可能减低社会阶级不平等对公民的人生前景的影响,例如保证每个人有同样接受教育的机会。而差异原则所体现的,更是一种公平互惠的理想,而不是优胜劣败、适者生存的市场逻辑。要做到这点,政府有责任透过各种制度安排,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在合作中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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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98 最后,它亦和至善主义(perfectionism)不兼容。至善主义是目的论式(teleological)的理论,先设定某种人类的卓越目标(human excellence),然后以实现此目标作为规定社会基本制度的标准(TJ,325/285-286 rev.)。罗尔斯的自由原则否定了这种想法。只要不违反正义原则,人们有充分的自由去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政府对各种人生观保持中立,不会以某种卓越活动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为标准来分配社会资源。“在已知的正义原则底下,国家必须被理解为平等公民组成的社团(association)。国家本身不会关心任何哲学及宗教的学说,而是按照处在平等的最初状态所同意的原则,规范个人对道德及精神的兴趣的追求。政府以这种方式运用其权力,扮演公民代理人的角色。”(TJ,212/186 rev.)这同样延续了自由主义政教分离的传统,在这样的社会,人们有充分的选择自由,过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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