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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战争中征服者对被他打败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被征服者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征服者便因此对那些人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但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也享有一种权利。乍听起来,这无疑是个很奇怪的学说,因为它与世界上的惯例完全相反。在谈到国家的领地时,最常见的说法是指通过征服而获得的土地,似乎仅凭征服就能转移对土地占有的权利。然而,必须考虑的是:强者的做法无论多么普遍,也难以成为公正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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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战争中,武力和损害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当侵略者使用武力来攻击对方的人身时,很少不伤害他们的财产。因此,征服者或许对侵略者的财产可以有某些权利,以赔偿在战争和自我防卫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但是,自然从尽可能保护全人类这一愿望出发,已经使一个人的财产归属于他的子女。所以,当一个被征服者丧失了生命权后,他的财产仍应继续归属于他的子女。只要他的子女由于年幼、身不在场或自行决定,不曾参加战争,那么,他们就没有做任何放弃财产的事,征服者也就不能因为他已制服那个企图以武力毁灭他的人,就拥有夺去其子女们的财产的任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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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一个人通过征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人身的权力,他可以随意毁灭被征服者,但并不因此拥有支配被征服者的产业的权力,无论是占有还是享用。因为,使侵略者失去生命权的,正是他所使用的暴力;而使征服者拥有支配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的,只是他所受到的损害。举例来说,我虽然可以杀死一个半途拦路抢劫的强盗,却不可以夺走他的金钱,否则就变成是我在抢劫了。尽管强盗的暴力以及他使自己所处的战争状态,使他放弃了他的生命权,但这并不能成为我占有他的财产的根据。因此,征服的权力只能及于参加战争者的生命。只有在向被征服者要求赔偿损失和战争经费时,征服的权力才能及于他们的产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对无辜的妻子儿女的权利加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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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征服者拥有人们所能想到的最充分的正义,他仍没有权利占取多于战败者所能丧失的东西。失败者的生命在胜利者的掌握之中,对于他的劳役和财产,胜利者可以占有以获得赔偿,但胜利者不能夺取他的妻子儿女的财物。譬如说,我在自然状态中曾经损害了另一个人,由于我拒绝赔偿而进入了战争状态,这时我以武力保卫我的不义之财的行动,便使我成为侵略者。假如我被征服了:我确实由于已经丧失生命权而任人处置,但我的妻子儿女的生命权却不因此而丧失。他们没有参加战争,也没有帮助我作战。我不能放弃他们的生命权,这不是我所能放弃的。我的妻子分享我的产业,我也不能放弃。我的儿女是我所生,也有靠我的劳动和财产维持生活的权利。所以,问题便是这样:征服者具有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害的权利,而被征服者的儿女们也具有依靠其父亲的产业维持生活的权利。至于妻子的一份,不论是她自己的劳动或契约使她具有享受这份财产的权利,她的丈夫显然不能放弃归她所有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办呢?我的回答是:既然根本的自然法是要尽可能地保护一切人类,那么,如果没有足够的东西可以充分满足双方的要求,即赔偿征服者的损失和照顾被征服者的儿女们生活所需时,富足有余的人应该减少他获得充分满足的要求,让那些若不如此就会受到死亡威胁的人取得他们的迫切和优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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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义的征服不是政府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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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征服者往往会利用他所具拥有的武力,用剑指着被征服国家的人民的胸口,迫使他们屈服于他的条件,受制于他随意为他们建立的政府。但是,问题是他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呢?如果说他们是根据自己的同意而受制约的,那就等于承认了征服者想要拥有统治他们的权力,就必须获得他们自己的同意。那么,现在还有待研讨的,就是人民并不基于自身权利,而是在暴力胁迫下作出的承诺,能否被认为是同意,以及这些承诺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对于这一点,我可以说,它们完全没有约束力。因为,无论别人以暴力夺取了我的任何东西,我对那件东西仍旧保留权利,他也有义务立即归还。强夺我的马的人应该立即把马归还给我,而我仍保留有取回马的权利。根据同样的理由,一个以暴力胁迫我作出承诺的人应该立即予以归还,即解除我所承诺的义务;否则,我可以自行恢复,即拒绝兑现承诺。因为自然法只基于它所规定的准则来确定我所负的义务,它不能以违反它的准则的行动,例如以暴力向我勒索任何东西,迫使我承担义务。一个强盗以手枪对着我的胸口,要我倾囊给他,于是我自己从衣袋里掏出了钱包并亲手递给他,在这种情况下,说我曾经给予承诺,这既不能改变案情,也不能意味着宽恕暴力而转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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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姑且假定,那个社会的一切人士由于都是同一国家的成员,可被认为曾参加过那场他们在其中被打败的不义的战争,因此他们的生命就要任凭征服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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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即便是这样,那也与被征服者的未成年的子女无关。因为,每个人生来就有双重的自然权利:一是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二是和他的弟兄继承他父亲财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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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种权利,一个人生来就不受制于任何政府,尽管他出生于它管辖下的某一个地方。因为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对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除非他们处在一种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中,否则,我们决不能假定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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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种权利,任何国家的居民,即使他们是被征服者的子孙,也有权继承被征服者的产业。因为这些被征服者的子孙全是自由人,而对于一个自由人来说,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剥夺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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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们是否可以不受他们本国法律的约束,我在这里不想讨论。但有一点我可以断定:所有的君主都应该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任何人和任何权力都不能使他们不受这个永恒法的约束,去侵害他人的自然权利。遵守永恒的自然法的义务十分重大,以致全能的上帝本身也为它们所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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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即使是正义战争的征服者,对于那些随同征服者参加战争的人们,对于被征服者的国家中那些没有反对他的人们,对于被征服者的子孙后代,都不能由于他的征服而享有统治的权力。他们可以不受他的任何制约,而如果他们原来的政府解体了,他们可以自由地创建另一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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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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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义的征服问题,我们可以扼要地作个小结:如果征服者的征服是合乎正义的,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对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力,而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这样他并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对于不同意战争的其余的人民,对于被征服者的子孙,以及对两者的财产,征服者都不享有任何权力。因此,征服者不能基于征服而具有统治他们的任何合法的权力根据,或把它传给他的后裔。如果征服者企图侵犯他们的财产,他就成为一个侵略者,从而使自己处在与他们敌对的战争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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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十七章 论篡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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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可以把征服称为外来的篡夺,那么,我们同样可以把篡夺称为国内的征服。与征服者不同的是,正义永远不会属于一个篡夺者。因为当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有权享用的东西据为己有时,就是篡夺。篡夺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章的变更。如果一个篡夺者把他的权力扩张到超出本应属于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范围之外,那就是篡夺加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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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合法的政府中,按照人民最初确定的办法,来确定由哪些人来实行统治,如同政府的形式本身一样,是政府的自然的和必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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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根本没有政府的形式,还是同意它应为君主制,却没有确定如何选任享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君主的办法,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因此,一切已经确定了政府形式的国家,也都有关于如何确定参与国家权力的人们的规则,以及如何授予他们权力的固定方法。无论是谁,如果不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行使统治权的任何部分的权力,即使国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他也不能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不是按照法律确定的人,所以他就不是人民同意的人。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已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那种依靠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没有掌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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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第十八章 论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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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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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便是越权行使、任何人都无权行使的权力。也就是说,暴政是指一个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的私人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个人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是以保护人民的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满足他个人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欲望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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