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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70 这个困境其实反映了自由主义一个内部困难。从康德、洛克以降,很少自由主义者持罗尔斯类似的观点。可以说,视个人禀赋的分配为公共资产的观点,从根本上偏离了自由主义重视个体独立的传统。罗尔斯当然明白这种观点要面对的困难,但他坚持这样做,我相信是因为他意识到,要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中证成更为平等的经济分配,便必须努力将人与人的距离拉近。如果每个人都是独立自足的个体,有绝对权利拥有自己的身体及能力,而参与社会合作的目的亦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我们将无法说明,为何我们不该接受一个优胜劣败、能者居之,从而贫富悬殊的社会制度。欧克夏(Michael Oakeshott)就曾如此质疑个人主义:“几乎所有关于道德行为的现代著作,都以单独的个体选择及追求他自己活动的方向这个假设作为开始。需要做出解释的,不是这类个体是否存在,而是他们如何能够对同类的其他人具有义务,以及这些义务的性质是什么。”[50]如果我们同意罗尔斯对自然禀赋的性质的分析,那么便可以解释,那些在禀赋分配上占优的人,为什么有义务帮助那些弱势的人。因为我们一方面意识到彼此是平等的,另一方面明白没有任何人有权声称,可以全部拥有从我们的自然能力创造出来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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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72 但罗尔斯却不能、也不容许自己在这一点上走得太远。所以,在回应诺齐克的批评时,他承认“我们有权拥有自己的自然能力”,政府亦不应该尝试分配人们的自然禀赋,因为这和人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person)并不兼容。[51]而罗尔斯到了晚年,当再次提及自然禀赋的所有权问题时,更特别强调:“自然禀赋的所有权问题,不会出现。即使出现,也是人们自己拥有他们的禀赋:人们心理和生理上的完整性,已经在第一条正义原则下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中,得到保证。”[52]问题是若接受这种解释,我们将有理由怀疑,彼此独立的个体为何会接受差异原则的限制。如果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自然包括如何运用他的自然禀赋,那么一个独立的个体,为何要对另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一种无可推卸的道德责任?而要求我们视自然禀赋为共同资产的态度,又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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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74 桑德尔曾尝试提出另一种方法为罗尔斯辩护。他认为,我们大可不必视那些分享我们自然禀赋的人,是完全独立于我们,并和我们毫不相干的他者(others)。相反,我们可以放弃一个以单独个体为基本单位的自我观,改为接受一个交互主体性的自我观(an inter-subjective conception of the self)。如此一来,我和他者之间的分别便不再那么重要,而当最弱势者分享我的自然才能带来的经济成果时,我并不是他们的工具,因为社群中的其他人构成了“我”的一部分。[53]我认为差异原则背后的确表现出这种精神。或者说,差异原则要求我们从一种相当反“个人主义”的角度看待人与人的关系。我们不是完全独立自足的自我,社会合作也不纯是工具性的互相利用。人与人之间需要一种视人如己的关怀。这也是罗尔斯说差异原则体现了博爱精神的原因。我甚至认为,要改变目前资本主义社会严重的贫富悬殊,步向一个更为平等主义式的社会,这种对自我的理解是必要的。但这种自我观如何能和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兼容,是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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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78 最后,让我们检讨差异原则与道德动机(moral motivation)的关系。一套正义原则既然要规范人们的行为,它自然希望公民能够产生足够的道德动机,自愿遵从原则的要求。只有这样,一个良序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才能稳定。但当原则和人们的动机系统产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我们要么修改原则,要么透过各种方法改变人们的动机。差异原则独特之处,是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到底何种经济安排以及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为何,才最符合它的要求。这引申出一个问题:到底人们道德动机的强弱,会否影响差异原则的分配安排?我以下将指出,这两者具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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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80 为简化讨论,让我们假设在一个差异原则规范下的社会,只有甲、乙两人,甲是能力较强者,乙则禀赋较差。他们都清楚和接受、亦知道对方清楚和接受罗尔斯证成差异原则的理据,包括他对公平社会合作的理解及对平等和应得的看法。这是罗尔斯有关“公开性”(publicity)的要求,即所有论证的理由必须公开让全体公民知道。换言之,他们不是自利主义者,而是一个彻底的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者,并具备足够的正义感,愿意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接受什么样的分配安排?让我们先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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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85 按罗尔斯的说法,D1是最初的出发点,即在大家尚未善用各自的天赋能力时的情况,每个人平均分得100单位的资源。D1亦是罗尔斯所称的平等的基准(benchmark of equality),任何不平等分配必须以此作为比较的标准。而D2、D3和D4都满足了互惠(reciprocity)的要求,即透过使用他们的自然能力,每个人都可从合作中,得到较平等分配(D1)更大的好处,问题是这三者中哪个选择最符合差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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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87 如果从乙的观点来看,当然应该选择D2,因为D3和D4都较它差,而这亦是差异原则下最好的分配。问题的关键是,D2是否切实可行(feasible)?要实现D2的前提,是甲要有足够的动机,在善用他的能力进行合作后,愿意和乙均分所得。如果甲是一个贯彻始终的罗尔斯主义者,理应没有动机上的问题,因为他该接受他的自然禀赋的优势并非他应得的,亦该了解这些自然禀赋的分配应被视为共同资产。再者,甲的处境较D1时也得到极大改善,他的利益并没有被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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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89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甲有理由不愿留在D2?这有三种可能性。第一是有较D2更好的安排,即如果不是平等分配的话,乙会从合作中分得更多。例如容许甲分得更多,他便会有更大的经济动机,将他的天赋发挥得更淋漓尽致,从而令两人分得多于500单位。但既然我们假定甲是罗尔斯主义者,这种情况照理便不应出现,因他并不需要额外奖励来激励他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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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91 第二种可能性是这样对甲不公平,例如甲从事的工作,不是仅仅靠他的自然能力便足以应付,而需要特别的技巧及训练,因而有必要给他某些补偿。“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的成本,以及利用他们的天赋帮助那些较不幸者而得益。”(TJ,101-102/87 rev.)这个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甲可以分得多一些。但严格来说,它并非不平等分配,因为它只是抵消甲之前已付出的成本,因此和D2的精神是相一致的。更重要的是,这一理由并不能解释大部分经济不平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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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93 第三种可能性则是人的自利动机和经济效率有关。例如甲会说,如果他一早知道要和乙均分最后的成果,他根本不愿意尽用他的自然才能。除非给他更多报酬,否则他会缺乏在D2下努力工作的动机。他可以对乙说,如果坚持D2,最后的结果将是D3,而非D2。甲然后提出D4这个反建议,声称这才最能体现差异原则的精神,因为只有在D4下,他才有足够动机善用他的才能。而从乙的观点看,他也不得不同意,因为什么样的不平等分配对他最有利,决定权不在他手上,而要视乎像甲这些有优势者的动机。而D4虽较D2为差,却优于D3。这似乎也是罗尔斯本人肯认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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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95 容许企业家有较大的期望,将会鼓励他们做一些可以改善劳工阶级长远前景的事情。他们较好的前景,将会起到激励的作用(incentive),使经济过程更有效率、创新加速进行等。最后得出的物质好处,将会惠及整个社会和受益最少者。我将不考虑这些情况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的。问题是要令由差异原则导致的不平等看来是正义的,类似的想法必须被加以辩护。(TJ,78/68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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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97 由此可见,如果不分给有优势者或企业家多一些,他们会欠缺工作的诱因,减少生产,从而令所有人、尤其是最弱势者受损。对于这类论证,我们不会陌生。每当政府要增加利得税,大资本家或商会总会站出来,声称一旦加税,他们的投资意欲将会大大降低,从而对所有人不利。但我们一旦接受这个论证,差异原则可以接受的不平等的程度,将很大程度上视乎甲的自利动机的强弱。如此一来,它和差异原则背后的平等精神将产生很大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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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5999 差异原则作为一个道德论证,体现的是人人平等的精神。而在良序社会中,人们之所以有充分的正义感,自愿服从差异原则的要求,是因为他们清楚及接受罗尔斯的平等观。所以,如果甲是一个罗尔斯主义者,他不可能也不应该利用他的自利动机来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因为甲的理由实际变成这样:“因为我是自利的,如果不分给我多一些,我不会付出那么大的努力。”但这不再是一个道德论证,而变成一个互利式(mutual advantage)的讨价还价了。而经济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很可能会以差异原则之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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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001 罗尔斯或许会回应说,人性自利是一个事实,既然我们无法改变,唯有接受。我们可以做的,是在这个限制下,努力寻求对最弱势者最有利的安排。政治哲学追求的不是乌托邦,而是寻找可以实践的正义原则。但如此一来,他最后还是不得不接受我在第一节中提出的为经济不平等辩护的第四种回应,即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寻求妥协。如果这样,罗尔斯将无法再坚持,差异原则是体现平等理念的最好原则。它至多是基于人们自利动机的限制,不得不做出的次佳选择。因为从道德的观点看,最好的原则应是D2或相当接近D2的原则,现在我们由于甲的自利动机的缘故,却不得不接受D4,那自然是一种妥协。由此引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一个社会是否正义,不仅取决于制度的安排,亦和公民能否调整或改变他们的动机系统、从而培养出足够的正义感去实践正义原则密不可分。但在一个大力鼓励及肯定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资本主义社会,如何令人们成为一个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者,恐非易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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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005 差异原则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最独特、最激进同时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这篇文章分析了支持差异原则的道德理据,以及它面对的困难。毫无疑问,差异原则的基础是道德平等。罗尔斯渴望建立的,是一个立足于平等的社会关系的共同富裕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先天和后天的差异,不再是证成分配不平等的正当理由。唯一的正当理由,是所有公民都能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中得益。合作者不是疏离、孤立和自利的个体,而是具有正义感、并愿意共同分担彼此命运的道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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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007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在发展过程中,却也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很多低下阶层未能从中获益,贫富悬殊问题更是日益加剧。经济的不平等,带来机会的不平等,带来阶级分化,带来形形色色的对弱者的宰制,很多公民不能享有最基本的教育、医疗和退休保障,活在贫困边缘。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告诉我们,如果我们真的重视人人平等,真的重视社会正义,那么社会发展的目标,不应该只是让一部分人富起来,而是所有人都能从中获益,包括社会中最弱势的阶层。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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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009 [1]美国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76)、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1789)和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都做出了类似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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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011 [2]Alexis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trans. Harvey Mansfield and Delba Winthrop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2000),p. 6.中译本可见托克维尔,《民主在美国》,秦修明等译(台北:猫头鹰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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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013 [3]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贫富悬殊问题在过去三四十年亦是愈来愈严重。美国著名经济学家Paul Krugman对此有很精到的分析,参见Krugman,“For Richer”,New York Times(October 20,2002)。如果从全球角度来看,问题则更加严重。例如目前全球约有30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下,每天的生活费用不足两美元。全球最富裕的5%人口的收入,是最穷的5%人口的114倍;而最富裕的1%人口的所得,则相当于最穷的57%人口收入的总和。参见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3,http://hdr.und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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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015 [4]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讨论,可参见本书第三章《资本主义最能促进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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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017 [5]内格尔称这种道德观为一种“最低度的道德观”(minimal morality)。Thomas Nagel,Mortal Question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p.106-127.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见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Oxford:Blackwell,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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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019 [6]原因可以有很多,例如贫富悬殊导致阶级冲突、平均教育水平下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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