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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90 (b)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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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92 这两条原则具有一种词典式的(lexical)优先次序,即在第一原则未被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去到第二原则,原则之间没有交易折衷的可能。因此,第一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绝对优先于第二原则,基本自由只会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要么一种不够广泛的(less extensive)自由能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整个自由体系,要么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可以被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接受,而整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efficiency)及福利(welfare)原则。经济效率及利益极大化不得与正义原则有任何抵触,例如社会不能够以整体利益之名,牺牲部分人的平等机会。而在第二原则之中,(b)的平等机会原则优先于(a)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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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94 只要将这两条原则和其他理论稍作对比,我们即可见到它的主要特点。首先,它和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针锋相对。[25]效益主义认为,当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政策,能在该社会所有人中间产生最大的效益净值(效益可以指快乐、喜好或欲望的满足)时,它便是正当和公正的。效益主义是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的一种,只考虑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减,却不重视这些效益在公民之间如何分配。在其论证结构中,它并不重视个体的独立与分离,甚至视个体为满足社会总体效益的工具。因此,当个人权利和整体利益有冲突时,前者被牺牲在道德上并无不妥。罗尔斯极为反对这种道德观,他在书中开首,已清楚说明他的立场:“以正义之名,每个人都不可侵犯,即使社会整体利益也不能逾越。”(TJ,3/3 rev.)因此,在第一条原则中,每个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在整个制度中具有最高位置。这体现了自由主义一贯传统,国家的重要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个人是社会公平合作的基本单位,个体的根本利益必须受到尊重。在经济分配方面,第二条原则保证了社会中的弱势者的机会和权益不会被忽略或被牺牲,因为任何不平等分配都必须对社会最为弱势的人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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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96 这两条原则亦和放任自由主义,又或罗尔斯所称的自然自由体系(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的观点不同。放任自由主义认为,只要保障人人有基本的自由及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经济所得应由市场决定,国家不应进行任何财富再分配的工作。这个体系的问题,是它一开始即容许个人的自然天赋及家庭出身等因素影响人们的经济所得及社会地位,但这在道德上不能被接受。因此,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原则是实质性的,要求尽可能减低社会阶级不平等对公民的人生前景的影响,例如保证每个人有同样接受教育的机会。而差异原则所体现的,更是一种公平互惠的理想,而不是优胜劣败、适者生存的市场逻辑。要做到这点,政府有责任透过各种制度安排,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在合作中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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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598 最后,它亦和至善主义(perfectionism)不兼容。至善主义是目的论式(teleological)的理论,先设定某种人类的卓越目标(human excellence),然后以实现此目标作为规定社会基本制度的标准(TJ,325/285-286 rev.)。罗尔斯的自由原则否定了这种想法。只要不违反正义原则,人们有充分的自由去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政府对各种人生观保持中立,不会以某种卓越活动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为标准来分配社会资源。“在已知的正义原则底下,国家必须被理解为平等公民组成的社团(association)。国家本身不会关心任何哲学及宗教的学说,而是按照处在平等的最初状态所同意的原则,规范个人对道德及精神的兴趣的追求。政府以这种方式运用其权力,扮演公民代理人的角色。”(TJ,212/186 rev.)这同样延续了自由主义政教分离的传统,在这样的社会,人们有充分的选择自由,过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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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00 从以上讨论可见,罗尔斯心目中的正义社会,一方面肯定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另一方面重视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确保公民享有公平的平等机会,人人享受社会合作带来的好处。他既不接受市场至上,亦反对计划经济。有人认为罗尔斯主张的是福利国家,但他却指出他的正义原则,不只是着眼于为每个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而是希望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上,人与人之间具有更平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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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04 这一节,我将集中讨论罗尔斯如何运用假然契约论和反思均衡法推导出他的原则。先重温他的基本问题:如果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那么透过什么方法,可以得出一组最能符合这种要求的正义原则?我们显然不会认同这组原则源于上帝或某些超越的外在权威,亦难以接受它是实际权力的讨价还价的结果。最理想的情况,是该组原则能够被所有合作者共同接受。罗尔斯的论证策略,正是希望他的正义原则能够在一个公平的契约环境下,得到合作者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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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06 契约论需要回答几个问题。第一,所谓的契约,是否真的存在过?罗尔斯对此说得很清楚,它的契约论是非历史的(ahistorical)及假设性的,而不是真实发生过的事件。契约只是一个方法,又或一个思想实验,将与正义原则相关的道德考虑模塑(model)进立约环境中,从而帮助我们找出最为合理一致的原则。第二,我们如何保证一个公平的立约环境?毕竟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先天及后天的因素影响,人与人之间总有各种的差异。如果立约各方强弱悬殊,得出的原则必然有利于强势的一方。第三,即使在一公平环境下,根据什么方法,某组特定的原则会被所有人一致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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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08 为解答第二个问题,罗尔斯提出以下构思:设想在一个模拟的契约环境中,他称之为“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立约者被一层“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遮去所有关于他们的个人资料,包括他们的天赋能力、家庭背景及社会地位,以及各自的人生观等。他们也不知道所属社会的特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文化文明的程度等。立约者被容许知道的,只有社会运作的一般性事实,例如政治及经济的运作规律、心理学的一般法则,亦了解良序社会的基本特点及稳定性的重要等。更重要的是,立约者虽然不知道他们人生计划的内容,却知道离开无知之幕后,每个人都会有特定的人生计划,亦知道社会基本有用物品(自由、机会、财富等),是发展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实现人生计划的能力)及追求特定人生目标的必要条件。在这个环境中,立约者同时被假定为理性的(rational)利益追求者,既不妒忌亦不关心其他立约者的境况(mutually disinterested),只是理性计算什么原则能使他们得到最多的基本有用物品。[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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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10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设计?罗尔斯的论证相当复杂,每项规定都给出了不同的支持理由。最重要的一点,是原初状态能保证一个公平的环境,使所有立约者在平等的条件下作出理性选择。公平的基础,是视所有合作者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因此,在无知之幕下,每个人有相同的议价能力,没有人可以凭借先天及后天的优势,提出只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每个人也有平等的权利,自由提出建议及否决别人的提案。罗尔斯认为,人类种种不平等的深刻起源,来自于个人自然禀赋及阶级、家庭背景造成的不平等。一个天生聪敏或成长于富裕家庭的人,在出发点上必然较那些残疾或家境贫困的人占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和享有更多的机会。但这些优势,从道德的观点看,是任意(arbitrary)及不应得的(undeserved)。它既非我们的选择,亦非我们努力的结果,而只是运气使然,就像上天的自然博彩(natural lottery)一样。这些差异如果不加理会,却会直接影响每个人的社会位置。无知之幕的设计,目的是将这些道德上不相干的因素排除出去,保证立约者处于平等的位置进行协商。“我们必须透过调整原初立约的环境,将世界的任意性改变过来。”(TJ,141/122 rev.)罗尔斯认为,这样的设计体现了一个公平的立约环境,从而令最后得出的原则也能体现公平的社会合作精神。他给他的理论起了一个特别的名称:“公平式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TJ,12/11 rev.)。这意味着正义原则体现了一种公平合作的精神,而公平的基础则在道德平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和决定社会的根本原则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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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12 但立约者的人生观为什么也要被排除出去?我们也许会同意,我们并不应得由天资和出身带来的优势。但一个人的宗教及价值信念,却是我们深思熟虑的选择,亦和是否应得无关。如果一个人深信他的宗教或道德信念是最真、最有价值的,为什么他不应以此作为正义原则的基础?罗尔斯在这里至少有两重考虑。[28]第一是和价值多元主义有关。由于我们持有不同的人生观,而正义原则必须能为合作者一致接受,如果容许立约者知道他们特定的人生计划,他们将不可能达成任何共识。这其实意味着,在多元社会,社会合作及统一的基础不可能建基在任何形式的至善主义或宗教信仰之上。第二重考虑则和罗尔斯对“自由人”的理解有关。我在第二节已指出,自由人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实践人生观的能力,能够对当下的欲望、目标以至最基本的信仰作理性反省,并在必要时修改,甚至放弃原来的信条。因此,正义原则最重要的不是保障某种特定的人生观,而是确保一个实践自由的条件(TJ,131-132 rev.)。[29]人对自由选择的重视,优先于任何特定的人生观。无知之幕遮去了立约者的人生观,是用一种更为抽象的方式,体现自由人的理想。道理很简单,因为在“无知”的境况下,立约者只会考虑那些最能保障及实践他们最高序关怀的原则。自由人的另一面向,在于个体不是任何人的附庸或臣服于某一集体的意志之下(例如奴隶便不是自由人),而是能够自发地对社会安排提出独立诉求。在原初状态中,立约者可以不受任何既定的义务、角色和他人的限制,自由提出自己的观点,正体现这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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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14 由此可见,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目的,是将罗尔斯对社会合作及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基本理念模塑进去,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契约环境。这个环境并非任意创造,而是反映了罗尔斯对于正义的信念。严格而言,最后得出的原则,并非一群自利者在无知的处境中互相议价妥协的结果。原初状态是个道德构想,约束了正义原则的内容及范围。“这些约束表达了我们视之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的限制。因此,观察原初状态这个理念的一种方式,是视其为一个说明性的设计(expository device),统合这些条件的意义并协助我们引导出它们的后果。”(TJ,21/19 rev.)我们甚至可以说,公平式的正义的证成基础不是在理性自利者的同意,而是在规定原初状态的那些道德条件。这些条件背后的理由,才是支持得出两条原则的最后根据。所以,罗尔斯说:“他们同意的基础,已由对立约环境的描述及他们对基本有用物品的偏好所设定。”(TJ,147/127 rev.)更进一步,原初状态中的推论,可被视为一种严格的演绎关系。“我们也必须留意,这些原则的被接受,并不是一种心理学定律或概率的猜测。理想而言,我希望显示,接受它们是符合原初状态的全面描述的唯一选择。”(TJ,121/104 rev.)说得白一点,立约者在无知之幕底下,并没有进行任何讨价还价,因为每个人的身份其实都一样,只能进行相同的理性计算。任何一个立约者所做的理性选择,如同所有人所做的一样(TJ,139/120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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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16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契约在罗尔斯理论中的真正作用。所以对于为何要重视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假然契约,罗尔斯去到《正义论》最后一页,仍然不忘提醒我们:“包含在对这种状态的描述中的那些条件,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即或不,我们亦会为间或引入的哲学考虑所说服。原初状态的每一方面,都能给出一个支持性的解释。因此,我们所做的,只是将经过一定的反思,并在交互的行为中准备承认为合理的整体条件,结合为一个(正义)观念。”(TJ,587/514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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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18 对原初状态的性质有了基本了解,现在可以看看立约者在其中如何进行理性选择。原则上平等的立约者可提出任何建议,亦可否决别人的意见。但实际上他们的思考受到无知之幕的限制,例如他们无法提出只对自己有利的方案,因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真实身份。至善主义同样不会被考虑,因为立约者知道回到真实社会,各人会有不同的宗教及哲学信仰,任何形式的至善主义均可能和自己的人生目标有所冲突,因而对自己不利。罗尔斯认为立约者最后只会在几种主要的正义观中进行选择,包括他的正义原则、平均及古典效益主义、直觉主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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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20 理性协商刚开始的时候,最合理的选择似乎是平等分配所有基本有用物品,包括自由、机会、收入及财富等,这样最能保障自己,因为没有人知道离开无知之幕后自己的社会位置。但他们没有理由停在这里——如果在最初平等分配的基础上,有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对所有人更为有利。例如每人最初都分得同样份额的物品,但有些人较为聪明能干,如果给这些人一些经济诱因(incentives),从而使得合作的产出大为增加,并令所有人都能从中得益,立约者似乎没有理由不这样做。尽管如此,为什么立约者最后会同意差异原则,即只有在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不平等分配才被允许呢?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导致的不确定的选择环境中(choice of uncertainty),由于立约者无法作任何概率计算,亦不知个人性格喜欢冒险的程度,同时知道所作决定会对一己人生计划影响深远,因此会倾向审慎保守,采取一种叫“小中取大”(maximin)的方法,即在众多最坏结果的可能性当中,选取其中相对而言最有利的结果(TJ,152-153/133 rev.)。换言之,为求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立约者会设想自己是社会中最弱势的一群,然后观察何种安排对自己最为有利。在这种选择策略下,差异原则是最安全的选择。他们不会选择效益主义,因为万一在真实社会中自己属于弱势或少数派,将可能成为满足他人利益的牺牲品,基本自由、财产以至人生前景都会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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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22 不少论者质疑立约者是否会采取这种保守的理性选择方式。例如如果有人天生喜欢冒险,他便不见得会选择差异原则。将正义原则完全依赖于某种心理的假定,似乎不大妥当。退一步,即使这个心理假定是合理的,人们也会问:为什么基于这种假定所推导出来的原则就是道德上正当的?立约者这样做,不是只出于一己的自利考虑吗?这是一个合理质疑。不过,罗尔斯有另一种论证支持差异原则。理由如下:既然从道德观点看,个人天资禀赋的优越及出生环境的有利位置都是不应得的,那么具优势者没有权利声称他们较弱势者应得更多。尽管如此,我们却无法也无须刻意消除这种先天才能的差异、追求绝对的结果平等,因为还有更好的选择:社会可以善用优势者的才能,更有效地改善所有人的处境。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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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24 差异原则实际上代表一种共识:即在某些方面视自然才能的分配为共同资产(common asset),并分享由于这种分配的互相补足而可能达致的更大的社会及经济利益。那些已受上天眷顾的人,无论是谁,只有在改善那些不幸者的处境的条件下,才可以享受好运带来的得益。……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建立一个社会体系,使得任何人都不会因为其在自然资质分配中的偶然位置,又或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我们就被引导到差异原则。(TJ,102/87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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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26 这是罗尔斯支持差异原则的主要理由。有人或许认为,这依然是一种妥协,因为罗尔斯仍然容许幸运者享有不平等的待遇。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不平等是在改善最弱势者处境的前提下达致的。假如不让那些占优势的人有较好的地位,弱势者的情况会较现在的处境更差,因为有能力的人将会欠缺足够的经济诱因努力工作,从而改善所有人的状况。[30]另一方面,能力较优的人亦不应抱怨差异原则偏帮弱势者,因为他们的自然优势本身已是一种补偿,而且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得不到弱势者的衷诚合作,他们亦不可能活得更好。差异原则体现了这种合理的互惠关系。罗尔斯曾称这只是一个独立于契约的直觉性考虑(intuitive consideration),真正的论证是立约者在原初状态的理性选择(TJ,75/65 rev.;104/89 rev.)。但没有这种对平等的理解,将不会有无知之幕的设计,立约者也不会接受“小中取大”的策略,并因此而选择差异原则。原初状态的种种限制,其实反映了罗尔斯的道德信念。因此,这两个论证不仅不是互相独立,而且后者相当大程度上受限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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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28 讨论完差异原则,现在可以转到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的论证。首先得留意,自由原则所指的基本自由,是一张具体的自由清单,包括思想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政治参与自由、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等。这些自由构成一个自由的体系。其次,由于不同自由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所以没有任何一种自由是绝对的,必须互相做出协调。最后,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只适用于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基本自由能够被有效实践的社会。对于那些极度贫困的社会,两条正义原则词典式的优先次序并不适用。从立约者的观点看,自由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它对发展人的道德能力和实践每个人的人生计划都有利。例如如果没有信仰自由,公民将不可能在安身立命的根本问题上为自己做主。问题在于,既然自由只是众多基本有用物品之一,为什么自由原则可以绝对优先于效率及福利原则?而立约者又为何不可以为了换取较多的物质享受,而放弃一部分政治自由,接受一个较为威权独裁的政府?[31]这是关键问题,因为坚持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是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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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30 罗尔斯在《正义论》初版认为,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会出现边际效用递减的情况。人们对自由的重视,将慢慢超越对物质享受的追求。当物质条件达到某一水平后,用较少自由换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及社会地位,将是非理性的(irrational)做法(TJ,542)。但罗尔斯后来意识到,这个心理学及经济学式的解释,说服力并不足够。因为如果自由和其他基本有用物品处于同一序列(order),且纯是满足不同人生计划的手段,那么我们并没有充分理由保证立约者不会在自由与经济利益之间做出权衡交换。[32]他们当然不会因此而选择奴隶制,但却可能暂时放弃部分政治自由,换取更大的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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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32 面对这种困难,罗尔斯在修订版中完全放弃了这个论证,转而诉诸自由人的理念。即如前述,自由人具有发展他们两种道德能力的最高序旨趣。立约者在原初状态中不仅重视自己特定的宗教及人生目标(虽然尚未知道),更重视发展及培养自己形成、修改及追求不同人生观的能力,而基本自由正是保证这种最高序旨趣的必要条件。以信仰自由为例:立约者意识到,如果不保证这种自由,离开无知之幕后,他们固然难以放心信奉当下的信仰,亦难以充分保证他们日后改信他种宗教的自由。因此,自由比其他基本有用物品有较高序的重要性,两者之间没有妥协交换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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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34 讨论至此,我们可以见到,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其实反映了他对自由及平等的理解。他对自由人的诠释,推导出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对平等的理解,则引导出差异原则。确切点说,并非由于得到立约者的同意,某原则才成为正义的原则;相反,由于该原则本身符合了某些道德要求,所以才会被立约者选择。原初状态扮演的是启发性(heuristic)而非定义性(definitional)的角色,只作为一代表性的手段(representative device),将种种有关社会正义的判断及要求有机地组合起来,并得出一组最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道德信念的正义原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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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36 紧接着的问题是,我们该凭什么判断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描述最为合理?为什么他对社会及人的理解最符合正义的要求?即使我们同意公平是正义的必要条件,但何谓公平,人人却可以有极为不同的理解。例如不少人认为,根据个人的能力或贡献来决定分配,才是真正的公平。我们在此显然不能诉诸契约,因为这是先于契约,同时决定契约条件的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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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638 面对此种诘难,传统伦理学一个主要做法是无穷向后追问,直至找到一个自明的道德真理作为基础。罗尔斯并不接受这种笛卡儿式的基础论(Cartesian foundationalism)进路,因为该真理是否存在,又或如何找到一个必真的道德命题,本身就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罗尔斯于是提出一种叫“反思的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证成方法,以此支持他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以至整个理论的合理性。他的想法是这样: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有能力做出一些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s),例如我们会视奴隶制、宗教迫害及种族歧视等为不义的行为。这些判断并非基于个人的狭隘利益或一己偏见,亦非受到外在的威胁或误导所致。相反,这些是我们在客观环境下,经过深思熟虑才做出的可靠判断。我们视这些判断为理论建构中“暂时的定点”(provisional fixed points)。另一方面,我们尽可能用较弱及能被普遍接受的前提,界定原初状态的环境,以期能引导出一组正义原则。然后,我们观察这组原则能否和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相符。如果能够,固然好;如果不能,则有两个选择:我们要么修饰对立约环境的描述,要么修改或放弃那些与正义原则不一致的判断。透过不断来回对照,我们希望能找到一个最合理的立约条件,并因此使得出的原则和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达成一致。罗尔斯称这种状态为反思的均衡。“它之所以是一种均衡,是因为最终我们的原则与判断是一致的;而它之所以是反思的,是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与什么原则相符并知道它们产生的前提。”(TJ,20/18 rev.)可见在这样的反思过程中,“正义观念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其证成乃是一个众多考虑互相支持的问题。”(TJ, 21/19 rev.)因此,对于前面的诘难,罗尔斯可以回应,他对原初状态的描述最能满足反思的均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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