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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49 尽管如此,在永久和平的最后一项条款,康德却规定了世界法(cosmopolitan law)的内容,那就是各国对他国的来访者必须表示友好(hospitality),也就是“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去到他国领土而遭到敌视的那种权利”。[29]康德强调,这是一种世界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仁慈施舍,亦非国与国之间签订的特殊条约。[30]这是因为地球上的土地原初并不属于任何人或任何民族,而是人类的共同财产。每一个人都有权访问其他国家,并受到友好对待,虽然访客并不因此便有该国的居留权。与此同时,访客亦应该对探访的国家表示友好态度。因此,康德既谴责海盗的掠夺行为,亦谴责当时欧洲各国的殖民主义。这种权利保障了和平联盟的各国公民能自由往来,并推动思想交流和经济贸易。康德希望随着这种平等的交往,能够加速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全球化,形成世界性的公共论域,那么相距遥远的各国便能维持和平关系,并最终受到共同法律的规范,使人类社会逐渐走向一个世界公民体制。[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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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51 三 国家主权与和平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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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53 由上可见,康德永久和平的蓝图,建基于众多共和国家的和平联盟之上。康德似乎认为,当所有国家分享自由主义的理念,各国便会自自然然组成联盟,互相尊重,永不发动战争。但这显然过于乐观。正如他承认,即使各国变成共和制,但在对外关系上,如果没有共同接受并有效实施的国际及世界法规范,冲突依然难免。如何处理国家主权与和平联盟之间的关系,是永久和平能否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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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55 康德在主权问题上虽然几经摇摆,最后还是肯定了国家主权的绝对优先性。和平联盟是一个相当松散的组织,各国可以自由加入,亦可以自由退出,加盟国无须屈从于任何“公开的法律及强制性的权力之下”。[32]康德在另一处更明言,这个联盟可以随时解体,而并不像美国联邦制般,各州受到宪法的约束,不可以任意脱离联邦。[33]换言之,和平联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它虽然可以扮演法律仲裁者的角色,但其裁决却不能凌驾各国主权之上。既然如此,谁能保证加盟国会自愿遵守世界法?又如何令联盟能永久维持下去?这是康德面对的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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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57 康德并非不知道问题所在,他其实作了妥协,因为和平联盟是各国处于你死我活的战争状态和一个一统各民族的世界国家(world state)之间的折衷。康德在1793年发表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清楚地道明这种两难。一方面,“各国在不断互相征服及吞占的战争中所带来的苦难,令它们即使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最后也会组成一个世界性国家(cosmopolitan constitution)”。[34]但康德随即指出,这样的国家却可能对自由构成更大威胁,因为它要管治的幅员太大,根本难以有效维护公民的自由权利,甚至有可能导致专制主义(despotism),又或最后回到战争状态中。这种危险结果“迫使人们组成一个并非在一个单一统治者之下的世界共同体,而是基于一个共同接受的国际法的合法性联盟(federation)”。[35]尽管如此,这个国际法却不是没有约束力的,它是基于“具强制性的公共法律”(enforceable public laws),加盟各国必须服从,就如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一样。[36]康德指出,期望通过所谓欧洲势力的均衡而带来永久和平,只是一场幻觉。同样地,期望一个各国能自愿加入并自愿遵守的联邦,在理论上或许动听,但在实践上却会被各国政要讥为迂腐、幼稚及学究。[37]因此,只有透过成立一普遍性的联邦国家(a universal federal state),并且赋予其实质的权力去监察各国的违法行为,永久和平才不会只是空谈。由此可见,在康德心目中,这个联邦国家虽然不是一个独裁的世界霸权,但国际法却绝对可以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没有所谓绝对的国家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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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59 但在两年后的《迈向永久和平》中,康德却断然放弃了上述观点。和平联盟对加盟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国家自主受到绝对尊重,对于如何保证各国遵守国际及世界法,康德亦避而不谈。两年前被他称为不切实际及幼稚的建议,现在却全盘接受。为什么康德会做出如此大的立场转变?他说得相当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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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61 各国要从完全无法的交战状态中走出来,彼此共存,只有唯一理性之途:犹如个体的人那样,他们必须放弃自己野蛮(无法律)的自由,并接纳强制性的公共法律,从而形成一个不断在增长,最终包括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国际性国家(international state)。但按照现存国际法的概念,这并非各国之所欲,于是他们就(在假设上)拒绝了(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东西。而取代世界共和国(world republic)这一积极观念的(如果还未一切丧失净尽的话),就只能寻求一个持久并逐步扩大的联盟(federation)来作为防止战争的消极替代(negative substitute)了。[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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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63 这段话十分重要,因为它清楚点出了康德在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挣扎,并道出了国家为何应享有绝对主权的原因。康德指出,达致永久和平最理想及最正确的途径,应是建立一个法治的世界共和国,作为世界公民,人人都可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在这样的共和国中,国家主权没有任何地位,因为两者明显有冲突。这样一来,康德之前不接纳世界共和的理由,即担心幅员太大、难以管治并导致专制主义,及各民族之间语言和宗教的差异等,便只是技术性的担忧,而非在价值上不可欲了。[39]技术上是否可行,关乎管治能力的问题。例如交通及通信的进步、经济及文化的全球化、有效的权力均衡制度,都可以减低出现专制的机会,并拉近不同文化的距离。而这些因素,康德在文中全都有所提及。由此可见,康德是个世界主义者,一个以国家为单位的和平联盟只是迫不得已的消极替代。原因很简单,因为康德看不到任何可能,当时的欧洲各国会接受这样的建议,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在尊重国家绝对主权的前提下,提出和平联盟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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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65 对康德身处的时代有些基本了解,或许有助我们明白他的苦衷。康德活在一个列强并立、战争不断、崇尚国家绝对主权的年代。最早对主权观念做出系统论述的,是法国政治哲学家博丹(Jean Bodin,1530—1596)的《共和国六论》。[40]博丹认为,为维持社会安全及秩序,并令国家免于长期对内对外战争的唯一方法,是让国家拥有绝对权力。这权力是独一无二、不受法律限制及无须得到臣民同意的,这便是主权。博丹又区分了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及民主政治三种不同的政制,相应地国家主权便落在一人、少数人及多数人手中。[41]博丹的思想很快在欧洲大行其道,因为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出现,很多国家君主都希望摆脱罗马教廷及神圣罗马帝国的控制,增加支配国家的权力。而1648年欧洲各国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of Westphalia)不仅解决了三十年战争的领土纷争,更正式确定了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国际政治。对内,各国君主拥有绝对的管辖权,臣民要对统治者绝对服从;对外,国家不隶属于任何更高的权力(例如教皇),除非它同意,否则不用接受任何外在法律的约束,各国亦必须尊重他国的主权独立。这个条约对西方影响深远,成为近现代国际法的起点,直到二十世纪,国际政治依然在此威斯特伐利亚系统(Westphalia system)之下运作。[42]而其后的欧洲政治思想,也无不在此主权至上的框架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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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67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康德提出世界共和国的理念,可谓十分革命性。但他意识到,按照当时主权及国际法的观念,各国君主不可能为了永久和平而放弃拥有的绝对权力。他也切实体会到一个大一统国家的管治危机,例如当时的神圣罗马帝国,便是一例。所以,他才提出类似联邦制的和平联盟以作替代。但康德的折衷却使他的理论变得困难重重,及难以保持论证上的前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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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69 康德对国家的看法和韦伯一样,认为是一地区内唯一有权合法使用武力的组织,“除了它本身以外,再没有任何他者可以对它发号施令或加以处置”。[43]但主权的基础,却在人民的同意。类似于霍布斯,康德认为在未组成国家前,人们活在一个“正义的阙如”(a state devoid o★ustice)的自然状态之中,没有任何共同认可的法律制度,一切争端只有靠武力解决。[44]为了彼此的利益着想,人们乃自愿订立一个原初契约(original contract),给予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权力,维护公民的自由。因此,国家主权应受到绝对尊重。如他所说,国家“像树一样有它自己的根茎。然而要像接枝那样把它合并于另一个国家,那就是取消它作为一个道德人格(moral personality)的存在,并将其变成一件商品,这便和原初契约的理念相矛盾。而没有此理念,一国人民的任何权利都变得不可思议”。[45]所以,康德特别强调,达到永久和平的其中两个先决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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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71 (1)凡自身独立的国家,不论大小,均不应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由另一个国家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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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73 (2)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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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75 但康德在这里面对两个困难。他希望用原初契约来证成国家主权,但这只能适用于共和政体。但康德却没有做这种分类,而辩称即使是专制政权,主权也必须受到尊重。[47]这显然和原初契约的想法不一致,既然该政权未得到全体公民同意,便不能以此支持主权的绝对优先性。更大的问题,在于国家作为一道德主体的想法。契约论强调以独立的个体为基本单位,为了安全及互利的目的,才彼此同意组成国家。就此而言,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本身没有内在的道德价值,而只是帮助我们实践个人利益的工具。但一旦视国家为一自足的道德主体,将与契约论的个人主义伦理观发生冲突。例如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有冲突时,孰者有优先性呢?又或者一国公民可不可以透过全民投票,从原来的主权国家分裂出去,又或加入一个更大的联合体呢?近年前苏联及南斯拉夫加盟国的独立属于前者,而欧洲各国加入欧盟则属于后者。透过全民公投去改变一个国家的主权,背后的理念正是以个体为本位的契约论的想法。因此,就康德的内部理论言,国家的位置须视乎公民的意志而定。未经该国同意而强行将其分拆或兼并,固然不能接受。但这同样不意味在组成和平联盟时,立约各国不能在彼此同意下,让渡出一部分原来享有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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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77 面对此种困难,康德在第二条正式条款中提出另一个论证。他指出,在和平联盟未出现之前,各国的关系虽然就像个人在自然状态的情况一样,但两者性质却有根本不同。个体一旦离开自然状态而组成法治社会,便必须在一个强制性的法律制度下共同生活。但和平联盟却不能具有这种强制性,“因为作为国家,他们已经存在一个合法的内部政体,因此已超出别人可以根据他们的权利观念,而把他们带到一个更广泛的法律体制的那种强制性”。[48]因此,国家作为一合法的政治实体,在与他国订定契约离开自然状态的时候,便无须放弃原有的国家主权。由此推论,世界共和国固然不可行,和平联盟最多也只能是一个以国家为单位、自愿而没有约束力的联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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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79 康德在这里一方面想用契约论来证成和平联盟的出现,另一方面却又要为国家主权做出辩护。问题是,如果按契约论的思路,个体是立法的基本单位,国家的正当性及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公民的同意,那么个体的法律地位便没理由只能限于主权国家之内,而不可以扩展到具约束力的国际法及世界法。正如哈贝马斯指出,一旦康德坚持法律的基础在于具有平等权利的人为自己立法,那么法律秩序便无可避免地具有个人主义的特征。[49]如果个人才是目的王国(kingdom of ends)中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那么不管人们的语言文化、种族肤色等种种差异,均应享有普遍性的个人权利。可以说,康德对人的理解,必然导致一世界主义的理想,即人人成为自由平等的世界公民。国家或许是现实需要下的历史产物,却没有先验的伦理位置(ethical status)。所以,各国在达成契约的时候,和个体离开自然状态组成国家,不应有本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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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81 再者,契约论的精髓一方面是立约各方的同意,另一方面是契约必须具约束力。一个完全没有约束力的契约,严格来说不是真正的契约。一国之内,约束力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强制性。同样道理,要令世界法得以执行,也必须要有有效的立法及执法的机构。只要加盟各国自愿同意条约的内容,同时转让一部分本来属于它们的权力予和平联盟,便没有损害它们原来享有的自由自主,他们有义务遵守签订的国际法,亦变得顺理成章。所以,如果康德要用契约论来证成和平联盟,便很难既保留国家的绝对主权,同时又能有效贯彻世界法,确保永久和平。正如我上面指出,这是康德在理想与实践两难之间做出的选择。他十分明白这种困难,因此他只能寻求别的途径去保证和平的实现。在下一节,我将会集中讨论这方面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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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83 四 保证永久和平的四个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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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85 黑格尔(G. W. F. Hegel)曾批评康德的永久和平的理想,只能完全倚赖个别主权国的意志,而此却是相当随机性的。[50]这的确点出了问题所在,但却不完全正确,因为康德从其他角度提出了不同论证,支持他的观点。我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分别是:道德论证、历史目的论论证、政治论证,以及全球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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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87 首先是道德论证。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道德责任去追求和平。理由很简单,在战争状态中,我们无法实践自己的权利、完成自己的人生计划,也不可能视自己及别人为目的自身。所以,人们有义务离开自然状态,组成一个法治的共和社会,同时也有义务进入和平联盟。康德声称,这不是一个经验性的论证,而是基于人类理性的先验(a priori)判断。“我们的道德实践理性发出以下不可抗拒的声明:不可再有战争!……即使实现和平的愿望是一个永远不能兑现的奢望,我们朝此方向的努力不懈依然不是自欺欺人,因为这是我们的责任。”[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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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89 但康德也清楚认识到,个人的道德意志终不可能决定人类历史的发展,因为在大部分时候,人们不是依道德律则行事,而是由欲望、自私及好战等支配他们的行为。这便转到他的历史目的论。康德认为,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朝着一个既定目标不断进步,也即逐渐实现人作为一个理性自由存有的本质。而唯有在一个永久和平的法治国际社会中,人类的本性才能得到彻底实现。因此康德宣称,和平联盟的出现及逐步趋向永久和平,根本是“一个大自然隐藏的计划”(a hidden plan of nature)及“天意”(providence)使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52]他又说:“大自然的机械进程,明显地呈现其使得人类产生和谐的目的性计划,虽然此是通过他们的不和以至违反其意志所达成。”[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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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91 康德认为,人类本性中有一种“非社会的社会性”(unsocial sociability)的倾向,一方面希望聚居而形成社会,另一方面却又有一种脱离社会、孤立自己、渴望依己意而活的倾向。人类文明便在这两种巨大的张力之间辩证地发展、进步,并通过不断的冲突战争,人类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最后促使彼此离开野蛮的自然状态,组成一个正义的共和体制。康德甚至认为,即使是一个充满自私及邪恶的民族,大自然也会用它那无形的手,令共和国家的理想变成事实,因为“大自然无可抗拒地要求权利最终取得优势。尽管诸多不便,人类所忽略做的,最终会按照大自然的意愿而发生”。[54]同样地,透过这种非社会性,令国家之间互相敌对,再加上语言及宗教的差异,将无法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帝国。而经过无数尝试,“随着文化的增长及人们逐渐对原则取得更大的共识,他们会趋向互相了解及和平”,组成一个和平的邦联。[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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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93 康德这种近于历史决定论的论述,固然欠缺说服力,亦为他的理论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康德同时强调,追求和平是人们的实践理性所要求的无可推卸的责任。道德责任当然预设了人的意志自由及选择的不确定性,但这却显然和大自然既定的计划的想法有矛盾。因为无论人们如何选择,大自然自有它的客观规律,将历史导向某一目的。而康德又怎能保证人的意志和大自然的目的最后必然合一?再者,如果战争流血是文明进步的必要条件,那么前人的牺牲岂非后人得享太平的手段?这显然又和他所强调的人人具有同等尊严的想法有冲突。康德的历史哲学并非本章探究的重点,但在他的主权优先、和平联盟欠缺约束力的前提下,诉诸于自然天意,显然对确保永久和平的实现无补于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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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95 另一个是我所称的政治论证。如第二节所述,康德相信共和国家的公民,会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容许国家对外开战。但除此以外,共和国家其他的宪制特点,也会促进和平。共和国家的特点是三权分立,权力互相制衡,从而减低专制的机会,国家元首也不可以随便发动战争。同时,共和国家亦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哲学家(或其他人)可以公开针砭时弊,令统治者听到不同声音,对应否发动战争做出审慎及理性的判断。更重要的,是共和国家对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的要求。康德指出,一个政策正义与否的必要条件,是看它能否公之于众,而并不会遭到其他人反对。这不仅是伦理原则,亦是法律原则。[57]政府施政必须要有极高的透明度,国家的外交政策亦应考虑公民的价值取向。而另一个康德没有特别提及、但我相信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共和国家接受了康德对人的基本理解,也即人应被视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这种对个人权利的重视,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及法国大革命以来民主国家根深蒂固的政治信念。这种普世性的个人平等观,无可避免会影响民主国家的外交政策。例如它要求不可以与其他民主国家开战,因为这会侵犯他国公民同样的权利。而这种价值的一致更大大增强共和国家彼此的互信及亲和性,减低发生战争的机会。而在与非自由国家开战时,也不可以只以谋取一国私利为目标,而需要提出道德上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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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297 康德最后一个论证是所谓全球化论证。康德相信,随着和平联盟的出现、交通及通信的进步,国与国的联系会愈来愈紧密,从而打破语言及文化的隔阂,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公共论坛,任何违反权利及法律的事,都会很快被其他地方的人知道。因此,各国不能为所欲为,而必须尊重国际舆论的压力。更重要的,是经济贸易的频繁往来,令各国在商业上愈来愈互相倚赖,从而使得发动战争对任何一方都不利。“与战争无法共存的商业精神,迟早会支配每一个民族,因为在从属于国家权力的一切势力(手段)当中,金钱也许是最为可靠的势力了。因此国家虽非出于道德的动机,却不得不去促进高尚的和平的理想。”[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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