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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61 各国要从完全无法的交战状态中走出来,彼此共存,只有唯一理性之途:犹如个体的人那样,他们必须放弃自己野蛮(无法律)的自由,并接纳强制性的公共法律,从而形成一个不断在增长,最终包括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国际性国家(international state)。但按照现存国际法的概念,这并非各国之所欲,于是他们就(在假设上)拒绝了(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东西。而取代世界共和国(world republic)这一积极观念的(如果还未一切丧失净尽的话),就只能寻求一个持久并逐步扩大的联盟(federation)来作为防止战争的消极替代(negative substitute)了。[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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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63 这段话十分重要,因为它清楚点出了康德在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挣扎,并道出了国家为何应享有绝对主权的原因。康德指出,达致永久和平最理想及最正确的途径,应是建立一个法治的世界共和国,作为世界公民,人人都可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在这样的共和国中,国家主权没有任何地位,因为两者明显有冲突。这样一来,康德之前不接纳世界共和的理由,即担心幅员太大、难以管治并导致专制主义,及各民族之间语言和宗教的差异等,便只是技术性的担忧,而非在价值上不可欲了。[39]技术上是否可行,关乎管治能力的问题。例如交通及通信的进步、经济及文化的全球化、有效的权力均衡制度,都可以减低出现专制的机会,并拉近不同文化的距离。而这些因素,康德在文中全都有所提及。由此可见,康德是个世界主义者,一个以国家为单位的和平联盟只是迫不得已的消极替代。原因很简单,因为康德看不到任何可能,当时的欧洲各国会接受这样的建议,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在尊重国家绝对主权的前提下,提出和平联盟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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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65 对康德身处的时代有些基本了解,或许有助我们明白他的苦衷。康德活在一个列强并立、战争不断、崇尚国家绝对主权的年代。最早对主权观念做出系统论述的,是法国政治哲学家博丹(Jean Bodin,1530—1596)的《共和国六论》。[40]博丹认为,为维持社会安全及秩序,并令国家免于长期对内对外战争的唯一方法,是让国家拥有绝对权力。这权力是独一无二、不受法律限制及无须得到臣民同意的,这便是主权。博丹又区分了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及民主政治三种不同的政制,相应地国家主权便落在一人、少数人及多数人手中。[41]博丹的思想很快在欧洲大行其道,因为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出现,很多国家君主都希望摆脱罗马教廷及神圣罗马帝国的控制,增加支配国家的权力。而1648年欧洲各国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of Westphalia)不仅解决了三十年战争的领土纷争,更正式确定了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国际政治。对内,各国君主拥有绝对的管辖权,臣民要对统治者绝对服从;对外,国家不隶属于任何更高的权力(例如教皇),除非它同意,否则不用接受任何外在法律的约束,各国亦必须尊重他国的主权独立。这个条约对西方影响深远,成为近现代国际法的起点,直到二十世纪,国际政治依然在此威斯特伐利亚系统(Westphalia system)之下运作。[42]而其后的欧洲政治思想,也无不在此主权至上的框架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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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67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康德提出世界共和国的理念,可谓十分革命性。但他意识到,按照当时主权及国际法的观念,各国君主不可能为了永久和平而放弃拥有的绝对权力。他也切实体会到一个大一统国家的管治危机,例如当时的神圣罗马帝国,便是一例。所以,他才提出类似联邦制的和平联盟以作替代。但康德的折衷却使他的理论变得困难重重,及难以保持论证上的前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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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69 康德对国家的看法和韦伯一样,认为是一地区内唯一有权合法使用武力的组织,“除了它本身以外,再没有任何他者可以对它发号施令或加以处置”。[43]但主权的基础,却在人民的同意。类似于霍布斯,康德认为在未组成国家前,人们活在一个“正义的阙如”(a state devoid o★ustice)的自然状态之中,没有任何共同认可的法律制度,一切争端只有靠武力解决。[44]为了彼此的利益着想,人们乃自愿订立一个原初契约(original contract),给予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权力,维护公民的自由。因此,国家主权应受到绝对尊重。如他所说,国家“像树一样有它自己的根茎。然而要像接枝那样把它合并于另一个国家,那就是取消它作为一个道德人格(moral personality)的存在,并将其变成一件商品,这便和原初契约的理念相矛盾。而没有此理念,一国人民的任何权利都变得不可思议”。[45]所以,康德特别强调,达到永久和平的其中两个先决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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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71 (1)凡自身独立的国家,不论大小,均不应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由另一个国家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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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73 (2)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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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75 但康德在这里面对两个困难。他希望用原初契约来证成国家主权,但这只能适用于共和政体。但康德却没有做这种分类,而辩称即使是专制政权,主权也必须受到尊重。[47]这显然和原初契约的想法不一致,既然该政权未得到全体公民同意,便不能以此支持主权的绝对优先性。更大的问题,在于国家作为一道德主体的想法。契约论强调以独立的个体为基本单位,为了安全及互利的目的,才彼此同意组成国家。就此而言,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本身没有内在的道德价值,而只是帮助我们实践个人利益的工具。但一旦视国家为一自足的道德主体,将与契约论的个人主义伦理观发生冲突。例如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有冲突时,孰者有优先性呢?又或者一国公民可不可以透过全民投票,从原来的主权国家分裂出去,又或加入一个更大的联合体呢?近年前苏联及南斯拉夫加盟国的独立属于前者,而欧洲各国加入欧盟则属于后者。透过全民公投去改变一个国家的主权,背后的理念正是以个体为本位的契约论的想法。因此,就康德的内部理论言,国家的位置须视乎公民的意志而定。未经该国同意而强行将其分拆或兼并,固然不能接受。但这同样不意味在组成和平联盟时,立约各国不能在彼此同意下,让渡出一部分原来享有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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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77 面对此种困难,康德在第二条正式条款中提出另一个论证。他指出,在和平联盟未出现之前,各国的关系虽然就像个人在自然状态的情况一样,但两者性质却有根本不同。个体一旦离开自然状态而组成法治社会,便必须在一个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下共同生活。但和平联盟却不能具有这种强制性,“因为作为国家,他们已经存在一个合法的内部政体,因此已超出别人可以根据他们的权利观念,而把他们带到一个更广泛的法律体制的那种强制性”。[48]因此,国家作为一合法的政治实体,在与他国订定契约离开自然状态的时候,便无须放弃原有的国家主权。由此推论,世界共和国固然不可行,和平联盟最多也只能是一个以国家为单位、自愿而没有约束力的联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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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79 康德在这里一方面想用契约论来证成和平联盟的出现,另一方面却又要为国家主权做出辩护。问题是,如果按契约论的思路,个体是立法的基本单位,国家的正当性及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公民的同意,那么个体的法律地位便没理由只能限于主权国家之内,而不可以扩展到具约束力的国际法及世界法。正如哈贝马斯指出,一旦康德坚持法律的基础在于具有平等权利的人为自己立法,那么法律秩序便无可避免地具有个人主义的特征。[49]如果个人才是目的王国(kingdom of ends)中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那么不管人们的语言文化、种族肤色等种种差异,均应享有普遍性的个人权利。可以说,康德对人的理解,必然导致一世界主义的理想,即人人成为自由平等的世界公民。国家或许是现实需要下的历史产物,却没有先验的伦理位置(ethical status)。所以,各国在达成契约的时候,和个体离开自然状态组成国家,不应有本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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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81 再者,契约论的精髓一方面是立约各方的同意,另一方面是契约必须具约束力。一个完全没有约束力的契约,严格来说不是真正的契约。一国之内,约束力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强制性。同样道理,要令世界法得以执行,也必须要有有效的立法及执法的机构。只要加盟各国自愿同意条约的内容,同时转让一部分本来属于它们的权力予和平联盟,便没有损害它们原来享有的自由自主,他们有义务遵守签订的国际法,亦变得顺理成章。所以,如果康德要用契约论来证成和平联盟,便很难既保留国家的绝对主权,同时又能有效贯彻世界法,确保永久和平。正如我上面指出,这是康德在理想与实践两难之间做出的选择。他十分明白这种困难,因此他只能寻求别的途径去保证和平的实现。在下一节,我将会集中讨论这方面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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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83 四 保证永久和平的四个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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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85 黑格尔(G. W. F. Hegel)曾批评康德的永久和平的理想,只能完全倚赖个别主权国的意志,而此却是相当随机性的。[50]这的确点出了问题所在,但却不完全正确,因为康德从其他角度提出了不同论证,支持他的观点。我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分别是:道德论证、历史目的论论证、政治论证,以及全球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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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87 首先是道德论证。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道德责任去追求和平。理由很简单,在战争状态中,我们无法实践自己的权利、完成自己的人生计划,也不可能视自己及别人为目的自身。所以,人们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组成一个法治的共和社会,同时也有义务进入和平联盟。康德声称,这不是一个经验性的论证,而是基于人类理性的先验(a priori)判断。“我们的道德实践理性发出以下不可抗拒的声明:不可再有战争!……即使实现和平的愿望是一个永远不能兑现的奢望,我们朝此方向的努力不懈依然不是自欺欺人,因为这是我们的责任。”[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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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89 但康德也清楚认识到,个人的道德意志终不可能决定人类历史的发展,因为在大部分时候,人们不是依道德律则行事,而是由欲望、自私及好战等支配他们的行为。这便转到他的历史目的论。康德认为,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朝着一个既定目标不断进步,也即逐渐实现人作为一个理性自由存有的本质。而唯有在一个永久和平的法治国际社会中,人类的本性才能得到彻底实现。因此康德宣称,和平联盟的出现及逐步趋向永久和平,根本是“一个大自然隐藏的计划”(a hidden plan of nature)及“天意”(providence)使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52]他又说:“大自然的机械进程,明显地呈现其使得人类产生和谐的目的性计划,虽然此是通过他们的不和以至违反其意志所达成。”[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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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91 康德认为,人类本性中有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unsocial sociability)的倾向,一方面希望聚居而形成社会,另一方面却又有一种脱离社会、孤立自己、渴望依己意而活的倾向。人类文明便在这两种巨大的张力之间辩证地发展、进步,并通过不断的冲突战争,人类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最后促使彼此离开野蛮的自然状态,组成一个正义的共和体制。康德甚至认为,即使是一个充满自私及邪恶的民族,大自然也会用它那无形的手,令共和国家的理想变成事实,因为“大自然无可抗拒地要求权利最终取得优势。尽管诸多不便,人类所忽略做的,最终会按照大自然的意愿而发生”。[54]同样地,透过这种非社会性,令国家之间互相敌对,再加上语言及宗教的差异,将无法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帝国。而经过无数尝试,“随着文化的增长及人们逐渐对原则取得更大的共识,他们会趋向互相了解及和平”,组成一个和平的邦联。[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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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93 康德这种近于历史决定论的论述,固然欠缺说服力,亦为他的理论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康德同时强调,追求和平是人们的实践理性所要求的无可推卸的责任。道德责任当然预设了人的意志自由及选择的不确定性,但这却显然和大自然既定的计划的想法有矛盾。因为无论人们如何选择,大自然自有它的客观规律,将历史导向某一目的。而康德又怎能保证人的意志和大自然的目的最后必然合一?再者,如果战争流血是文明进步的必要条件,那么前人的牺牲岂非后人得享太平的手段?这显然又和他所强调的人人具有同等尊严的想法有冲突。康德的历史哲学并非本章探究的重点,但在他的主权优先、和平联盟欠缺约束力的前提下,诉诸于自然天意,显然对确保永久和平的实现无补于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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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95 另一个是我所称的政治论证。如第二节所述,康德相信共和国家的公民,会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容许国家对外开战。但除此以外,共和国家其他的宪制特点,也会促进和平。共和国家的特点是三权分立,权力互相制衡,从而减低专制的机会,国家元首也不可以随便发动战争。同时,共和国家亦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哲学家(或其他人)可以公开针砭时弊,令统治者听到不同声音,对应否发动战争做出审慎及理性的判断。更重要的,是共和国家对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的要求。康德指出,一个政策正义与否的必要条件,是看它能否公之于众,而并不会遭到其他人反对。这不仅是伦理原则,亦是法律原则。[57]政府施政必须要有极高的透明度,国家的外交政策亦应考虑公民的价值取向。而另一个康德没有特别提及、但我相信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共和国家接受了康德对人的基本理解,也即人应被视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这种对个人权利的重视,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及法国大革命以来民主国家根深蒂固的政治信念。这种普世性的个人平等观,无可避免会影响民主国家的外交政策。例如它要求不可以与其他民主国家开战,因为这会侵犯他国公民同样的权利。而这种价值的一致更大大增强共和国家彼此的互信及亲和性,减低发生战争的机会。而在与非自由国家开战时,也不可以只以谋取一国私利为目标,而需要提出道德上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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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97 康德最后一个论证是所谓全球化论证。康德相信,随着和平联盟的出现、交通及通信的进步,国与国的联系会愈来愈紧密,从而打破语言及文化的隔阂,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公共论坛,任何违反权利及法律的事,都会很快被其他地方的人知道。因此,各国不能为所欲为,而必须尊重国际舆论的压力。更重要的,是经济贸易的频繁往来,令各国在商业上愈来愈互相倚赖,从而使得发动战争对任何一方都不利。“与战争无法共存的商业精神,迟早会支配每一个民族,因为在从属于国家权力的一切势力(手段)当中,金钱也许是最为可靠的势力了。因此国家虽非出于道德的动机,却不得不去促进高尚的和平的理想。”[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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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99 康德相信,通过以上四个论证,即使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和平联盟依然有可能达到永久和平的理想。康德用了最多篇幅去解释他的历史进步论,今天看来,也许最难有说服力。其他三个论点,亦非永久和平的充分及必要条件,历史对每个论证提出了不同的反例。但证诸历史,自由国家之间互不开战的事实却多少说明,当不同因素互为影响的时候,的确可以为和平创造有利条件。只要我们修改康德对国家主权的看法,并容许和平联盟有实质的监察力,当愈来愈多专制国家逐渐转变成自由民主国家的时候,康德的永久和平的理想未必是痴人说梦。而康德的基本理念,依然可以对今日的世界政治有深刻的启迪。下面让我们简略探讨一下他的理论与当前世界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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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301 五 对今日世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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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303 康德写作此文距今已二百多年,自有其面对的历史限制,而要求历史朝着他的构想前进,是不切实际的期望。例如他无法预见后来民族主义兴起后的狂热向外扩张,也难以想象现代全民战争的惨烈。又如哈贝马斯指出,历史的发展往往有其辩证性,好与坏往往是一块银币的两面。例如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固然增加了彼此的依赖,但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出现,却导致了内部的阶级冲突以及向外的帝国主义扩张。[59]但二十世纪国际联盟(1919)及联合国(1945)的成立,却证明了康德的洞见。当然,联合国并非只是共和国家的联盟,它的出现亦未能制止所有战争,但却开始了国际社会寻求以和平方式解决纷争的尝试。正如上文所指出,如果要确保世界和平,我们必须修改康德对国家主权的看法,容许和平联盟对加盟各国有实质性的约束力。而要有效面对今日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亦须走出国家主权至上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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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305 事实上,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已超越了康德的构想。例如《联合国宪章》禁止侵略性战争,并容许安全理事会在有必要时,使用军事行动维持世界和平。1990年的海湾战争便是一例。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亦规定各国有责任保障人民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其后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并设立了监督机制。这些都远远超过了康德对世界法的规定。但这却恰好说明,随着世界各国对人权共识的增加,建基在具约束力的世界法的永久和平,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当然,这并不表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可以随时以武力干涉一国内政。但当一国对外发动侵略以及在国内严重违反基本人权的时候,便再不能以主权至上来作挡箭牌,国际社会亦有理由加以谴责及采取适当行动。联合国在1999年出兵东帝汶,阻止印尼军队的暴行,恐怕连最极端的文化相对主义者也难以质疑。康德的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世界公民观,正逐步在世界政治中得到体现。当然,这不表示联合国目前的情况令人满意。事实上,它正需要更多改革。例如不能由某些大国操控议程;改变目前安全理事会寡头垄断的不民主架构;保证一视同仁对待同类事件;寻求对人权更广泛的共识;甚至成立一世界议会,由各国民选代表组成等等。[60]最重要的,是联合国不能是康德眼中的超级霸权,而是各国能透过民主程序,保证一个和平及正义的世界秩序的有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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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307 从另一方面看,对国家主权的传统想法,亦已完全不能适应今日的世界局势。全球化及世界金融一体化,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国家对经济生产、分配及交易的控制能力愈来愈小,跨国企业的影响力却愈来愈大。近年的全球金融风暴,正说明了这一现象。此外,种种国际性联盟的出现,也令国家的界线变得模糊。例如欧洲联盟及欧元的出现,便拥有很多原属欧洲主权国的权力。而很多全球性议题,例如环境保护和贫穷问题、恐怖主义以及核武扩散等,也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才能解决。以上种种,都不是传统主权理论所能解释及应付的。面对急剧转变的世界,我们需要公平及有效的国际性组织,才能处理种种跨国性议题。这并不意味我们应主张完全放弃国家主权,融入一个更大的世界组织之中。事实上,各国有不同的宗教文化,不同的传统历史,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危机,正是很多值得珍视的传统文化逐渐消失。一个权力集中的世界共和,是既不能也不可欲之事。重要的是,各国必须具有一个全球性的视野,审视国内的发展及国际关系,并在保持国家自主的同时,对一些需要共同面对的议题,寻求平等、民主的全球管治(glob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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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309 历史的发展,总是辩证地进行。在过去的二十世纪,战争对人类文明的摧毁,带来的生灵涂炭以及对人性的折曲,我们已见证不少。永久和平能否到来,仍然言之尚早。但我相信,只有在不断修正及深化康德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上,人类才有机会学会如何和平共处。说到底,没有人知道历史最后的安排。因此,正如康德所说:“永久和平是否真的可能,又或是否被我们自以为是的理论判断所蒙蔽,其实都不再重要!相反,即使机会渺茫,我们仍必须视它像真的会到来般行事,并用尽我们的努力,致力实现永久和平,并建立最适合此一目的的体制。”[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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