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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就理论的系统性和复杂程度而言,当代政治哲学恐怕难有出其右者。也正因为此,对于他的理论有种种不同诠释,是正常之事。本文主要目的,是尝试从罗尔斯的基本问题意识出发,考虑他的理论中两个十分重要却又引起许多争议的问题,即他所称的契约论,是否真的起到道德证成的作用,以及他为什么要提出契合论来解决正义感的优先性问题。如果我的论证成立,那么我们对于《正义论》的论证结构就有一个更好的了解,同时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背后的道德基础有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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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绪林:《正义的康德式诠释》,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页135—144;谭安奎:《必要的契约方法和错置的理论战场》,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4期,页145—158。以下分别简称“江文”和“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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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revised edition,1999),p.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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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bid.,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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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Ibid.,p.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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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初始动机”(primary motive)是我的提法。见本书第六章《正义感的优先性与契合论》,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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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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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不称此为“理性视角”,因为这个视角其实有一重道德关怀在后,而不仅仅是工具理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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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罗尔斯因此作了“interests in the self”及“interests of a self”的区分,而这里他强调的是后者,即属于一个人的利益。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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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所以,我们不要将这个初始动机和原初状态中立约者的动机混淆在一起,因为后者被假定为没有任何道德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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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10.不少人以为罗尔斯直到后期才意识到多元主义这一现实,其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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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p.xii-xiii,131.亦可见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expanded version,2005),p. 74。《正义论》初版并没有这个观点,直到修订版中才加进去。正如罗尔斯自己所说,这是最根本的改动。在罗尔斯的理论发展中最早出现这个想法,是1980年发表的“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eory ”,in Samuel Freeman (ed.),Rawls
:Co lected Papers(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 303-358。在该文中,他的说法是“最高序的旨趣”(highest-order interest),但意思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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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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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例如他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就将这种对自由人的理解,收窄为只适用政治领域的一个政治人的观念(political conception of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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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书第四章《自由主义、宽容与虚无主义》对此有过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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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罗尔斯称此为基于互利的正义观(justice as mutual advantage)。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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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谭安奎在一处认为,我在诠释罗尔斯两条原则的证成时,“把自由人和平等活生生地区隔开来”,并认为我没有考虑到“第一条原则不仅是在保障基本自由,而且是在保障平等的基本自由”(谭文,页147)。谭君如对全书旨趣有所了解,当知道这不是我的意思。因为我在书中一开首即表明:“自由人的理念界定了人的道德身份,平等的理念界定了人的道德关系。如何在平等的基础上,确保个体全面发展成为自由人,是自由主义的目标。”而我也明确指出罗尔斯的问题意识是:“如果我们是自由人,处于平等位置,那么通过什么程序,得出怎样的正义原则,并以此规范社会合作,决定人的权利义务和合理的资源分配?”这是全书的基本立论。也就是说,平等从一开始就规限了自由及其他社会基本物品的分配(见本书《自序》)。谭君引用本书第一章《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中第四节的其中一句来支持其判断,但只要将其放在第一章的脉络中,当清楚见到我一早已说明,原初状态的设计正体现了道德平等,并以此约束立约者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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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见本书第四章第五节;亦可见第一章第四节、第二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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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三点我在本书中谈得较少,所以在这里我将作较多说明和论证。但这三点是彼此独立的,例如罗尔斯本人就很可能接受第一及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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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1.最早指出罗尔斯的理论不是契约论的,是德沃金。见Ronald Dworkin,“☆e Original Position”,in Norman Daniels (ed.),Reading Rawls(Stanford,CA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p.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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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p.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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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Ibid.,p.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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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罗尔斯很清楚地说明过这三个视点的不同。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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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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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拿走第二个视点,并不表示要放弃“契约”这个理念,而只是说不必要引入自利动机来进行道德证成的工作。史简伦(☆omas Scanlon)和巴利(Brian Barry)后来就是采取这样的进路。☆omas Scanlon,“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103-129;Brian Barry,Justice as Impartialit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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