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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10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1703355309]
1703357211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第七章 康德、永久和平及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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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13 地球上的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已经进入一个共同的社会,并发展到当世界某一角落发生违法的事,便会马上被所有地方感觉到的地步。所以,世界公民法的理念便并非荒诞及过度夸张。相反,它是政治及国际法的不成文法典的一项必要补充,并转化成人类的普遍性法律。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自诩正不断地迈向永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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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15 ——康德,《迈向永久和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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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17 一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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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19 在全球化成为热门议题的今天,重读康德(Immanuel Kant)在1795年写的这段话,便不得不佩服康德的乐观及洞见。康德当时预言,随着历史的发展,一个自由主义国家之间的和平联盟(pacific federation)将会出现,并在各国共同遵守的普遍性世界法的规范之下,世界和平终会到来,而这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终极目标。[2]康德写作此文时,全球只有三个自由主义国家,二百多年后的今天,自由民主政制散布全球,联合国亦已成立六十多年。[3]很多人因此认为,“冷战”结束及苏联解体后,人类未来的历史,再不可能有任何可与自由主义相匹敌的意识形态。[4]换句话说,永久和平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玄想,人类历史正朝着康德所预示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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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21 赞成康德想法的人,是否过度乐观?二十世纪的战火不断,不是正告诉我们,国际政治只是赤裸裸的利益争斗、弱肉强食,国与国之间便仿如活在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之中?政治现实主义者会告诉我们,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只是一厢情愿的理想主义。要对这两种观点做出恰当评价,我们有必要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有一基本了解,并检视其理论的说服力及面对的历史限制。这是本章要做的工作,[5]而我尤其会集中探讨康德对国家主权(sovereignty)与永久和平两者关系的理解,因为这是他的理论的关键,亦是目前国际关系讨论中最为显著的问题。[6]我将指出,康德对国家主权的看法,令永久和平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都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只有对他的理论做出基本修正,才有可能在新的历史环境下,逐步寻求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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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23 二 永久和平的三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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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25 首先,我们得了解康德所指的“和平”的真正含义。对他而言,和平不是指一场战争的结束,而是指结束所有的敌对状态,消除一切导致未来战争的可能因素。它既非两国之间的暂时休战协议,亦非由于双方势力均衡而带来的短暂和平。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国与国之间仍然处于备战状态,一旦情势发生转变,战火极可能又会重燃。所以,“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7]因此康德认为在“和平”之前再加上“永久”这一形容词,其实有点多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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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27 康德这种和平观,显然和主导国际政治几百年的政治现实主义(political realism)大相径庭。这种观点认为,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争取国家利益是外交政策的唯一目标,国与国之间纯粹是赤裸裸的权力角力。在外交事务上,没有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共同法律规范彼此的行为。换言之,国家享有绝对的主权,国际社会犹如处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冲突与暴力遂无可避免,和平只是势力均衡时的暂时妥协。任何道德考虑都是不切实际的,甚至会损害本身的利益。现实主义者认为,这种情况难以改变,是因为国际政治在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格局下,国家基于理性的自利考虑,双方难以建立互信。即使各国相信双方合作能为彼此带来更大利益,但由于欠缺共同认可的世界法规范,没有国家敢冒险信赖他国。同样道理,即使各国不愿进行耗费庞大的军备竞赛,但任何一方先停止,均有被对方侵略的危险,所以唯有被迫继续下去。再加上各国宗教信仰及政治制度的不同,更使得建立互信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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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29 面对现实主义的挑战,康德在理论上是不难回应的,因为现实如此不等于理应如此。正因为这种情况令人类长期处于战争边缘,人类才应致力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境况。再者,他的道德哲学并不理解人是完全的自利主义者。人类普遍具有的实践理性能力,令人类能做出自律的道德判断,并懂得尊重他人的自由。既然在一国之内,公民能透过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和平共处,那么这种原则没有理由不能应用到国际社会,从而实现永久和平。可以说,康德的伦理普遍主义理论上必然会导致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的理想。[9]康德最大的挑战,是如何提出可行的建议,解决现实主义提出的困难,即各国如何建立互信,以及如何在国家主权之上,建立具约束力的世界法,确保战争不会出现。毕竟在人类历史上,康德所冀求的和平状态从未出现过。在何种条件及什么制度之下,人类能从历史的泥淖中走出来,是康德的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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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31 读者或会问,到底国际和平在康德的政治理论中扮演什么角色。毕竟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中,这并不是受人关注的问题。大部分哲学家提出他们的理论时,通常以国家或一个封闭自足的社会作为对象,而很少从全球角度出发。[10]康德认为,永久和平绝非可有可无,而是所有独立国家的公共法律秩序得以保证的必要条件。因为在欠缺法律规范的国际社会中,战争威胁恒久存在,所有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各国为求自保,不得不维持庞大的常备军,进行无休止的军备扩充。在这种情况下,无可避免要大量向外举债,国家自主性遂受到债权国控制,后代更要承担沉重的战债。[11]亦因此故,公民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并导致道德堕落和文明倒退。康德充分体会到,世界法的阙如将令各国对外关系变得十分脆弱,即使一时没有战争,这种不稳定状态本身已令战争成为持续的威胁。[12]所以康德认为:“建立一部完美的公民宪法这问题,有赖于国家合法的对外关系。而且缺乏后者,前者也无法解决。”[13]由此可见,国际和平是康德政治理论中关键的一环。没有一个安全的世界秩序,个人的道德实践以及公民社会的法律秩序也无法保证。康德甚至声称,永久和平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目标,只有如此,人类的理性及自由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14]但如何达到永久和平的目标?康德在文中提出了各国走向永久和平的三项正式条款,也即三个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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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33 第一条是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必须是共和制(republican)。一个共和国家必须满足三个基本原则。第一项是自由原则。在尊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公民社会每一成员享有平等的自由。这里的自由虽然是指消极自由(或康德所称的外在自由),即免于外在限制而行动的自由,但背后的理据,却源于他的伦理学中积极自由或道德自律(moral autonomy)的理念。按康德的说法,当人的意志能主动向自身颁布定然律令,并视人为目的而不仅仅是工具的时候,人是自由自律的道德主体。因为这些律则既非由外力强加于个人身上,亦非基于一己幸福及其他动机而接受,而是人的意志依从实践理性的要求,自发地视自己为普遍律则的颁布者。沿着这种思路,规范公民社会普遍自由原则的基础,也必须是公民自愿同意的结果。家长制或独裁政府都违反正义的要求,因为他们剥夺公民的自由,强加某种价值观及制度于公民身上。“作为能够享有权利的生命而言,这种自由权利是属于共同体的每一成员。”[15]每个公民除了遵守根据理性而自愿同意的法律外,没有义务受其他外在法律的强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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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35 共和国家的第二项原则是平等原则。作为共和国的成员,人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没有人可以因为出身、阶级而享有任何特权。这里所说的平等,主要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具有同等的权利,却没有当代自由主义所谈的机会平等的含义。康德并非没有觉察到先天的自然禀赋及后天的社会地位的差异,会导致贫富悬殊及其他方面的不平等。但他却觉得这是应得的,“共和国的每一成员均应有权享有凭着他的天分、努力和运气所能达到的任何程度的地位”。[17]对于这些不平等会否影响公民政治权利的实践,康德并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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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37 共和政体第三项原则是独立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每一个参与投票、决定社会公共法律的公民,必须具有独立意志,在经济上不依赖他人。[18]按照康德的契约论的想法,决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必须是公意(public will)的体现。每一公民根据自律原则为自己立法的同时,也是所有人为所有人立法,因为每一自由平等的立约者都是根据同样的原则进行选择。而选择的结果,是所有参与成员意志统一的表现(unity of the will of all the members)。[19]但统一的先决条件,是参与的公民能作独立判断,意志不受他人左右。在现实社会,并非所有公民都能符合此项要求。因此,康德作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active and passive citizen)的区分,只有前者才能参与投票。[20]积极公民指那些拥有一定物业,和无须靠出卖劳力来维持生计的成年男性,包括地主和商人等。至于消极公民,则包括所有女性、学徒、手工技者以至家庭教师。康德强调,虽然消极公民不能参与立法,但却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前二项自由平等的权利,同时有义务遵守积极公民所达成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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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39 以现代民主政治的眼光来看,康德这种带有性别及职业歧视的区分自然难以令人接受,而且也和他的伦理学强调的平等尊严的观点不相容。但我们须明白,康德这里所谈的投票权,并非我们今日所说的一人一票的选举政治。他真正关心的,是怎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他的契约论中的立约者。这里所指的原初契约(original contract),并非历史事实,而只是一假设性的(hypothetical)理想状态。契约中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立约者亦已被假定为自由平等的理性自律者,因此最后的结果必能得到全体同意。[21]公共法律的正当性已经先验地由原初契约的理念获得证成,而不用经验或任何他律的幸福原则(principle of happiness)加以证实。[22]可以说,康德的契约论纯是一“理性的观念”(an idea of reason),让我们测试何种正义原则最为合理及最有可能符合公意。[23]正因有此要求,康德才有独立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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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41 简言之,共和国家必须以自由、平等和独立三原则为基础。康德同时强调,共和制异于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而采取行政、立法、司法分开的代议制。[24]康德所说的共和制,和今天的自由民主制没有根本分别。为什么必须所有国家都是共和制,才有可能达到永久和平?康德给出以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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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43 如果决定是否宣战需要公民的同意,很自然地,他们将十分犹豫是否进行这样危险的事。因为这意味着所有战争的惨痛将降临在自己身上,包括须亲上战场、从自己的财富中支付战费、痛苦地恢复战争的蹂躏。……但对于不是共和体制的国家,发动战争实在是世间至为简单之事,因为元首虽拥有国家,却非公民同胞的一员。他的筵席、狩猎以至宫廷游乐节庆等等都不会因为战争而有丝毫损失。[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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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45 由此可见,康德认为由于共和国家需要向所有公民负责,而公民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会容许国家发动战争。而专制政体的合法性却不是基于公民同意,统治者遂可以不理臣民感受,任意掀起战端。表面看来,康德这个经验性解释颇欠说服力。如果公民纯粹由于自利计算而不容许国家发动战争,他们同样可以基于自利而同意侵略他国——当从战争中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付出的时候。例如英国1832年后已是自由立宪国家,但为求拓展世界市场,遂凭着军事上的绝对优势,不断发动殖民战争。其他例子更是不胜枚举。尽管如此,从1816年至今发生的大大小小逾一百场国际战争中,自由国家互相开战的例子真的少之又少。这个现象吸引了很多政治科学和国际关系学者的兴趣,并给予不同解释。[26]可以说,康德的解释或许不够说服力,但永久和平必须以共和国家为前提的说法却相当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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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47 以上所述是实现永久和平的第一个条款。但仅是这一条件还不足够,因为即使一个国家的内部政体是共和制,但在国与国的外交关系上,仍然处于无法律规范的自然状态。因为国家之上,再没有一个更高的法庭裁决彼此的争端。当冲突出现时,每个主权国家只会根据自己的标准作出判断,最后战争自然难免。所以,如果“国家之间缺乏一个共同协议,和平便不可能被建立或得到保障”。[27]这于是带出康德所称的第二项条款:永久和平必须建基于自由国家的和平联盟(pacific federation)之上。这个联盟并非和平条约(peace treaty),因为后者只是暂时结束一场战争,前者却志在消除一切战争,将国际社会从无法律的自然状态中解放出来,寻求以法律而非武力来解决纷争。但康德强调,此联盟并非要求所有国家放弃他们的主权,统一成为一个超级大国,因为“此联盟并不志在获取任何一个国家所享有的权力,而只是想维持及保障一个国家自身以及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28]它不像个体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组成国家那样,赋予国家强制性的立法和司法权,并以此约束公民的自由。它只是一个相当松散的自由加入的组织。康德认为这个构想是可实行及有客观基础的,因为各共和国家为了自身的安全,会互相促使组成这样的组织。幸运的话,如果能有一个强大的民族成为共和国家,它便可以作为中心点,与其他共和国家组成和平联盟,并以同样方式逐步向外扩大,并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和平共处。对于这个和平联盟如何运作及其组织架构,康德没有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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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49 尽管如此,在永久和平的最后一项条款,康德却规定了世界法(cosmopolitan law)的内容,那就是各国对他国的来访者必须表示友好(hospitality),也就是“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去到他国领土而遭到敌视的那种权利”。[29]康德强调,这是一种世界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仁慈施舍,亦非国与国之间签订的特殊条约。[30]这是因为地球上的土地原初并不属于任何人或任何民族,而是人类的共同财产。每一个人都有权访问其他国家,并受到友好对待,虽然访客并不因此便有该国的居留权。与此同时,访客亦应该对探访的国家表示友好态度。因此,康德既谴责海盗的掠夺行为,亦谴责当时欧洲各国的殖民主义。这种权利保障了和平联盟的各国公民能自由往来,并推动思想交流和经济贸易。康德希望随着这种平等的交往,能够加速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全球化,形成世界性的公共论域,那么相距遥远的各国便能维持和平关系,并最终受到共同法律的规范,使人类社会逐渐走向一个世界公民体制。[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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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51 三 国家主权与和平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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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53 由上可见,康德永久和平的蓝图,建基于众多共和国家的和平联盟之上。康德似乎认为,当所有国家分享自由主义的理念,各国便会自自然然组成联盟,互相尊重,永不发动战争。但这显然过于乐观。正如他承认,即使各国变成共和制,但在对外关系上,如果没有共同接受并有效实施的国际及世界法规范,冲突依然难免。如何处理国家主权与和平联盟之间的关系,是永久和平能否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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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55 康德在主权问题上虽然几经摇摆,最后还是肯定了国家主权的绝对优先性。和平联盟是一个相当松散的组织,各国可以自由加入,亦可以自由退出,加盟国无须屈从于任何“公开的法律及强制性的权力之下”。[32]康德在另一处更明言,这个联盟可以随时解体,而并不像美国联邦制般,各州受到宪法的约束,不可以任意脱离联邦。[33]换言之,和平联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它虽然可以扮演法律仲裁者的角色,但其裁决却不能凌驾各国主权之上。既然如此,谁能保证加盟国会自愿遵守世界法?又如何令联盟能永久维持下去?这是康德面对的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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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57 康德并非不知道问题所在,他其实作了妥协,因为和平联盟是各国处于你死我活的战争状态和一个一统各民族的世界国家(world state)之间的折衷。康德在1793年发表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清楚地道明这种两难。一方面,“各国在不断互相征服及吞占的战争中所带来的苦难,令它们即使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最后也会组成一个世界性国家(cosmopolitan constitution)”。[34]但康德随即指出,这样的国家却可能对自由构成更大威胁,因为它要管治的幅员太大,根本难以有效维护公民的自由权利,甚至有可能导致专制主义(despotism),又或最后回到战争状态中。这种危险结果“迫使人们组成一个并非在一个单一统治者之下的世界共同体,而是基于一个共同接受的国际法的合法性联盟(federation)”。[35]尽管如此,这个国际法却不是没有约束力的,它是基于“具强制性的公共法律”(enforceable public laws),加盟各国必须服从,就如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一样。[36]康德指出,期望通过所谓欧洲势力的均衡而带来永久和平,只是一场幻觉。同样地,期望一个各国能自愿加入并自愿遵守的联邦,在理论上或许动听,但在实践上却会被各国政要讥为迂腐、幼稚及学究。[37]因此,只有透过成立一普遍性的联邦国家(a universal federal state),并且赋予其实质的权力去监察各国的违法行为,永久和平才不会只是空谈。由此可见,在康德心目中,这个联邦国家虽然不是一个独裁的世界霸权,但国际法却绝对可以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没有所谓绝对的国家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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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59 但在两年后的《迈向永久和平》中,康德却断然放弃了上述观点。和平联盟对加盟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国家自主受到绝对尊重,对于如何保证各国遵守国际及世界法,康德亦避而不谈。两年前被他称为不切实际及幼稚的建议,现在却全盘接受。为什么康德会做出如此大的立场转变?他说得相当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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