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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01 先让我们讨论第一种情况,即如果社会稳定性独立于道德证成,将会为罗尔斯的理论带来什么挑战。首先,罗尔斯根本不必做出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向。政治哲学的主要任务,是从事规范性的道德证成的工作。即使《正义论》中第三部分的稳定性论证失败了,他只需要将其修正,甚至放弃该论证便可,根本没必要全盘修改他的理论,并引入那么多的新概念,因为社会稳定问题并不会影响正义原则的可证成性。[48]举例,假如罗尔斯察觉在民主社会中,由于有部分非自由主义者缺乏足够道德动机接受正义的优先性,因而导致社会不稳定,他只需要仿效霍布斯或边沁(Jeremy Bentham)的做法,引入各种赏罚制度,加强政府的管治权威,便可以维持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值得留意的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早已接受了这个策略。他说:“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有许多人并不觉得正义感是他们的利益所在。如此一来,产生稳定性的力量便弱了。在这种情形下,惩罚性的手段将在社会制度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TJ,576/505 rev.)[49]既然接受了这一点,那么即使在一个多种族多宗教多文化的自由社会,罗尔斯也不必过度担心他的正义原则会引致严重的社会分裂,因为还有许多“非道德稳定性”的方式去维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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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03 罗尔斯后期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特别澄清说,他并不接受那种视稳定性为“纯粹的实际问题”(purely practical matter)的观点,即只会考虑如何用最有效的方式——无论是说服或法律强制——去确保有异议的公民服从一个既定的正义原则,因为“寻找一个稳定的正义观,并不是为了避免徒劳无功这样简单的一回事。确切点说,真正重要的是哪一种的稳定性,以及稳定力量的性质”。[50]这个回应没有太大作用,因为它只是重申了正义感在维持社会稳定所起的独特作用,却没有放弃社会稳定性这个目标。如果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有其他更有效的方式维持社会稳定,那便没有什么理由非要坚持正义感的优先性了。[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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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05 上述讨论只是指出,罗尔斯没有理由为了社会稳定而转向政治自由主义。但他的确这样做了。既然如此,我们有必要看看这样做,会带来怎样的后果。1995年,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进行了一场著名的哲学辩论,并就此问题提出批评。哈贝马斯认为按罗尔斯的说法,政治自由主义的论证分为两个阶段(stages)。第一个阶段发生在原初状态,人们在无知之幕下得出一组正义原则,这组原则不受任何整全性的人生观影响;完成第一阶段后,便进入第二阶段评估得出的政治原则是否稳定。评估的标准,是看不同的合理的整全性学说能否从各自的理论内部出发接受政治原则,并形成所谓“交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52]哈贝马斯然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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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07 由于罗尔斯将“稳定性问题”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交叠共识便只是起了某种实用性的贡献(functional contribution),使得正义原则能够有助于社会合作的和平制度化;但在这个过程中,一个被证成的(justified)理论的内在价值必须已被一早预设。[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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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09 哈贝马斯认为,既然稳定性关心的只是一个实用性问题,与道德证成无关,那么直到第二个阶段才会处理的交叠共识问题,自然也与证成无关,其成功与否对正义原则本身是否合理可取并无影响,因为这方面的论证已在第一阶段完成。既然如此,政治自由主义中最为强调的交叠共识,便成为一个相当次要的问题。罗尔斯在回应哈贝马斯时,明确否认了这个诠释,并说:“没有交叠共识,在政治社会中便没有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而这样的一种证成也和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以及正当性的观念联系在一起。”[54]换言之,第二阶段是道德证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公平式的正义在这阶段未能满足稳定性的要求,则“它不是一个教人满意的政治的正义观,并必须在某方面做出修改”。[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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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11 既然如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稳定性在罗尔斯理论中的角色,不应被理解为只是关心正义原则的可行性,而是直接影响正义原则的公共证成和正当性。又或者用我在上一节最末的说法,他不再接受社会稳定和证成完全无关,而是视前者为后者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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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13 但这个转变,却将罗尔斯引入一个更大的困境。问题是这样:既然稳定性被视为正义原则的公共证成的必要条件,则它从一开始便为正义原则的可证成性(justifiability)设下了一个条件,即一个被证成的原则(因此具有正当性)必须满足社会稳定的要求。问题是,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以下从两个角度,对此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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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15 第一个批评,也是最多人忧虑的,是这个要求会可能迫使罗尔斯做出很大的道德妥协,因而大大削弱公平式的正义的道德吸引力。问题不难理解。我们知道《正义论》的最大目标,是希望论证出一组最合理的自由主义正义原则,建立一个理想的公正社会,而原初状态的设计正体现了这样一种野心:在无知之幕的限制下,所有立约者均视彼此为自由平等的参与者,并得出一组大家都会同意的社会分配原则。毋庸多说,原初状态反映了罗尔斯本人对自由主义一些基本价值的坚持,例如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社会合作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弱势者必须受到政府平等的尊重和关注等。虽然当时他已很重视稳定性问题,却不忘告诉读者那是证成工作完了之后才需考虑的问题,因此不会是决定正义原则的“证成理由”(justifying reasons;TJ,504/441 rev.)。这部分解释了为什么在过去四十年,很少评论者会留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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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17 但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情形却发生了很大改变,因为在原初状态中得出的原则,必须在第二阶段接受多一重的稳定性测试,才算真正得到合理的证成。“除非在第一阶段所选择的原则,能在第二阶段被显示有足够的稳定性,否则支持正义原则的论证便未完成。”[56]第二阶段论证的关键,在于交叠共识能否成功。但在这一阶段,公民不再身处无知之幕,而是被容许知道他们各自的整全性的宗教信仰和世界观,并从这些整全性的观点去考虑正义原则是否值得被接受。换言之,交叠共识能否实现,并不取决于罗尔斯本人,而是取决于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如果这是一个经验性的问题,那么在这样一个多元分殊的社会,政治自由主义如何能保证公民对政治原则会有一致的共识,而不是暂时的妥协(modus vivendi)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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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19 更大的问题,是一旦没有共识,罗尔斯的建议是退回第一阶段,修改正义原则的内容,并期望得到合理且理性的公民的一致接受。姑勿论这种策略能否奏效,而是这样做的话,正义原则的证成性便会受限于现实考虑而被迫做出巨大妥协。举例,民主社会中有很多人相信效益主义或放任自由主义,但这两种理论却和公平式的正义观针锋相对。效益主义者会对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提出质疑,而放任自由主义者则肯定不能接受罗尔斯的差异原则。[57]罗尔斯承认有这种可能性,甚至同意在经济分配问题上,合理的意见分歧更是无日无之。既然如此,罗尔斯应否顺应民意,退回原初状态中修改他的两条原则,又或干脆将有争议的原则抽起?这是个两难。罗尔斯当然不能说,效益主义和放任自由主义是不合理的整全性学说,是故一开始便不是交叠共识要考虑的对象;但他自然也不能因此而去修改其正义原则的实质内容,因为这等于承认其理论全盘错了。[58]真正的问题所在,并非罗尔斯不可以修改他的理论,而是这种修改的理由是错的。正义原则是否合理及能否被证成,是看它能否体现或实现某些值得追求的价值,而不是由大多数人的实际接受来决定。用哈贝马斯的说法,这是将“可被证成的接受性”(justified acceptability)与“实际接受”(actual acceptance)的界线消除了,而代价是牺牲了前者。[59]寻根溯源,问题的关键正是罗尔斯错误地将社会稳定性当作道德证成的必要条件,以及错误地将可行性变成可证成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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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21 由此引申出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即罗尔斯这样做,是否犯了逻辑上的范畴谬误,即稳定性问题根本不应属于正当性的范畴,并成为决定正义原则的必要条件。因为如果这样做是合理的,即表示一个被证成的正义原则必然是内在地稳定的(inherently stable),类似以下的说话便变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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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23 “这个社会暂时是正义的,但它很可能很快会失去这个特征:正义是如此脆弱的一项成就。”又或者说:“我们并不想我们社会只有当下是正义的,我们渴望正义长存。”这也意味着柏拉图在《理想国》第八章基于经验所作出的论证,即一个公正社会注定难以长存的说法,在概念上不知所云。[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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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25 以上这段引文,是柯亨提出来批评罗尔斯的。这个批评看似简单却极为有力,因为事实上我们有时会做出上述判语,更不会认为柏拉图信口雌黄。我们会同意,正义是一回事,正义能否在社会中长久地持续下去是另一回事。这两个问题同样重要,但却不可在概念上混淆,认为前者必然涵蕴后者。罗尔斯似乎亦接受这点,因为他认为政治自由主义的首要目标,是建立一个正义兼稳定的社会,那即表示正义和稳定在概念上并不互相涵蕴。[61]如果接受这点,那么罗尔斯所称的稳定性是正义原则的证成的必要条件,一开始在概念上便错了。既然一开始就错了,那么他的政治自由主义只是建基在一个根本不能成立的前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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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27 让我做一总结。在这一节,我指出如果稳定性被理解为追求一个长久的社会秩序的话,那么罗尔斯的理论将会面对极大困难。一、如果稳定性只是一个和道德证成不相关的现实问题,那它无法解释罗尔斯的哲学转向,亦使得交叠共识的重要性大大减低。二、如果稳定性是道德证成的一部分的话,那么公平式的正义将被迫做出道德妥协,而这种妥协其实是不必要的,因为概念上稳定性根本不应对正义原则的证成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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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31 面对上一节的困难,不少论者认为罗尔斯应该全盘放弃稳定性的概念。但是否可能有一种对稳定性的新诠释,既能避免前述困难,又能将其和正义原则的证成性和正当性联系起来?我认为有这样的可能,而且这种可能性便存在于罗尔斯的理论中。问题的关键,是将道德稳定性和社会稳定性做出清楚区分,然后不再视前者为只是实现后者的工具,而是有其独立的道德重要性。具体点说,我们应将焦点集中在“正义感的优先性”,并论证一个合理的正义观必须满足这个条件。由于“正义感的优先性”本身是一个规范性的道德要求,因此不会出现道德妥协的问题,亦无须面对范畴谬误的指摘。而这个诠释,也能为罗尔斯的哲学转向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在这一节,我将循此思路,提出一些初步看法。我会特别处理三个问题。一、“正义感的优先性”为何重要?二、为何需要第二阶段去论证这种优先性?三、这种优先性和政治正当性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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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33 回答这三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从另一角度,看看罗尔斯自己对稳定性的理解。在《回应哈贝马斯》一文中,罗尔斯首次使用了“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stability for the right reasons)这个说法,并承认他之前未能好好说清楚稳定性与公共证成及交叠共识之间的关系。[62]“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的要旨,清楚点出罗尔斯要追求的,是某种独特的稳定性,即必须透过实现正义感的优先性来达致的稳定性,而这并非因为这是最有效的方式,而是因为它是最正当的。这些正当理由从一开始便限定了什么样的稳定性,是道德上容许和值得追求的。换言之,这些理由是道德理由,而且在概念上既独立于、也优先于那些支持社会稳定的理由。罗尔斯明显相信,假设其他条件相同,一个能够充分证成正义感优先性的正义观会较其他正义观稳定持久,因为它能有效地激发人们的道德动机去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并抗衡那些非正义的行为。但这并不表示正义感的优先性和社会稳定之间是简单的“手段—目的”关系,因为支持前者的理由是独立于后者的。因此,在某个特定社会条件下,即使一个满足正义感优先性的正义原则未能有效地带来社会稳定,也不表示我们便要修改或放弃这个原则,因为可以有很多与正义感无关的因素影响社会稳定。而即使采取其他手段(例如加强法律惩罚)能带来更大的社会稳定,也不表示这样做是对的,因为这些手段未必能满足“基于正当理由”的要求。因此,道德稳定性和社会稳定性虽然相关,两者关心的问题的性质却完全不同,而罗尔斯首要关心的,其实是前者所涵蕴的正义感的优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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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35 一旦接受这个诠释,整个讨论的重点,将由正义原则在应用层面上的可行性(feasibility)问题,转移到证成层面的可取性(desirability)问题。我们必须问,为什么会有正义感优先性的问题,以及此问题为何如此根本。我认为,这个问题和罗尔斯对实践理性、正义在社会合作和个人行动中的位置,以及道德心理学的理解等分不开。篇幅所限,以下只能颇为简单地勾勒出我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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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37 问题最好从罗尔斯的社会观谈起。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人与人之间为了互利而建立起来的联合体,目的是透过分工合作,更好地促进每个参与者的利益。罗尔斯又假定,作为拥有自主意识和意向性的存有者,每个参与者都会有一个根本的欲望,即去建立和实现自己一套理性的人生计划(a rational plan of life),又或一种美好的人生观(a conception of the good life)。[63]“人可以被视为根据一个计划而活着的生命。”(TJ,408/358 rev.)这样的人生计划界定我们的身份,决定我们的终极目标(final ends),赋予我们的活动意义和价值,并使我们的生命变得完整和一致(TJ,409/359rev.)。因此,“一个人的理性计划,决定他的利益所在”(TJ,408/358 rev.)。而当人们能够成功实现自己的计划时,便是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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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39 由此可见,人们愿意参与社会合作最主要也最初始的动机,是因为这样做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各自的人生计划,而这些计划是每个理性自主的个体自己选择的。就此而言,社会合作的目的是为了互利,而不是为了任何外在的既定的神圣目标。这是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的出发点。[64]我们由此可以推出这样的实践理性的命题:在合作计划中,决定一个理性参与者行动的理由,和他的人生计划密切相关。从一个理性参与者第一身的观点看,如果一个合作计划所规定的原则严重违反他的利益,他便没有理由(也即没有动机)去服从这些原则。[65]当然,这不表示参与者都是彻底的自利主义者,因为罗尔斯同时假定人是有正义感的道德人,可以有能力做出道德思考,并有动力接受正义原则对自己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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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41 罗尔斯的理论从根本处言,呈现出一种两面性:参与者既有关心和在乎自己利益的一面,也有从事道德思考和行动的一面。但这两者有内在张力,因为个人利益和道德要求并非总是一致。当两者出现冲突时,从参与者第一身角度看,他们会问:为什么给予道德要求优先性是理性之举?我们可以看到,这正是道德稳定性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罗尔斯的整个理论建构的出发点。因此,所谓正义原则的道德证成的一个内在要求,是要论证正义感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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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43 有了以上出发点,罗尔斯进一步告诉我们,社会合作必须要有一套公共的正义原则界定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分配我们的合作成果。为了找到这套原则,罗尔斯遂引入各种道德价值(最主要是自由和平等),并透过假设性的原初状态,推导出他的公平式的正义原则。我们知道,原初状态是个道德设计,背后反映了自由主义的道德信念。但既然合作者最初参与合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们为什么要同意罗尔斯的道德信念呢?罗尔斯很难回应说,因为这样做对每个人都最有好处,例如那些先天能力及后天家庭环境占优势的人,如果没有无知之幕的阻隔,未必会认同差异原则对他们最为有利。罗尔斯的理由,必然是因为这些道德价值是合理的,我们应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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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45 事实的确如此。罗尔斯从一开始即视合作者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并愿意追求公平的社会合作。他说,社会合作者其实具备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第一是具有一种正义感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即一种能够了解、应用并依从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欠缺这种能力,人们便无法做出自主的道德判断,并拥有足够的道德动机,尊重正义原则规定的公平合作条件。第二是具有一种实现某种人生观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the good),此指一种形成、修正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计划的能力。欠缺这种能力,人们便无法理性安排及调整自己的人生计划,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罗尔斯进一步设定,当人们最低限度地拥有这两种能力时,他们被视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而此亦是参与社会合作的充分条件(TJ,505/442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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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847 由此可见,罗尔斯心目中的合作者,的确不可能是完全的自利主义者。但罗尔斯所描述的这两种能力,却令得张力继续存在。一方面,理性合作者会有最高欲望去追求自己的理想人生;另一方面,罗尔斯却要求每个合作者应从道德的观点去看人与人的关系。但这两种观点,却可能发生冲突。我们的人生计划,并不总是和正义原则相一致。当冲突发生时,从第一身观点看,为什么正义感必然具有优先性?[66]我们可以提出足够理由,说服合作者当冲突出现时,给予正义原则优先性依然是最理性(most rational),又或者至少不是不理性(not irrational)的做法吗?[67]这正是道德稳定性的核心问题。这个不是经验性的事实问题,问的不是事实上合作者会否给予正义感优先性,而是一个理性证成的问题,即理性的合作者是否有理由这样做。这个问题重要,也不是因为倘若论证失败了,会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而是因为它是罗尔斯理论的内部要求。如果他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去支持正义的优先性,即等于承认理性的合作者没有充分理由接受他的原则,也等于他的原则不能被合理地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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