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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使得非国家主体介入了原本由国家主体独占的领域。自从民族国家成为现代群体自我想象的基本模式以来,国际关系不过是一种多边化关系。全球化的力量则在渗透并打破国界的限制,并从人的政治和社会活动行为体的根本性质,动摇(当然不是取消)国界的至尊意义。随着世界正在形成一个超国界的社会领域,国界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已不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界线。国家主体的重要性正在越来越多地被非国家主体补充或代替。48在目前的世界上,存在着三万八千多个在国外建有分公司的重要跨国公司,约一万个非政府组织,三百个类似于联合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四千七百个类似于国际大赦那样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这些非国家行为主体在全球政治中发挥着有效的作用,并且与政府相互作用。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的非国家主体,如游击团体、犯罪集团和恐怖集团等。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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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使得新的政治共同体、世界公民和全球公民社会,至少在理念和理想的层次上成为可能。全球化的发展,不但向具有历史传统和固定特性的国家观念提出了挑战,而且对民族国家必然具有共同价值观的观念也提出了质疑。由于全球化的出现,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组织所具有的意义正在发生变化,其最重要的标志便是从“主权国家”和“民族国家”向“公民国家”转移。50只有当“公民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各国政治现实时,以超疆域公民运动和非政府组织联系为主要运作方式的世界公民共同体才有可能对所有国家中的人民具有实质意义。当今世界上,形成全球公民社会的阻力主要就是来自那些在国内敌视和压制公民民主政治,以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掩护专制的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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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全球治理在促进国内公民政治的发展,但全球治理的实践模式却是由国内公民政治所提供。这是因为从历史上说,公民政治在民族国家内的实践先于全球化的发生。不同的现代民族国家由君主国家(或其他形式的专制国家)转变为公民国家,有它自己的特征和过程。全球治理是不同国家公民政治发展的共同贡献。当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人民主权不仅在口头上,而且在实质上成为国家主权的基础时,治理就开始起作用了。治理的实现依靠三个层次上的公民国家变革:在制度层次上要创造一个“中立的”国家;在社会层次上要创造一个自由的公共领域或者公民社会;在个人层次上要创造一个自由的“自我”和行为的“现代”模式。5120世纪90年代中国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所不断强调的,其实就是这样的一种治理理念。中国之所以特别需要强调这一理念,是因为在中国民族国家尚未充分转化为一个公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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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相当受肯定的全球政治理念,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际关系研究由于长期局限于国家实力和正式制度所导致的目光短浅狭隘的缺陷”。52福克(R. Falk)总结了全球治理优于国际关系现实主义政治的四个特点,它们分别是:一、治理使人们注意到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制度和集体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解决人类事务,参与者不仅包括联合国这样的全球性机构,还有各种区域性、跨国的以及地方基层的行为者;二、“全球治理委员会”使这个术语具体化了,它认为可以通过治理来改善冷战后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基础;三、治理概念更有弹性和分析力,避免了“全球”或“世界”政府概念带有的反主权嫌疑,减弱了各国政府对这类思想的恐惧和抵触;四、避免了用“国家主义”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同时,它代表了这样一种信念:自发组织体系以及其他非官僚化方式的权威可以不通过制度化就取得有益的结果。而且,全球治理框架与传统的国家主义框架相比,更容易容纳正在出现的全球公民社会。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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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瞻望中国在今后世界中的地位和它对世界的可能贡献时,应努力破除现有国家关系的限制。迄今为止,产生于国际关系思考中的反自由化、反西方化和反普遍化论调已经僵化为一种教条主义和原教旨意识形态。这使得许多中国民族主义者很难与世界许多其他国家中已经在实践公民政治的人们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相互支援的感觉,更不要说是实质性联系了。这些民族主义者们强调的是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民主宪政体制不适用于中国国情的理论模式。这种“我们”和“他们”之间的割裂是现今中国民族主义与全球化格格不入、难以在全球治理中找到自己积极位置的一个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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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治理的三个主要因素(价值观念、制度和行动)中,最基本的是价值观念。全球治理的制度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上的,那就是,人类必须,也有能力取得关于全球治理的价值共识。没有这样的共识,就无法产生全球层次上多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全球治理委员会”曾列举了这样一些最基本的价值:尊重生命、自由、正义与公平、相互尊重、关怀以及诚实。在该委员会看来,不仅需要确立核心价值,还要建立全球公民伦理观。它要求自由市场和官僚机构必须运行人性化的改进,强调自由市场必须接受人道价值的规范,坚持限制个人和团体间的无序竞争和自私冲动。这将有助于对全球化的认同,因为现有的许多反全球化情绪都与不满和厌恶自由市场的“全球资本主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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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伦理是一个以进一步全球化,而不是反对全球化来改善现有全球化的起步方案。全球伦理还明确规定了所有人的权利和责任。所有人的权利包括:安全的生活、公平的待遇、公平生活和获得福利的机会、通过和平的方式来保留相互间的差异、参与所有层次的治理、要求弥补大量不公正的冤屈、争取自由而公平的请愿权、平等获得信息以及平等使用全球公共资源。所有人要承担的责任包括:为公共生活作贡献、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安全和福利的影响、推进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平等、通过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球公共资源的方法来保护下一代的利益、积极参与治理以及为消除腐败而工作。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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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的价值理念为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民族国家群体共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蓝图。这个蓝图中不仅包含着与全球正义相一致的民族社会正义观,而且还包括着一种更为积极、更富有建设性的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和一种更民主的公民国家理想。由于这样的公民国家能自觉地进入全球价值共建的过程和机制,它可以在解决自己国内各种政治、社会问题的同时,也为全球发展作出更多贡献。作为一个民族群体,中国可以为确保全球和平、全球安全保障、全球福利、全球可持续环境以及人权等发挥更大的集体作用。全球治理理念中包含的公民治理观念应该成为中国民族主义的新理想,也应该成为中国民族主义在全球化时代政治发展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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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此处另有一节讨论,本版未收录此节。——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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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增订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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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版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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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uart Wolpert,“Brain Reacts to Fairness as It Does to Money and Chocolate,Study Shows,”UCLA Newsroom,April 21,2008,http://newsroom.ucla.edu/portal/ucla/brain-reacts-to-fairness-as-it-49042.aspx?link_page_rss=4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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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rans de Waal,The Bonobo and the Atheist:In Search of Humanism Among the Primates,W. W. Norton & Company,Inc,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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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少峰:《实现社会正义的新方法》,http://theory.people.com.cn/GB/148980/17409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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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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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 14,No. 3,Summer 1985,pp. 22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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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iovanni Pico della Mirandola,On the Dignity of Man:On Being and the One:Heptaplus,trans. by Charles Glenn Wallis,Indianapolis:Hackett,1998,pp.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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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vishai Margalit,“Hunan Dignity between Kitsch and Deification,”The Hedgehog Review,9. 3 Fall 2007,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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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Michael Zuckert,“Human Dignity and the Basis of Justice:Freedom,Rights,and the Self,”The Hedgehog Review,9. 3 Fall 2007,pp.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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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icheline R. Ishay,The History of Human Rights,Berkeley,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4,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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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Justice,”http://www.hrw.org/topic/international-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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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mmanuel Kant,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trans. by Thomas Kingsmill Abbott,New York:Liberal Arts Press,1949(Second Section:“Transition from Popular Moral Philosophy to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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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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