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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泽在批评美国医疗领域中的非正义时,并不是以某种永恒的、抽象的正义原则为标准(如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而是诉诸于美国的本土价值传统和美国社会现已具有的正义共识。例如,在美国社会中,人体器官是不准买卖的,当一个人得了重病绝症而又无钱求医时,往往会激起很大的社会同情,这些都说明美国社会群体在健康是人的基本“需要”(即医疗领域中的特殊“物品”)而不是一种商品这一点上是有共识的。这种情况也普遍存在于许多别的社会领域中。例如,人们把“娼妓”、“贿赂”、“买卖圣职”等当作很坏的词眼,这是因为他们在“家庭”、“公职”和“宗教”领域中的正义共识反对这些领域受金钱主宰。金钱主宰使得那些本不该由金钱收买的特殊领域物品(“性关系”、“权力”和“神恩”)往往变成了商品。沃尔泽说:“一切分配,是正义还是不正义,都是视(特殊领域)物品的社会意义而言的。”20一个社会群体对于具体领域中分配物品性质所达成的共识(是否可以买卖,是否可以随意为权力所霸占,是否准许通过裙带关系获得,等等)决定了这个群体关于以什么原则分配这物品的共识,这种原则共识代表着这个群体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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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样的群体,就有什么样的共识。或者说,有什么样的共识,也就有什么样的群体。从国家制度来看是如此。人们常说,专制之下,人文和科技皆为娼优,指的就是政治权力对其他社会领域的侵犯、暴力和宰制。从社会群体关系来看也是如此。如果一个群体的广大成员对弱势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麻木不仁、漠不关心,只讲一些人花天酒地、肆意挥霍的权利,却无视另一些人免遭困苦的权利;如果一个群体总是特别奖励一些“才能”(拍马奉迎、谎言假话),而冷落另一些才能(独立思想、理性批判),那么他们就是在用一种现行的正义观(沃尔泽并不否认这也是一种正义观)向世界宣告他们是怎样一个群体。这可能是一个很有本土或民族特色的群体,但却未必是一个受其他群体尊敬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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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群体,它的成员之间互相做些什么和互相不做些什么,远比他们空洞的理想口号更能说明这个群体的现状。正如沃尔泽所说,正义涉及的乃是“在实在的群体中,公民们应当彼此做些什么”。21如果群体成员真的互相关爱,真诚和诚信,尊重和自由交流,那么他们就会避免互相伤害、欺骗、欺压、告密和尔虞我诈。这些行为固然与个人道德有关,但从根本上说,它们还决定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秩序,因此也更与“正义”有关。社会领域会因为受外力宰制而蜕化为滋生不道德行为的场所。例如,商品市场领域中的许多不道德行为其实都是政治权力与商业利益集团勾结的结果,政治权力的宰制破坏了商品市场的公平自由买卖的正义原则,使之沦变为一个权贵利益场所,它的“正义”原则实际上已经不再是一般商品经济领域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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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张社会正义可以从识别现实社会中各种因外力宰制而恶性变质的领域开始。正如商品经济领域可以蜕变为权贵利益场所一样,公职领域可以蜕变为“官场”,司法领域可以蜕变为“衙门”,教育领域可以蜕变为“学店”,新闻领域可以蜕变为“造假故事”,公共舆论领域可以蜕变为“一言堂”或者“假话秀场”,等等。在这些恶性变质的领域中存在的是制度问题,而不只是道德问题。恶性变质的领域能使大部分人变成不道德的个体。个人道德固然有助于实现好社会,但是好社会的实现却并不需要等到人人都先成为道德者之后。社会之善不一定是全体社会成员之善的总和。以重在制度的正义来期待和要求一个社会,也就是相信,好的制度可以改变缺乏道德的个体。即使在一个未必人人都是道德君子的社会中,也可以建立自由、理性和公正的秩序,这种秩序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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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增订版) 第六章 分配正义和群体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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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前期开始,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在这一过程中权金勾结、贫富悬殊和制度性腐败的日益加剧,社会正义越来越成为思想界的关注点,其中,讨论的一个重点便是分配正义。在讨论中,人们对一些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如“结果的公平”、“机会的平等”和“资源的公平”、“满足需要的公平”、“凭能力致富的公平”等,表现出很大的兴趣,也产生了各种争论。1这一讨论大大增加了人们对分配正义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的了解。在对正义问题极为陌生的中国,这个贡献是不容轻视的。但是,这一讨论依据的基本上是颇为局限的两极三元的分析模式。两极指的是理想“正义”和现实“非正义”间的对立。三元指的是“个人”、“政府”和“金钱”,个人是竞争者和接受分配者,政府是再分配者,而金钱则是再分配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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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极的正义和非正义对立往往低估了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常识正义”,即实际存在于群体中的正义观。然而,群体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却正是“常识正义”,而不一定是理想正义。理想正义和常识正义都是否定性的,提倡正义都是为了消除非正义,但它们对什么是非正义的认同却往往并不相同。例如,高等教育中所谓公平考试的“量才录取”,常识将它视为正义,因为它否定了凭金钱、阶级、家庭关系入学的非正义。但是,理想正义则仍可能视其为缺乏正义。这是因为中等教育为所有考生提供的育才机会并不相等,所以高考的竞争起点就已经先不平等。常识正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正义和非正义的冲突往往是在常识正义和非正义间展开,而不是在理想正义与非正义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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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模式把分配问题几乎完全限制于金钱和物质,因而忽略了分配正义的一些其他内容,如“赏罚”、“荣誉”、“天赋”、“才干”、“需要”等。三元模式的出发点往往是一些普遍经济原则,很难具体处理当今中国面临的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滥用公职权力,司法非正义,新闻失实,人际关系淡漠和缺乏同情心,普通人家的医疗和教育负担,民工在城市遭受的社会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等等)。将这类问题统统归结或还原为经济问题,不利于我们认识分配正义对群体多方面的影响。讨论分配正义不只是原封不动地在现有的群体中对非正义的分配作再分配,而是要通过对群体共同生活方式、理念和价值的批判来形成具有多方面分配正义的新群体环境。基于这个情况,我想先介绍沃尔泽社群主义的多元正义观,然后以此对中国现有的分配正义作一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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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群体生活的社会区分和诸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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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生活领域越来越分明的区分。韦伯的现代社会理论所形成的普遍共识是:“领域的区分不仅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而且也是现代道德发生剧烈变化的主要原因。”2经过区分的宗教、经济、政治、科学和文艺领域,它们各自发展出相对独立的价值观,如信仰、利润、权力、客观知识、美和创新等。沃尔泽多元正义论所依据的现代社会领域区分和韦伯的现代化理论是一致的。可是,沃尔泽强调的不是社会发展的自动趋向,而是自由主义政治意识形态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他所观察到的领域区别也比一般现代化理论的更为具体,更为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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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泽认为,自由主义对现代社会的贡献不在于造就原子型“个人”,而在于它提供了“绘制(现代)社会和政治世界的地图”的工具。沃尔泽强调,前自由主义时代的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尽管它也展现出不同的方面,如宗教、政治、经济、家庭等,但这些都交织为浑然一体的世界。因此,“教会和国家、教会国家和大学、公民社会和政治团体、王朝和政府、公职和财产、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家庭和店铺等,它们都见怪不怪地合二为一,不可分离”。3自由主义者是那些提倡和实行“区分的艺术”的人,他们在原先浑然不分的社会中划出不同领域间的界限,逐渐绘制出我们至今仍在沿用的“社会政治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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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地图上最重要的区分就在教会和国家之间,这一区分造就了一个“宗教领域(公共和私人礼拜、聚会和良心),在这个领域前政客和官僚必须止步”。4在宗教领域中,信徒享有不受外力强迫的自由。一个人的灵魂得救或不得救,或者根本不在乎是否得救,都是他自己的事情。这就是信仰和良心的自由。同样,教会国家(或国家教会)和大学的区分造就了学术自由,教授在教育领域中就像信徒在宗教领域中那样拥有他自己的自由。在中世纪,大学和教会(或教会国家)浑为一体,大学里的学生和教授是特权群体,享有僧侣的身份,不受世俗惩戒的约束。正因为大学和教会(或教会国家)没有区分,学者们也就不得享受异端思想的自由。现代大学成为知识领域的一部分,学生和教授失去了僧侣的特殊身份,却获得了领域中的绝对自由(至少在理论上可以这么说)。无论是在私底下还是在公开场合,学生和教授都可以自由地批评或质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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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和政治团体的区分造就了经济竞争、自由企业以及商品、劳动力和资本市场的领域。以商品市场为例,“商品的买者和卖者都有自由讨价还价,以任何价格买卖任何物品。国家官员不得加以干涉”。在这个领域中“不存在什么正义的价格,至少没有谁可以去强制规定什么是正义价格。同样,谁也不能禁止奢侈浪费或高利剥削,谁也不能强行规定物品必须品质优良或使用安全,谁也不能制定最低工资规定,等等”。5只要卖家不弄虚作假,不胁迫或引诱买家成交,以任何价格出售任何劣等商品,皆不违反自由买卖原则。“消费者协会”也不得规定商品的合理价格或必须达到怎样的质量,它只能为买家提供信息,帮助买家自己作出买或不买的决定。顾客一切都得自己当心,自己负责,这体现的是“自由必有风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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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家庭和国家的区分废止了王朝政府。政治权力不再是世代相袭的特权。以前,只有皇帝的儿子才能当皇帝,今天,任何人都可以当国家主席或总理(至少在理论上如此)。由于政治社会地位与祖传的身份、地位和财产之间有了界限,于是就产生了“公职”这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人具有同等的竞争职位和发展专长的自由。个人的命运从传统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变成了一条可以选择、可以争取的成功之路(至少也是在理论上如此)。对一般人来说,国事和家事的区分还造成了个人和家庭领域的自由(它往往被过分狭隘地只当作是性自由)。个人领域颇为宽广,只要不强奸、不放火、不杀人,一个人有自由在家里会任何朋友、读任何书,以任何方式谈政治、骂总统,或者教育子女,等等。没有这种自由,人们就是待在家里,也会胆战心惊,生怕随时被人告发(就像文化大革命时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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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的艺术”不仅造就了自由,而且也造就了平等。宗教自由消除了政治和神职官员的强制性权力,这既形成了由世俗信众主导的自由教会,也使人人能平等地为自己的灵魂负责。学术领域中任何人都必须以理服人,不得以暴力强制他人。学术自由造就了“学问”、“知识”或“真理”面前的人人平等。公职服务领域的自由同时确立了应以才德和能力,而非部属、门庭、裙带关系加入竞争的平等原则。私人或家庭生活的自由使得国家不得干涉任何人的私生活,而不只是权贵者的私生活,这就是人人私生活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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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代社会生活领域的区分,自由和平等方能在每个领域中同步发展。因此,沃尔泽强调:“事实上,自由和平等是一个意思,我们可以说,(经过区分的)现代社会既享有自由也享有平等,但条件必须是任何领域中的优势不能转化为另一个领域中的优势。”也就是说,“要讲区分就得坚守区分,政治权力不得左右教会,宗教不能牵制国家,以此类推”。6每个现代社会中都会有许多自然形成的不同领域,但这些领域间却并不总是保持严格的区分。如果自然的不同就等于人为的区分,那也就无须实行“区分的艺术”了。区分是一种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传统,但维持和确保领域间的区分却是国家在管理社会时应尽的一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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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社会会有不同领域间区分。在不同的社会中,那些试图破坏领域区分,让某些领域对其他领域形成控制的主要力量也会有所不同。每个社会本身的发展历史和传统也会形成具有特点的领域区分和领域间影响或跨越。但这不应当影响坚守领域区分,坚持领域独立的基本原则。否则,当一些人在一个领域中的优势能够顺利转移成为另一个领域中的优势时,就必然会形成沃尔泽所说的“宰制”(domination),宰制必然使得原本应当独立的领域正义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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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群体价值观,而非抽象正义原则来看,社会中并不存在某种统一的、行诸任何领域都有效的正义原则。每个具体的领域都有它自己约定俗成的正义,这就是沃尔泽所说的“多元正义”。沃尔泽认为,每个领域中都有某种主要的交换,授予或分配的物品,确定什么是某领域中的这种“特殊物品”,也就是确立对这物品的分配原则,即分配正义。例如,如果我们把医疗保健领域中的特殊物品认作“健康”,那么它的分配原则就是“需要”(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需要),得了病需要治疗,有钱没钱都得治。这就是领域分配物品包含分配原则的意思。如果金钱和商品的自由交换原则进入了医疗保健领域,把医疗当作“商品”,有钱的治病,没钱的等死,或者有钱的小病大治,没钱的大病小治,那么有钱人在金钱商品领域中的优势就顺利地转化为医疗保健领域中优势。这就形成了一个领域对另一个领域的宰制,破坏了另一个领域中应有的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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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多元正义观,沃尔泽采用的是一种很现实的正义观。他看到现有社会中,各领域中都存在着许多实际的不平等。他认为,如果各领域能保持独立,不受其他领域的宰制,那么这些实际的不平等就至少不会加剧。而且,由于每个人都同时生活在不同领域之中,他在一些领域中的劣势至少可能由他在另一些领域中的优势所抵消,最后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平等”局面。沃尔泽称之为“复合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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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元正义和复合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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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的正义概念都是与某种“平等”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大多数从普遍理想原则出发的正义观,都包含着某种单一的平等概念。与此不同的是,沃尔泽从多元正义观出发,提出了“复合平等”的概念。单一平等观认为,如果一个社会能在某个关键点上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那能实现一个平等的社会,这个关键点可以是财产、收入、机会、权利、资源、能力、福利等等。尽管不同的正义论者在“平等什么”的问题上有激烈的争议,但他们在设定某种平等理想的单一尺度上却是一致的。当然,持单一平等观者往往并不试图将平等直接运用于每个具体议题。正如米勒观察到的,主张单一平等者在提出某种平等理想后,往往会同意为“有益的竞争……牺牲一些平等”。7例如,在罗尔斯那里,“机会平等原则”就是与“区别原则”并列的。区别原则(尽量有利于所有人的尽量小的差别)和它的社会运用(如平权,即尽量为最弱势的群体提供最大的机会优势),就是接受某种程度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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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平等观认为,“平等”不是一种可以预先设立的总体理想。平等只能是一种“不平等的平等”,即许多领域中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相互抵消、平衡后达到的“复合平等”。现有的许多分配领域内部都不平等,因为不同的人在这些领域中并不享有同等量的领域物品。因此,“平等不是指某种物品的平均分配,而是指一系列社会关系形成的总体性质”。8一个人官场失意或做不成生意,可以做学问,即使一个人在许多领域中都处于劣势,他至少在公民权利、安全、福利等领域中仍然与他人平等。沃尔泽认为,各领域越独立,它们相互的关系就越能产生平等的公民身份,这种平等永远是一个社会实践的“副产品”,9不是一种说有就有或者想要有就能有的东西。实现复合平等的根本条件是国家独立和保障人们政治自由的公民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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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沃尔泽认为自由主义推动了现代社会领域的区分,但他并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他都表现出明显的社会民主主义的特点,尤其是他坚持国家在现代社会中必须发挥作用,必须尽力维持不同领域间的区分,以保证它们的独立和正义。这种自由主义者要求尽量限制国家的作用是不同的。沃尔泽认为,不同的社会有自己形成特定社会领域的传统和历史,领域的多寡和彼此间的区分也可能各不相同。他在《正义诸领域》一书中,仅就美国的情况讨论了“安全和福利”、“金钱和商品”、“公职”、“苦累职业”、“闲暇”、“教育”、“亲属和爱”、“神的恩典”、“(社会)承认”和“政治权力”等领域,涉及美国人关心的一些社会问题,如医疗保健、平权法、兵役制度、社会商业化等。在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沃尔泽特别关心金钱和商品对其他领域的宰制,但他也十分重视政治权力的宰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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