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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14 第二,我在上面所说的关于立法机关的话,也适用于君主。因为他受了人民的双重委托,既参与立法机关又担任法律的最高执行者,因此当他以专断的意志来代替社会的法律时,他的行为就违背了这两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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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16 假如君主运用政治社会的强力、财富和政府机构来收买代表,使他们服务于他的目的,或公然操纵选举,选出事前答应他投什么票和制定什么法律的人,那么他的行为就违背了对他的委托。这种操纵选举的行为,岂不就是从根本上破坏政府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本源吗?可以想见,那些在未听到辩论并权衡各方面的理由以前就进行投票的人们,是不可能真正为人民谋福利的。安置这样的御用议会,公然用附和自己意志的人来取代人民的真正代表和社会的立法者,这肯定是可能遇到的最大的背信行为,是彻头彻尾的阴谋危害政府的表示。如果君主为达到这一目的而使用酬赏和惩罚,并利用歪曲法律的种种伎俩,来排除和摧毁一切阻碍实行这种企图的人,排除和摧毁不肯屈从和不同意出卖国家权力的人,那么,他们的阴谋诡计也就昭然若揭了。如果君主以这样的方式来运用权力,显然辜负了社会当初成立时就赋予他的委托,凡是曾经试图这样做的人都不会再得到人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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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18 二 关于人民主权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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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20 1.人民是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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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22 大概有人又会提出这个老问题:谁来判断君主或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辜负他们所受的委托呢?对此,我的回答是,人民应该是裁判者。因为受托人或代表的行为是否适当和合乎对他的委托,除委托人之外,还会有谁应该是裁判者呢?当受托人辜负委托时,委托人就有权收回委托,把他撤换掉。既然这在私人的个别情况下是合理的,那么在关系极其重大的场合,在关系到千万人的福利的情况下,以及在如果不加防止,祸害就会更大,而且救济就会更加困难、费力和危险的情况下,为什么反倒不是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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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24 再进一步说,谁应是裁判者这一问题中,不应含有绝无任何裁判者的意思。因为,如果人世间没有司法机关来裁决人们之间的纠纷,那么天上的上帝便是裁判者。毫无疑问,唯有他才是正义的裁判者。但是在这个场合,如同在其他一切场合,究竟另一个人是否使他与我处于战争状态,以及我是否应该像耶弗他那样诉诸最高的裁判者,还要由每人自己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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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26 假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有疑义而又关系重大的事情上,君主和一部分人民之间发生了纠纷,我以为,在这种场合,适当的仲裁者应该是人民的集体。因为在君主受了人民集体的委托而又不受一般的普通法律规定的约束的场合,如果有人觉得自己受到损害,认为君主的行为辜负了委托或超越了委托的范围,此时,除了人民的集体以外,便再没有其他人能适当地判断当初的委托范围。但是,如果君主或任何执政者拒绝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那就别无选择,只有诉诸上天。当人间没有公认的权威,或者情况不容许诉诸世间的裁判者,使用武力的双方就处在了战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必须自行判断适宜诉诸上天的时间,并向上天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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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28 对此,也许有人会说,由于人民是愚昧无知的,且经常心怀不满,把政府的基础放在人民那种不稳定的意见和不确定的情绪之上,将会使政府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如果人民对旧的立法机关稍有不满,就可以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那么,没有一个政府能够维持很久。我对这种说法的回答是:恰恰相反。人民并不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轻易就想摆脱他们的旧的组织形式。实际上,人民倒有迟迟不肯放弃自己的旧制度的倾向。在英国发生的许多次革命中,在现代和过去的时代,人们仍旧保留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旧的立法机关,或经过几番无结果的尝试之后,人民又重新选择了这个旧制度。尽管我们的有些君主在义愤的人民面前被迫退位,但那种义愤却并未使人民把王冠交给另一个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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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30 2.人民有权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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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32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试问哪一种情况对人类最为有利:是人民必须经常遭受暴政的无限意志的支配;还是当统治者滥用权力,用它来破坏而不是保护人民的财产的时候,人民有时应该反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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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34 人民通常倾向于逆来顺受,偶见的不平事例或个别不幸的人所受的压迫,是不会激励起人民的斗志。但是,当祸害已带有普遍性,统治者的恶意已昭然若揭,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将被迫揭竿而起,推翻他们的统治。如果事态真的演进到这一步,那又能怪谁呢?统治者本可以很容易避免这种情况却竟然自招自惹,导致这种结果。人民具有理性动物的感觉,能对他们所见所感的事情进行思考,这能归咎于人民吗?我承认,私人的骄傲、野心和暴躁的性格有时曾引起国家的大乱,派别斗争也曾使许多国家和王国受到致命的打击。但是,祸患究竟是由于人民的放肆和意欲摆脱合法统治者的权威所致,还是由于统治者的横暴和企图以专断权力加诸人民所致;究竟是压迫还是革命最先导致混乱,我想让公正的历史去判断。我相信,不论是统治者或臣民,只要用强力侵犯君主或人民的权利,并种下了推翻合法政府的组织和结构的祸根,他就严重地犯下了人类所能犯的最大罪行,他就应该对因为政府的瓦解而导致的国家遭受流血、掠夺和残破等一切祸害负责。谁做了这样的事,谁就应该被认为是人类的公敌,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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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36 对于公民或外国人企图用强力侵犯任何人的财产的行为,人人可以用武力抵抗,这已是公认的准则。然而,对官吏们做了同样的事也可以反抗这一点,近来却为人所否认;仿佛那些基于法律享有最大特权和便利的人,因此就有权破坏法律似的。其实,恰恰相反,他们的罪行却因此更大,因为他们既辜负了法律所授予的权力,同时也有负于同胞所授予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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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38 无论是谁,只要不是基于权利而使用强力,正如每一个无法无天的人在政治社会中所做的那样,就使自己与他使用强力来对付的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以前的一切约束都将被解除,其他一切权利都将不再有效,人人都同等地享有自卫和抵抗侵略者的权利。这一点是如此的明白,以致就连巴克利本人,即那个主张君权神授和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学说的著名人物,也不得不承认,在有些情况下,人民反抗他们的国王是合法的。而且,这些话恰恰见于他妄图证明上帝的法律禁止人民进行各种叛乱的那一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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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40 巴克利说道:“人民是否必须经常忍受暴政的虐待和凶残呢?他们是否必须听任他们的城市遭受劫掠,化为灰烬,听任他们的妻子儿女遭受暴君奸淫和蹂躏,听任自身和自己的家庭为他们的国王所毁灭,受尽贫困和压迫之苦,而只能束手待毙呢?我的回答是:自卫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不能不让社会实行自卫,甚至不能不让社会对君主实行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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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42 不过,他还徒劳无益地给反抗加上两种限制的条件。第一,他说,反抗时必须具有敬意。第二,反抗时必须不带报复或惩罚。他提出的理由是,因为一个下级不能惩罚一个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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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44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限制条件。怎样反抗强力而不还手,或怎样尊敬地还手,这是需要高超技巧才能做到的。如果一个人在抵抗攻击时只以盾牌挡剑,或用更尊敬的姿态,即手不持剑,以求削弱攻击者的自信和强力,他很快就会无法抵抗,并将发觉这种防卫只会使自己受害更甚。这种抵抗方法就如古罗马讽刺诗人朱温拿尔所的作战方式一样可笑:当你动手打人时,我就听凭你打。而战斗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如他所描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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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46 这就是穷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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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48 人们殴打他——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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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50 用拳头殴打他——他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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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52 如果人家让他走开,倒是多少还有几颗牙齿得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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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54 这种人们不可以还手的虚假的反抗,其结果总是这样。因此,凡是有权反抗的人,就必须有还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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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56 再来看第二个限制条件,即下级不能惩罚上级。一般地说,这是对的。但是,既然以武力反抗强力是使双方变成平等的战争状态,就取消了原先的崇敬、尊重和上下级的关系。在这种状态下所剩的唯一差别就是:反抗侵略的人,享有比侵略者更高的地位,即当他胜利时,他有权惩罚侵略者,不但惩罚他的破坏和平,而且惩罚他因破坏和平而造成的一切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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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58 因此,巴克利在另一个地方就格外坚持自己的主张,否认在任何情况下反抗国王是合法的。但是,他在那里却指出有两种情况可以使一个国王自行丧失国王的地位。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国王企图推翻政府;第二种情况是,当一个国王使自己屈居于另一个国王之下,并使他的祖先传下来的、人民慷慨地交给他的王国受制于另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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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60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绝对君主制的著名拥护者巴克利也不得不承认:人民可以反抗君主,而君主也可以不再成为君主。我们不必再广征博引了,总之,如果国王在任何地方丧失他的权威,他就不是国王,他就可以被反抗;因为哪里不再有权威,哪里也就不再有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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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3162 3.人民主权会引发经常性叛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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