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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00 (2)论证在决定正义原则时,个人所属的阶级背景及自然禀赋应被排除出去,因为从道德的观点看,没有人应得这些优势。更进一步,个人自然禀赋(natural endowments)的分配应被视为社会的共同资产(第三、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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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02 (3)论证如果(1)及(2)两个前提成立,将推导出差异原则(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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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04 在这部分,我集中分析罗尔斯对“道德应得”的看法,并批评对差异原则的一种主流诠释,即认为差异原则追求的是更彻底的机会平等,并将“环境/不应得vs.选择/应得”对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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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06 在紧接着的第二部分,我将就上述三个步骤提出批评。在第六节,我首先指出罗尔斯以人的自然能力来论证道德平等,面对难以处理的内在困难;而其康德式的对人的理解,则令其契约论变得多余,及难以回应合理多元主义的挑战。在第七节,我将批评罗尔斯视自然禀赋的分配为共同资产的论点,和他强调的个体独立之间,存在难以化解的内在张力。最后在第八节,我指出差异原则下可容许的不平等分配的程度,和人们的动机系统密不可分,从而有可能导致差异原则成为人们自利动机的某种妥协,并因此而和罗尔斯主张的平等精神不一致。如果我的论证成立,则显示差异原则虽然对贫富悬殊问题提出了强而有力的挑战,并为社会资源分配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视野,但依然未能解决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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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10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最大特色,是对平等的重视。他多番强调,他整个理论建基在一种对社会的特定理解之上,即视社会为公民之间的一个公平合作体系。而公平合作的必要条件,是合作成员之间必须彼此平等。人与人之间虽然有很多差异,但就作为自由人这一道德身份而言,每个人是平等的,并享有同样的权利决定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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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12 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证成一组正义原则,体现这种立足于平等的公平合作。而他提出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正是这样一种程序,其最显著的特点是透过一层“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确保立约者处于平等的位置。正如他说:“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人人平等,是合理的假设。也就是说,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很明显,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作为道德主体之间的平等——体现作为具备价值和正义感能力的存在物之间的平等。”(TJ,19/17 rev.)我认为,罗尔斯有这样的理论思路:先有一种对平等道德人的理解,继而设计出体现这种道德人的假然契约,最后推导出他的正义原则。如他所言:“我们接受一套体现某种正义观的原则,同时也是接受一种有关人的理想(an ideal of the person);而在依原则行事时,我们其实是在实践这种理想。”[9]这种道德人的理想,在最根本上决定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并决定人们的行动。罗尔斯对此说得很清楚:“当我们清楚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义原则行动时,我们有意识地预设了加诸原初状态的各种限制。对那些既有能力,又有意愿如此行动的人来说,这样做的一个原因,正是表现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的本质(nature as free and equal beings)。”(TJ,253/222 rev.)因此,要了解差异原则的证成,我们必须先了解他对平等的道德人的看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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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14 但在此之先,让我们先对“平等”这概念有个基本认识。平等是一比较性概念,存在着一种三角关系(triadic relationship)。当A和B被视为平等时,即表示相对于某一特性P(property),两者是等价的。例如当我们说两个人同样聪明,有同样高度,又或表现同样出色时,都隐含了这种关系。而当平等应用于规范性的正义问题时,则存在一种四角关系(quadratic relationship),即当A和B相对于某一规范性的特性P而彼此平等时,A和B应该受到某种平等的对待T(treatment),又或得到相同分量的奖罚。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为例,它宣称由于所有人生而具有同样的理性和良知(P),因此人人平等,从而应该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T)。当然,这个概念本身是纯粹形式化的,我们必须先清楚P及T的实质内容,才能判断该规范原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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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16 罗尔斯认为,道德平等的基础是由于我们最低限度地拥有两种能力,因而被视为道德人(moral persons),并由此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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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18 道德人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是他们能够拥有(也被设想为拥有)一种关于他们人生观(conception of the good,表现为一个理性的生活计划)的能力;[11]第二是他们能够拥有(也被设想为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即至少在最低程度上,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及依从正义原则行事。我们用原初状态中对人的描述,勾勒出将被选择的正义原则所应用的对象……于是我们看到,这种道德人格的能力,是配享得平等正义的资格的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 for being entitled to equal justice)。(TJ,505/442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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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20 具体点说,第一种能力是指一种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观的能力。只有拥有这种能力,人才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人生计划,过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第二种能力是指能够了解、应用并依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这种能力令我们可以做出自主的道德判断,参与订立及自愿接受正义原则的规范。罗尔斯认为,作为经验事实,绝大部分人在正常环境下,成长到某一阶段,自然拥有这两种能力。更重要的是,虽然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的程度,人人各有不同,却不妨碍人们作为平等的道德人的资格,因为关键是人们具有作为道德人的潜能,而不是该潜能实现的程度。“一个拥有这种能力的人,无论其能力是否已经得到发展,都能得到正义原则的彻底保护。”(TJ,509/445-446 rev.)因此,虽然人们存在着种种先天和后天的差异,但就作为理性能动者(agent),可以自主地形构人生计划和服从道德原则的能力这点而言,我们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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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22 这两种道德能力,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界定所谓“自由人”(free person)的概念。罗尔斯认为,当人们拥有这两种能力,便应被视为自由的道德主体,也即被视为有能力选择及修正他们的人生观,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当然,这不表示我们的选择必然正确,亦不意味我们能够随时将自己完全抽离于所属的传统文化,而是我们拥有这种做出自主选择的能力。自由人的另一表现,是作为一个有道德意识的主体,我们有能力及权利,提出自己对正义原则的诉求及看法,并接受这些原则的规范。道德原则并非外在权威强加于我们身上,而是需要得到我们的认同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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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24 罗尔斯进一步提出,由于我们极度重视自由人的身份,我们会赋予道德人两种较高序列的旨趣(higher-order interests)去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12]所谓较高序列,是指相较于第一序(first-order)的目的及欲望,这些旨趣具有优先性。“它们被视为基本的,因而通常也具有规约性(regulative)及有效性。”[13]这表示我们应该视发展及实践这两种道德能力为我们的最高目标。罗尔斯甚至说,在原初状态中,“作为公民代表的各方,将采取能够使这些能力得到充分发展和实践的那些原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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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26 由此可见,这两种道德能力最少扮演三重角色。一、界定人人平等的基础;二、界定自由人的内涵;三、界定我们共同的、较高序的道德旨趣。罗尔斯所谓的“自由平等的道德人”中的自由和平等,实际上同出一源,都是系于人的这两种能力。但我们须留意,自由和平等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自由指涉的是个人的一种特定状态,可以独立于其他人而被界定。平等指涉的却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某种规范性关系。如果我们接受道德上人人平等,并同意以此作为正义原则的证成基础,那么它会从一开始便规限自由、机会以及财富等各种“基本有用物品”(primary goods)的分配方式。例如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必须以平等的方式分配,而不可以因一个人的阶级、财富及权力的差异而有所分别,因为这有违道德平等的理念。就此而言,基本自由和平等属于不同序列。[15]基本自由是第一序价值(first-order value),就像机会和财富一样,分配得愈多,对实践人们的人生计划愈有利。平等却是第二序的,它规范了第一序价值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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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28 总结而言,罗尔斯认为这两种能力界定人的道德身份,并以此作为参与社会合作的基本标准。虽然人拥有不同身份,但真正界定人的本性(nature)的,不是特定的信仰和人生观,也不是其他能力,而是这两种道德能力。因此,在考虑正义原则时,我们只需从“人皆有道德能力”这一点看彼此的关系,视所有合作者具有同样价值,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唯一具决定性的偶然因素,是具有或不具有一种正义感的能力。”(TJ,511/447 rev.)罗尔斯承继康德式的对人的诠释(Kantian interpretation)。泰勒(Charles Taylor)对于这种“人观”曾有很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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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30 平等尊严的政治,是基于所有人都值得平等尊重这种理念。支持这种理念的理由,是基于由于人的某些内在特质,从而值得尊重的说法——无论我们想如何努力回避这种形而上学背景。康德对于尊严(dignity)这个词的用法,是对这个极具影响力的理念的最早的召唤。他认为,内在于人从而值得尊重的,是我们作为理性的主体的身份,也即我们具有通过原则来指导生活的能力。……因此,在这里何谓有价值的,是一种普遍性的人类潜能(universal human potential),一种全人类分享的能力。正是这种潜能,而不是其他可能构成人的东西,保证每个人都应受到尊重。[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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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32 按照同样思路,罗尔斯认为内在于人的两种道德潜能,是构成平等尊重的基础,而平等尊重则成为规范社会及政治关系的基本前提。罗尔斯又认为,他的平等观具有自然权利理论的色彩,因为权利的基础是基于人的自然特征,而非基于社会习俗或法律规范,同时这些权利具有一种特殊的道德力量,令其他价值通常不能凌驾其上(TJ,506/443 rev.)。德沃金(Ronald Dworkin)更指出,假然契约在《正义论》并不扮演任何证成的角色。真正重要的,是罗尔斯坚持每个个体必须得到政府的平等关注和尊重,坚持这是“一种不是由于出生、个人特征、功绩或卓越而拥有的权利,而是仅仅由于作为能够订计划和授予正义的个人而拥有的个人权利”。[17]罗尔斯对此完全同意。“人人平等体现于下述假定:在决定规范他们的社会的基本安排的原则时,他们每个人均有,也视自己具有被平等尊重及关注的权利(a right to equal respect and consideration)。”[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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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34 以上讨论显示,罗尔斯整个理论的出发点是道德平等。一个公正的社会合作,必须尊重及体现人人平等这个理想。但单从道德平等的理念,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实质的社会正义原则。因为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才最能够将平等尊重的内涵表现出来,可以有不同演绎。例如诺齐克认为,真正体现平等精神的,是保障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运用和支配自己的能力和财产,其他人不应进行任何干涉。效益主义却认为要平等地将每个人的快乐或喜好计算一次,然后将其加总,再看哪一分配能够产生最大净值。[19]所以,要从道德平等推导出差异原则,罗尔斯有必要对平等的理念,做出更多实质性的说明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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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38 承接上一节的问题,罗尔斯认为,基于平等的考虑,当我们在决定正义原则时,个人自然禀赋(natural endowment)、社会阶级及家庭背景导致的不平等,必须被排除出去。他声称,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些差异都是任意偶然的结果,没有人应得由这些差异所导致的不平等分配。只有在这样一个公平的条件下,得出的原则才符合正义。[20]罗尔斯深信,一旦我们接受这种道德信念,差异原则将是最合理的选择。“如果我们打算寻找一种正义观,它能防止使用自然禀赋和社会环境这些偶然因素,来作为追求政治及经济利益的有利条件时,我们将得出这些原则。它们所体现的,是将社会世界中那些从道德的观点看,完全任意的(arbitrary from a moral point of view)方面排除出去的结果。”(TJ,15/14 rev.)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的设计,主要的目的是要体现这种信念。这是了解道德平等和差异原则两者关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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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40 为什么从道德的观点看,自然禀赋及社会背景优势,不是人们所应得的?“应得”(desert)的基础是什么?[21]差异原则要体现什么道德理想?这几个问题息息相关。我认为,既然罗尔斯声称自然禀赋的分配是不应得的,那他自然已有一种对“应得”的正面看法,这种看法则构成了所谓的“道德观点”,这个观点则和平等必然有紧密联系,而差异原则正好能恰当地体现这种观点。在这一节及下一节,我尝试将这种关系整理出来,并反驳一个对此问题的主流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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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42 为了帮助我们了解差异原则的目的,罗尔斯将他的观点和另外两种自由主义观作了一个对比。它们分别是“自然的自由体系”(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自由主义式的平等观”(liberal equality)和他主张的“民主式的平等观”(democratic equality)。这三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自然禀赋及社会环境在分配正义中应扮演的角色有不同看法。自然的自由体系认为,只要一个制度保障了形式的机会平等,也即在法律上确保各种职位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便可自由运用各自的天赋能力及社会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争取最大的经济报酬。如果政府强行将他们的所得重新分配,则侵犯了他们的人身及私有产权。罗尔斯认为这种体系最不合理的地方,是它一开始就容许自然天赋及家庭出身等任意偶然的因素影响社会分配,从而影响人们的人生前景,令贫者愈贫,富者愈富(TJ,72/63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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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44 “自由主义的平等”则尝试纠正“自然的自由体系”的弊端,主张尽可能将家庭及社会阶级造成的差异减到最低,使每个具有同样天资能力的人,能够有同样成功的机会。它的目标是创造一个“公平的平等机会”(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让所有人都有实质的平等起步点。要做到这点,政府有必要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并将阶级流动的藩篱减到最低。严格地说,这是一种公平的精英制(fair meritocracy),社会环境尽可能公平,个人才能却容许自由发挥。罗尔斯认同“自由主义的平等”优于“自然的自由体系”,他的第二条原则中(b)部分便保证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尽管如此,他却认为这并不足够。一个合理的正义制度,不可以停留在这里,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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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46 首先,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决定。在背景制度允许的限制下,分配份额是由自然博彩(natural lottery)的结果来决定。而从道德的观点看,这种结果是任意的。我们没有更好的理由,容许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受自然禀赋的影响,多于历史和社会的幸运因素。(TJ,73-74/64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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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848 这种对自然禀赋的看法,也许是罗尔斯整个理论中最激进、也最具争议性的观点。但为什么从道德的观点看,自然禀赋的影响不应被考虑进去?一种主流诠释认为,罗尔斯的目的是要将机会平等的理念进一步深化,消除自然禀赋对财富分配的影响,从而更根本地实现机会平等的理想。金里卡(Will Kymlicka)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最具代表性。他认为,“民主式的平等”的目的是要将“环境”(circumstance)和“选择”(choice)作一根本区分。所谓环境,指的正是我们的自然禀赋和所属的阶级及家庭背景。这些因素完全不受我们控制,只是任意及偶然的运气使然,和选择无关。而任何由这些因素导致的不平等,都是不应得的。只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才是真正没有偶然性,并且需要我们为其负责。因此,由个人选择所导致的不平等是每个人应得的。“人们的命运,应该由他们的选择来决定,由他们所做的关于如何生活的判断来决定,而不是由他们偶然地跌陷进去的环境来决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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