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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39 但我的问题是:到底在什么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契约的结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诉诸理性自利者的理性选择作为证成理由?谭安奎基本上没有考虑契约的性质问题,而是直接跳到第二个问题,声称自利者的理性选择是不可或缺的。但这个“不可或缺”是什么意思?谭君在文章中引用了罗尔斯的说法,称合情理性支配着理性,而“‘支配’当然意味着理性的选择受制于合情理性条件的约束”,这即承认了无知之幕所代表的合情理性(即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理念)在论证结构上优先于理性,也就是说道德动机优先于自利动机。既然如此,如果这两种动机发生冲突,同时正义感具有优先性,那么最后得出的正义原则如何能同时体现这两种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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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41 当然,在原初状态中,这种冲突并不存在,因为自利者被无知之幕遮盖了特定身份后,他们的动机虽然出于自利,结果却必然反映一种非个人的普遍性观点。但一如前述,问题并不在于结果,而在于动机,因为动机决定了道德证成的理由。只要立约者一旦离开无知之幕,冲突会马上出现,优先性问题仍然必须处理(也就是罗尔斯所称的稳定性问题)。我必须重申一次:我这里不是说要取消或不考虑人的理性利益。我完全同意,如果没有从个人视角去界定什么是人的基本利益,我们不会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分配正义也无从谈起。但这并不意味正义原则的道德基础,必须诉诸人的理性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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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43 谭安奎可能会马上反驳说,如果不考虑理性自利的观点,即不能满足内格尔所称的双重辩护的要求。而“罗尔斯的契约论设计,恰恰就是把所谓的两次辩护、双重辩护一次性完成了”。[29]这是一个误解,因为谭安奎将内格尔所称的“个人性的观点”和原初状态中的“理性自利的观点”当作同样的概念了。内格尔认为,政治原则的证成,必须考虑两重观点。第一重是从不偏不倚(impartial)的观点看,给予所有人平等的道德考量,并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30]第二重是从个人的观点看,即从个体的特殊处境、特定角色和心理动机去考虑人所应有的权利和责任。最简单的例子,是我们容许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有更多的关爱,而不应要求他们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孩子。内格尔特别强调,这两个观点都是道德的观点,其合理性必须受到具普遍性的论证来确认。[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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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45 用这个框架来看罗尔斯,无知之幕所要体现的,无疑是第一重观点,因为它保证了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立约者,并且只能从无偏颇的观点去思考问题。但无知之幕中立约者的理性计算,在什么意义上,反映了第二重观点?很明显,这绝对不是因为他们被假定为“会从个人性的观点出发去追求自己的利益”,[32]因为内格尔说得很清楚,个人性的观点同样是道德观点,其所产生的差等对待的要求,必须同样出于道德考虑。双重证成不是利他和利己观点的平衡或妥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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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47 如果我们细心观察,无知之幕中真正和第二重观点相关的,是罗尔斯特别强调的承诺的压力(strains of commitment)和稳定性要求,即当立约者在选择原则时,他们必须考虑到在离开无知之幕、回到真实社会后,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足够的正义感去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罗尔斯声称,这个和道德心理学相关的要求,是立约者选择他的原则而不选择效益原则的“主要理据”(main grounds),因为后者可能随时要求个体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基本权利,而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严苛。也就是说,人们缺乏道德动机去服从效益原则——尽管从第一重观点看,它体现了某种无偏无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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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49 的确,这是非常重要的论证,但罗尔斯似乎没意识到,骨子里这是个道德论证:我们没有动机去服从效益原则,不是因为我们实际上欠缺这种能力,而是因为它在道德上不合理。从个人性的观点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计划,都是独立分离的个体,没有人有义务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自己的自由和人生目标。但按罗尔斯的规定,立约者只容许从自利的观点做出理性选择,却不会以道德理由去支持自己的选择。也就是说,根据我的诠释,即使原初状态反映了内格尔所说的个人性观点,那也和理性自利的观点不相干且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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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51 至此,我已回应江绪林和谭安奎对我做出的第一个批评。重申一次我的观点:契约论所强调的“同意”原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没有证成作用,而引入理性选择理论及其相应的自利动机去为正义原则做出辩护,则为罗尔斯的理论带来内部不一致,且模糊和削弱了他的原则背后真正的道德力量。现在让我们转到第二个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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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55 第二个批评,主要是针对我在书中对罗尔斯的契合论(congruence)的讨论,并由此引申出古典目的论和现代多元主义所谓的古今之争。江绪林和谭安奎在这部分用了相当多的篇幅,里面有不少有趣的观点,但就对拙著的批评来说,很可惜从一开始就出现一些误读,结果整个讨论和我在书中的论证,变得有点不太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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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57 首先,江绪林以为我谈的契合论是“康德式的自主伦理与客观善的目的论的契合”,并以此“直接面对和回答了甘阳的挑战”。[34]但我在本书第六章已清楚说明,我要探讨的是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三部分中提出的“正当”与“好”的契合问题,并由此寻找罗尔斯后期理论转变的内在原因。契合论的目的是处理稳定性和正义感的优先性问题,而不是回应任何有关多元主义和虚无主义的争论。事实上,在我回应施特劳斯和甘阳的那一章,我完全没有提过“契合论”和“古典目的论”。我在该章主要的工作,是指出自由主义不可能预设或导致价值虚无主义。也就是说,江绪林似乎误解了契合论的意思,同时将两章要处理的问题混淆在一起,结果令批评对错了焦点。谭安奎虽然明白我所说的契合论要旨是从“正义与理性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出发,要达到相同的结论”,但由于他被江绪林的问题牵着走,同时对契合论的认识有一定偏差,结果讨论也没有真的回应我的核心论证。既然如此,我有必要先将契合论的问题意识说清楚。[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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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59 契合论主要是用来解决罗尔斯所称的稳定性问题,而一套正义原则的稳定性,主要视乎其能否令生活在其中的人产生足够的正义感,并给予正义绝对的优先性。《正义论》的第三部分,就是要处理这个问题。但为什么这是一个问题?这就回到我在第一节提及的初始动机的问题。罗尔斯承认,从个体理性的观点看,每个人都有基本的欲望去追求自己的人生计划,并实现自己的幸福。这个观点界定了什么是我们生命中的“好”(good),并构成评价和指导人的行动的重要动机。与此同时,人作为道德存有,也能从正当的观点(right)去规范我们的行动,并有相应的正义感去服从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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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61 这两个观点同时存在,并有冲突的可能,因为某个行为可能为个人带来很大好处,却不一定符合正义的要求。罗尔斯要问的是:当冲突真的发生时,理性个体仍然有充分的理由,给予正义优先性吗?这样做仍然是理性之举吗?罗尔斯认为,至少在他的正义原则规范下的良序社会,是有这样的可能,因为在某种特定诠释下,从道德观点看是正当的事情,同时从理性的观点看也是好的。当这两种观点交汇在一起时,就会实现他所说的正当与“好”的契合。正如他说:“正义的概念和‘好’的概念系于截然不同的原则,契合问题关乎这两组标准的家族,能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36]要做到这点就必须论证,给予正义感在每个人的理性人生计划中最高序的位置是理性(rational)之举,因为正义感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好”。[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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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63 明乎此,谭安奎的不少批评其实是出于对罗尔斯的误读。例如他认为契合论中的“理性”,“显然已经不再独立于正当的理性,而是被赋予了明显的道德含义。”[38]但谭君似乎没有想到,如果是这样,契合论的整个问题意识就被消解了。谭安奎又说,即使可以想象这样的契合论,结果也是很“薄”的,因为“他们可能在具体的正义观方面形成冲突”。[39]但罗尔斯从一开始就清楚表明他要处理的,只是在他的两条原则规范下的良序社会,合作者是否有足够理由去视正义感为最高价值。罗尔斯从来不是在一般意义上探讨,正义和幸福如何契合的问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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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65 那么,正当与“好”的契合如何可能?罗尔斯的论证大致如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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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67 (1)人的本性(nature)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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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69 (2)我们有理由(及相应的欲望)去表现(express)人的本性,因为只有这样,人才能实现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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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71 (3)要表现人的本性,就要理性主体选择那些最能表现人的自由平等的本性的正义原则,并根据原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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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73 (4)原初状态及无知之幕设计的目的,正是要建构一个充分体现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的契约环境,从而得出相应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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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75 (5)当理性主体由正义感推动而公正行事,并给予正义原则最高序的优先性时,他其实是在实现最高的善(good)。因为只有活出本性,人才能真正活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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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77 (6)因此,公正和幸福是彼此契合的(congruent)。从理性的观点看,做个公正的人,对这个人同时是最好的。因此,“公正行事的欲望和表达我们作为自由道德人的欲望,出来的结果实际上是同一欲望。当一个人有真实的信念和对正义理论的正确理解后,将发觉这两种欲望以相同的方式引导他的行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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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79 我在书中称这个为一个古典目的论式的证成结构,主要是针对罗尔斯所称的以效益主义为代表的现代目的论,即“好”独立于正当而被界定,同时正当被理解为极大化这个独立界定的“好”。[43]为什么呢?我在书中有这样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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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81 它先假定某种对人性的理解,然后认为最正当的原则,是那些最能充分实现和体现人的本性的原则。与此同时,理性主体有最高序的欲望去实现这种人性,因为它界定了人的根本利益。所以,当我们透过公平的程序找到最能体现这种人性观的原则,并由正义感推动我们做一个正义的人的时候,正当和“好”的要求同时得到满足——它们其实是一块银币的两面。异于现代目的论,在这个论证中,“好”和正当是不分离的。我们不是先独立定义什么是“好”,然后找一套正义原则去约束人们对“好”的追求。相反,“活得正当”从一开始即被理解为活得幸福的必要条件,因为人作为人最重要的“好”,是由体现自由和平等的道德原则来界定。[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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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83 这个分析如果成立,那么我们将得出一些很重要的、异于主流诠释的结论。例如罗尔斯声称效益主义属目的论,而他的理论属义务论的观点,就变得不再那么没有争议了,因为在论证结构上,他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也是奠基在某种人性观及其相关的人类善好(human good)和最高目的之上。同样地,桑德尔那个著名的对罗尔斯的论断,即声称罗尔斯的义务论式的自由主义,其道德证成的基础不诉诸于任何善的观点,也就不再成立,因为实现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本身,就是最高的善,而且是支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基础。[45]而在《正义论》的修订版中,罗尔斯也明确表示,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都有实现作为自由人的道德能力的最高序旨趣(interest)。也就是说,这是所有合作者共享的目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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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57885 我对契合论的讨论,主要目的是探究稳定性问题在罗尔斯的理论中的重要性,以及后期他为什么要承认契合论论证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不一致,并因此促使他做出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向。严格来说,我在书中并没有为罗尔斯的契合论做出实质辩护,更没有如江绪林所说,要以契合论来回应施特劳斯学派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而我在论及古典目的论时,已很清楚指出其对照是罗尔斯所称的效益主义式的现代目的论,同时指出“古典”指的是其“证成结构”而非实质内容。[47]我在书中这部分的讨论,并没有触及施特劳斯的古今之争和自然正当理论,也没有提过韦伯和伯林的多元主义。所以,江绪林和谭安奎在这方面的许多论点,我就不再一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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