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372742
二 政治社会产生的缘由
1703372743
1703372744
尽管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享有种种权利,但这种自由也使人们处在充满着恐惧和持续不断的危险的状况中。由于自然状态有上述种种缺陷,才使得人们愿意脱离自然状态。留在其中的情况既然不好,他们很快就被迫加入政治社会。所以,我们很少看到有多少人能长期在自然状态中共同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有惩罚别人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的财产遭受损失。我在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人的生命、特权和产业,也即广义上的财产。这就促使他们寻求政府制定法律的庇护,以便保护他们的财产。
1703372745
1703372746
实际上,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这种惩罚权力的行使也不能是随意的,而必须按照政治社会一致同意的规则,或按照他们授权的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会本身产生的缘由也在于此。
1703372747
1703372748
三 人们加入政治社会必须放弃的两种权力
1703372749
1703372750
在自然状态中,个人除了有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还拥有两种权力。第一种权力,就是在自然法允许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根据这个对全体都适用的自然法,全人类都是一个集体,组成一个自然社会,并使自己区别于其他一切生物世界。要不是一些人的堕落、腐化和罪恶,人类本来没有必要再组成一个政治社会,没有必要从这个庞大的自然社会中分离出来,通过明文的契约去结成较小的和各自独立的组合。第二种权力,就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1703372751
1703372752
当一个人加入一个私人的,如果我可以这样叫的话,或特定的政治社会,联合成一个国家,使他区别于其他人时,他就把上述两种权力全都放弃了。
1703372753
1703372754
他把第一种权力,即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人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交给政治社会,由政治社会根据保护他和其他人的要求,制定法律来规定和限制这种权力。政治社会的这些法律,还在许多场合限制着他基于自然法所享有的权利。
1703372755
1703372756
他把第二种权力,即处罚犯罪的权力,也完全交给政治社会,并且根据政治社会的法律所需要的程度,运用他的自然力量来协助政治社会行使执行权。这时他已经处在一个新的状态之中,他既可以从同一社会中其他人的劳动、帮助和交往中享受到许多便利,又可以享受社会的整个力量的保护。因此,单单是为了保存自己,他也应该根据政治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全的需要,尽量放弃他的自然权利。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道的,因为政治社会的其他成员也是这样做的。
1703372757
1703372758
四 政府的目的
1703372759
1703372760
可见,在参加政治社会时,人们主动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把它们交给政治社会,由立法机关按政治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这一切,都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及自己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不可想象,一个有理性的动物改变他的现有状态,是为了比现在生活得更差。所以,政治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能扩张到超越公众福利需要的范围,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以克服上面提到的自然状态下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三种缺陷。因此,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依照既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而不是依照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让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而且只有在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为了防止或追偿外国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了保障政治社会不受外来入侵时,才可以动用社会的力量。这一切不为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1703372761
1703372762
1703372763
1703372764
1703372766
政府论 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1703372767
1703372768
我们在下篇第八章已经阐明,当人们最初联合成政治社会时,大多数人自然地掌握了政治社会的全部权力。在政治社会中,在大多数人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体。
1703372769
1703372770
或者,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那么这种政府形式就是寡头政体。
1703372771
1703372772
或者,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一个人,那么这种政府形式就是君主政体。如果他死后,这种权力传给他的嗣子或继承人,那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他终生,在他死后,推选继任者的权力仍归于大多数人,那就是选任君主制。
1703372773
1703372774
因此,依照这些形式,共同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意愿,建立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例如,大多数人起初可以把立法权交给一人或几人在一定限期内行使,期满后就把它收回;在立法权重新归属大多数人的时候,共同体就又可以把它重新交给他们所属意的人,这样就组成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政府的形式取决于它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归属。既不能设想由下级权力来命令上级,也不能设想除了最高权力以外有谁还能制定法律。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就决定了国家是什么形式。
1703372775
1703372776
我这里所说的国家(Commonwealth)一词,在本文中前后一贯的意思应当被理解为:仅指任何独立的社会。而不是指民主制或其他任何政府形式。之所以用Commonwealth这个词,是因为找不到一个更好的词来代替它确切地表达那种人类社会。
1703372777
1703372778
1703372779
1703372780
1703372782
政府论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1703372783
1703372784
一 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1703372785
1703372786
和平地、安全地享受自己的各种财产,是人们加入政治社会的重大目的。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就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国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建立的组织法。正如甚至可以支配立法权本身的最初的和基本的自然法,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然社会以及其中的每一成员。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也无论以什么权力做后盾,只要得不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的批准,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政治社会的同意。没有公众的同意或公众的授权,任何人不得为政治社会制定法律。这正如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中所说的那样:“制定法律来支配所有人类政治社会的合法权力,正当地属于同一个整体社会。无论世界上的哪种君主或统治者,如果他以自己的意志来行使这种权力,而不是依据受制于这些法律的人们的最初同意而赋予的权威,那简直就是纯粹的暴政。所以,未经公众赞同而制定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1703372787
1703372788
经由最高权力制定的法律是神圣的,任何人都得对这种法律表示全部服从并受它的指导,而不得逃避它的约束。对任何外国权力或任何国内下级权力所作的任何承诺,都不能解除一个政治社会成员对本国立法机关的服从义务,也不能迫使他做任何违反本国法律或超越本国法律许可范围的事情。假设一个人最终可以被迫服从社会中并非最高权力的任何权力,那是很可笑的。
1703372789
1703372790
总之,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是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是定期存在,都是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
1703372791
[
上一页 ]
[ :1.70337274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