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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古斯丁看来(《上帝之城》,卷五),罗马帝国漫长的历史表明,尽管有它那些英雄人物的优秀品质,人类的品质是不充分的,仍需要神对今世来生的赏赐。西塞罗认为(《论国家》,卷二),罗马共和国的历史表明,在得到相当的修饰之后,一个民族能够以正义的方式获得并行使它的统治权,因此,不必堕落到犯罪,人类正义(或自然正义)也是可以获得的。但丁对这个事的看法,似乎更接近于西塞罗而不是奥古斯丁(虽然他读不到西塞罗的《论国家》,因为那时尚未发现这本著作)。他放弃了他在第一卷(I.4,14)中所设想的普遍和平的必然性,决心争取正义力量的获胜——然后通过认可战斗成果的正义性,赋予获胜的力量以正义性(II.7—9)。他没有像奥古斯丁那样,让人类的正义服从神圣的天命,而是让神圣的天命得到人类正义的协助——即使正义仅仅意味着在两个君主的争执中,我们人类需要一个获胜者。然而,但丁并没有放弃正义,像马基雅维里那样宣布一种不存在正义的新的品质;在马基雅维里看来,罗马的历史证明了人类的品质的力量,而不是神圣天命的力量,证明了人类正义的软弱无力,而不是它的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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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丁避免这种马基雅维里式的结论。在《论君主政体》第三卷,他主张皇帝拥有直接来自上帝的权威,不必借助于教皇。他的关键论证(III.8)针对的是《马太福音》的段落(16
:19),它授予彼得对“万物”,尤其是——这位教皇的拥护者说——对人类的所有法律和命令加以捆绑和释放(binding and loosing)的权力。但丁断然拒绝这种主张,他解释说,“万物”是分为自然类别的,在看待它们时必须考虑到它们的差异;具体说来,他提醒教皇,人类是一种有意志的动物,他们执著于自身,不思悔改。他们需要一个符合他们的愿望的政府,一个既不蛮横也不奉承的政府。[176]这便是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所说的人类的执拗,把这种执拗称为人和自然的分界线,或人和上帝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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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丁和亚里士多德一样,把皇帝等同于哲学家(III.12,16)。不过但丁没有像人们可能期待的那样,否定教皇的权威。有一段结论性的语言,人们一直以截然相反的方式做出解释:或是为了表达他的不可动摇的基督教信仰,或是一种讥讽式的表面让步。[177]但丁说,恺撒对彼得怀有长子对父亲的敬重(III.15)。假如这是但丁向当时的统治权做出的让步,那么它大概不是表面的让步,而是一种发自肺腑的认识:需要一个传统权威[178](即父权)使人们始终记住,统治的权威必须来自上面。为了维护人类的自由,这种权威必须具有两重性,即精神的和世俗的(III.16)。[179]但是,把它们归为一个体现在一个人身上的现世权威,丝毫也不能保护人类的自由。《论君主政体》第一卷提出的人与自然统一的必要性,可以用有关人对自然的主宰权的强烈主张加以反驳,但是这将取消但丁在第二卷所阐发的正义的可能性,否定他在第三卷作为主题所讨论的权威的意义。从后来由马基雅维里确立的世俗主义重新看但丁,我们便可以看到但丁的反教权主义的局限性,这是由他本人的解释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不太专一地拒绝变成——用马基雅维里的话说——“十足的恶棍”。[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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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利乌斯和作为执行人的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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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的巨著《和平的捍卫者》(1324),几乎把我们带到了通向现代执行权学说的十字路口,因为“执行”和“执行人”在这里第一次成为政治科学的主题。马西利乌斯是最伟大的政治科学家之一,我也打算这样来看待他,即把他看作一个政治科学家。人们通常从历史的角度讨论他,这或是因为他那些令人兴奋的对现代观念的预见,或是因为他对包括后来的新教徒在内的教会改革家的影响。他关于执行的思想,当然也是这些预见之一。但是,只有对它作为政治科学的价值加以考察,才能对它有恰当的评价。如果不加考察,它看起来也许不过是一种运气,一种无意之间撞上的发明,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而且会让我们沾沾自喜地以为,自己的前辈不过是一些稚童。然而,一个像马西利乌斯这样伟大的思想家,当他未能把他的预见贯彻到底而让我们驻足三思时,那种对预见力构成限制的踌躇或拒绝的态度,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够对我们现代观念中一些基本要素,同时也对另一些观念占上风的历史时代,有所了解。用流行的话来说,文本把我们引入语境。那么,马西利乌斯为何只是接近于看到现代执行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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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利乌斯似乎把统治者或所有的政府理解为拥有主权的人民的执行人;他把执行法律的任务置于成功的统治的核心位置。通过反驳错误学说、提出新的真理为世人提供帮助的哲学家,不仅会维护他们国家的和平,大概还能发现他们作为哲学家所追求的智慧。马西利乌斯使我们脱离了亚里士多德深思熟虑地忽略执行官的做法,但是他对自己审慎并且怀着敬意的背离行为做了很有分寸的限制,又回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执行人必须处于从属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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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利乌斯似乎打破了我们从基督教亚里士多德主义者那儿看到的模式,即依靠自然去对付神学政治学的执行官的危险。他只有两次谈到自然法,然后把它作为一种准自然法(quasi-natural law)谈论(《和平的捍卫者》I.3.4;19.13;另参见I.1.4)。他只在一个地方提到自然正义,他仅在比喻的意义上(transumptive)宣称它是“自然的”(II.12.7)。他所列举的自然正义的例子,仅仅涉及维持社会的最低限度的行为,与我们从阿奎那和但丁的自然正义中看到的最佳社会的人类生活完美性相去甚远。马西利乌斯拒绝这种把自然正义等同于正确理性的更高的视角,因为合乎理性的未必是得到普遍同意的,而得到普遍同意的未必就是合乎理性的(II.12.8)。自然正义必须落实于公民的法律,而无论从最低限度还是从完美的角度看,它都由此失去了它的合理性。当个人在法律不存在或不完善的地方打算进行干预时,他服从的是一种得不到理性和法律保障的准自然法。虽然马西利乌斯对生活和美好生活做出了亚里士多德式的区分,对亚里士多德也多有引用,他却从未提到亚里士多德的人从天性上说是一种政治动物的定义。[181]人在天性上是什么,似乎并没有为我们充分说明人的政治是什么。总之,马西利乌斯——不同于阿奎那和但丁——似乎很少利用人性去指导政治或为其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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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差别并不意味着马西利乌斯对教皇的行为或自负表示满意。他是有史以来教皇权力的最坚定的死对头——但丁甚至马基雅维里都不能望其项背。但丁愿意向教皇让步,马基雅维里接受了一个后来成教皇的红衣主教交给他的使命(写作《佛罗伦萨史》)。而马西利乌斯在他的著作中断然声称,那些煽动社会分裂的教皇,就该让他尝尝极刑的滋味(II.28.29)。他们以自己拥有对现世主权者的全权(plenitudo potestatis)这种主张为由,对世俗政治所进行的干预,构成了发动革命的“单一原因”,这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五卷列出的原因中所没有的,因为他对此一无所知。在承认新的环境并对做什么做出判断后,马西利乌斯在人的精明慎思而不是自然法中找到了更多的帮助。他还想促使某些人——皇帝、公民、哲学家甚至神职人员(因为神职人员也是他的读者)——更主动地采取行动,而不是消极地依靠自然去匡扶正义(II.1.2)。他没有用自然法使神法的执行变得温和,而是要通过提升人类法律的地位去完成那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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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人类的法律不能依靠社会性的自然倾向或政治去激励人们的服从,假如立法者不想为此目的而让人类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律,那么人类的法律就必须提供它自身的实施能力。马西利乌斯没有求助于哲学家的正义理性或教会的批准,而是转向人民的同意,把它作为“强制性权力”或实施的来源。人民确实不行使这种权力,可是他们通过自己的同意,在政府中设立了这种权力。马西利乌斯把政府称为他们的广义上的“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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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时代和中世纪拉丁语中使用的“executio”一词有两层含义,即我们今天所说的“执行”和“惩罚”。托马斯·阿奎那在谈到“executio iustitiae”(执行正义)时,一般是指惩罚的职能。在他看来,正义可以区分出建设性的品质(architectonic virtue)和“virtus executiva et ministrans”(执行人和仆从的品质)。[182]他也用“executivum” 来表示亚里士多德对立法技巧和政治技巧的区分,并且解释说,政治意味着在具体事物中执行立法者的普遍理性。[183]他用“执行”指一些工具性和从属性的现象,它们更多地同臣僚而不是君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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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吕安·梯耶内发现了一个马西利乌斯的同代人、教皇至上论者爱尔维乌斯·纳塔利斯,他认为“执行”是世俗政权代表教皇从事的工作——这正是马西利乌斯所担心的那种执行。[184]阿兰·格维尔特在其论马西利乌斯的名著中,从教皇至上论者罗马的吉莱斯、维特博的詹姆斯、奥古斯丁·特莱弗斯和阿尔瓦鲁斯·佩拉格斯那儿也找到了类似的用法,这些人坚持认为,世俗统治者拥有他们为教皇服务的“secundum executionem”(次级执行)权力,但是不拥有他们自己的“secundum auctoritatem”(次级权威)。[185]马西利乌斯本人讨论——并抨击——了这一区分,因为它来自于圣伯纳德对两把剑之说的错误讨论(II.28.24)。但是,教皇至上者在讨论世俗统治者的代表教皇的执行权时,他们并没有进一步把它划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但丁反对世俗统治者是教皇执行人的观点,坚持把“legis lator”(立法者)和“legis executor”(法律执行者)的角色一起纳入君主的权力(《论君主政体》I.13)。马西利乌斯是把统治者完全理解为人民的执行人的第一人。他没有走得像霍布斯那样远,后者认为这个执行人应当成为他们的代表,但是马西利乌斯已经非常接近于这种观点(《和平的捍卫者》I.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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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种执行观的扩展同时出现的还有另一种创见。马西利乌斯强烈暗示说,既然他的教导肯定同“听从和相信谬误的习惯”直接发生冲突(II.1.1),因此他的教导是全新的。相应地,虽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科学只在惟一的一点上存在缺陷,然而马西利乌斯必须彻底纠正它。也就是说,为了阻止教皇的统治,他必须区分统治行为和立法行为——这是人民的职能——把统治行为定义为执行行为。统治的实际原因,即人民设立统治者的原因,压倒了最终的尤其是形式上的原因。人类首先需要一个政府的原因——惩罚犯罪——压倒了政府的目的,政治科学由此而被限制在广义的身体需要上。作为这些需要的基础或保障者,人类的“执行或能动的权力”(II.12.16)把自由的权利作为政府的目的,灵魂的更高要求似乎被弃置于一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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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亚里士多德不同,马西利乌斯既不同意也没有讨论天生奴隶的可能性(II.12.13,14.23;另参见1.9.4,12.4,II.26.13)。既然政府是全体公民的执行人,或是其“更有分量的成分”(这是马西利乌斯的模棱两可的著名用语,I.12.3),所以政府的形式没有表明统治的性质;因为这个更有分量的成分既可以转化为民主政体,也可以转化为寡头政体[186],人民选举产生的君主政体,可能从本质上更像民治政体而不是君主政体(I.9.5)。政府的形式和本质由此分道扬镳,这似乎有利于现代执行官。所有这些都暗示甚至预示着现代政治科学的基本要素,学者们过于热情地把它归功于马西利乌斯,非常不愿意否定他的可信性。[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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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利乌斯本可以开启马基雅维里打算创立的“新范式和新秩序”,然而他没有马基雅维里的意图。马西利乌斯以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自况。马西利乌斯说,他对亚里士多德的修正,由于存在着亚里士多德不可能知道的“单一原因”而应给予原谅;马西利乌斯没有公开承认的对亚里士多德的许多歪曲和错误解释,可以被看作有着迎合亚里士多德的意图。马西利乌斯的原始的执行官,归根到底仍然是亚里士多德的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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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教皇的行为和自负,马西利乌斯面对着一个亚里士多德不必面对的任务——建立一个教派。马西利乌斯以其特有的勇敢精神指出,哲学家长于制定一种神法,它为人类立法者无法用合法的证明方式加以确定的善恶规定来世的奖惩。由此创立的教派对于公民的幸福是必不可少的。与亚里士多德相反,马西利乌斯说,思考这些善恶的神职人员—诗人—哲学家(马西利乌斯模糊了他们之间的区别,I.5.11)构成城邦的一部分。[188]亚里士多德能够利用或净化由赫西奥德和毕达哥拉斯创立的教派(既然他了解这种教派现象,I.10.3),而马西利乌斯在自己那个时代,必须阐发一种教会政体的新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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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十分清楚,这种新学说仅仅是当时环境下所需要的一种审慎精明的行动,还是像亚里士多德在其独特的环境下能够理所当然地认为的那样,是对任何时代和地方都具有根本性的政治哲学的一部分。[189]马西利乌斯借助于一些阿拉伯哲学家,提出了一种教派学说,它在区分真假教派上几乎完全持中立态度(见I.10.7)。只有一次,即在他第十一次使用这个词时,是从贬义上使用它——用它来指基督教徒。[190]马基雅维里借用了马西利乌斯这种中立的教派学说,它的超然态度实际上是对基督教自称真正信仰这种主张的敌视。在马西利乌斯时代,基督教已经变得声名狼藉,因为神职人员尤其是教皇已经表明,他们是何等不屑于基督教对现世荣华富贵的蔑视。[191]因此,在代表基督教教派解决这个问题时,马西利乌斯站在孤立无援的人类理性或哲学对(基督教)神法或神学的审判席上,成为后者的辩护士。这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哲学的尊重,代价则是它与神学的结合和混淆。马西利乌斯追随阿威罗伊为哲学辩护,认为它是政治生活的要素,但是哲学研究必须受到限制,要在政治生活的条件下进行。但丁在《论君主政体》中也持这种观点,但他说得直截了当。他表示,哲学对于表达政治生活之最完满和最高的要求来说是必要的,这可以阻止教皇声称享有最高地位,从而只要他喜欢,他可以为自己一个人要求所有其他地位。不过,但丁的策略没有明白无误地否定教皇的干涉权,它也没有理睬神职人员的统治和统治要求的丑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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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平的捍卫者》一书中,马西利乌斯没有直接提到但丁的名字,他采取了一种迂回策略。他发现,对于政治生活中最低限度的必要事务来说,哲学是不可缺少的。[192]像但丁一样,他没有为哲学要求公共地位;他在《和平的捍卫者》中创立教派的做法,可以比作但丁《神曲》中的诗学。马西利乌斯的政治行动是敦促别人采取行动。虽然哲学对于政治生活是必要的,但它不要求以自己的名义指导政治生活。在这一点上,它是作为“自愿贫困”(voluntary poverty)的榜样而发挥作用,这是根本的、原初的基督教教诲(II.12—14),因此也是对目前处于腐败状态的教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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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更细致地考察一下马西利乌斯的政治哲学,我们可以看到一种有着双重含义的执行官概念,他既软弱又强大,类似于前面解释过的现代执行官的暧昧地位。阻止马西利乌斯的执行官成为马基雅维里式执行官的因素是,马西利乌斯使他处在法律的约束之下,或——当法律有缺陷而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时——使他受到优秀品质的制约。他的执行官的暧昧性,不是表现在权力上,而是表现在合法性或人民性上,他仍是一个统治者,而不是一个下属、非法干预者或管理人。但是,必须深入研究一下它同现代执行官的这种相似性,看看究竟有哪些禁忌(如马基雅维里所说)是必须克服的。虽然马基雅维里的作品晚于马西利乌斯两百年,此时现代君主政体已经形成,这两人做出了不同的选择,设计出了不同的安排,但是两人生活于其中的一般政治环境却是相同的。马西利乌斯把这种环境定为“革命的单一原因”,它是由教皇的越权,或更一般地说,是由我们讨论过的宗教或神学政治学纠纷造成的。像马西利乌斯的执行官一样,马基雅维里式的现代执行官的出现,是对宗教纠纷做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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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利乌斯有关人民主权的著名论证,提供了一个软弱的执行官,一个执行人民意志的统治者。它的起点是一种有关城邦或政府起源的观点,强调惩罚的必要性。在论述同一个主题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一卷谈到了奴隶制和获取、人对自然的依赖以及他为摆脱自然而从事的斗争的困难。但是马西利乌斯回避这些问题[193],而从实施正义的必要性中寻找政治的起源,例如村落的长者利用某种合理的命令或准自然法对家族罪行的干预(I.3.4)。马西利乌斯明确指出,处于不完美的原始状态中的人,是为了自身而要求惩罚的权力;惩罚不是被视为一种从完美状态堕落之后纠正罪恶的手段(I.3.2;6.5—6)。通过集中讨论惩罚问题,他把人的自由视为理所当然[194],没有谈到它同自然和人性的关系。他没有像洛克和霍布斯那样宣称,人最初生活在一种完全自由的自然状态之中。[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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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利乌斯又回到了人类自由和自然的问题,但他不打算像我们那样用宣言来解决这个问题。虽然人最初是纯朴的,但是随着各种技艺的发展,他们变得更加精明老练,做出种种越规的事,需要更为复杂的惩罚方式。他们不再单纯,有了知识和欲望——可以被区分为内在欲望,即不会导致行动或影响他人的欲望;和变化无常的欲望,即确实影响他人的欲望。这些越规行为迫使城邦建立统治的成分,此外还有一种军人的成分,它们维护城邦的自由不受外人压迫,并以“强制性权力”执行城邦的裁决(I.5.7—8)。通过引入军人,马西利乌斯把执行的职能提升到了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低贱的必要性(见《政治学》卷六)之上,使其成为一种荣耀的职能。因为在《圣经》把惩罚解释为执行神的意志这种背景下,仅仅惩罚作为人类必然现象的犯罪,就能够成为对人类自由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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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虽然仍在讨论惩罚,但赋予了它一种荣耀的含义,马西利乌斯描述了城邦中神职人员的成分,让他们效力于人类自由的事业。他开始讨论哲学家(philosophantes)建立的教派,他显然把他们等同于制造神话的诗人,认为这两种人都是神职人员成分中的导师。他们讲授来世的奖赏,尤其是来世的惩罚,由此影响着公民在现世的幸福,这样便显然把内在的知识和欲望同变化无常的欲望联系起来,并使前者服从于后者。哲学家通过他们有益的教诲,取得了一个从属的位置,成为执行性质的政府的执行人(executives of the executive government)。他们不是创建者的导师,因为在马西利乌斯对城邦起源的解释中,根本没有创建者的一席之地——这再次同亚里士多德相反。[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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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利乌斯不谈创立者或创立者—立法者,而是把人民或群体作为决定城邦的政体和政治的人类立法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是政治的基本事实,是人们不可逾越的法律的来源,马西利乌斯却看到了政体的一个深层原因,一个创建统治成分的代理人(I.9)。这个代理人是城邦的实际原因,是使它能够确定最终事业的原因,我们已经知道,这项事业就是(广义的)正义的落实。政体或政府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它没有自身的实际原因,它不是由神引起的(I.9.2),而是经过人类的选择或同意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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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利乌斯然后根据政体是否经选举产生,区分出适宜的政体和病态的政体。[197]他专注于经选举产生的君主政体或实行继承制的君主政体,因为他对评价民主政体,更不用说促进民主政体,不太感兴趣,他更加关心的是确保人类的选择。人类的选择,根据不言自明的原则,需要受到保护,使其不受神法的决定和干涉。马西利乌斯马上又插入一段出人意料的有关法律的讨论,以证明人类的选择必须守法。在随后的一章,他以亚里士多德为根据论证说,既然法律必须不偏不党,既然多数人比一个人或少数人更加不偏不党,所以应当由多数人制定法律。事实上,他选择了亚里士多德对一种政体(民主政体)的统治要求的讨论,制定出了先于统治的选择标准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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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体的公正性要求仿佛是完全真实的,所以人们可以忽略这种要求的民主来源和性质,即它的公正性。仿佛不必具体说明何种类型的统治,就可以宣布人类的统治要求。马西利乌斯以其惯有的做法,把亚里士多德的辩证的论证——它提出、批判并深化了一种政体的要求——转化为一种试图取代这种要求的明示的论证。它所要表明的要点是,由人类立法者即公正的多数所制定的法律,其背后除了人类的意志之外没有其他力量,它的实施也没有得到上帝或自然的帮助。那么,到哪儿寻找应予落实的人类意志呢?马西利乌斯接着说道,全体公民(universitas civium)将最好地服从每个公民打算施行于自身的法律(I.12.6—8)。这种对法律公正性的要求太过分了!它是由公民的党派性构成的。马西利乌斯没有采取亚里士多德在这个问题上的保留态度,他即使不等同于霍布斯,也预示着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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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公民,或他们中间有分量的成分,拥有对违规者的潜在的强制权力(potencia coactiva),他们又拥有实际的权力(potestas),也就是说,法律的力量变成了物质的力量。[198]最好的法律是得到最好的服从的法律,为了支持这个非亚里士多德的结论,马西利乌斯引用了我们前面研究过的亚里士多德有关“使法律达到其目的”之必要性的一段话(《政治学》卷六,1322a5)。但是,人类能够保证法律的落实吗?马西利乌斯从亚里士多德那儿援引了一个例子,它对于他错误利用的论证是一种必要的限制。有个叫泰奥庞普的非常精明的君王,他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设立了监督官这个民主的官职。他的妻子说,他留给自己子孙的王国要小于他所得到的王国,他不为此感到羞愧吗?他答道:“一点也不,因为它更长久。”(I.11.8)在马西利乌斯看来,法律的必要性来自于像泰奥庞普那样否定自己的“大量权力”——即教皇所要求的神权统治的范围——的必要性。[199]这种自我否定是对多数意志的适应;它使多数能够对一个人精明地否定自我的意志给予肯定。这种自我否定也暗指这样一种可能性:一个君主庄重地变成经选举产生的君主。在似乎是否定亚里士多德的论证中,这种君主的精明审慎却使我们想到了亚里士多德的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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