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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61 [53]Habermas,“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p. 121.粗体为原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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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63 [54]原文是:“☆ere is,then,no public justification for political society without a reasonable overlapping consensus,and such a justification also connects with the ideas of stability for the right reasons as well as of legitimacy.”PL,pp. 388-389.罗尔斯认为在他的理论中,有三种不同的证成观念,分别是pro tanto justification、full justification和public justification,而政治自由主义追求的,是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这个区分,对理解他的理论十分重要。PL,pp.386-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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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65 [55]PL,p.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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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67 [56]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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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69 [57]这两条原则的具体内容,可参见TJ,302/266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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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71 [58]事实上,罗尔斯曾就此作了某种妥协,承认他的第二条原则不是“宪法的根本”(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同时难以取得共识,因此只需在立法机关中进行辩论,而不需被视为公共证成的对象。但这样一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吸引力便会大打折扣。PL,pp.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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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73 [59]Habermas,“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p.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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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75 [60]G. A. 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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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77 [61]PL,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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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79 [62]PL,p.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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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81 [63]罗尔斯有时会将这两者交互使用,意思并没有不同。他后来则称这些为整全性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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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83 [64]沃德隆对此有类似观察。参见Waldron,Liberal Rights,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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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85 [65]也即从工具理性的观点看,他这样做并不是非理性的(irrational)。但我们得留意,这并不表示每个参与者都是狭义的自利主义者,所有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因为一个人的人生计划中可以包括不同的道德关怀和道德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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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87 [66]正义的优先性和正义感的优先性,指的是同一意思,因为正义感的内容是由正义原则来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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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89 [67]前者是强的理性要求,后者是弱的理性要求。罗尔斯希望做到的是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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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91 [68]巴利便持有类似的看法。Barry,“John Rawls and the Search for Stability”,pp. 87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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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93 [69]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并没有清楚提出两个阶段的说法,但其实在原初状态中,稳定性已是立约者选择原则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尽管他们无法知道自己特定的人生观。就此而言,稳定性一开始已是决定正义原则的可证成性的一个内在要求。详细讨论可参见TJ,175-178/153-156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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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6999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第六章 正义感的优先性与契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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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03 一套分配正义理论,必须回答三个问题:一、分配什么?二、根据什么原则分配?三、人们服从正义原则的动机是什么?这三个问题彼此相关,而对它们的回答,则决定一套理论的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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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05 让我略作解释。社会正义的基本关注,是在资源有限且各人对应得多少有不同诉求的环境下,找出一组合理的道德原则,界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决定每个人应得多少社会资源。要处理分配问题,我们须先知道分配什么。显然,这些物品一定是有价值、人人渴望拥有,且能够在人与人之间做出比较的东西。它或许可以满足我们的欲望,或许有助于实现我们的某些能力,又或是构成美好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这些有价值的东西,属于“好”(good)的范畴。[1]其次,我们需要知道,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或原则分配这些好的物品,才算公正合理。这些原则界定公民之间应有的道德关系,以及每个人应享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属于道德上“正当”(right)或“对”的范畴。“好”和“正当”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最基本的两个概念,并提供不同价值判断的立足点。前者界定人的根本利益,后者界定这些利益应以何种方式分配,而两者皆有指导和约束人的规范性力量(normative force)。正如罗尔斯所说,如何证成这两个概念的实质内容,以及恰如其分地界定它们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决定一套正义理论的基本形态(TJ,21/24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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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07 和上述两个问题密切相关的,是个体到底基于什么动机(motive)接受某种正义原则,并愿意服从它的要求。动机问题重要,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人们基于什么动机参与社会合作,将直接影响正义原则的实质内容。举例说,如果人们合作的初始动机(primary motive)是自利,行动的目的纯粹为了满足一己利益,那么他们愿意接受某种分配原则的理由,必然是由于这样做能够对彼此更有好处。[2]又例如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要求人们行动时应以整体利益为念,必要时甚至要牺牲个人的权利和根本利益。为证成此原则,效益主义其实预设了人们有相当强的同情心和利他动机,否则很难解释人们为什么有理由要这样做。[3]动机的假定,内在于正义原则的证成之中。正是这些动机,解释人们为何会相信某种道德原则,并以此建立社会制度和作为他们的行动指引。因此,动机和原则之间必须保持内部的一致性(internal consistency),否则该理论将出现严重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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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09 第二,一套合理的正义理论,不仅需要对动机问题有所说明,同时必须论证服从正义原则的动机,在人们的动机系统中具有优先性。我称此为“正义感的优先性”(the priority of the sense of justice)问题。这里所说的正义感,是指人们做出道德判断并愿意接受和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欲望。优先性指当正义感与其他欲望发生冲突时,理性主体(rational subject)能够有足够理由支持前者凌驾后者。优先性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正义感只是行动者动机系统中的其中一部分,有可能和其他欲望发生冲突,尤其当正义的要求和人们对“好”的追求出现张力的时候。张力的出现,并非由于人们是自利主义者。事实上,真正的自利主义者并不会有道德上的张力。冲突的根源,是“好”和正当均有规范性力量,但两者的方向却未必总是一致。一方面,我们有一己的人生计划和宗教信仰,有种种人际间的特殊关系,有植根于不同文化脉络下的身份认同。这些东西,相当大程度上界定了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图像。另一方面,我们对他人有不同的道德义务,这些义务往往要求我们从普遍性的角度平等对待所有人,有必要时甚至要将对“好”的追求放在一边。问题是:从理性主体第一身的观点看,服从正义原则的动机从何而来?它的优先性基础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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