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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相信,通过以上四个论证,即使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和平联盟依然有可能达到永久和平的理想。康德用了最多篇幅去解释他的历史进步论,今天看来,也许最难有说服力。其他三个论点,亦非永久和平的充分及必要条件,历史对每个论证提出了不同的反例。但证诸历史,自由国家之间互不开战的事实却多少说明,当不同因素互为影响的时候,的确可以为和平创造有利条件。只要我们修改康德对国家主权的看法,并容许和平联盟有实质的监察力,当愈来愈多专制国家逐渐转变成自由民主国家的时候,康德的永久和平的理想未必是痴人说梦。而康德的基本理念,依然可以对今日的世界政治有深刻的启迪。下面让我们简略探讨一下他的理论与当前世界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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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今日世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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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写作此文距今已二百多年,自有其面对的历史限制,而要求历史朝着他的构想前进,是不切实际的期望。例如他无法预见后来民族主义兴起后的狂热向外扩张,也难以想象现代全民战争的惨烈。又如哈贝马斯指出,历史的发展往往有其辩证性,好与坏往往是一块银币的两面。例如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固然增加了彼此的依赖,但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出现,却导致了内部的阶级冲突以及向外的帝国主义扩张。[59]但二十世纪国际联盟(1919)及联合国(1945)的成立,却证明了康德的洞见。当然,联合国并非只是共和国家的联盟,它的出现亦未能制止所有战争,但却开始了国际社会寻求以和平方式解决纷争的尝试。正如上文所指出,如果要确保世界和平,我们必须修改康德对国家主权的看法,容许和平联盟对加盟各国有实质性的约束力。而要有效面对今日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亦须走出国家主权至上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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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已超越了康德的构想。例如《联合国宪章》禁止侵略性战争,并容许安全理事会在有必要时,使用军事行动维持世界和平。1990年的海湾战争便是一例。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亦规定各国有责任保障人民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其后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并设立了监督机制。这些都远远超过了康德对世界法的规定。但这却恰好说明,随着世界各国对人权共识的增加,建基在具约束力的世界法的永久和平,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当然,这并不表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可以随时以武力干涉一国内政。但当一国对外发动侵略以及在国内严重违反基本人权的时候,便再不能以主权至上来作挡箭牌,国际社会亦有理由加以谴责及采取适当行动。联合国在1999年出兵东帝汶,阻止印尼军队的暴行,恐怕连最极端的文化相对主义者也难以质疑。康德的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世界公民观,正逐步在世界政治中得到体现。当然,这不表示联合国目前的情况令人满意。事实上,它正需要更多改革。例如不能由某些大国操控议程;改变目前安全理事会寡头垄断的不民主架构;保证一视同仁对待同类事件;寻求对人权更广泛的共识;甚至成立一世界议会,由各国民选代表组成等等。[60]最重要的,是联合国不能是康德眼中的超级霸权,而是各国能透过民主程序,保证一个和平及正义的世界秩序的有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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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方面看,对国家主权的传统想法,亦已完全不能适应今日的世界局势。全球化及世界金融一体化,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国家对经济生产、分配及交易的控制能力愈来愈小,跨国企业的影响力却愈来愈大。近年的全球金融风暴,正说明了这一现象。此外,种种国际性联盟的出现,也令国家的界线变得模糊。例如欧洲联盟及欧元的出现,便拥有很多原属欧洲主权国的权力。而很多全球性议题,例如环境保护和贫穷问题、恐怖主义以及核武扩散等,也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才能解决。以上种种,都不是传统主权理论所能解释及应付的。面对急剧转变的世界,我们需要公平及有效的国际性组织,才能处理种种跨国性议题。这并不意味我们应主张完全放弃国家主权,融入一个更大的世界组织之中。事实上,各国有不同的宗教文化,不同的传统历史,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危机,正是很多值得珍视的传统文化逐渐消失。一个权力集中的世界共和,是既不能也不可欲之事。重要的是,各国必须具有一个全球性的视野,审视国内的发展及国际关系,并在保持国家自主的同时,对一些需要共同面对的议题,寻求平等、民主的全球管治(glob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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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发展,总是辩证地进行。在过去的二十世纪,战争对人类文明的摧毁,带来的生灵涂炭以及对人性的折曲,我们已见证不少。永久和平能否到来,仍然言之尚早。但我相信,只有在不断修正及深化康德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上,人类才有机会学会如何和平共处。说到底,没有人知道历史最后的安排。因此,正如康德所说:“永久和平是否真的可能,又或是否被我们自以为是的理论判断所蒙蔽,其实都不再重要!相反,即使机会渺茫,我们仍必须视它像真的会到来般行事,并用尽我们的努力,致力实现永久和平,并建立最适合此一目的的体制。”[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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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mmanuel Kant,“Toward Perpetual Peace
:A Philosophical Sketch”,in Political Writings,ed.Hans Reiss,trans.H.B.Nisbet(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p. 107-108.本章将以此译本为标准,但同时参考Mary J. Gregor的译本:Kant,Practical Philosoph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 317-351.中译本可参考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本章引文多为作者据英译本自译。又,我此处将英译本中的right改译为“法”而不译作“权利”。很多学者已指出,康德原文Recht此处是指拉丁文的ius,译为英文的law较为恰当。例如可见Martha C. Nussbaum,“Kant and Cosmopolitanism”,in Perpetual Peace
:Essays on Kant’s Cosmopolitan Ideal,ed.James Bohman and Matthias Lutz-Bachmann (Cambridge,Mass.: MIT Press,1997),p. 51,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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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德的历史观,可见他的“Idea for a Universal History with a Cosmopolitan Purpose”,in Political Wri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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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三个国家分别为法国共和(1790—1795)、美国及瑞士一些州。相关资料可参考Michael W.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2(1983),p.209。康德并没有用“自由主义”这名称,而称为“共和政体”(republican constitution)。下文将会互用此两名称指涉同一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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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例如见Francis Fukuyama,“☆e End of History? ”,The National Interest(Summer 1989),pp.3-18。福山后来在同一杂志上回顾了这篇十年前引起极大争论的文章,见“Second☆ought
:☆e Last Man in a Bottle”,The National Interest (Summer 1999),pp. 16-33。但得留意,福山的主要理论根据源于黑格尔对“承认”(recognition)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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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章写于2000年,和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没有直接关系。将本文收进书中,主要原因是罗尔斯后期发展的“国际正义论”很受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影响,本文或许可为对这个问题有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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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例如1999年结束的科索沃战争,北约便宣称这是一场“人权高于主权”之战,在国际上引起相当多的讨论。而在近年任何有关全球化及国际和平的讨论中,都无可避免地触及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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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Kant,“Toward Perpetual Peace”,p.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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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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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他的定然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反映了他的普遍主义,而自律的道德主体作为目的王国中的成员的想法,显然包含了世界主义的理想。见他的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collected in Practical Philosoph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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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这并不是说这些理论只适用于某些社会,而是说它们在实践时都预设了边界(border)的概念,虽然厘定边界的标准各有不同。例如自由主义、效益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都是普遍主义,但大部分讨论都是以主权国家为参照系或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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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Kant,“On the Common Saying: ‘☆is May be True in ☆eory,but It Does not Apply in Practice’”,in Political Writings,p.90.下面简称为“☆eory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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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Kant,“☆e Metaphysics of Morals”,in Political Writings,p.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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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Kant,“Idea for a Universal History with a Cosmopolitan Purpose”,p.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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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Ibid.,p.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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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Kant,“☆eory and Practice”,p.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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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Kant,“Toward Perpetual Peace”,p.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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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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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康德这里所谈的投票,也是指在假然契约里的一致同意,而非指共和国的法律都是由一人一票决定。又,这里的独立原则,在《迈向永久和平》中并没提及,但在“☆eory and Practice”及“☆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都有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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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Kant,“☆eory and Practice”,p.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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