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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Michael 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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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p.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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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又见本书第六章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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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附录二 自由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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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多谢曾瑞明和王邦华君对拙著《自由人的平等政治》提出的尖锐评论,教我获益良多。[1]依我理解,这两篇文章有个共同的关心点,即在以文化多元主义及价值主观主义为特征的现代社会,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如何可能。本文将集中讨论此一问题。我会先勾勒出罗尔斯及我的观点,点出我们的异同,然后再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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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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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平等政治”是我用来诠释罗尔斯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左翼的一个名称。它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和平等,它要在平等的自由人之间建立公平互惠的社会合作。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体现的是这个理想,例如第一条原则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第二条原则一方面保障每个人享有公平的平等机会,另一方面则要求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必须对最弱势的群体也最为有利。为了证成这组原则,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然契约论,其主要用意就是要将他对自由和平等的特定理解反映在立约环境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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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言之,自由人体现在主体有理性能力去反思和选择自己的人生观,同时有道德能力去证成和服从合理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发展这两种能力是人的最高序旨趣。[2]基于此,无知之幕不容许立约者知道他们特定的人生观,从而确保他们会选择平等的基本自由作为最高的正义原则。平等体现在每个人有相同的道德地位去决定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受到先天能力及后天环境的差异,而影响每个人的议价能力。基于此,无知之幕会遮去这些差异,确保立约者最后会选择一组具平等主义色彩的分配原则。罗尔斯进一步指出,在一个充分实现他主张的原则的良序社会,理性合作者会发展出有效的正义感,自愿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并在有需要时凌驾其他欲望。这样的社会是个真正稳定的社会。罗尔斯认为,稳定性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合作者接受了康德式的对人的诠释,视人的本性为自由平等的道德理性存有,并有最高序的欲望去表现(express)人的本性,而表现人的本性最理性的方式,则是努力实践能够体现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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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将上述所说,整理为以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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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本性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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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有理由(及相应的欲望)去表现人的本性,因为只有这样,人才能实现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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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表现人的本性,就要理性主体选择那些最能表现人的自由平等的本性的正义原则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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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初状态及无知之幕设计的目的,正是要营造一个充分体现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的契约环境,从而得出相应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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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理性主体由正义感推动而去公正行事,并给予正义原则最高序的优先性时,他同时在实现最高的善(good)。因为只有活出人的本性,人才能真正活得好。在此意义上,公正和幸福是彼此契合的(congruent)。从理性的观点看,做个公正的人,对这个人同时也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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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能够实现这种契合,这样的正义原则及社会就是稳定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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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称此为康德式论证,因为它主要受康德的“自主”(au-tonomy)理念影响。我在自己的书中花了相当篇幅去分析这个论证和稳定性的关系,以及后期罗尔斯为什么放弃了这个论证,并做出重要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曾瑞明和王邦华对罗尔斯和我的批评,也集中在这个论证。他们认为在一个文化及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康德式的契合论不可能成功,也很难为自由人的平等政治找到稳固的证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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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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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表明我的立场。我同样认为罗尔斯的论证有不足之处,但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他忽略了多元主义这个现象。罗尔斯从来没否认现代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宗教观和人生观,他也不会仅仅因为社会上存在不接受他的正义原则的人,因此而承认其理论难以证成。政治哲学关心的,不是人们事实接受什么,而是应该接受什么。道德证成的基础,不可能建立在人们的实际共识之上。[5]和所有其他理论一样,如果罗尔斯认为他的理论是合理和正确的,便不需要因为现实上的多元主义而放弃他的观点。他应该说,除非有好的理由证明他的观点为错,否则那些不认同他的理论的人就是不合理的。因此,真正的问题是:到底什么理由使得契合论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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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合论要解决的,是稳定性问题。具体点说,罗尔斯为自己设定了这样的挑战:从个体理性的(rational)观点看,为什么活在由公平式的正义规范的良序社会的合作者,愿意给予正义感绝对优先性?罗尔斯假定,理性主体都渴望活得好,而活得好就是主体经过慎思理性(deliberative rationality)的计算后,能够有效实现自己选择的理性人生计划。因此对罗尔斯来说,要论证正义感的优先性,就必须论证服从正义本身是理性主体最高序的欲望,即持有不同人生计划的人都有充分理由视正义为最高价值。问题却在于,慎思理性作为工具理性的表现,它并没有能力决定某种欲望的满足是否对所有人都有价值。所以,对于那些并不相信康德式人性观的人,罗尔斯便没有理由批评他们的选择为非理性(irrational)。也就是说,罗尔斯所接受的理性观,无法保证所有人都理性地接受正义感就是他们最高序的福祉。[6]他的康德式的诠释背后的理性观和他主张的慎思理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和不一致,而不是多元主义这一事实本身导致其论证的失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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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修正这个问题,罗尔斯可以有两个选择。一、继续坚持对自由平等的康德式诠释,但放弃对道德稳定性的追求。这样做的好处是,即使社会中不是所有人都接受这种人性观,因而无法达成正当与幸福的契合,因而无法证成正义感的优先性,但至少可避免理论的内部不一致。二、继续坚持稳定性的重要,但放弃康德式诠释,寻求其他进路去证成正义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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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最后选择了第二条路:自由平等的基础,改为诉诸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从而得出一个限于公共领域的政治的正义观念。稳定性则诉诸于“交叠共识”的理念,认为合作者可以从自己不同的整全性人生观出发,基于不同理由而接受正义原则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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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第二条路并不可取,因为政治自由主义到最后并不能真正解决稳定性问题,而且将自由平等的证成诉诸公共文化,不仅欠说服力,且对尚未发展出这种文化的国家来说,就更加不适合。[8]但第一条路也不可取,因为正如我在书中多番指出,道德稳定性不同于社会稳定性,它是道德证成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我也同意曾瑞明及王邦华所说,在多元主义时代,诉诸某种形而上的人性观去证成自由平等,会遇到很大的理论困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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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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