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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89 [24]粗体为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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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91 [25]两者相异之处,是他的理论立足于真实的经验世界,接受正义的环境对道德证成的限制,而无须接受康德的形而上学。TJ,256-257/226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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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93 [26]Rawls,Collected Papers,ed. Samuel Freeman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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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95 [27]罗尔斯称原初状态扮演的是一个“调解”(mediating)的角色。Rawls,Collected Papers,p.308;Political Liberalism,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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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97 [28]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xvii-x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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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199 [29]这里所说的“好”,不再是指原初状态中的社会基本有用物品,而是指那些构成人的生命中终极的最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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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01 [30]当然,即使正义感是最重要的“好”,也不意味着一个完全公正的人便是最幸福的人,因为幸福的生活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例如能够成功实践自己的人生计划、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认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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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03 [31]不少论者以为罗尔斯到后期才意识到合理的多元主义此一事实,其实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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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05 [32]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x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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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10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1703355309]
1703357211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第七章 康德、永久和平及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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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13 地球上的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已经进入一个共同的社会,并发展到当世界某一角落发生违法的事,便会马上被所有地方感觉到的地步。所以,世界公民法的理念便并非荒诞及过度夸张。相反,它是政治及国际法的不成文法典的一项必要补充,并转化成人类的普遍性法律。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自诩正不断地迈向永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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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15 ——康德,《迈向永久和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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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17 一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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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19 在全球化成为热门议题的今天,重读康德(Immanuel Kant)在1795年写的这段话,便不得不佩服康德的乐观及洞见。康德当时预言,随着历史的发展,一个自由主义国家之间的和平联盟(pacific federation)将会出现,并在各国共同遵守的普遍性世界法的规范之下,世界和平终会到来,而这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终极目标。[2]康德写作此文时,全球只有三个自由主义国家,二百多年后的今天,自由民主政制散布全球,联合国亦已成立六十多年。[3]很多人因此认为,“冷战”结束及苏联解体后,人类未来的历史,再不可能有任何可与自由主义相匹敌的意识形态。[4]换句话说,永久和平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玄想,人类历史正朝着康德所预示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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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21 赞成康德想法的人,是否过度乐观?二十世纪的战火不断,不是正告诉我们,国际政治只是赤裸裸的利益争斗、弱肉强食,国与国之间便仿如活在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之中?政治现实主义者会告诉我们,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只是一厢情愿的理想主义。要对这两种观点做出恰当评价,我们有必要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有一基本了解,并检视其理论的说服力及面对的历史限制。这是本章要做的工作,[5]而我尤其会集中探讨康德对国家主权(sovereignty)与永久和平两者关系的理解,因为这是他的理论的关键,亦是目前国际关系讨论中最为显著的问题。[6]我将指出,康德对国家主权的看法,令永久和平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都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只有对他的理论做出基本修正,才有可能在新的历史环境下,逐步寻求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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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23 二 永久和平的三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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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25 首先,我们得了解康德所指的“和平”的真正含义。对他而言,和平不是指一场战争的结束,而是指结束所有的敌对状态,消除一切导致未来战争的可能因素。它既非两国之间的暂时休战协议,亦非由于双方势力均衡而带来的短暂和平。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国与国之间仍然处于备战状态,一旦情势发生转变,战火极可能又会重燃。所以,“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7]因此康德认为在“和平”之前再加上“永久”这一形容词,其实有点多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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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27 康德这种和平观,显然和主导国际政治几百年的政治现实主义(political realism)大相径庭。这种观点认为,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争取国家利益是外交政策的唯一目标,国与国之间纯粹是赤裸裸的权力角力。在外交事务上,没有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共同法律规范彼此的行为。换言之,国家享有绝对的主权,国际社会犹如处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冲突与暴力遂无可避免,和平只是势力均衡时的暂时妥协。任何道德考虑都是不切实际的,甚至会损害本身的利益。现实主义者认为,这种情况难以改变,是因为国际政治在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格局下,国家基于理性的自利考虑,双方难以建立互信。即使各国相信双方合作能为彼此带来更大利益,但由于欠缺共同认可的世界法规范,没有国家敢冒险信赖他国。同样道理,即使各国不愿进行耗费庞大的军备竞赛,但任何一方先停止,均有被对方侵略的危险,所以唯有被迫继续下去。再加上各国宗教信仰及政治制度的不同,更使得建立互信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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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29 面对现实主义的挑战,康德在理论上是不难回应的,因为现实如此不等于理应如此。正因为这种情况令人类长期处于战争边缘,人类才应致力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境况。再者,他的道德哲学并不理解人是完全的自利主义者。人类普遍具有的实践理性能力,令人类能做出自律的道德判断,并懂得尊重他人的自由。既然在一国之内,公民能透过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和平共处,那么这种原则没有理由不能应用到国际社会,从而实现永久和平。可以说,康德的伦理普遍主义理论上必然会导致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的理想。[9]康德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提出可行的建议,解决现实主义提出的困难,即各国如何建立互信,以及如何在国家主权之上,建立具约束力的世界法,确保战争不会出现。毕竟在人类历史上,康德所冀求的和平状态从未出现过。在何种条件及什么制度之下,人类能从历史的泥淖中走出来,是康德的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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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31 读者或会问,到底国际和平在康德的政治理论中扮演什么角色。毕竟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中,这并不是受人关注的问题。大部分哲学家提出他们的理论时,通常以国家或一个封闭自足的社会作为对象,而很少从全球角度出发。[10]康德认为,永久和平绝非可有可无,而是所有独立国家的公共法律秩序得以保证的必要条件。因为在欠缺法律规范的国际社会中,战争威胁恒久存在,所有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各国为求自保,不得不维持庞大的常备军,进行无休止的军备扩充。在这种情况下,无可避免要大量向外举债,国家自主性遂受到债权国控制,后代更要承担沉重的战债。[11]亦因此故,公民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并导致道德堕落和文明倒退。康德充分体会到,世界法的阙如将令各国对外关系变得十分脆弱,即使一时没有战争,这种不稳定状态本身已令战争成为持续的威胁。[12]所以康德认为:“建立一部完美的公民宪法这问题,有赖于国家合法的对外关系。而且缺乏后者,前者也无法解决。”[13]由此可见,国际和平是康德政治理论中关键的一环。没有一个安全的世界秩序,个人的道德实践以及公民社会的法律秩序也无法保证。康德甚至声称,永久和平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目标,只有如此,人类的理性及自由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14]但如何达到永久和平的目标?康德在文中提出了各国走向永久和平的三项正式条款,也即三个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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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33 第一条是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必须是共和制(republican)。一个共和国家必须满足三个基本原则。第一项是自由原则。在尊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公民社会每一成员享有平等的自由。这里的自由虽然是指消极自由(或康德所称的外在自由),即免于外在限制而行动的自由,但背后的理据,却源于他的伦理学中积极自由或道德自律(moral autonomy)的理念。按康德的说法,当人的意志能主动向自身颁布定然律令,并视人为目的而不仅仅是工具的时候,人是自由自律的道德主体。因为这些律则既非由外力强加于个人身上,亦非基于一己幸福及其他动机而接受,而是人的意志依从实践理性的要求,自发地视自己为普遍律则的颁布者。沿着这种思路,规范公民社会普遍自由原则的基础,也必须是公民自愿同意的结果。家长制或独裁政府都违反正义的要求,因为他们剥夺公民的自由,强加某种价值观及制度于公民身上。“作为能够享有权利的生命而言,这种自由权利是属于共同体的每一成员。”[15]每个公民除了遵守根据理性而自愿同意的法律外,没有义务受其他外在法律的强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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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35 共和国家的第二项原则是平等原则。作为共和国的成员,人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没有人可以因为出身、阶级而享有任何特权。这里所说的平等,主要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具有同等的权利,却没有当代自由主义所谈的机会平等的含义。康德并非没有觉察到先天的自然禀赋及后天的社会地位的差异,会导致贫富悬殊及其他方面的不平等。但他却觉得这是应得的,“共和国的每一成员均应有权享有凭着他的天分、努力和运气所能达到的任何程度的地位”。[17]对于这些不平等会否影响公民政治权利的实践,康德并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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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37 共和政体第三项原则是独立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每一个参与投票、决定社会公共法律的公民,必须具有独立意志,在经济上不依赖他人。[18]按照康德的契约论的想法,决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必须是公意(public will)的体现。每一公民根据自律原则为自己立法的同时,也是所有人为所有人立法,因为每一自由平等的立约者都是根据同样的原则进行选择。而选择的结果,是所有参与成员意志统一的表现(unity of the will of all the members)。[19]但统一的先决条件,是参与的公民能作独立判断,意志不受他人左右。在现实社会,并非所有公民都能符合此项要求。因此,康德作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active and passive citizen)的区分,只有前者才能参与投票。[20]积极公民指那些拥有一定物业,和无须靠出卖劳力来维持生计的成年男性,包括地主和商人等。至于消极公民,则包括所有女性、学徒、手工技者以至家庭教师。康德强调,虽然消极公民不能参与立法,但却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前二项自由平等的权利,同时有义务遵守积极公民所达成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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