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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对于重视平等的自由主义来说,以上为资本主义的贫富差距的辩护,都不成立。罗尔斯提出,只有在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the least advantaged)最为有利的情况下,经济不平等分配才可以被容许(TJ,322/266 rev.)。这就是他所说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任何以社会整体利益、私有产权、应得(desert)、自利动机或经济效率等来为分配不平等辩护的理由,都不成立。所谓最弱势者,是指那些由于禀赋能力较差、来自低下阶层或贫困家庭,又或由于在生活中运气较差、从而成为社会中收入最少或社会阶级最低的人。[8]差异原则实则意味着:除非一个不平等分配能够同时改善受益最小者的生活境况,否则平等分配将更为可取(TJ,75/66 rev.)。罗尔斯相信,一个满足差异原则的社会,虽然仍然存在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但不平等的程度会较今日西方福利社会还要低得多。罗尔斯称此为一个“民主式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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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差异原则成立,自由主义便可以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的贫富悬殊做出批判,另一方面却又不必接受社会主义式的结果平等。更重要的是,罗尔斯声称,差异原则是一个立足于道德平等、并从平等的理念直接推导出来的结果,而非对人的自利动机或其他价值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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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什么一个正义的社会分配,必须要得到最弱势者的同意?道德平等和差异原则之间,存在怎样的内在关系?这种平等观是否合理?这是本章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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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篇幅相当长,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试图诠释和重构罗尔斯的论证,第二部分则就这些论证提出批评。第一部分将指出,差异原则的证成包含三个主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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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证人在道德上是平等的,因而应受到平等的对待(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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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证在决定正义原则时,个人所属的阶级背景及自然禀赋应被排除出去,因为从道德的观点看,没有人应得这些优势。更进一步,个人自然禀赋(natural endowments)的分配应被视为社会的共同资产(第三、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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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证如果(1)及(2)两个前提成立,将推导出差异原则(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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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部分,我集中分析罗尔斯对“道德应得”的看法,并批评对差异原则的一种主流诠释,即认为差异原则追求的是更彻底的机会平等,并将“环境/不应得vs.选择/应得”对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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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接着的第二部分,我将就上述三个步骤提出批评。在第六节,我首先指出罗尔斯以人的自然能力来论证道德平等,面对难以处理的内在困难;而其康德式的对人的理解,则令其契约论变得多余,及难以回应合理多元主义的挑战。在第七节,我将批评罗尔斯视自然禀赋的分配为共同资产的论点,和他强调的个体独立之间,存在难以化解的内在张力。最后在第八节,我指出差异原则下可容许的不平等分配的程度,和人们的动机系统密不可分,从而有可能导致差异原则成为人们自利动机的某种妥协,并因此而和罗尔斯主张的平等精神不一致。如果我的论证成立,则显示差异原则虽然对贫富悬殊问题提出了强而有力的挑战,并为社会资源分配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视野,但依然未能解决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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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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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最大特色,是对平等的重视。他多番强调,他整个理论建基在一种对社会的特定理解之上,即视社会为公民之间的一个公平合作体系。而公平合作的必要条件,是合作成员之间必须彼此平等。人与人之间虽然有很多差异,但就作为自由人这一道德身份而言,每个人是平等的,并享有同样的权利决定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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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证成一组正义原则,体现这种立足于平等的公平合作。而他提出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正是这样一种程序,其最显著的特点是透过一层“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确保立约者处于平等的位置。正如他说:“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人人平等,是合理的假设。也就是说,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很明显,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作为道德主体之间的平等——体现作为具备价值和正义感能力的存在物之间的平等。”(TJ,19/17 rev.)我认为,罗尔斯有这样的理论思路:先有一种对平等道德人的理解,继而设计出体现这种道德人的假然契约,最后推导出他的正义原则。如他所言:“我们接受一套体现某种正义观的原则,同时也是接受一种有关人的理想(an ideal of the person);而在依原则行事时,我们其实是在实践这种理想。”[9]这种道德人的理想,在最根本上决定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并决定人们的行动。罗尔斯对此说得很清楚:“当我们清楚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义原则行动时,我们有意识地预设了加诸原初状态的各种限制。对那些既有能力,又有意愿如此行动的人来说,这样做的一个原因,正是表现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的本质(nature as free and equal beings)。”(TJ,253/222 rev.)因此,要了解差异原则的证成,我们必须先了解他对平等的道德人的看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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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此之先,让我们先对“平等”这概念有个基本认识。平等是一比较性概念,存在着一种三角关系(triadic relationship)。当A和B被视为平等时,即表示相对于某一特性P(property),两者是等价的。例如当我们说两个人同样聪明,有同样高度,又或表现同样出色时,都隐含了这种关系。而当平等应用于规范性的正义问题时,则存在一种四角关系(quadratic relationship),即当A和B相对于某一规范性的特性P而彼此平等时,A和B应该受到某种平等的对待T(treatment),又或得到相同分量的奖罚。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为例,它宣称由于所有人生而具有同样的理性和良知(P),因此人人平等,从而应该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T)。当然,这个概念本身是纯粹形式化的,我们必须先清楚P及T的实质内容,才能判断该规范原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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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道德平等的基础是由于我们最低限度地拥有两种能力,因而被视为道德人(moral persons),并由此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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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人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是他们能够拥有(也被设想为拥有)一种关于他们人生观(conception of the good,表现为一个理性的生活计划)的能力;[11]第二是他们能够拥有(也被设想为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即至少在最低程度上,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及依从正义原则行事。我们用原初状态中对人的描述,勾勒出将被选择的正义原则所应用的对象……于是我们看到,这种道德人格的能力,是配享得平等正义的资格的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 for being entitled to equal justice)。(TJ,505/442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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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点说,第一种能力是指一种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观的能力。只有拥有这种能力,人才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人生计划,过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第二种能力是指能够了解、应用并依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这种能力令我们可以做出自主的道德判断,参与订立及自愿接受正义原则的规范。罗尔斯认为,作为经验事实,绝大部分人在正常环境下,成长到某一阶段,自然拥有这两种能力。更重要的是,虽然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的程度,人人各有不同,却不妨碍人们作为平等的道德人的资格,因为关键是人们具有作为道德人的潜能,而不是该潜能实现的程度。“一个拥有这种能力的人,无论其能力是否已经得到发展,都能得到正义原则的彻底保护。”(TJ,509/445-446 rev.)因此,虽然人们存在着种种先天和后天的差异,但就作为理性能动者(agent),可以自主地形构人生计划和服从道德原则的能力这点而言,我们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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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道德能力,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界定所谓“自由人”(free person)的概念。罗尔斯认为,当人们拥有这两种能力,便应被视为自由的道德主体,也即被视为有能力选择及修正他们的人生观,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当然,这不表示我们的选择必然正确,亦不意味我们能够随时将自己完全抽离于所属的传统文化,而是我们拥有这种做出自主选择的能力。自由人的另一表现,是作为一个有道德意识的主体,我们有能力及权利,提出自己对正义原则的诉求及看法,并接受这些原则的规范。道德原则并非外在权威强加于我们身上,而是需要得到我们的认同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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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进一步提出,由于我们极度重视自由人的身份,我们会赋予道德人两种较高序列的旨趣(higher-order interests)去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12]所谓较高序列,是指相较于第一序(first-order)的目的及欲望,这些旨趣具有优先性。“它们被视为基本的,因而通常也具有规约性(regulative)及有效性。”[13]这表示我们应该视发展及实践这两种道德能力为我们的最高目标。罗尔斯甚至说,在原初状态中,“作为公民代表的各方,将采取能够使这些能力得到充分发展和实践的那些原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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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这两种道德能力最少扮演三重角色。一、界定人人平等的基础;二、界定自由人的内涵;三、界定我们共同的、较高序的道德旨趣。罗尔斯所谓的“自由平等的道德人”中的自由和平等,实际上同出一源,都是系于人的这两种能力。但我们须留意,自由和平等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自由指涉的是个人的一种特定状态,可以独立于其他人而被界定。平等指涉的却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某种规范性关系。如果我们接受道德上人人平等,并同意以此作为正义原则的证成基础,那么它会从一开始便规限自由、机会以及财富等各种“基本有用物品”(primary goods)的分配方式。例如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必须以平等的方式分配,而不可以因一个人的阶级、财富及权力的差异而有所分别,因为这有违道德平等的理念。就此而言,基本自由和平等属于不同序列。[15]基本自由是第一序价值(first-order value),就像机会和财富一样,分配得愈多,对实践人们的人生计划愈有利。平等却是第二序的,它规范了第一序价值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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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而言,罗尔斯认为这两种能力界定人的道德身份,并以此作为参与社会合作的基本标准。虽然人拥有不同身份,但真正界定人的本性(nature)的,不是特定的信仰和人生观,也不是其他能力,而是这两种道德能力。因此,在考虑正义原则时,我们只需从“人皆有道德能力”这一点看彼此的关系,视所有合作者具有同样价值,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唯一具决定性的偶然因素,是具有或不具有一种正义感的能力。”(TJ,511/447 rev.)罗尔斯承继康德式的对人的诠释(Kantian interpretation)。泰勒(Charles Taylor)对于这种“人观”曾有很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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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尊严的政治,是基于所有人都值得平等尊重这种理念。支持这种理念的理由,是基于由于人的某些内在特质,从而值得尊重的说法——无论我们想如何努力回避这种形而上学背景。康德对于尊严(dignity)这个词的用法,是对这个极具影响力的理念的最早的召唤。他认为,内在于人从而值得尊重的,是我们作为理性的主体的身份,也即我们具有通过原则来指导生活的能力。……因此,在这里何谓有价值的,是一种普遍性的人类潜能(universal human potential),一种全人类分享的能力。正是这种潜能,而不是其他可能构成人的东西,保证每个人都应受到尊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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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同样思路,罗尔斯认为内在于人的两种道德潜能,是构成平等尊重的基础,而平等尊重则成为规范社会及政治关系的基本前提。罗尔斯又认为,他的平等观具有自然权利理论的色彩,因为权利的基础是基于人的自然特征,而非基于社会习俗或法律规范,同时这些权利具有一种特殊的道德力量,令其他价值通常不能凌驾其上(TJ,506/443 rev.)。德沃金(Ronald Dworkin)更指出,假然契约在《正义论》并不扮演任何证成的角色。真正重要的,是罗尔斯坚持每个个体必须得到政府的平等关注和尊重,坚持这是“一种不是由于出生、个人特征、功绩或卓越而拥有的权利,而是仅仅由于作为能够订计划和授予正义的个人而拥有的个人权利”。[17]罗尔斯对此完全同意。“人人平等体现于下述假定:在决定规范他们的社会的基本安排的原则时,他们每个人均有,也视自己具有被平等尊重及关注的权利(a right to equal respect and consideration)。”[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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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讨论显示,罗尔斯整个理论的出发点是道德平等。一个公正的社会合作,必须尊重及体现人人平等这个理想。但单从道德平等的理念,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实质的社会正义原则。因为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才最能够将平等尊重的内涵表现出来,可以有不同演绎。例如诺齐克认为,真正体现平等精神的,是保障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运用和支配自己的能力和财产,其他人不应进行任何干涉。效益主义却认为要平等地将每个人的快乐或喜好计算一次,然后将其加总,再看哪一分配能够产生最大净值。[19]所以,要从道德平等推导出差异原则,罗尔斯有必要对平等的理念,做出更多实质性的说明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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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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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一节的问题,罗尔斯认为,基于平等的考虑,当我们在决定正义原则时,个人自然禀赋(natural endowment)、社会阶级及家庭背景导致的不平等,必须被排除出去。他声称,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些差异都是任意偶然的结果,没有人应得由这些差异所导致的不平等分配。只有在这样一个公平的条件下,得出的原则才符合正义。[20]罗尔斯深信,一旦我们接受这种道德信念,差异原则将是最合理的选择。“如果我们打算寻找一种正义观,它能防止使用自然禀赋和社会环境这些偶然因素,来作为追求政治及经济利益的有利条件时,我们将得出这些原则。它们所体现的,是将社会世界中那些从道德的观点看,完全任意的(arbitrary from a moral point of view)方面排除出去的结果。”(TJ,15/14 rev.)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的设计,主要的目的是要体现这种信念。这是了解道德平等和差异原则两者关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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