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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读者或会问,既然幸运者有足够的道德动机,为何仍然需要经济诱因?那岂非承认了罗尔斯笔下的“道德人”也有自利的一面,而由此推导出来的差异原则,又会否只是道德上的妥协?这确是罗尔斯理论中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本书第二章《道德平等与差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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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这是哈特在1973年提出的质疑,参见H. L. A. Hart,“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in Reading Rawls,pp.24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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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罗尔斯对此点的说明,见“☆e Basic Liberties and ☆eir Priority”,p.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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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不同契约论性质的分类,见Chandran Kukathas and Philip Pettit,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and its Critics(Cambridge
:Polity Press,1990),Cha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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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此问题的详细讨论,可参考本书第五章《稳定性与正当性》、第六章《正义感的优先性与契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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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详细讨论见TJ第29、7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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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详细讨论见TJ第70—7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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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以下两套书,颇齐全地收集了评论罗尔斯的重要文章。Henry Richardson and Paul J. Weithman (eds.),The Philosophy of Rawls
:A Collection of Essays,5 vols.(New York and London
:Garland,1999);Chandran Kukathas (ed.),John Rawls
: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olitical Philosophers,4 vol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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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xvii-x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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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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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第二章 道德平等与差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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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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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重视平等。自由主义相信,人作为人,具有同样的尊严与价值,因而应该受到政府平等对待,并享有某些基本权利。这是美国独立革命及法国大革命以来,民主社会最根深蒂固的信念。[1]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早在1835年已指出,追求平等是现代一场不可抗拒的革命。他甚至认为:“平等原则的逐渐发展,乃是一个天意使然的事实。它具有天意使然的事实的一切主要特征:它是普遍的,它是持久的,它经常躲开一切人为干涉,而一切事件和一切人对它的进展都做出了贡献。”[2]时至今日,平等的理念已广泛体现于民主社会各个领域,例如平等的政治及公民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性别种族平等,以及工作上的平等机会等。唯有在经济领域,贫富悬殊问题在很多民主国家却有愈趋严重之势。全球分配不均的情况,更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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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由主义笃信道德上人人平等,怎么可以容忍如此巨大的贫富差异?如果一个重视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要替资本主义的经济不平等辩护,便必须提出理由,论证贫富差异在何种情况下及多大程度上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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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自由主义者通常有以下几种回应。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崇尚自由竞争的经济领域,只要有最低度的机会平等便已足够。如果政府能够保证人们不会因为种族、性别、年龄等差异而受到歧视,那么由市场竞争导致的收入不平等无论有多大,也不违反平等的精神。这种观点最大的不足,是对机会平等的理解过于单薄和形式化,忽略了人们的天赋能力、家庭及阶级背景的差异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再者,为什么平等的理念必须被限制在这种平等观上,本身也有待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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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由主义最重视自由和个人权利,而一个最少干预的市场经济制度,则最能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私有产权。任何由政府进行的财富再分配,都会侵犯这些权利。道德平等所要求的,是平等的自由权,而非更大的经济平等。问题在于,这样一个小政府大市场的制度,并不见得最能够平等地保障或促进每个人的自由。相反,无限制的市场竞争和资本累积,却会导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从而使很多低下阶层的人,丧失有效实践各种自由的条件,又或自由本身。[4]再者,这种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agent-centered)分配正义观,只强调自由选择及支配个人财产的优先性,对于人类生活中存在的很多道德义务和限制,并不能做出充分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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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干脆避开平等问题,只考虑经济效率。例如有人会说,追求经济平等会削弱人们的经济动机,减低他们的工作及投资意欲,窒碍经济增长,最后对所有人都没有好处。这种说法十分流行,却并不是那么站得住脚。首先,人的动机并非固定不变。我们不必否定人有自利之心,但却不表示人的所有行动都是由自利推动,因为我们同时也有正义感和服从道德原则的欲望。第二,一个人道德动机的强弱,和一个社会的文化、教育以至基本制度有莫大关系。第三,即使不平等分配可以产生足够的经济诱因,却不表示它必然对所有人均有好处。它可能只对一部分极为富有的人有利,却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反,一些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虽然经济增长较慢,但整体生活质素却可能较很多实行放任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高得多。第四,“不平等分配促进经济发展”这个前提亦未必正确,因为过度的贫富悬殊,往往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反效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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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观点,则采取一种调和、妥协的立场。毕竟,很少自由主义者会认为毫无节制的资本主义所导致的幼无所养、老无所依、阶级严重分化的社会,真的能够体现人人平等的理念。于是,部分自由主义者遂赞成一定程度的财富再分配,并透过资助教育、医疗服务以及提供失业保障等,令老弱贫病者的基本需要得到保障。这种观点,相当类似于福利社会的理念。但我们要留意,支持社会福利和重视平等未必有直接关系,而可以纯粹是出于人的同情心或社会稳定的考虑。退一步,即使这种观点隐含了道德平等,财富再分配的程度亦可能相当有限,因为他们担心,高税率下的福利社会,一方面会损害私有产权,并对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占优势的人不公平,另一方面亦会削弱经济效率。就此而言,社会再分配纯是一种妥协:既然平等、私有产权和经济效率三者均重要,而三者又难以调和,唯有在其中寻求折衷平衡。平等只是众多可欲价值的其中一种,没有必然的优先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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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对于重视平等的自由主义来说,以上为资本主义的贫富差距的辩护,都不成立。罗尔斯提出,只有在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the least advantaged)最为有利的情况下,经济不平等分配才可以被容许(TJ,322/266 rev.)。这就是他所说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任何以社会整体利益、私有产权、应得(desert)、自利动机或经济效率等来为分配不平等辩护的理由,都不成立。所谓最弱势者,是指那些由于禀赋能力较差、来自低下阶层或贫困家庭,又或由于在生活中运气较差、从而成为社会中收入最少或社会阶级最低的人。[8]差异原则实则意味着:除非一个不平等分配能够同时改善受益最小者的生活境况,否则平等分配将更为可取(TJ,75/66 rev.)。罗尔斯相信,一个满足差异原则的社会,虽然仍然存在分配不平等的情况,但不平等的程度会较今日西方福利社会还要低得多。罗尔斯称此为一个“民主式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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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差异原则成立,自由主义便可以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的贫富悬殊做出批判,另一方面却又不必接受社会主义式的结果平等。更重要的是,罗尔斯声称,差异原则是一个立足于道德平等、并从平等的理念直接推导出来的结果,而非对人的自利动机或其他价值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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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什么一个正义的社会分配,必须要得到最弱势者的同意?道德平等和差异原则之间,存在怎样的内在关系?这种平等观是否合理?这是本章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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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篇幅相当长,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试图诠释和重构罗尔斯的论证,第二部分则就这些论证提出批评。第一部分将指出,差异原则的证成包含三个主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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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证人在道德上是平等的,因而应受到平等的对待(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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