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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增订版) 绪论 从公共生活看全球正义和公民群体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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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群体认同当作一种人际联系形式,而不只是个人心理感情,那么我们看全球化对当今中国群体认同的影响,便主要是看全球化对中国当今公共生活的影响。正如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说,公共生活的特征是,“在那里出现的每一件事都是每一个人能见能闻的”。1在公共生活中,别人必须可以从我的言行中看到我认同什么,看重什么,要求什么,追求什么理想和价值,否则我的言行并没有可以与人分享的意义。我对群体的认同或不认同都是由我在公共生活中的言行所显示出来的。阿伦特把公共生活比喻为一个打满灯光的舞台。公共生活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一个可见的领域,而且是一个焦点关注的领域,发生在那里的事情都会被“昭显在亮处”,成为公共关心的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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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群体的认同之所以重要,之所以成为一个值得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全因为它是发生在公共生活的舞台之上。从全球化对中国公共生活的影响来讨论社会群体认同,就需要避免仅仅从影响源(全球化中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麦当劳文化、文化遗产和旅游工业、西方化或现代化意识形态、世界人权、全球社会运动和公民社会等)来看这一群体认同所受到的刺激或限制。全球化会如何影响一个群体中成员对它认同不是一件简单的从外因到内果的事情,因为这种认同(或者缺乏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群体公共生活本身的三个因素:认同资源、凝聚力和制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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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化中的群体认同和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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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把原本局限于一个群体内的公共生活舞台放大了。群体本身往往成为这个舞台上的行为主体,台下作为见证人的观众也变得非常多元,不再是清一色同一族类的人们。这时候我与之认同的是那个放在世界舞台上,在全球众目睽睽之下的群体,而不是那个处于封闭自大状态中的群体。一个人看待展现在世界舞台上的我类群体,自然会与平时不同。他甚至会发现,许多原本关起门来叫好的东西,原来放不上世界舞台,硬放上去,他不但不觉得体面骄傲,反而觉得丢脸羞耻。这时候,直接影响他群体认同的就不只是全球化,而且更是他自己群体的认同资源。他必须问自己:“在我的群体中,有哪些是可以认同的?有哪些是值得认同的?”而从根本上说,这个群体就是国家公民群体,因为正如政治学者尚塔尔·墨菲(Chantal Mouffe)所说,公民身份认同不仅仅是许多身份认同中的一种,而且是所有身份认同中高于其他种类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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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生活中,群体认同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和具体性,人们对具体对象的认同也不是要么认同,要么不认同,而是有程度的差别。雷诺兹(John Reynolds)曾标示出人们对不同“政治象征”有不同程度认同的“检测指数”,如“热烈”和“冷淡”。不同的政治象征包括“当今政府”、“宪法”、“民族国家”、“国旗”。他的研究结果显示,同一个人,对不同的政治象征的认同程度都是不相同的。例如,他认同“宪法”要比认同“国家”热烈;或者,他认同“国旗”不如认同“国家”那么热烈,而对认同“当今政府”则相当冷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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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兹的这一分析方法同样适用于“文化象征”。我们可以区分出许多传统的文化象征来,如文学、艺术、音乐、舞蹈、风俗、服饰、礼节、历史人物或事件、社会政治价值观和制度等。不难想象,每个认同国家的人对这些因素的认同程度并不相同。又例如,我们还可以区分出许多与“国家”有关的象征,如版图疆域、社会政治制度、政府、历史建筑、国旗、语言、文学传统、文化等。同样,每一个“爱国”的人对这些不同的国家象征的认同程度也不相同。从这些不同象征因素的错综复杂关系就不难看出,认同离不开具体的认同对象,这些对象不仅需要有本土特点,而且还需要有超群体的普遍价值。群体认同越是具有普遍价值内容,就越能在世界舞台上受到重视和赞美,这种认同也就越光荣,越令人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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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群体认同来说,还有比文化符号认同资源更深一层的公共生活因素,那就是公共生活本身的凝聚力和亲和力(信任、宽容、同情、荣誉等)。公共生活是否具有亲和力,体现在普通人日常生活的公共行为和言论之中,也体现在他们相互对待和相处的方式之中。现代世界是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世界。5在这个世界中,人们面对前所未有的群体涣散危机,“现代世界最严重、最痛苦的见证……就是见证群体的瓦解和脱节”。6现代人需要有群体感,但那既不是回到传统群体,也不是寻求乌托邦群体,而是在现代共同生活中创建一种新的公共群体感。7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曾说过,名义上的“资格”不等于法律保障的权利,这就如同“饥饿不等于面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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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心理上的认同要求并不等于公共生活中认同的事实。群体认同是一种有条件的公共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公共生活必须能为认同提供它所需要的实际资源,也就是那些具有日常生活意义的、可以认同并值得认同的东西。除非群体认同体现为公众行为,它并没有实质的公共生活意义。就公众行为而言,认同是一种有亲和力和凝聚力的公共生活方式,不只是一种“心理”感觉。人们在公共生活中互相说谎欺骗,互相提防戒备,彼此无信用,不信任,对公共事务冷淡麻木,对他人遭遇漠不关心,幸灾乐祸,待人处事以邻为壑,急功近利,这样的群体中不具备有实质意义的群体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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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认同资源和群体凝聚力,认同的第三层公共生活意义就是“公开性”,公开性才是真正的公共性。公开才能让每一个人通过参与来积极认同群体。从实质上说,公共生活的“可见可闻”不只是指可见,而更是指公开。不同领域中都有一些事情虽然在做,但却不能光明正大、理直气壮地去做,这些都是“可见”(大家都知道),但却是不能公开的,必须用谎言去遮掩。阿伦特所说的那种“可见可闻”指的是可见必须公开。这种公开,它的目的是让一切有意愿、有能力的人都来参与公共生活,都来关心,都来批评,对公共生活发挥有效的影响。这种参与当然要遵守共同认可的程序规定和伦理规范,包括尊重其他参与者的权利,遵守公共话语的理性规则,等等。用暴力、武力或胁迫力禁止别人参与,以封锁信息或独霸公共论坛,这些都是破坏公开的反公共性作为。这个层面上的公共性是政治的公共性,因为它需要通过保证每个愿意进入公正领域者的基本政治自由和权利才能实现。政治的公共性离不开民主和制度的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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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生活与民主公共性关系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谁是公共生活的主体?公共生活的主体不是以自然状态存在于社会中的“民众”、“人民”或者“老百姓”,也不是由现有社会权力等级结构所决定的“群众”(相对于在他们之上的“领导”而言)或“大众”(相对于比他们优越的“精英”而言)。公共生活的主体是“公众”(the public)。公众是在关心、讨论共同问题,参与共同事务中产生的。每一个人不可能关心和参与所有的社会问题,每一个社会问题也不可能吸引所有的人来关心和参与。因此,公众必然是多元的群体存在,必然由复数的小公众(publics)构成,必然体现这些小公众的不断互动。这也就是公民社会的公众。正如让·科恩(Jean Cohen)所说,公众的这种结构性的多元和互动使得我们可以用“参与和公开性”(publicity)去定义社会生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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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和现代公民社会的联系除了体现在“参与”和“公开性”上,还体现在公众的成员是“个人”这一点上。强调“个人”和强调“个人主义”不是一回事。公众社会注重的是“个人”而非“个人主义”。个人理念强调人的个别性,强调个别经验的价值和个别生存的尊严,但反对把人当作孤立的原子。人的个别性体现为他的独立主体性和他对集体贡献的个别性。公众社会共同拥有的基本理念以自由与平等为最重要。自由不是没有约束的我行我素,自由指的是一种在行动中个人和群体同步的自我实现能力。平等不是指千人一面、人人相同。平等指的是承认个别性,人人平等是因为任何人都不能由他者所代替。公众生活方式还形成于社会不同群体的相互渗透和共同利益。公众社会是许多共同体的共同体。一个社会中不同群体拥有和相互渗透的共同利益越多,这个社会就越具凝聚力和亲和力,也越能相互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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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生活和公众的特征去讨论全球化对群体认同的影响,就需要特别注意具体的全球化影响是否有利于群体成员的参与,是否有利于维护个人的自由、独立和主动个体性,是否有助于增强群体的公开性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否有助于形成和维护群体凝聚力和亲和力。全球化影响包含多种因素,对群体认同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全球化中的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在民族国家不能发挥管理和调节作用的情况下,会加剧贫富差距和人与人的等级差别,这就会起到破坏群体认同的作用。又例如,全球化中的普遍人权价值因明确强调所有人之间的平等和自由,所以总是会对群体认同有所帮助。以上这些都是从比较直接的影响来说的,有的影响会间接一些,也相对复杂一些。如全球化中的文化交流和交融便是一个例子。我们生活在一种文化中,时间长了,自然而然就觉得它是“我”的文化,因拥有它而认同它。但是,当这一文化被展现到世界观众的面前时,我开始用“见证人”而不是“拥有者”的眼光来看待它。我必须学会与我习以为常的群体保持距离,而用自由、独立个体的眼光来注视和判断我的群体存在及价值。当我用这种“见证人”眼光去仔细看我熟悉的生活世界时,我发现许多具有“国家特色”的东西原来不值得我认同。我开始明白,认同是值得认同,不是不得不认同。我于是有了积极参与营造新认同的意愿。因此,全球化看上去是破坏了我的认同,其实它是在帮助我实现另一种不同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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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群体认同因此往往会包含着对群体现状的批评和对它现有价值的质疑。批评和质疑群体是每个群体成员的文化权利。这是一种必须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来保障的权利。全球化中的普遍人权有助于加强和提升这样的权利。不仅如此,人权本身正在成为群体认同的内容对象。一个民族国家之所以值得认同,首先是因为它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符合人权的标准,能够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国家合法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根本所在。我把国家权力合法和社会正义当作一个与当今国家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出来,通过这种公共性本身的道德内涵来思考全球化进程中的民族群体认同。这种认同与传统的民族主义的群体认同有三个主要方面的不同。第一,它坚持作为道德普世主义的全球正义;第二,它实践以公民平等和自由为基本原则的宪法爱国主义;第三,它的目的是正派的社会,即具有伦理秩序意义的公民社会。由于这三个方面都与现代群体的基本成员身份“公民”相关,我们可以把这种认同称作“公民群体认同”。这三个方面与公民群体公共生活的关系可以归结为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社会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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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世主义和全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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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注自己群体中,或者世界群体中的政治、文化、经济等问题,对它们作出判断,提供建议,不仅需要有一些知识,还需要有道德立场。人们通常把这种道德立场称作正义感。正义感不是个人的好恶或义愤,它必须申诸群体共有的正义认识,也就是社会正义。在全球化的时代,随着社会意识由疆域性的民族国家扩大到超疆域的全球人类群体,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的关系也就越来越密切,越来越无法分离。全球正义正在成为一个日益受到重视的道德视野,无论是对全球问题,或者是对国内社会、政治问题,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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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德普世主义,全球正义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坚持道德意义上无一个人例外的人人自由、平等和尊严。这一道德信念的价值并不因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人的种种不自由、不平等和无尊严而稍减。道德普世主义的价值建构并非是从事实推出原则,从实有推出应有,而是运用人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道德普世主义的来源是哲学(哲学人类学、自然法、自然权利),它在当今世界的集中体现就是世界普遍人权。由于它的普世性,它的关注点落实在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人身上,而不是家庭、部落、宗教群体、种族或民族这样的集体身上。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都是一个普世道义秩序的成员和维护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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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普世主义和法律普世主义是不同的。后者也强调个人和每个人不能被剥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但它把这些都放在政治秩序,而不只是道德秩序之中。法律普世主义把每个人设想为同一个普世共和国中享有同样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公民。这个理想虽然很诱人,但并不现实。而且,普世共和国会有赖于一个权力空前集中的世界政府,现有民族国家共和国的一切腐败都可能发生在这个世界共和国中。如果发生了,再无其他力量可以制衡它的专制,那将是一场全球灾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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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普世主义的基础不是政治理想,而是道德理想,它强调的是道德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和权力关系。道德普世主义坚持,每个人都是他人道德关注的最终对象,不是手段。这是人与人相互尊重的基础。每个人的行为,每个制度都因涉及具体的他人而必须有所节制。道德普世主义具有相当的弹性。它能支持许多不同形式的现实人际关系,如宗教、文化、种族群体、民族国家,也能支持这些群体之间的相互尊重。它也允许从不同角度来解释为什么要把个人当作最终道德关注对象。例如,自由主义可以从个人主观选择自由的角度来强调每个人追求他心目中的幸福的权利;而社会民主主义则可以从同等满足每个人基本需要的角度来强调发挥个人的能力,为个人提供公正机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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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德普世主义的全球正义特别关心的是制度责任。这使得它和人权的关系特别密切。从根本上说,人权要保护的是公民不受制度性国家权力的侵犯,人权要保障的是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制度性社会正义。强调制度责任不是要帮助逃脱个人责任,而是要强调,涉及正义问题的个人责任是从个人行为的制度背景和制度原因来看的。例如,一个工厂主雇用童工,剥削其他工人,把他们当奴隶来役使。他自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但这责任不一定涉及社会正义或全球正义问题。这是因为这种行为并不一定有制度的背景或原因。相反,如果这个工厂主做坏事,主要是因为制度给了他做坏事的权力,如果是国家制度或全球经济制度使得这个工厂主可以为所欲为,得以名正言顺地压制工人自我保护和抗争的权利(如组织工会、罢工抗议等),那么这个工厂主的行为便具有了非正义的性质,成为一种制度性的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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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个人行为责任和制度责任,也就是区别一般违法行为和侵犯人权的行为。个人行为责任和制度责任的区别对那些既非直接加害者,又非直接受害者的第三者来说特别重要。以行为责任来看,第三者并不对被奴役者负有直接责任。他只要自己不雇童工、不欺压工人(尽消极义务)就行,至于保护或解放那些被奴役的人(尽积极责任),他可以选择这么做,也可以选择不这么做。他并没有非这么做不可的责任。这就如同当今国际秩序并不要求一国冒干涉内政之嫌去批评另一国的恶劣人权记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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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责任的人权观来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时候的第三者就没有那么容易洗脱自己与奴役制度的干系:“一个制度允许和实行蓄奴,这制度中那些有头有脸的参与者如果不尽其所能力求改革,即使他们自己不奴役,也是和奴役者同流合污,没有尽到不蓄奴的消极义务”。12以制度责任强调第三者的责任,不是要求他直接到坏资本家的工厂中去解放那里的工人,而是要求他在社会群体中参与改变现有的制度,以防止或阻止欺压工人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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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拒绝做第三者,才能真正关心社会正义问题。如果真正关心社会正义,就必须拒绝做第三者。把关注的焦点从个人行为责任转向制度责任,它的全球正义意义在于,加害人和被害人行为关系再不只是存在于国家与国家,尤其是强国和弱国,第一世界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而是涉及了许多自以为与这一关系无关的第三者们。那些强国中的人们要问一问自己,现有的这种加剧贫富悬殊的全球经济体制,我自己的国家参与主导了它的形成,我能为改变这样的制度做些什么?那些弱国中的人们也要问一问自己,这个全球体制就真的全因为弱国受强国的支配,完全与我自己国家的制度容忍、接受或甚至利用这一体系以增进某一些人的利益无关?在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也就在用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在看问题了,已经是在努力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群体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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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许多与当今社会问题有关的伤害,如贫富悬殊、教育、医疗、就业、健保机会或待遇的不公、金权勾结、官官相护、欺压百姓,人们对它们的愤恨和谴责往往局限在个人行为责任的范围之内,要么责怪直接行为加害人(贪官、奸商、唯利是图的医院和学校等),要么就是责怪受害者本人(缺乏竞争力、不适应市场变化、懒惰、不上进等)。从制度责任看问题,情况就不同了。有这么多的贪官、奸商、学校、医院如此畅行无阻地“产业化”,这么多既不懒惰也不懈怠的人失去了工作,得不到充分的福利保障,难道我们的政治、社会制度真的没有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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