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56748
1703356749
其次,对于道德证成的基础,罗尔斯接受了康德式的契约论进路,即规范社会基本的正义原则,必须被理解为(或合理地想象为)能够得到每个公民的同意。[17]但这种契约并不是霍布斯式的(Hobbesian)、基于个人利益的讨价还价,因为参与契约的人并不是只有自利动机,只关心如何在合作中极大化自己的利益,而是具有正义感并视彼此为自由平等、愿意提出及服从道德论证的公民。这种契约也不是洛克式的(Lockean)实际同意(express consent),将政治正当性系于每个个体真实的意志的表达之上。[18]相反,它是一个假设性的契约,目的是要显示在一个特定的立约环境中,立约者能够有足够理由去接受某种政治原则。[19]严格来说,契约的约束力不在于我们的真实的意志,而在于该理论对立约环境的描述以及提出的实质理由,是否能够说服我们,并促使我们接受最后的结论。[20]
1703356750
1703356751
第三,既然正当性并非来自真实的契约,罗尔斯自然不能说公民的政治义务(political obligation)出于他们的同意。按照传统的看法,当政府具有正当性时,它便享有政治权威,能够有合理的权力制订和执行法律。而这即意味着公民有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服从政府指令及法律的要求——无论公民是否同意这些指令和要求的实质内容。[21]因此,正当性和政治义务之间,有一种逻辑上的相关性(logical correlation),是一个银币的两面。值得留意的,是罗尔斯并不强调这种相关性,甚至完全没有提及政治义务。他认为契约论可以同时作为证成正当性及政治义务的工具,但两者在概念上并不互相涵蕴。[22]西蒙斯(John Simmons)认为,罗尔斯其实接受了一种“较弱的正当性观点”(weaker notion of legitimacy),即将正当性单纯理解为政府拥有一种“自由权”(liberty right)或“证成权”(justification right),并在道德上被容许行使强制性的权力管治国家,但这种权利并不涵蕴公民有任何服从的义务。[23]
1703356752
1703356753
罗尔斯对此可以有两种回应。一、他可以同意西蒙斯的诠释,然后提出其他支持政治义务的道德论证。二、他也可以反驳西蒙斯,指出公民的实际同意并不是支持正当性的唯一理由。而他提出的自由主义正当性原则,同样能证成政治义务:当自由平等的公民有充足的理由接受政治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从而令政府有正当的管治权威时,也即意味着他们愿意接受相应的政治义务。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诉诸“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fairness)来论证公民的政治义务,采取的似乎是第一种论证策略。
1703356754
1703356755
最后,罗尔斯的正当性原则,体现了启蒙运动以来自由主义一个重要精神: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不是源于任何外在的权威、传统、对宇宙的敬畏,又或神秘的宗教之上,而是人类理性建构出来的产物。规范人们生活的根本政治原则,必须得到生活在其中的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的接受。任何的权力关系,均必须在一种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理由,并得到参与者的接受。[24]罗尔斯面对的最大挑战是:在一个存在着深刻分歧、每个人有着不同世界观的多元社会,到底什么样的正义原则,能够满足正当性的要求?
1703356756
1703356757
三
1703356758
1703356759
这一节,我将讨论罗尔斯对稳定性的理解。什么是稳定性呢?按照罗尔斯的定义,在某个正义观(a conception of justice)规范下的良序社会中,当理性公民能够普遍地培养出强烈而有效的正义感(a sense of justice)去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并给予正义优先性时,则这个正义观是稳定的。[25]如罗尔斯所言:
1703356760
1703356761
如果一个正义观倾向产生的正义感较另一个正义观更强,更有可能压倒(override)那些破坏性倾向,并且它所建立的制度能使不义的冲动和诱惑变得较弱,那么它便有更大的稳定性。一个正义观的稳定性依赖于各种动机之间的平衡(a balance of motives):它培育的正义感,以及它鼓励的目标,必须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压倒非正义倾向。(TJ,497/435 rev.)
1703356762
1703356763
由此可见,稳定性有赖两个条件。第一,确保稳定性的力量,必须源于人们的道德动机,即正义感,而不是任何外在的法律制裁或武力威胁。“正义感是一种运用及按照正义原则——即从正义的观点——去行动的有效欲望(effective desire)。”(TJ,567/497 rev.)人们能否培养出有效的正义感,需要某种对人性及道德心理学的理解。罗尔斯在《正义论》第八章,花了相当篇幅去论证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会由小时候开始经历三个不同的道德发展阶段,最后培养出有效的正义感。[26]值得留意的是,正义感的强弱并不是完全独立于特定的正义原则的自然心理现象。相反,一个正义原则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对活在其制度下的公民的要求,会直接影响人们的道德动机。[27]例如在一个效益主义规范的社会中,为了极大化社会整体效益,政府有可能会要求人们牺牲个人的自由权利和最重要的人生计划。在这种情形下,服从效益原则的正义感将很难发展出来。所以,正义感的强弱和正义原则的内容分不开。思考稳定性问题,同时是在思考道德原则的合理性。[28]内格尔对此有个很好的说明:“动机并非独立于政治和道德理论。道德论证会呈现一些没有它便不能被理解的道德动机的可能性。在政治理论中,这些可能性会通过制度表现出来。人们能够服从这些制度,部分是因为这些制度的道德吸引力。”[29]
1703356764
1703356765
第二,在指导人们行动的动机系统(motivational system)中,正义感必须具有优先性,即当一个理性的行动者(rational agent)的正义感和其他欲望或利益发生冲突时,前者要有足够理由凌驾后者。让我们称此为“正义感的优先性”(the priority of the sense of justice)。罗尔斯承认人有不同的利益和关怀,而正义感只是人的众多动机的其中之一,并不必然具有优先性。要确保正义感的稳定性,必须进一步证成正义感在人们的价值系统中的重要性。
1703356766
1703356767
至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稳定性问题:在满足什么条件下,一套正义原则能够提出足够的理由,说服拥有自己的人生计划的公民,自愿地给予正义感优先性是理性的做法呢?[30]当一套正义原则能够充分回答这个问题时,该原则便满足了“道德稳定性”(moral stability)的要求。[31]这里的理性是指“手段—目的”理性,又或罗尔斯所称的“慎思的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即在一个给定的目标下,当行动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考虑过所有可能性及相关事实,并做出最能实现该目标的决定时,该选择便是最理性的。[32]我们现在应可清楚见到,稳定性问题要处理的并不是经验性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正义理论必须处理的理性证成的问题——证成为什么服从正义原则的欲望,在每个人的理性人生计划中应该具有如此重的道德分量。罗尔斯因此说:
1703356768
1703356769
稳定性明显是道德观念中一个值得拥有的(desirable)特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中的人会选择更加稳定的正义原则。一个正义观无论在其他方面多么吸引人,如果根据道德心理学的法则,它无法使人们产生按正义原则行动的相应欲望,它便有严重缺陷(seriously defective)。(TJ,455/398 rev.)
1703356770
1703356771
我们因此可以说,稳定性属于道德证成的一部分,它既是立约者在原初状态中决定选择何种正义原则的一个重要考虑,亦是罗尔斯所称的“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构成要素(TJ,454/398 rev.)。而一个不稳定的正义观,本身便有严重的理论缺陷。这正好说明为什么当后期的罗尔斯发觉自己的稳定性论证出现问题时,要做出那样根本的哲学转向。尽管如此,后期罗尔斯对稳定性的理解本身并没有改变,而且更加强调它在其理论中的重要性。当被问到如果他的正义原则不能实现稳定性时该怎么办,他的答复是:“如果这样,我们陈述的公平式的正义便陷入困境。我们必须对正义原则做出合适的改动(acceptable changes),看看能否有助稳定性的实现。”[33]他甚至指出,稳定性根本是公共证成的一部分,而且和正当性紧密联系在一起。[34]
1703356772
1703356773
四
1703356774
1703356775
为什么罗尔斯如此重视道德稳定性?到底论证正义感的优先性,本身体现了某种对正义原则的可证成性(justifiability)的内在要求,还是为了确保社会有个稳定的秩序?绝大部分评论者均认为答案是后者,即道德稳定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合作能够持久地延续下去。而罗尔斯之所以重视正义感的优先性,是因为这样较诉诸武力或法律制裁,能够更有效地维持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因此,稳定性问题的性质,是关心正义原则的可行性(feasibility),而不是可取性(desirability),即处理一组已被独立证成的政治原则,如何能够有效地应用到社会基本结构,并使社会合作能够好好延续下去。让我们称这种稳定性为“社会稳定性”(social stability)。
1703356776
1703356777
道德稳定性和社会稳定性在概念上并不互相排斥,前者往往支持后者。道理不难理解。如果一个社会大部分公民均能培养出强烈的正义感,一心一意服从制度的要求,那么一定有助社会稳定。事实上,为了维持有效管治,很多政府会透过教育或政治宣传,使公民相信现制度具有很高的正当性,从而产生服从制度的动机,而这是最有效维持社会稳定的方法。服膺韦伯的正当性定义的社会学者更认为,一个政府愈被大众相信其管治的正当性,社会便愈稳定。[35]
1703356778
1703356779
换言之,如果我们根据罗尔斯的正当性原则,一个能在公共领域内被充分证成的政治理想,同样会产生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36]但我们一定要留意,在这种情况下,正当性是先于稳定性,而且证成正当性的理由是独立于社会稳定性的。我们是先在证成的层次肯定了正义原则的道德合理性,再在应用的层次考虑该原则在实践时是否可行。两者背后的理由并不一样。前者是从道德的观点,论证正义原则实现了什么样的道德价值;后者则关注政治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安排时,会遇到什么困难,以及当有外力冲击时,制度本身是否有足够能力维持系统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在概念上区分清楚这两个层次后,我们便不能说一旦某个原则在应用层次上出现不稳定,便必然反过来影响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并要求对原则做出相应调整,因为可以有很多非道德的(non-moral)因素,影响一个原则的可行性,包括该社会的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种族和宗教因素、教育水平与传统文化,以至公民普遍的心理质素等。[37]
1703356780
1703356781
罗尔斯本人并没有将道德稳定和社会稳定区别开来,但我认为这是必要的。而一旦作了这种区分,罗尔斯便得面对这样一个内在困难:如果道德稳定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稳定,那么稳定性问题无论如何重要,似乎也不应该是道德证成的一部分,并直接影响正义原则的内容及其正当性。但正如我在第三节指出,罗尔斯在前期或后期的文章中,均多番强调稳定性与道德证成及正当性密不可分,即一个可被证成的正义理论,必须是稳定的。[38]很多批评者指出,一旦将社会稳定性变成道德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则会大大削弱整个政治自由主义论证;更严重的是,这个观点本身犯了最基本的范畴谬误,一开始便不成立。如果这两个批评成立,政治自由主义将面对致命的打击,因为正是罗尔斯自己说稳定性是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而他的哲学转向亦全由此而起。[39]我在下面将指出,如果将稳定性问题理解为社会稳定性,罗尔斯的确面对上述批评。而唯一的出路,是赋予道德稳定性独立自足的地位,并解释清楚它和道德证成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之先,让我先花些笔墨,解释为什么大部分论者会接受社会稳定性的诠释。
1703356782
1703356783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引入“稳定性”概念时,希望处理的似乎是两种霍布斯式的(Hobbesian)社会不稳定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所谓“坐顺风车”的问题(free-rider problem)。设想在大型社会合作中,有部分人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rational egoists),他们唯一的动机是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因此当有机可乘时,他们会一方面享受集体合作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却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以国防这个经济学上所称的公共利益(public good)为例。国家安全对每个公民都有利,每个人都理应有责任交税维持军队,坐顺风车者却不交税,但享有同样的好处。如果这种情况恶化下去,便会出现所谓“囚犯两难”的情况,即从每个孤立的(isolated)自利者的观点看,坐顺风车是理性的选择。但当所有人都做出类似选择,社会合作却难以顺利进行,最后只会导致每个人的利益受损,出现集体不理性(collective irrationality)的情况(TJ,267-271/236-238 rev.;497/435 rev.)。
1703356784
1703356785
第二种情况,是所谓的“保证问题”(assurance problem)。在社会合作中,即使每个成员都不是自利主义者,并且愿意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力尽自己的义务,但他们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保证其他合作者也会做出同样的行动,尊重及遵守大家定下的协议。如果合作者彼此缺乏信任,又缺乏任何保证机制,则最后也会导致合作崩溃(TJ,240/211 rev.;267-270/236-238 rev.)。
1703356786
1703356787
这两种不稳定的情况,是所有社会合作都要面对的问题。而霍布斯(☆omas Hobbes)在《利维坦》中,就此作了深入讨论,并认为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离开自然状态,成立政府,建立清晰的法律制度,同时要有强而有力的公共刑罚制度,确保规则受到严格遵守。[40]霍布斯甚至认为,只有赋予主权者最高的绝对权力,才能彻底解决社会不稳定的问题。[41]
1703356788
1703356789
罗尔斯基本上同意霍布斯对这两种社会不稳定的分析,但却认为他自己提出的道德稳定性,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因为当合作者均有强烈的正义感时,自然不会是坐顺风车的自利者,只会做损人利己的行动;与此同时,当每个合作者见到其他人都普遍地具有正义感,并同时服从正义的要求时,亦不觉得需要通过违反正义原则来保障自己的正当利益,“保证问题”遂得到解决。[42]
1703356790
1703356791
罗尔斯的论证是否成功,我们暂且不论,但我们可观察到两点。一、这两种不稳定,都是正义原则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后才出现的,和道德证成无关。二、这两个问题的性质,都是关于社会稳定性的,重点是如何避免社会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失序混乱及不和谐。罗尔斯本人确认了这点。在《正义论》最后一章总结全书三部分的主旨时,他说:“最后,在第三部分中,我们检视公平式的正义是否一个可行的观念。这促使我们提出稳定性的问题,以及所定义的正当和利益是否合一的问题。这些考虑并不决定第一部分论证中对正义原则的最初的确认,而是进一步证实它。”[43]
1703356792
1703356793
沿着上述思路,罗尔斯后期的哲学转向,似乎很易理解:在一个合理的多元主义社会中,公民很可能会因为意识形态的分野而出现严重分裂,而传统自由主义作为众多整全性学说的其中一种,根本无法作为社会统一(social unity)的基础。要确保社会稳定,自由主义必须转向政治自由主义,寻求交叠共识。政治自由主义未必是最理想的理论,却是最切合现实、最能维持社会稳定的方案,因为:“政治哲学的目标,视乎它向怎样的社会发言。在一个宪政民主的国家中,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目标,是提出这样的一个政治的正义观念:它既能作为证成政治及社会制度的共享的公共基础,亦能帮助确保从这一代到下一代的稳定性。”[44]又或者换一种方式,政治自由主义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可能长久地建立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理的宗教、哲学及道德学说而产生极度的分化——组成的正义和稳定的社会?”[45]
1703356794
1703356795
罗尔斯似乎在告诉他的读者,正义原则的道德证成是一回事,稳定性是另一回事,而两者同样重要,必须同时兼备。但多元主义的现实促使他更加重视霍布斯提出的社会稳定问题,不少论者因此认为,后期罗尔斯经历了一个从康德到霍布斯的转向。例如库卡塔斯(Chandran Kukathas)和佩迪特(Philip Pettit)便认为,罗尔斯对社会稳定的重视,带有浓重的霍布斯味道,“因为他的正义观念,不再联系于自主或个性,而是秩序”。[46]巴利则认为罗尔斯和霍布斯关心的根本是同样的问题,即如何在一个分裂多元的社会中维持社会秩序,不同之处只在于罗尔斯希望用公民的正义感来达到这个目标。[47]
1703356796
1703356797
上面的讨论,我尝试勾勒出一条线索,解释稳定性问题为何会被理解为社会稳定,以及它为何和道德证成无关。但细心的读者会留意到,罗尔斯对稳定性的说明出现了严重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在讨论道德稳定性时,罗尔斯多番提醒我们,稳定性是公共证成的一部分。没有交叠共识,便没有稳定性,也没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在讨论社会稳定性时,罗尔斯却说,稳定性关心的只是可行性问题,不会对证成性有任何影响。由于罗尔斯本人并没有道德稳定性和社会稳定性的区分,所以他的两种说法,明显互相矛盾,不可能同时为真。面对这种情况,罗尔斯只能二择其一:要么稳定性和道德证成完全无关,要么它是道德证成的必要条件。我在下一节将指出,这两个选择都会面对难以解决的困难。
[
上一页 ]
[ :1.70335674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