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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70 对人类生活真正有用的绝大部分物品,以及诸如世界之初人们在共有状态中所追求的生存必需品,正如现在美洲的印第安人所追求的那样,一般说来都是不能耐久的东西。如果不能被人们及时消费掉,这些东西就会自行腐烂消亡。由于金、银、钻石不易腐烂,于是人们便可以根据爱好或协议赋予金、银和钻石一定的价值,且这种价值超过了它们提供给人类的实际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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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72 如上文所述,对于自然提供给人类共有的好东西,每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权利,对其劳动所及的一切东西,他都拥有财产权。凡是加进了他劳动的物品都归他所有。谁采摘到一百蒲式耳橡子或苹果,谁就取得了对这些果实的财产权;它们一经采摘便成为他的财物。接下来他要做的事就是,确保在这些果实腐烂之前把它们吃完。否则,就说明他所取之物超过了他应得的份额,他就是掠夺了别人。事实上,贮存超过自己消费能力的东西是愚蠢的,也是不诚实的。假如他拿一部分送给别人,使它不致在他的占有下白白地烂掉,这也算是他拿它利用了。又假如他拿再过一星期就会腐烂的梅子换取能供他吃用一年的干果,他也就不曾损坏什么东西。只要没有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他就不曾糟蹋共有的财物,也不曾毁坏属于其他人的的任何一部分财物。再假如,他用自己的干果换取了一块颜色喜人的金属,拿自己的绵羊换取了一些贝壳,或将自己的羊毛换取了一块闪闪发亮的卵石或一块钻石,由他终身收藏,他并不曾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些结实耐久的东西,他喜欢积聚多少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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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74 可见,一个人的财产是否超过正当财产的范围,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货币的使用就是这样开始的:基于相互同意,人们用一些易于保存的、不易损坏的、耐久的东西,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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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76 不同程度的勤劳会给人们以不同数量的财产,而货币发明,则给了勤劳的人们不断贮存和扩大财产的机会。假设有这么一个海岛,它同世界上的其他地方断绝了一切商业关系。整个岛上只有一百户人家,却拥有羊、马、奶牛和其他有用的动物,营养丰富的水果,以及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能养活千百倍于此岛上的人口。但是,岛上所有的东西,不是太平常,就是易损坏,没有一样可以适合用作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岛上居民们除供应家庭使用和满足自身消费之外,还有什么理由要扩大他们的财产呢?在任何地方,只要那里没有既耐久又稀少,同时还很贵重的东西值得积聚起来,人们就不大可能会扩大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即使土地是那样肥沃,人们又可以那样自由地取得土地。试问,如果一个人在美洲大陆中部拥有一万英亩或十万英亩的沃土,且他耕种得很好,还有很多牛羊,但却无法和世界其他地方进行贸易,通过出卖产品换取货币,那他会如何看待这块土地呢?圈用这种土地是划不来的。我们将会看到,他只保留足够供应他自己及其家庭生活用品的土地,而把多余的部分重新退还给自然的旷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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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78 其实,在人类最初的时候,全世界都像美洲,而且比现在的美洲还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在那时,世界上没有人知道货币这种东西。只要一个人在他邻人中间发现可以用作货币和具有货币价值的某种东西,你就将看到那个人立即开始扩大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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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80 但是,同衣食车马相比,金银对人的生活的用处太小了。所以,金银的价值只是从人们的同意而来,而且其价值大小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的劳动。显然,此时的人们已经同意了不平等的土地占有权。他们通过默许和自愿承认找到一种方法,即同意一个人用剩余产品换取金银。由于金银易于保存,因而在占有人手中不会损毁或败坏。所以,这种办法使一个人可以正当地占有超过其消费能力的土地,且不损害任何人。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一种价值并默许货币的使用。而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权,用成文宪法确认了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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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85 政府论 [:1703371617]
1703372486 政府论 第六章 论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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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88 一 父权还是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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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90 在这种性质的论文中,对于世界上已经通用的一些词语加以挑剔,可能会被指责为一种不恰当的吹毛求疵。然而,当旧词语易于使人误入歧途时,提出一些新名词恐怕是应当的。“父权”这一名词或许就是这样的旧词语,它几乎将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完全归属父亲,好像母亲是没有份的。可是,如果我们请教一下理性或神的启示,我们就会知道母亲也有同等的权利。这就使人有理由问,称之为亲权是否更恰当些?不论自然和生育的权利使子女承担什么义务,它必定要求子女对给予其生命的两个并存因素,即父母双方承担同样的责任。所以我们看到,上帝的明文法告诫子女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服从父母。如“当孝敬父母”;“你们各人都要孝敬父母”;“你们做儿女的,要听从父母”等等,这些全都出自《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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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92 当父母双亲的权利在父权名义下由父亲独霸时,绝对统治权和王权的名字听起来可能还不太刺耳。但是,如果当初这一假定的对子女的绝对支配权被称为亲权的话,而且母亲也有份时,绝对统治权和王权等词语,听起来就很不顺耳,而且这些词语本身显得很荒谬。如果母亲也有份,那么对于那些依据所谓父亲身份而极力主张绝对权力和权威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这样会使他们所主张的君主政体失去很好的依据。因为从词语本身来说,他们所依据的作为仅由一人统治的基础的基本权威,并非属于一人,而是为二人所共有。不过,我们且不谈这个名词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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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94 二 亲权产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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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96 虽然我在前面(下篇第二章)说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但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平等,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德行可以让一些人正当地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高超的才能和特长可以让另一些人的地位高于普通水平。出身、关系或利益可以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由于自然、恩义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应受尊敬的人们。所有这一切,都与人们现在所处的有关管辖或统治方面的平等是相一致的。我在本文中所说的那种平等,就是指每一个人对其天赋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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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98 我不得不承认,子女并不是生来就处在这种完全的平等状态中,尽管他们生来就应该享受这种平等。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生时和出生后的一段期间里,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但这只是暂时的。他们所受的这种依附于人的限制,犹如在他们孱弱的婴儿期间用来包裹和保护他们的襁褓一样。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不断解除这些限制,直到最后完全解脱,让他们自由地处理一切与自己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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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00 亚当没有经历婴儿期,他生来就是一个身心完善的人,体格强壮,通晓理性,因此他一出生就能自我保护,并且能依照上帝赐予他的理性法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亚当以后,他的子孙后代在世界上繁衍生存,但是,他们生下来都是婴儿,孱弱无能,无知无识。为了补救这种直到成年才能去掉的身心不成熟的缺陷,亚当和夏娃以及其后的一切父母,根据自然法,都有保护、养育和教育子女的责任。父母并不是把子女看做自己的作品,而是看做全能的上帝的作品,他们要为子女对上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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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02 理性的法则,是支配亚当的法律,也是支配他的所有后裔的法律。但不同的是,亚当是天生的,他的后代则是通过另一种途径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亚当的后代们刚出生时愚昧无知,并且没有能力应用理性,这就使得他们暂时不受那一法律的约束。一个人可以不受与他无关的法律的约束。既然那一法律是仅由理性公布或发表的,那么只要他还不能运用理性,就不能让他受这个法律的约束。既然亚当的后代们不是一生下来就受这个理性法则约束的,所以,他们暂时还不是自由的。因为就法律的真实含义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在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只为受其指导的所有人的总体利益作出规定。如果说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就将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而自行消亡。而如果说法律为防止我们陷进泥坑和掉下悬崖起了作用的话,那我们就不能把它称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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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04 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这种自由。但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自由并不是每个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自由。当一个人凭一时兴起就可以支配另一个人时,谁还能享有自由呢?自由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和他的全部财产的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专横意志的支配,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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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06 所以,父母有义务要在子女没有长大成人之前管教他们。而父母对于子女所享有的亲权,也正是由他们这种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子女所需要的和父母应该做到的,是培养子女的心智并管教他们还在无知的未成年期间的行为,直到理性取代了父母的辛苦为止。这是因为,上帝赋予了人类指导他们行动的悟性,所以,人们在其所遵循的法律范围内,可享有意志自由和在意志自由范围内的行动自由。但是当一个人还处在缺乏悟性来指导他的意志的情况下,他就缺乏他自己的可以遵循的意志。谁替他运用悟性,谁就应当替他作出主张,并且规定他的意志、调节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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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08 如果在子女具有悟性指导他的行动之前,就放任他们享有无限制的自由,那并不是让他得到本性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野兽之中,让他处于和野兽一样的不幸状态,远远低于人所处的状态。这就是使父母有权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依据。上帝要他们以管教子女为己任,并赋予他们适当的慈爱和关切来调节这一权力。只要子女还需要受这一权力的约束,父母就必须按照上帝的智慧所筹划的那样,运用这一权力来为子女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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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10 三 年龄、理性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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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12 当子女达到使他父母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时,他本人也就成了一个自由人。这一点适用于人类的一切法律,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国家法。一个人是否受自然法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摆脱了自然法?什么东西使他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依照他的意志自由地处置他的财产?我的回答是,成熟的状态。一个人如果达到这个状态,他可以被认为已经有能力理解自然法,因而能够把自己的行为限定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当他达到成熟状态时,就应该知道自然法在什么范围内指导自己,自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应用自由,从而就享有了自由。在此之前,必须有一个人指导他,这个人应当知道自然法在什么范围内允许自由。如果这种理性的状态、这种成熟的年龄使一个人获得自由,同样的情况也可以使他的子女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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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14 一个人是否受英国法律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不受英国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是什么东西使他在英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我的回答是,理解那个法律的能力。根据那个法律的规定,成为自由人的年龄是二十一岁,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早些。如果这一年龄使父亲获得自由,那么它也应该使儿子获得自由。在这以前,法律不允许儿子有意志,他要接受父亲或监护人的指导,由他们替他使用悟性。假如父亲去世却没有委托一个代理人来接替他,而且这个父亲在世时未曾准备一个导师在他儿子未成年和缺乏悟性期间加以管教,那么,法律将负责做这件事情。在一个人尚未达到自由的状态,他的悟性还不适于驾驭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来管教他,作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但是过了这个阶段,父亲和儿子,正如导师和成年之后的徒弟一样,都同等自由了。他们同样地受制于同一法律,不论他们是受自然法的约束,还是受一个政府的明文法的约束,父亲对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不再享有任何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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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16 但是,如果有人因智力缺陷而不能达到理解法律,从而能遵循它的规则而生活的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不能成为一个自由人,也决不能让他依照他自己的意志行事。因为他不知道自己的意志是受限制的,也没有用来指导自己意志的悟性。只要他的悟性不能担负指导意志的责任,他就必须继续接受别人的监护和管教。因此,精神病人和白痴从来就不能离开父母的管束。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一书中说:“首先,由于年幼的原因,不能正确运用理性指导自己的孩子;其次,由于天生缺陷,从来不能正确运用理性指导自己的傻子;最后,现在还不能正确运用理性指导自己的精神病人,只能由他们的监护人用指导自己的理性来指导他们,为他们谋利益。”所有这些,似乎只是上帝和自然给予人类的一种责任,以便保护他们的后代,直到他们能够自立,而很难说这是父母拥有王权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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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18 人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是说人一生下来就能运用自由和理性,实际上,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因此,天赋自由和服从父母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和悟性而自由的,他父亲的悟性将一直支配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悟性为止。一个成年人的自由和一个未成年人对父母的服从,两者连贯一致但又相互区别。即使是依据父权之说盲目主张君主制的人,也不能无视这一区别;而最顽固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它们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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