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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85 罗尔斯的意思很清楚:原初状态是个道德建构,设计的不同部分,反映出社会作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之间公平合作的理想。例如无知之幕遮去了立约者的先天能力和后天处境的差异,便确保了他们是在平等位置上进行公平协商。虽然他们均从一己利益出发,但由于不知道各自的身份,客观效果上是每个人都要代入他人的处境去计算衡量。正因如此,他们才会选择差异原则,因为这保障了离开原初状态后,即使他们是最弱势的一群,仍然能够从社会合作中得到最大好处。可以说,他们的动机是自利的,出来的效果却是自由主义想要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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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87 这个解释虽然巧妙,但仍然难以回应我的质疑。问题的症结是动机的不一致,令正义感的优先性无从建立。无疑,无知之幕的设计限制了立约者的理性计算,从而影响他们的决定。但如果这些道德限制不是他们所意识到并且同意的,他们便不是基于道德理由而接受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退一步,即使他们接受了,也只是出于自利的考虑。当他们离开无知之幕,并得悉自己的真实身份后,他们完全有理由放弃当初的承诺,至少他们这样做并非不理性之举。我们应留意,罗尔斯的理论建构其实有三个观点同时并存。它们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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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89 (a)你和我的道德观点:我们的观点,决定了原初状态如此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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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91 (b)原初状态中,立约者自利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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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93 (c)在良序社会中,受正义原则规范的公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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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95 如果我们抽走(b),直接由(a)推出正义原则去规范(c),不一致的问题将不会出现。现在罗尔斯打算从(b)推导出他的正义原则,那么(a)的观点无论如何和立约者的动机结合,也难以改变整个论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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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097 罗尔斯对此的进一步回应,是声称立约者在做出选择时,必须重视“承诺的重担”(strains of commitment),即在原初状态中达成的任何协议,无论日后立约者是何种身份,均必须能够尊重和服从这些协议的要求(TJ,175/153 rev.)。令人困惑的是如果立约者的动机是自利,他们为什么要如此重视正义感?如果他们一开始便不是站在道德的观点看彼此的合作关系,为何正义感的优先性会成为他们的关怀所在,并限制他们的理性选择?罗尔斯对以上问题并没明确答复,但一个合理的做法是修正原初状态中立约者的动机假定。立约者不应再被理解为只是关心一己利益的理性自利者,而是能够从道德的观点思考社会正义问题的道德人。换言之,他们的正义感不应只是纯粹形式意义的。他们必须对正义有真正关怀,并受正义感推动去证成正义原则。[19]接着,我们可以进入罗尔斯的契合论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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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01 契合论的要旨,是指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出发,却达致相同的结论。用罗尔斯的话,“正义的概念和‘好’的概念系于截然不同的原则,契合的问题关乎这两组标准的家族,能否很好地彼此协调。”[20]这里清楚点明,正当和“好”的判断基于不同标准,两者都具有指导个人行动的能力,但却有冲突的可能。罗尔斯希望做的,是论证按正义原则行事的欲望,能够在理性主体的人生计划中占有最高位置,因此构成他们最重要的“好”,从而使得道德上最应该做的,也是人们最想做的。所以他说:“问题的关键,在于接受正义的立场的规约性欲望,能否在没有任何信息限制的情况下,从单薄的价值理论(thin theory with no restrictions on information)的观点看,仍然属于个体的‘好’。”(TJ,567/497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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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03 罗尔斯这个说法,有一教人疑惑之处。既然契合问题是在没有任何信息限制的情况下出现,那即表示立约者已离开无知之幕,进入由正义原则规范的良序社会,并知道各自所持的特定人生观了。既然如此,契合论为什么仍然要用单薄价值论来做标准?[21]要知道,单薄价值论的主要作用,是在原初状态中说明社会基本有用物品的必要,从而使立约者知道他们到底要分配些什么(TJ, 396/348 rev.)。在这样的状态中,由于正义原则尚未被推导出来,因此对“好”的说明,不受任何道德原则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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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05 这个问题相当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契合论的论证性质。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要确保理性主体能够完全独立于正义的限制,而去评估正义感是否真的可欲。[22]这是因为契合论要说服的对象,不是那些一开始便充满正义感、自然而然便会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并视正义感为他们人生计划中最高欲望的人。对这类人来说,契合的问题根本不存在,因为他们不需要一个独立的“好”的观点去解释为什么要服从道德。契合论要说服的是另一些人。“契合论的真正问题在于,设想如果有人之所以重视他的正义感,端赖在多大程度上,正义感能够符合由单薄的价值论所界定的理由中相关的其他描述的话,会出现怎样的情形。”(TJ,569/499 rev.)这些描述,必须从理性个体的“好”的观点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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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07 有人或会问,为什么非要在乎这些人?为什么非要从独立于正义的观点去说服这些人?正如我在上一节所提及,问题不在于社会中有多少这样的人,也不在于如果不这样做会否导致社会不稳定,而在于罗尔斯承认,每个个体都有一个根本的欲望去实践自己的人生计划,这些计划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幸福,因此对“好”的追求构成个体理性行动的重要理由。这是一套正义理论必须考虑的观点。因此,契合论要做的是要从这个观点出发,论证正义感是个体人生计划中最重要的“好”、从而赋予它优先性,是理性所为。[23]这个问题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直接关乎罗尔斯对实践理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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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09 现在我们可以进入罗尔斯的论证。在《正义论》第86节,罗尔斯提出了三个支持契合的理由,分别是正义原则的公共性质对个体选择行为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原则(Aristotelian principle)所印证的参与社会合作带来的好处,以及对公平式的正义的“康德式诠释”(Kantian interpretation)。我认为第三个理由是最关键的,因此将集中讨论这个诠释。罗尔斯的基本思路是这样:人有一些作为人的独有本性,而理性主体有最高序的欲望去实现这些本性,因为只有这样,人才得到真正的幸福。实现这些本性的最好方式,是根据最能够充分表现人的本性的正义原则去行动。因此,服从正义原则的欲望,和追求人的最高的“好”的欲望,彼此契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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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11 那什么是康德式的对人的诠释呢?罗尔斯认为,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是要体现人的自主(autonomy)。“当一个人行动所依据的原则,是由他自己选择,并充分展现他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的本性时,他便是在自主地行动。”(TJ,252/222 rev.)[24]这段话有两个重点:一、人的本性(nature)是自由、平等和理性的存有;二、要实现人的本性,人必须根据一些体现这些本性的原则行动。“因为要表现一个人作为某类特殊存有的本性,便须按照某些原则行动——如果人的本性是这些原则被选择的决定性因素的话。”(TJ,252-253/222 rev.)罗尔斯接着指出,原初状态的设计,其实是这个自主观念的程序性诠释(procedural interpretation),即透过无知之幕和其他的各种限制,将自由平等的理性道德人的理念反映在设计之中,从而推导出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原则。[25]罗尔斯后来称此为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其主要的构想,是透过一个建构的程序,将一个特定的人的观念和首要的正义原则适当地联系起来”。[26]由此可见,公平式的正义的道德基础,是罗尔斯对人性的特定理解。立约者在原初状态的选择,只是用来帮助找到表现这种人性观的正义原则的手段。[27]如果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得出的原则能够恰当地表现人的道德本性,那么根据正义原则行事,便不是被动地接受从外强加于己的限制,而是人的自主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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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13 假设上述观点成立,从理性人的单薄价值论的观点看,为什么服从正义原则是如此重要的“好”?罗尔斯的答案是:理性人理应有最高序的欲望(highest-order desire)去实现自己的本性,因为实现人的本性是最高的价值,从而内在于我们的幸福生活。这理应是人的共同目标。如果人们对于人性有足够了解、同时是理性的话,他们应该看到这点,从而见到契合的可能。罗尔斯因此说:“公正行事的欲望和表达我们作为自由道德人的欲望,出来的结果实际上是同一欲望。当一个人有真实的信念和对正义理论的正确理解后,将发觉这两种欲望以相同的方式引导他的行动。”(TJ,572/501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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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15 即使是这样,为什么要给予正义感最高优先性呢?这和道德证成中的“终极性”(finality)的形式限制有关。终极性要求正义原则具有最高的地位,凌驾所有其他考虑,包括社会习俗、个人利益和任何现实计算。当社会出现各种冲突时,正义原则是最后上诉之所(TJ, 135/116 rev.)。因此,为了有效实现人的自由平等的本性,理性主体必须给予正义感相对应的优先性。“如果正义感只是众多欲望的其中一种,并且要和其他目的做出平衡妥协,这种情感便无法得到实现。”换言之,它必须能够驾驭其他欲望,并成为一种规约性的道德情操(regulative moral sentiment)。而当人行不义之事时,会感到羞耻,令自尊受损,从而无法肯定自己的人生价值(TJ,256/225 rev.)。因此,对关心一己福祉的个体来说,给予正义感优先性乃理性之举。至此,“好”和正当契合,稳定性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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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19 罗尔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哲学立场慢慢出现转变,他仍然强调稳定性的重要,但却放弃了契合论,也放弃了康德式的诠释,改为主张政治自由主义,并以追求“交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来解决正义感的优先性问题。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解释,他的整个政治哲学转向乃源于原来的稳定性论证遇到极大的内在困难,因为契合论预设了所有公民都要接受一套整全性的哲学理论(comprehensive philosophical doctrine),而这和现代社会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不兼容。[28]这便去到本章要处理的第二个问题:到底契合论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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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21 如前所述,契合论要论证两种独立的规范性观点的一致。按照罗尔斯的构思,论证其实有两部分。首先,原初状态的设计及立约者的选择,代表了正义的观点。当正义原则在手后,我们才从单薄的价值论的观点,去检验服从正义原则的欲望是否理性人的“好”,是否在我们的理性人生计划中扮演一个规约性的角色。罗尔斯说,如果我们接受康德式的诠释,那我们将发现服从原则的欲望和追求人的最高的“好”的欲望,其实是同一种欲望(TJ,572/501 rev.)。这里带出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到底正义的观点的基础是什么?为什么实现某种人性观便是最正当的?康德式的诠释告诉我们:它们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一致选择的结果。这或许给人一种印象:所有立约者的集体选择本身,赋予了正义原则正当性。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原初状态只是假设性的思想实验,所以不是因为立约者的实际选择才使得原则具正当性,而是因为这些原则体现了某些价值,所以才被设想为理性选择的对象。“选择”这一行动本身并不构成道德证成的充分或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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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23 那么,正义的基础是什么?在《正义论》第39节中,罗尔斯清楚告诉我们,基础在于正义原则能够充分体现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的本性。无知之幕的设计以及原初状态的各种设定,目的是将这种人性观的不同面向模塑成一个契约论式的程序,从而导出(derive)正义原则。就此而言,这是一个演绎式的论证:先接受康德的形而上式的对人性和自主的理解,然后透过某种方式,找到最能体现这种人性观的道德原则。再具体点说,正义的基础是罗尔斯对自由和平等的诠释和坚持。所谓自由人,主要拥有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第一是正义感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即能够了解、应用并依从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第二是具有实现某种人生观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the good),即形成、修正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计划的能力。而当人最低限度拥有这两种能力时,人们具有同样的道德价值,并享有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TJ,505/442 rev.)。罗尔斯追求的,是一种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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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25 但在正义的环境中,每个人各有自己的人生计划,各有不同的对美好人生的看法,他们为什么要一致接受这种人性观及其所导引出来的政治原则呢?他们的动机是什么?答案必然是,自由平等的理性人具有最高的欲望去实现自己的本性,这种欲望是人的正义感。但罗尔斯马上告诉我们,“按正义原则行事的欲望,部分地源于最完整地表现我们是什么,或能够是什么的欲望,即能够作自由选择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TJ, 256/225 rev.)那即意味着,这种体现人性的欲望不仅界定了正义的观点,同时也界定了人之为人最重要的“好”,因此人有最高序的欲望去实现自己的本性。这种欲望具有客观普遍性,同时不和个体其他特殊的欲望处于同一序列。所以罗尔斯说,人虽然有自由选择不做一个道德人,但如果他要实现自己的真我(true self),他唯一的理性选择是服从原初状态推导出来的正义原则。“当我们清楚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义原则行动时,我们有意识地预设了加诸原初状态的各种限制。对那些既有能力,又有意愿如此行动的人来说,这样做的一个原因,正是表现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的本质(nature as free and equal beings)。”(TJ,253/222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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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27 讨论至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对公平式的正义的康德式诠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它所呈现的,其实是一种古典目的论式的证成结构,即正当和“好”根本并非彼此独立,而是有着同样的根源。它先假定某种对人性的理解,然后认为最正当的原则,是那些最能充分实现和体现人的本性的原则。与此同时,理性主体有最高序的欲望去实现这种人性,因为它界定了人的根本利益。所以,当我们透过公平的程序找到最能体现这种人性观的原则,并由正义感推动我们做一个正义的人的时候,正当和“好”的要求同时得到满足——它们其实是一块银币的两面。异于现代目的论,在这个论证中,“好”和正当是不分离的。我们不是先独立定义什么是“好”,然后找一套正义原则去约束人们对“好”的追求。相反,“活得正当”从一开始即被理解为活得幸福的必要条件,因为人作为人最重要的“好”,是由体现自由和平等的道德原则来界定。这保证了任何逾越自由和平等的欲望和人生计划,一开始便不会被理性主体考虑,从而避免了效益主义的困难。与此同时,正义原则的证成也不用诉诸任何“极大化”的概念,因为“平等”限定了正义原则必须体现及尊重每个人同样的基本权利。但它也不是罗尔斯所界定的义务论,因为正当原则的证成,既不独立于“好”,也不在不同人生观中保持中立,而是奠基于某种特定的人性观,这种人性观界定了什么是人最重要的“好”,并促使人有最高序的欲望去实践人的本性。[29]这种德福契合式的伦理观,其实更接近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式的古典目的论。[30]尽管如此,我们也应看到两者的不同,因为罗尔斯将契合论的对象收得很窄:对那些已有深厚正义感的人来说,在一个满足公平式的正义的良序社会,正当和“好”的契合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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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29 以上讨论充分表明,契合论成败的关键,完全有赖于康德式诠释,而这个诠释则是公平式正义的基础。这种对人的诠释,用罗尔斯后来的说法,是一种整全性的(comprehensive)形而上学和伦理学观点。它界定人的本质,限定人理解自我的方式,规定人的根本利益,以及设定人如何看待自身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可以想象,这种独特的形而上学观点,在一个多元社会很难得到所有人认同。例如对基督徒或回教徒来说,他们便未必接受这种以道德自主为中心的人性观。当然,任何哲学观点总会有人异议。罗尔斯大可以说,那些不同意他的观点的人是错的。只要人们有足够的理性能力,自然能见到他所见到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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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31 真正的问题,在于罗尔斯没法指摘这些异议者不理性(irrational),理由有二。一、早在讨论正义的环境时,罗尔斯已承认,人们拥有不同的整全性人生观,而这是正义问题出现的主观条件。而多元观点的存在,绝非只是人们的无知偏见或自利导致的结果,而是正义环境的一部分。在这种状态中,“个人不仅有不同的人生计划,而且存在多元的哲学和宗教信仰,以及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学说。”(TJ,127/110 rev.)[31]二、根据慎思理性观,理性本身并没有能力判定某种信仰或世界观是否可欲。因此,面对多元境况,对于那些不相信康德式的人性观的人,罗尔斯没有理由投诉他们非理性。罗尔斯承认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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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33 设想即使在一个良序社会,对某些人来说,对他们的正义感的肯定并非一种“好”。基于他们的目标、欲望以及他们本性的种种特殊性,单薄价值论未必能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持这种规约性的情感。有人因此而辩说,我们不能真诚地向这些人推崇正义为一种德性。如果这种推崇意味的,是(由单薄价值论所界定的)理性的理由(rational grounds)对这些作为个体的人所做的建议,那这肯定是正确的。(TJ,575/503-504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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