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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40 为什么从道德的观点看,自然禀赋及社会背景优势,不是人们所应得的?“应得”(desert)的基础是什么?[21]差异原则要体现什么道德理想?这几个问题息息相关。我认为,既然罗尔斯声称自然禀赋的分配是不应得的,那他自然已有一种对“应得”的正面看法,这种看法则构成了所谓的“道德观点”,这个观点则和平等必然有紧密联系,而差异原则正好能恰当地体现这种观点。在这一节及下一节,我尝试将这种关系整理出来,并反驳一个对此问题的主流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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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42 为了帮助我们了解差异原则的目的,罗尔斯将他的观点和另外两种自由主义观作了一个对比。它们分别是“自然的自由体系”(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liberal equality)和他主张的“民主式的平等观”(democratic equality)。这三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自然禀赋及社会环境在分配正义中应扮演的角色有不同看法。自然的自由体系认为,只要一个制度保障了形式的机会平等,也即在法律上确保各种职位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便可自由运用各自的天赋能力及社会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争取最大的经济报酬。如果政府强行将他们的所得重新分配,则侵犯了他们的人身及私有产权。罗尔斯认为这种体系最不合理的地方,是它一开始就容许自然天赋及家庭出身等任意偶然的因素影响社会分配,从而影响人们的人生前景,令贫者愈贫,富者愈富(TJ,72/63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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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44 “自由主义的平等”则尝试纠正“自然的自由体系”的弊端,主张尽可能将家庭及社会阶级造成的差异减到最低,使每个具有同样天资能力的人,能够有同样成功的机会。它的目标是创造一个“公平的平等机会”(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让所有人都有实质的平等起步点。要做到这点,政府有必要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并将阶级流动的藩篱减到最低。严格地说,这是一种公平的精英制(fair meritocracy),社会环境尽可能公平,个人才能却容许自由发挥。罗尔斯认同“自由主义的平等”优于“自然的自由体系”,他的第二条原则中(b)部分便保证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尽管如此,他却认为这并不足够。一个合理的正义制度,不可以停留在这里,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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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46 首先,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决定。在背景制度允许的限制下,分配份额是由自然博彩(natural lottery)的结果来决定。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种结果是任意的。我们没有更好的理由,容许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受自然禀赋的影响,多于历史和社会的幸运因素。(TJ,73-74/64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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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48 这种对自然禀赋的看法,也许是罗尔斯整个理论中最激进、也最具争议性的观点。但为什么从道德的观点看,自然禀赋的影响不应被考虑进去?一种主流诠释认为,罗尔斯的目的是要将机会平等的理念进一步深化,消除自然禀赋对财富分配的影响,从而更根本地实现机会平等的理想。金里卡(Will Kymlicka)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最具代表性。他认为,“民主式的平等”的目的是要将“环境”(circumstance)和“选择”(choice)作一根本区分。所谓环境,指的正是我们的自然禀赋和所属的阶级及家庭背景。这些因素完全不受我们控制,只是任意及偶然的运气使然,和选择无关。而任何由这些因素导致的不平等,都是不应得的。只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才是真正没有偶然性,并且需要我们为其负责。因此,由个人选择所导致的不平等是每个人应得的。“人们的命运,应该由他们的选择来决定,由他们所做的关于如何生活的判断来决定,而不是由他们偶然地跌陷进去的环境来决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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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50 这种诠释将机会平等、选择、责任和应得四者扣联起来,提供了一个直觉上相当吸引的图像。按这种说法,经济不平等主要有三个来源:社会环境、自然禀赋、个人选择。除了个人选择,前两者造成的经济不平等都是不公正的。因此,公正社会的首要任务,是创造一个真正机会平等的环境,补偿或消除人们因社会环境及自然禀赋造成的差异。至于由选择导致的不平等,社会则不应再作分配,因为这是个人应得的。金里卡认为,这是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根本洞见。我在以下将论证,这种诠释并不合理,因为差异原则的目的并非要实现机会平等,罗尔斯亦不接受“自然禀赋涵蕴不应得vs.选择涵蕴应得”这种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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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52 首先,如果真正的机会平等是要将人们的社会环境及自然能力的差异减到最低,从而使最后的收入差异,变成纯粹由个人选择不同而导致的结果,那么差异原则根本不能达到这个理想。原因很简单,差异原则本身并不要求拉平或消除人们禀赋上的种种差异。相反,它容许不同天资的人,享有不同的财富收入。在一个满足差异原则的社会,天赋能力较高的人及其后代,总是较那些能力低的人享有更多机会和竞争优势。因此,从机会平等的标准看,差异原则似乎只是一个迫不得已的妥协或次佳选择。罗尔斯不可能接受这样的结论,因为对他来说,差异原则是最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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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54 可以想象有三种对上述观点的反驳。第一是诉诸现实的限制。这种说法认为,彻底的机会平等虽然是我们的目标,但在现实世界中却难以实现,而差异原则已是最接近这个理想的原则。诚然,没有人会否认实现机会平等的难度。不要说拉平人们自然禀赋的差异,就算要减低社会阶级的分别,也困难重重。罗尔斯也承认,只要有家庭制度存在,父母总会千方百计为子女提供最好的教育,因而令不同家庭的孩子有不同起步点。尽管如此,如果罗尔斯真的以机会平等为目标,他追求的应该是他所称的“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redress)。“这种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平等机会,社会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社会较不利地位的人。这个理念旨在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的因素造成的偏颇。”(TJ,100-101/86 rev.)要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可以改变现时的家庭及教育制度、大幅度征收遗产税、反对私立名校制度等。对于天生资质较差的人,政府亦应额外给予他们更多资源,尽可能拉近他们能力上的差距。但罗尔斯指出,“差异原则当然不是补偿原则。它并不要求社会努力抹平不利的条件,仿如期待所有人在一场竞赛中,都站在公平的起跑点上一样。”(TJ,101/86 rev.)所以,罗尔斯不会接受这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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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56 第二种回应则换一种方式,认为差异原则较补偿原则更能达到机会平等的理想。罗尔斯以下的说话常被引用加以佐证。“没有人应得他较高的天赋能力,又或应得一个较为有利的社会出发点。但由此不能推论出,我们应该消除(eliminate)这些差别。我们可以有另一种方式处理它们。社会基本结构可以被安排为利用这些偶然因素,为那些受益最小者谋求好处。”(TJ,102/87 rev.)但罗尔斯这里并没有说,所谓另一种方式的目的,是为了机会平等。退一步,即使差异原则真的为最弱势者带来最大好处,亦不表示它是实践机会平等的最佳方式,因为它依然容许那些具优势者较最弱势者享有更多及更有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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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58 第三种回应则认为,为了尊重个体的独立与分离,政府不应对自然禀赋做出分配。按机会平等的想法,为了使每个人在自然能力上有相同起步点,我们有必要用各种方法,将自然能力的差别尽可能减到最低。极端点说,如果技术上可行,我们甚至应将所有人的智商及其他能力变得平等。罗尔斯不赞成这样做,因为这会违反他强调的个体分离原则(separateness of individuals)。他因此说:“即使禀赋的平等分配,看上来和平等的自由人的理念更为一致,重新分配这些禀赋(假设是可能的)的问题依然不会出现,因为这和个体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person)并不相容。”[23]对罗尔斯来说,虽然自然禀赋的分配是偶然和不应得的,但我们却不应强行将它们再分配,因为这侵犯了个体的独立自主。但这个回应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加强了我的观点:即基于对个体独立的重视,罗尔斯根本不打算视拉平人们禀赋上的差异作为社会正义的一个要求。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可以肯定差异原则背后的道德关注,并非更彻底的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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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62 既然如此,我们自然得追问,差异原则到底希望体现怎样的道德理想。关键之处,在于罗尔斯对“应得”的看法。他认为:“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禀赋的分配中的位置”,因为“他没有任何基础提出这样的要求”(TJ,104/89 rev.)。罗尔斯多次提醒我们,只要接受没有人应得他的天赋能力及社会出身这个前提,差异原则将是最自然的选择。但这两者的关系并非如此直接,因为即使自然禀赋并非个人所应得,亦不表示只有在对受益最小者最有利的时候,不平等分配才可以被容许;即使一个人的才能是上天之幸运眷顾,亦不意味由运用这些才能带来的经济成果,需要补偿给那些自然禀赋较差的人。所以,要知道差异原则的道德基础,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应得的观念”(conception of desert)在罗尔斯理论中的位置。这是本节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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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64 一如上一节指出,主流观点认为,应得的基础在于个人选择。自然禀赋之所以不应得,因为它的分配并非人们选择的结果。金里卡因此认为:“如果分配的不平等是个人赚取及应得的,也即是他们行动和选择的结果,那么这些不平等的社会财富分配,也是公平的。而那些由于任意和不应得的社会环境的差异导致的不利或特权,却是不公平的。”[24]我以下将指出,这种将选择等同于应得、又或选择涵蕴应得的观点,并非罗尔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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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66 先让我们对“应得”这个概念有个基本了解。按照费伯格(Joel Feinberg)的分析,当一个人被视为应得某些待遇(treatment)或物品时,必然是由于他本人拥有的某些特征,又或之前做过的某些活动所致。[25]例如当我们说一个学生应得某个奖学金时,通常是基于他的能力及之前的卓越表现,而非其他原因。如果颁发这个奖学金的目的是安慰该学生多病的妈妈,那么我们不会用“应得”来形容这个做法。简言之,应得必须有一个基础(basis),而构成这个基础的理由,必须和应得的主体密切相关。当然,这是相当形式的定义,因为不同活动可有不同的应得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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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68 我们须留意,罗尔斯所谈的应得,是狭义的、道德上的应得(moral desert),而不是我们平时常用、广义的应得的概念,例如应得的基础在于一个人的贡献(contribution)或努力等。一个人的行为在道德上应得某些奖惩,当且仅当它能够表现行动者的德性或道德品格(moral character),彰显出其内在的道德价值(intrinsic moral worth)或品行(merit)时。这个区分极为重要,因为正如博格(☆omas Pogge)指出,有很多在广义上被视为应得的东西,却和道德上的应得无关。“你或者穷你一生之力去写你的传记,从而应得国家图书奖,但就罗尔斯的意思而言,你仍然是不应得的——除非你的努力在某意义上确证了你的优越的道德价值。”[26]就此而言,所谓从道德的观点看,个人禀赋的分配是任意偶然的而是不应得的,所指的是这些自然禀赋的高低和一个人的道德价值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在考虑社会正义原则时,这些因素应该被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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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70 假设我们同意罗尔斯对应得的狭义界定,那么在人们的经济合作中,什么构成道德上应得的基础?按照金里卡的观点,那自然是我们的选择。但如果放在“道德上的应得”的语境下,那即表示由我们选择导致的任何不平等,都是应得的,因为它反映了我们道德品格上的差异。但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在一个竞争性市场制度中,即使两个人的禀赋和家庭背景完全一样,由于他们不同选择所导致的收入差异,和他们的道德品格高低并无必然关系,因为一个人的报酬高低,主要由市场的供应和需求决定。而市场价值的厘定,和一个人的努力、品行或德性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最重要的,是看有多少人需要某人提供的服务,以及该服务的稀有性。市场的特点,在于它是一个非人格(impersonal)的机制,个人道德品行并非决定或解释个人所得的原因。因此,市场价值和应得是两回事。如罗尔斯所说:“一个人的道德价值,无疑并不随着有多少人提供了类似的技能,或者碰巧他能生产的东西的情况而变化。没有人会认为,当对一个人的能力需求减少,又或这些能力退化时(例如歌唱家),他在道德上的应得(moral deservingness)也会经历类似变化。”(TJ,311/274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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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72 在这一点上,放任自由主义者和罗尔斯的观点相当一致。例如诺齐克在为资本主义辩护时,便干脆放弃应得这个概念,声称一个人有权得到多少,完全由市场的自由交易决定。例如篮球明星张伯伦(Wilt Chamberlain)凭他的超卓球技赚取巨额财富,纯是球迷喜欢看他打球、自愿付出较贵门票的结果,至于他是否应得那么高的收入,根本不在考虑之列。[27]哈耶克(F. A. Hayek)亦指出:“在一自由制度中,所给予的物质报酬应当与那些被人们所认为品行的东西相符合的做法或主张,一般来说,既不可取,亦不可行;而且一个人的地位未必就应该依赖其他人对他具有的品行所做的评价,可以说是自由社会一个基本特征。”[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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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74 当然平时人们也会说,只要一个人遵守现有制度设定的游戏规则,那么他最后赚取的报酬,都应被视为是他所应得的。罗尔斯称此为“正当的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即在一个分配制度建立后,合作者在其中所得到的正当回报,我们亦可称此为“建制之内的应得”(institutional desert)。但在制度建立之前,个人天赋的差异和应得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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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76 金里卡似乎并未留意到罗尔斯对应得的狭义理解,并假定罗尔斯接受了选择涵蕴应得的立场。[29]在政治哲学中,选择和广义上的应得之间的关系,当然十分重要,但这却不是罗尔斯本人的想法。再者,为了辩论起见,假设我们同意金里卡的分析,那么罗尔斯必然跟着认同有些行动是完全出于人的纯粹选择(pure choice),并由这里推导出差异原则。但如果我们细心观察一下差异原则,却发觉它完全没有规定只有那些非个人选择导致的不利处境才需补偿,而那些纯由个人选择导致的后果则必须完全由个人承担。事实上,这正是金里卡对罗尔斯的主要批评。[30]但这个批评如果要成立,必须假定罗尔斯早已接受“环境vs.选择”这样的区分。但罗尔斯在全书中,完全没有着墨于此,甚至认为要寻找完全不受环境影响的自主的选择,根本不可能。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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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78 直觉上,最接近奖励道德上的应得的准则的,似乎是按努力来分配,或更恰当地说,按全心全意的努力来分配。不过,我们仍一再清楚地看到,一个人愿意付出的努力,仍然受到他的天赋能力和技巧,以及其他可能性的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天赋较好的人更可能努力奋斗,而且似乎用不着怀疑他们较为幸运。因此奖励应得的想法不切实际(impracticable)。(TJ,312/274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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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80 认为一个人应得能够使他努力培养他的能力的优越个性的断言,同样大有问题。因为他的个性培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而对此他不能声称有任何功劳(credit)。应得的观念(the notion of desert)看来不适用于这些情况。(TJ,104/89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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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82 从以上引文可以清楚见到,对罗尔斯来说,根本没有完全独立于环境之外的努力或纯粹的选择。那些表面看来是由个人努力或品格所导致的表现,归根溯源,和我们的自然能力及家庭环境分不开。既然后者是不应得的,前者自然也不应得。因此,金里卡所称的以努力或选择作为应得的基础,既非罗尔斯之意,亦非他的正义观所要追求的目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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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84 罗尔斯将个人努力也从应得的范畴中排除出去,十分富争议性,亦和我们的道德直觉有出入之处。[32]但道德上的应得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扮演什么角色?罗尔斯的答复令人诧异:“常识倾向于假设收入、财富和生活中一般美好的事物,都应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分配……公平式的正义反对这种观念。”(TJ,310/273 rev.)换言之,他根本不打算引入任何“道德上的应得”的概念作为正义原则的基础。他又继而指出:“调节基本结构及规定个人义务和责任的正义原则,并不涉及道德上的应得,而分配的份额亦没有要与它相称的倾向。”(TJ,311/273 rev.)为什么呢?“道德价值的概念不会提供分配正义的第一原则。因为只有在正义原则及自然义务和责任被承认后,它才能被引介进来。”(TJ,312/275 rev.)罗尔斯认为,在考虑正义原则时,我们不应诉诸任何前于制度的应得的观念(pre-institutional conception of desert),而必须建基于其他的程序及价值之上。而这进一步印证了罗尔斯不会接受“选择=应得”的观点,因为它本身是一种前于建制的应得的观点,即在证成正义原则之前,已经先预设好了一个应得的标准,然后再以此衡量不同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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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86 罗尔斯的观点相当令人费解。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对正义的理解,都是给予一个人所应得的。判断一个分配是否公正,必须视乎它能否满足对应得的要求。就此而言,应得的概念是正义分配的前提。我们一旦知道应得的基础,自然知道何谓正义。罗尔斯的观点却是,在未知道社会基本结构是否公正之前,我们不可能判断个别的分配是否公正,而前者却不能诉诸于任何道德上的应得——尽管我们可以运用道德应得的概念,将个人禀赋从原初状态中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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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88 罗尔斯的策略,似乎是先给应得一个狭窄的道德上的定义,从而将很多有关广义上应得的论证排除出去,然后再基于其他理由,在论证时完全不考虑道德应得的观点。但这个策略值得商榷。首先,反对者会问:为什么他们必须接受罗尔斯这种对应得的狭义理解?为什么不可以说,一个公正的分配制度,必须给予一个人所应得的,而应得的基础可以是按贡献(contribution)、劳动力,或按工作的性质来分配?这些标准和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不见得不相符。例如米勒(David Miller)指出:“当我们争论一个雇员是否应得较他目前所赚的更高薪酬时,我们会提及他的技巧、他的责任、他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但并非他的道德品格。显而易见,这类和社会正义有关的应得的讨论,甚少是道德上的应得。”[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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