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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父亲的这种自然威权,菲尔麦根据上帝在《圣经》中的明确训诫,提出一个蹩脚的论据。他说:“为确证王权是自然权利,我们在《十诫》中看到,训诫人们服从君王的条律是用‘要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表达的。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政府才是上帝的命令,但是,他们无法证明,除了父亲的权利,《圣经》中还有这样一种命令。因此,我们看到在《十诫》中上帝用‘要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来教人服从长辈。这样,不单是政府的权力和权利,而且连统治权的形式和享有这个权力的人,全是由上帝规定了的。头一个父亲所拥有的不仅是一般的权力,而且是君主的权力,因为他是直接由上帝创造出来的父亲。”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菲尔麦还在其他几个地方引用了同样的条律,并且使用了同样的方法——即把“和母亲”三个字当做不足为凭的经文予以删去。这可真是菲尔麦独出心裁的伟大论证。他的主张的正确性要求拥护这种主张的人,必须具有炽热到足以歪曲上帝训诫中的神圣规则的那种热情。对于那些不是为了追求真理,而是为了支持某些教义和派别的人来说,这种做法并不少见。他们任意歪曲《圣经》的原话和意义,来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这正如普罗库斯特对他的客人所做的那样,为了使他们能最适合于自己心目中所要的尺寸而削去其头顶或拉长身体,结果这些论证往往也就如那些被处理过的客人一样,变得畸形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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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菲尔麦不是断章取义,而是将这一戒条按照上帝的原话引出来,即把“和母亲”三个字加上的话,那么,每一个读者都会看到,这句话是直接与他的主张相反的。它根本不能确立“父亲的君主权力”,反而会使“母亲”获得与父亲同等的地位,它所规定的是父母双方应尽的责任。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是《圣经》的一贯提法。如《圣经》经常有这样的话:“要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罪”、“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你们各人都当敬畏你们的母亲和父亲”、“轻慢父母的,必受咒诅”等。“我儿,要谨守你父亲的戒命,不可离弃你母亲的法则”,这是所罗门的话,他对自己作为一个父亲或君主应拥有什么权力知道得一清二楚,但在他所写的《箴言》中,对儿女的全部教训都是把父亲和母亲相提并论。《圣经》在说到儿女的孝顺时,也是把“母亲”同父亲联结起来的。如果《圣经》原文中有哪一处说儿女单对“父亲”一人孝敬或服从的话,自诩为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的菲尔麦是不会把它漏掉的。既然《圣经》从头到尾都把父亲和母亲联在一起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断言:他们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该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权利,既不能由一个人完全独占,也不能将一个人排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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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人们对菲尔麦从《十诫》中的第五诫推论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的说法,定会感到不可思议。如果第五诫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只是“父亲”的仅有权利,那上帝为什么在后来老是把“母亲”与他相提并论,分享这种孝敬呢?父亲能否基于他的这种权利而取消他的孩子对他“母亲”的“孝敬”呢?《圣经》没有把这种特权许给犹太人。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裂痕,甚至达到分居和离婚的程度。我认为,即使父母离婚了,也无人敢说:一个孩子可以对母亲不孝敬。哪怕是孩子的父亲命令他“轻慢”他的母亲,他也不会这样做。这和母亲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父亲的“孝敬”是一个道理。所以,很显然,上帝这一戒命并没有给予父亲主权和最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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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孝敬父母,这是自然赋予父母的权利。对此,我同意菲尔麦的说法。上帝在多次明确的宣告中,也确认了父母的这种权利。我也同意菲尔麦的这条规则:“父亲(我要添上‘和母亲’三个字,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联结在一起讲的)的权力是一种来自于上帝或自然的恩赐和授予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对它加以限制,也不能制定同它抵触的任何法律。”根据这条律令,母亲享有儿女对其孝敬的权利,且不受她丈夫意志的约束。由此可见,“父亲的绝对君权”既不能以这条律令作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容。如果有另一个人对臣民能拥有与父亲同样的权力,并具有同样的资格,那么,这个父亲所拥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权力,和菲尔麦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就相差更远了。甚至,连菲尔麦本人也不得不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亲”。我认为,所谓“双亲”,通常就是指“母亲”和父亲。如果“双亲”一词在这里单指父亲,那我就是破天荒第一次知道它有这样用法了。如果可以这样使用词语,那人们还有什么话不可以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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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菲尔麦的学说,既然父亲对于子女享有绝对统治权,那么,对子女所生的子女也同样拥有这种权力。假如父亲真的拥有这样一种统治权,那么这个推论是不错的。但是,我想要问问菲尔麦:祖父基于他的主权,能否免除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对他父亲尽孝的义务呢?如果祖父“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享有唯一的最高权力,而“要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规定对于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的确可以免除孙子对其父亲尽孝的义务。但是,依照常识,他显然是不能这样做的。因此,“要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句话不可能是指,要绝对服从某种最高权力,而是另有所指。所以,父母通过自然所获得并且为第五条戒律所确认的那种权利,不可能是菲尔麦所希望推导出来的政治统治权。政治统治权在一切公民社会中都是最高的权力,它可以取消任何公民对其他公民的政治上的服从。但是,有哪一个统治者的法律能允许子女可以不“要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纯粹是用来规范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其中绝不包含,也不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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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菲尔麦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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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菲尔麦把一种“绝对权力”交给了“根据生育权而来的父亲们”,他很难决定儿子对于自己的儿子们所享有的这种权力应当是多大。结果,正如他所做的那样,把一切的权力授予亚当。当亚当在世,而他的儿子们又已做了父亲的时候,就得让那些儿子们享有菲尔麦无法加以否认的一部分权力。这就成了一桩非常难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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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麦说:“上帝给了父亲把对于儿女的支配权转让给别人的权利或自由。”我怀疑他能否全部“转让”应受儿女“孝敬”的权力。但是,我相信,无论如何,对于同一种权力,他不能既“转让”又保留。因此,如果统治者的主权如菲尔麦所说的那样,“只是作为一个至高无上的父亲所享有的威权”,而统治者享有这种父权的全部——如果“父亲身份”是一切威权的源泉的话,统治者必然享有全部的权力——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他的臣民即使是父亲,也不能享有对自己的儿女的支配权,不能享有受他们孝敬的权利。因为全部东西在别人手中,一部分仍留归自己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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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菲尔麦就陷入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如果“要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戒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它便直接推翻了菲尔麦的君权之说。因为这既然是每一个孩子对其父亲应尽的义务,甚至在社会中也是如此,那么,每一个父亲就必然享有政治支配权。这样一来,有多少父亲,就会有多少个统治者。根据这种政治学,在一个国家里,有多少个父亲就设立了多少个君主。除此以外,母亲也有这种权力,这又破坏了单一的最高君主的统治权。另一方面,如果“要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戒命指的不是政治上的支配,而是与政治权力完全无关的意思,那么这一戒命对他的目的就毫无用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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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困难使菲尔麦在用语上非常含糊,也使他在把“父权”这种绝对自然权安置在什么地方的问题上犹豫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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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只有亚当一个人享有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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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双亲”具有这种权力,而“双亲”一词是不可能单指父亲一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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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父亲在世时的“儿子们”拥有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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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家族的父亲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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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泛指“父亲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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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亚当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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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亚当的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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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先祖们,诺亚的一切儿子们和孙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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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最年长的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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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一切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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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一切拥有最高权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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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最早的祖先——他们最初是全人类的生身父母——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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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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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治理“国家”的人们,不问其是少数几个人,或是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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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是一个“篡位者”,即能够攫取这种权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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