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37252e+09
1703372520 但是,罗伯特·菲尔麦等人硬是依据父权之说盲目主张君主专制。就算他们的学说是完全正确的,假如现在有一个亚当的合法继承人已经确定,并基于这一权利被立为君主,享有菲尔麦所说绝对的无限的权力;再假如他作为一个君主死亡了,而此时他的嗣子才出生不久。不论这个婴儿是如何自由,如何至高无上,在年龄和教育使他具有理性和能力来管理自己和他人之前,难道就可以不服从他的母亲和保姆、导师和监护人的支配吗?他生活上的需要、身体的健康和心灵的培育,都要受他人的意志的指导,而不是受他自己的意志的指导。然而,是否有人会认为,这种限制和服从是不符合或剥夺了他有权享受的那种自由或主权,或把他的王国送给了在他未成年期间对他管教的那些人呢?我认为,这种对他的管教,只是使他更好和更早地具备行使他的自由权或主权的条件。如果有人问我,什么时候我的儿子可以达到自由的年龄,我将答复说,那就是他的君主可以当政的年龄。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一书中说:“一个人在什么时候才可以说对理性的运用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足以使他理解自己必须服从的法律?对于这一点,凭感觉来判断要比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容易得多。”
1703372521
1703372522 国家已经注意并承认,人们要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像自由人那样行动。所以在一个人到达这个年龄之前,不需要做出效忠或忠顺的宣誓,或对他们国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开的承认或顺从。
1703372523
1703372524 因此,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够指导人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让他明白,在什么范围内他可以拥有意志自由。
1703372525
1703372526 四 父权的内容
1703372527
1703372528 上帝把人世间的父母作为一种工具,为其延续人类种族的大业服务,让他们负责子女的生活。他一方面让父母承担养育、保护和教育自己子女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让子女承担永远孝敬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孝敬的义务,包括通过一切外在表情来表达内心对父母的尊重和敬爱,为此就得禁止子女做任何可能损害、冒犯、扰乱或危害其生身父母的快乐或生命的事情。子女从父母那里得到了生命和快乐,因此他们有义务从事一切能够保护、救助、支援和安慰父母的行为。任何国家、任何自由都不能解除子女的这种义务。因此,即使到了一定时候,子女长大成人,不再受父母的意志和命令的支配,并获得除遵守法律之外不受其他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也不能使子女免除他根据上帝和自然的法则对他父母应尽的孝敬。
1703372529
1703372530 未成年人对父亲的服从,使父亲对子女拥有一种暂时的统治权,这种权力与孩子的未成年状态同时结束。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孝敬使父母享有受到尊重、敬爱、赡养和孝顺的永久权利,这多少是与父亲的照管、花费和对子女教育方面的关怀与付出相当的。这种孝敬并不因子女成年而告结束,而是在他们一生的各个阶段和各种情况下都存在的。对这两种权力,即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有权加以管教和终身应受孝敬的权力,如果不加区别,就会产生有关这个问题的大部分错误。
1703372531
1703372532 确切地说,第一种权力与其说是父母的特权,不如说是孩子的特权和父母的责任。为了子女的利益,教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情况都不能解除他们的这一责任。虽然父母还有命令和责罚儿女的权力,但是上帝把人们对子女的慈爱融进人性的原则之中,完全不必担心父母会过分严厉地使用这种权力。实际上,过分之处很少表现在严厉方面,自然的强烈倾向倒是引向另一方面。所以,当全能的上帝向以色列人表示他的宽容时,告诉他们,尽管他责罚了他们,但他的责罚就像父亲责罚儿子一样。上帝的意思是,出于慈爱之心,责罚对他们是绝对有好处的;而如果纵容他们,反倒不够慈爱。这就是要子女服从的那种权力。
1703372533
1703372534 第二种权力,才是父母应享的特殊待遇。孝敬和赡养父母,是子女报答父母恩情的途径,是子女应尽的责任。正如第一种权力是为了子女的利益,第二种权力是为了父母的利益。不过作为父母之责的教育似乎具有特别大的权力,因为孩童时期的无知和缺陷需要加以约束和纠正,这种权力的使用是显而易见的,是一种统治权。而孝敬一词所包含的责任并不要求那么多的服从,但是这种义务对成年子女的要求却比对幼年子女的要求高些。“儿女们,要孝顺你们的父母。”对于一个已经有子女的人来说,谁能认为这条命令要求他服从他的父母,必须同他年幼的子女服从他一样呢?如果他的父亲出于权威感,仍然把他当做孩子看待的话,谁又会根据这句箴言,认为必须服从他父亲的一切命令呢?
1703372535
1703372536 所以,父权的第一种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责任,即教育,是属于父亲的。这种权力到一定的时候就会结束。教育的任务终了时,这部分权力即自动告终,而且在这以前也是可以转让的。这是因为,一个人可以把儿子交给别人教育,当他把儿子交给别人充当学徒时,在这段时间里,他的儿子就因此被免除了服从父母的大部分义务。但是父权的第二种权力,还是完全属于父母的,因为这是无法取消的。这种权力绝对是由父母共享的,父亲的权威不能剥夺母亲的这种权利,也没有任何人能免除子女孝敬生身之母的义务。
1703372537
1703372538 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和子女孝敬父母的义务,意味着一方拥有全部权力和另一方必须服从,而且这种关系是正当的。除此之外,父亲通常还有另外一种权力,可以促使子女服从他。虽然这种权力不是只有父亲才拥有,其他的人也同样拥有。但是,由于这种权力实施的机会差不多总是出现在父亲们身上,其他情况下的例子较少见,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这种权力现在就被当做父权的一部分。这种权力就是人们通常拥有的把自己的财产给予自己最欢喜的人的权力。依据各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子女通常可以按一定比例继承父亲的财产。然而,父亲通常有权根据各个子女的行为迎合他的意志和脾气的情况而多给或少给。
1703372539
1703372540 五 父权与统治权
1703372541
1703372542 菲尔麦把父权作为统治权及一切君权的渊源。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上述三种父亲的权力是否与统治权有关联。
1703372543
1703372544 首先,我们来分析父母管教子女的权力。有什么理由把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权,引申为父亲的一种绝对而专横的统治权呢?父亲的权力至多只能采用他认为最有效的管教方式,使子女身强体壮,心智活跃纯洁,从而使他们具备优秀的素质,成为对己对人都十分有用的人。但是,在这项权力中,母亲享有同父亲一样的份额。
1703372545
1703372546 不仅如此,这个权力之属于父亲,并非基于任何自然的特殊权利,而只是由于他是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当他不再管教子女时,他就失去了对他们的权力。这种权力源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个抚养弃婴的养父,享有同其他孩子的生身父亲同样的权力。如果一个男子只有单纯的生育行为,对子女并无照管,如果他能享有父亲的名义和权威仅仅是由于生育行为,那么他对自己的子女是没有什么权力的。在世界上有些地区,一个妇女同时有几个丈夫,或在美洲某些地区,时常发生夫妻分离的情况,子女都留给母亲,跟着母亲生活,完全受母亲的抚养照料。在那些地区,父权又将发生什么变化呢?如果子女年幼时父亲就死去了,难道他们在未成年时不是自然而然要服从他们的母亲,如同服从他们的父亲一样——假如他活着的话?
1703372547
1703372548 也许有人会问,母亲是不是对子女有一种立法权?她能制定永久服从义务的条例,用来规定与子女财产有关的一切事情,并约束他们一辈子的自由吗?或者说,为了执行这些条例,她能使用死刑吗?我认为,这是法官的正当权力,而父母则根本没有这种权力,甚至可以说连这种权力的影子都没有。父母支配子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及于他们的生命或财产。父母的这种支配权,不过是对子女在未成年时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是教养他们所必需的一种约束。虽然在子女没有饿死的危险时,父亲可以任意处理自己的财产,但是他不能任意处理子女的生命,还有子女们靠自己的劳动或他人的赠予获得的财物。当子女达到成年并享有公民权时,父亲也不能干涉他们的自由。父亲的主权到此为止,从此就不能再限制子女的自由,正如他不能限制其他任何人的自由一样。而且可以肯定,这决不是一种绝对的或永久的统治权。一个男子可以摆脱它的束缚,因为上帝准许他离开父母而和妻子同居。
1703372549
1703372550 其次,我们来分析父母享受子女孝敬的权力。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决不是给予父母命令自己子女的权力,或者可以制定法律并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威。虽然子女在成年之后对父母还应尽孝敬的一切义务,以报答父母养育之恩。但是,这些绝对没有把王权、君主的命令权给予父亲。父亲对成年儿子的财产或行动并无统治权,也没有任何权利在一切事情上以自己的意志来约束成年儿子。当然,如果儿子自愿听从父亲的意见,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总之,一个人需要尊敬长者或贤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长者或贤人就因此对他享有权威,甚至拥有为他制定法律的权力。应该尊重、孝敬、感恩和帮助是一回事;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和屈从是另外一回事。一个在位的君主对他的母亲也要尽到对父母应尽的孝敬,但这并不减少他的权威,亦不使他受她的统治。
1703372551
1703372552 最后,我们来分析父亲的第三种权力,即把自己的财产给予自己最欢喜的人的权力。这一权力对于子女的服从确实起着相当大的约束力。要享用一块土地,就得顺带服从这块土地所属国家的政府。因此,人们通常认为,父亲能够强制子女服从他自己所臣服的政府,用他的契约来约束子女。其实,这只是附加在土地上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愿意服从这个条件的人,才能继承在这个国家里的土地。因此,这并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限制,而是一种自愿的服从。既然每一个人生来就和他的父亲乃至任何祖先一样自由,当他们处于这种自由状态时,他们就可以选择自己愿意加入的社会、愿意隶属的国家。但是,假如他们要享受祖先的遗产,他们就必须接受祖先原来接受的同样条件,接受这一遗产所附带的一切条件。诚然,父亲可以运用这种权力,迫使已经达到成年的子女仍然对他服从,而且通常使他们隶属于某个政治权力之下。但是,这些都不是基于父亲的任何特殊权利,而是父亲利用自己手中的财产来诱迫子女服从。这并不比一个法国人对于一个英国人所享有的权利更大,如果后者要想得到前者的一份财产,他就必须学会服从。当财产传给一个人的时候,如果他愿意享有,他就必须接受该土地所在国家对于土地占有所规定的附带条件,不论在法国或英国。
1703372553
1703372554 以上表明,尽管作为社会成员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们服从,但决不能说父权与统治权是同一回事。否则,所有的父权既然属于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享有。实际上,统治权和父权是截然不同两种权力,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目标的。每一个作为父亲的臣民,对他的子女拥有和君主对他的子女同样多的父权。每一个有父母的君主,对其父母应当尽到和他的最微贱的臣民对于他们的父母同样多的孝道和服从的义务。因此,父权不能包括一个君主或官长对他臣民的那种统治权的任何部分或要素。
1703372555
1703372556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父权的各种权力,都不能给父亲以统治的权力,即对子女制定法律和实施处罚的权力。
1703372557
1703372558 六 父亲基于子女同意的统治权
1703372559
1703372560 然而,显然存在这样的情况,在世界初期以及现在的某些人烟稀少的地方,一些家庭可以散住于那些无主之地,甚至可以迁移到别的荒无人烟的土地上定居。在那种情况下,一家的父亲很容易成为家庭中的君主。从子女的孩提时起,父亲就是一个统治者。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必须要有人来行使统治权。于是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当子女长大之后,他们可能通过明确同意或默许,依然让父亲掌握统治权。不过,这个统治权只是维持下去,并没有什么改变。实际上,这种情形只是授权父亲一人在家庭里拥有自然法的执行权,而这种权力是每个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人都享有的。通过这种授权,只要子女们还留在家中,他们的父亲就对他们有一种君权。但是,父亲的这种君权显然不是基于任何父权,而只是基于其子女的同意。因此,没有人会怀疑,假如有一个外人偶然或因事来到他家,杀死了他的一个孩子,或者做了其他任何坏事,那么这个父亲可以把他定罪处死,或者像惩罚他的子女那样惩罚他。他这样做,对于一个不是他孩子的人,不可能是基于任何父权,而是基于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在他家里只有他一人能惩处这个外人,是因为他的子女出于尊敬而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愿意让父亲来行使这种权力。
1703372561
1703372562 这样,子女通过默认和难以避免的同意使父亲具有权威并进行统治,那是很容易的和几乎是很自然的。子女们在孩提时代就习惯于服从父亲的管教,并喜欢让父亲来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小争执。而当他们成人以后,谁更适宜于统治他们呢?他们几乎没有什么财产,也没有太大的贪欲,因而很少会产生大的争执。当发生了一点争执时,谁能比他们的父亲更适合做仲裁人呢?难怪他们对未成年和成年不作区别,而当他们无意摆脱未成年人的身份时,就不会期待可以使他们自由处理自身和财产的二十一岁或任何其他年龄。他们在未成年时所接受的统治,对已经成年的他们来说,依然是保护多于限制。无论走到哪里,他们的安宁、自由和财产都不如在父亲的统治下更有保障。
1703372563
1703372564 所以,那些家庭的父亲就这样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政治上的君主。假如碰巧他们寿命很长,留下了连续几代能干而适当的继承人,这些继承人就将随着机会、谋划或某些情况的促成,奠定各种组织形式的世袭王国或选举王国的基础。但是,如果有人认为君主是以他们作为父亲的身份而享有君权的,就足以证明父亲们由自然权利而获得政治权力,因为统治权的行使事实上通常是在父亲手里,那么,我就要说,假如这个论证成立的话,它也会同样有力地证明:所有的君主,而且只有君主,应当成为祭司。因为可以肯定,在最初的时候,父亲既是家庭的统治者,也是家里的祭司。
1703372565
1703372566
1703372567
1703372568
1703372569 政府论 [:1703371618]
[ 上一页 ]  [ :1.7033725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