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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现代宪政的产生,是因为洛克把霍布斯的政治科学同宪政主义者支持法治的意见结合在了一起。它的特殊性格反映着它的诞生方式,因为由它结合在一起的两种因素,仍然界线分明,甚至相互冲突。在建立起立法权之后,它既代表着它的创建者的行动,也代表着创建它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两件事只是部分地相同。在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中,形式就是目的,因为形式(例如民主政体)反映着某种对目的(成为民主政体)的选择。但是,在洛克式的现代宪政体制中,形式不是被选择的对象,而是选择的行动,或自由建立制度的行动。因此,人民用一种政体代替另一种政体是完全正当的,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合宪的”。如果人民断定另一种政体更好地服务于他们的目的,他们就会这样做。因此,形式和目的只是部分地一致,从立法权继承着建立这种权力时的集体的自治行动这个角度看,它们是一致的,然而它们又是有差别的,因为这种形式在实践中可能不服务于建立它时要它服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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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目的是什么呢?在洛克看来,它是同保护个人财产结合在一起的自我保存。这就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在他们拥有“公认的法官”或政府之前,所追求的目的,它是前政治的,同任何政府形式无关;在政府形成之后,它仍保留着这种性质。在现代宪政体制中,部分地根据一种内在的政治目的,部分地根据一种外在的非政治的目的,对政府做出评判。我们要知道一个政府是不是自由的,也要知道它是否保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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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回到马基雅维里提出的暴政的必然性这个问题,我们当会记得,霍布斯接受了这种必然性,从而否定了法治;而宪政主义者拒绝它正是为了维持法治。洛克接受了这种必然性,然而他把它改造成了宪政:他把暴政的必然性宪政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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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必然性存在于宪政体制的何处呢?从根本上说,它存在于自我保存的目的之中。自我保存其实是暴君的扩张的目的,但是它被置于自然状态之中而得到了转化。在这里,它被授予所有的人,从而成了一个普遍的、平等的和温和的目的——然后发现它还是合乎道德的。当人民思考他们所建立的政府是否服务于他们的目的时,他们采用的是他们必须用于所有政府的检验标准,即自然之必然性的标准,这是无论具有何种党派色彩的政府都必须面对的必然性。就此而言,自由政府并不能因为它的自由,或它来自于自由建立的行动,而声称它在效果或合法性上占有优势;就此而言,现代宪政体制是马基雅维里式的政体。但是,在建立政体的行动中,以及通过自由政府的活动,现代宪政又部分地是亚里士多德式的政体。因为自由以及得到同意的政府本身就被认为是好的,不必考虑它在任何政府必须接受的目标上是否取得了成功。亚里士多德本人也许要搞清楚自由被用于什么目的,但是,洛克把行使自由(它同权力的运用是分不开的)本身就当作一件好事,也就是说,他在这个方面脱离了亚里士多德,但是他在自己的宪政主义中设法保留了亚里士多德的一部分宪政主义,即宪政既是目的本身,又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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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宪政主义政治学中,如何达到目的固然重要,是否达到了目的同样重要。因此——譬如说——正确地犯罪和定罪同样重要。相反,在马基雅维里看来,违反正常程序和清除找麻烦的对手同样重要:只有目的是至高无上的,猛烈的打击就是目的。而对于洛克的宪政体制的评判,则不能仅仅根据它的成功。其实可以说,抵制暴政、改革或清除失败的政体,就像建立一个政府并使其运作一样,也是一种立宪行为。[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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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没有对他本人的宪政提供这种分析。一方面,他不想声称同霍布斯有亲密关系,更不想说同马基雅维里有这种关系。[292]另一方面,他又十分谨慎,不想吹嘘自己在政治科学中有新发明,从而暴露自己同他们的关系。当他确实提出一种创见,即一种人人执行的法律时,他立刻表示,对于读者“它看起来十分陌生”(《政府论》II.9,13)。他在《政府论》中对“constitution”(宪政/宪法/政制)这个词的用法,让人觉得是一位作家恰好遇上了一个他喜欢的概念。他最先使用“constitution”时,并不涉及建立政制的行动(act of constituting)(I.15,168;II.76)。然后,在论“国家的形式”一章中,他在使用“联合”(uniting)、“安排”(placing)、“树立”(erecting)和“建立”(establishing)这些词的同时,也使用了“constitute”这个动词(II.132)。再后来,在论述“原始的政制”(original constitution)(II.153)之前,他讨论了“建立政制的国家”(Constituted Commonwealth)(II.153);他重复了这个概念若干次,最后,在他的实验似乎取得成功时,虽然仍有些漫不经心,他终于把“constitution”定义为建立政制的行动(II.157)。洛克是个很风趣的作家,人们再次认识正在受他的逗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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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制的行动,既包含着自由政府的原则,也包含着判断它是否成功的标准,即自我保存这一必要目的。但是这两个总是有着潜在不和谐的因素,也存在于现代宪政体制的内部。执行官从这里进入了洛克的政治科学,甚至在不是讨论执行权的著作中,它也具有重要性。[293]洛克说,当人民建立一个政府时,他们把立法权交给某些人。立法权扩展了首先反映在建立政制的行动中的自由政府原则。洛克经常坚持说,赋予立法权至高无上的地位,能够使法治得到保障,阻止专横地行使权力。然而自由裁量权也是需要的,因为法律并不总能达到预定目的。这个目的就是被理解为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公共利益:立法权是为这同一个目的而建立的。因此,这种权力代表着自由政府的原则,但是执行官把这一原则应用于社会的各种目的,由此落实必然性的纪律。在洛克的宪政体制中,正是借助于执行权,必然性被纳入了宪政体制。在这种宪政体制内部,立法机构代表原则或形式,它与执行官维护的目的或必然性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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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宪政体制通过分权机制而具有自我批判的能力,这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它的批判是来自外部(可以说是针对每一种政体自称最佳的主张)。洛克的宪政体制承认失败的可能性,因此它把一种执行权纳入自身,以便提醒可能过于自信的立法机构,不要忘了所有那些妨碍人类意图的不可捉摸的必然性。执行官拥有特权,洛克把它定义为在规则之外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权力——由人民交给执行官的权力(II.163,166)。然后他走得更远,在一段插入语中不无理由地说,它是一种任意的权力(II.210),而这正是他的宪政体制建立起来所要阻止的东西。当然,这种特权不是不向人民负责这个意义上的专断权力,但它是不可预测的。此外,洛克把最初建立政制的行动,解释为在自然状态下执行自然法的行动。当每个人同意建立政府时,他是在执行要求他进行自我保护和保护其他人的自然法。因此在洛克的思想中,法治来自于执行的行动,也能在执行的行动中结束。执行权的必然性似乎压倒了法治,从而集中反映着现代宪政主义的问题。宪政体制是遵照亚里士多德及其传统,困住这种粗野的必然性呢,还是不情愿地遵循马基雅维里的见解对它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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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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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体制是一种模范宪政。它是为了适用于超越其竞争对手的环境而被设计出来的。它在一个地方的适用性得到证明,可以使另一些人知道他们也能享受它的好处,不必担心是在尝试不可能之事。现代宪政体制不是最佳环境中的最佳政体这种古典意义上的(甚至比最佳环境要求更高,所以根本不可能是这种意义上的)乌托邦。它是要成为具有可行性的最佳政体。然而这些描述并不意味着现代宪政体制致力于它能够做到的最佳境界,因为这种企图需要政治科学家或政治家的精明审慎,他们能够探明任何条件下都具有可行性的最佳境界。就这种水平的精明审慎而言,我们即或不需要一个柏拉图或马基雅维里,也需要一个柏拉图的哲学王的代理人,或是一个执行马基雅维里使命的首领。洛克的宪政体制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如我们所知,它是制度化的。但是为了做到这一点,它需要原则,因为制度不能靠惯性生存。洛克的宪政体制宣扬一种自然法学说,它从法律角度把这种政体与古典时代的乌托邦做了严格区分,也从道德方面把它同马基雅维里的君主推动的共和国做了严格区分。这种有教义的宪政体制既坚持一种法律的定义,又激励道德感情,能够成为实际行动的楷模。它既不是渴望的对象,也不是暴政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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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我们在霍布斯及其同时代的宪政主义者的学说中看到的情况不同,洛克的宪政体制(以及在这方面追随他的我们现代的宪政体制)不是一种抽象学说。当洛克把必然性纳入宪政体制时,他不仅是以霍布斯的科学方式对它进行一般性的理论阐述,他的宪政主义学说包含着英国的宪政实践,尤其是执行官的实践(但不限于此)。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执行权”是对一种真实的政体即英国的立宪君主政体的稍加伪饰的描述。洛克从未说过他的执行官就是英国国王,然而他清楚地表明,英国的君主政体不仅是一个“新范例”,而且是惟一的范例和典范。在“所有温和的君主政体和优秀的政府中”(II.159),执行官就应当是这个样子。英国的宪政体制作为一个典范,为另一些人提供了保证,洛克的学说是可行的和合理的。采用洛克的理性化版本,另一些人可以模仿它,而不会感到嫉妒或挫伤他们的自尊心。洛克的说明避免吹嘘,他对自己国家的谴责和赞扬一样多;他的学说不会激起爱国主义或地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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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也避免霍布斯的困境,尤其是否定一切实际的主权者的要求从而把主权提升到前所未有的理论高度这个核心困境。洛克把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的传统吸收进他的政治哲学,这使他可以借助他之前的作家的权威。洛克的理论能够利用政治家尤其是法律人的知识,他们反过来又能成为他的学说的传播者和捍卫者。其实,通过把政治哲学与宪政学说结合在一起,洛克能够在英国的宪政体制中做到一种进一步的结合,这种体制与和谐状态相去甚远,才使英国陷入了内战。洛克在他的分权学说中接受了现实中的君主政体及其特权,同时也接受了立法权至上的国家学说。在这一点上,洛克的政治科学是极难以把握的,因为他似乎采取了一种权宜之计,有时迁就理性,有时迁就习俗,有时又同时迁就两者。他看上去像是专注于英国的事务,其实他有着更多的理论思考。他的政治科学不能当作对当时论战的评论来阅读,就像一些历史学家和历史主义者所做的那样。甚至当他做这种评论时,人们也会错误地低估他的理论高度。例如,从《排除法案》(Exclusion Bill)的政策中是找不到洛克的立场的。从我刚刚指出的他所做的概括中,人们可以推测,他要保留一种君主政体,它既会吸引威廉国王这类人,也会吸引托利党人;简言之,洛克更接近于“修剪者”哈利法克斯,而不是“排除派”的辉格党人沙夫茨伯里。[294]但是,就算洛克注重理论,他也没有达到无视英国政治的地步;也许应当说,为他利用英国政治找出一种理论解释是必要的。今天的大多数政治科学教授更加偏爱自相矛盾的霍布斯,而不是审慎明断的洛克,因为与后者不同,在他们的理论中没有审慎明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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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里构想出了现代执行官,洛克则赋予这执行官“现代执行权”的形式。我们知道,洛克的贡献是给马基雅维里的执行官带来了两种变化,使他变得更可接受、更有人情味。一方面,他为他提供了分权学说中的一条原则,在这种学说中执行官成了一种权力。在洛克看来,权力是由公民社会中的诸多权力(powers)组成的;因此政治权力及其诸多权力能力取决于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的区分。在洛克的思想中,这种区分赋予了政治社会中的立法权和执行权以正当权利或合法性。洛克由此把马基雅维里的令人惊恐的犯罪学转变为一种权利学说,把霍布斯的绝对主权划分为有着各自正当权利的不同权力。另一方面,洛克在他的思考中不断提到英国。对他来说,“执行权”指的就是英国国王或是以他为基础,正像今天它是指美国总统一样。今天对“执行官”的讨论,实际上是集中于一个官职;它总是不像它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理论,不像它表明或承认的那样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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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里的执行观中以补充的方式发生的两种颠倒,产生了洛克的模范宪政。请记住,亚里士多德的王权观是根据实际政体不那么醒目的趋势加以论证的,但是在最佳政体中找到了统一的原因。马基雅维里的政治科学部分地存在于当时具有警示作用的“新事例”之中,然而它的楷模是罗马共和国,这是个实际的政体,却不是一个仍然存活着的政体。哈灵顿把英格兰作为一个略加伪装的“大洋国”来思考。但是洛克为现代政治科学提供了一个实际的、活生生的、不加伪装的政体基础。他选择英格兰的做法,得到了孟德斯鸠和十八世纪的一些宪政主义作家的追随。《联邦党人文集》和托克维尔试图把政体的选择从英国转向美国,并且取得了部分的成功。无论这个楷模是英国或美国,我们看到,现代政治科学的现实的制度基础,它的“有效的现实”,而不是它的主张或说辞,是有限君主政体,不管它是世袭制还是选举制的。选择的无论是旧式君主还是新君主,或是看到新君主胜出,都不会让马基雅维里感到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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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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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的思想中,执行的基础存在于正义和实践两个方面。为了理解何以如此,我们必须思考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即洛克所说的“自然法”是什么意思,因为当执行权最初出现在洛克的思想中时,它是同这种自然法联系在一起的。今天,由于康德(他对自由领域和自然领域做了严格区分)的影响,或是由于自由的存在是因为我们需要自由这种偷懒的假设,我们要么拒绝、要么忽略了作为自由政府之可能基础的自然法。我们知道,洛克是一位基于同意的统治的伟大提倡者,然而我们并没有真正理解,他把这种同意称为对自然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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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假设,人在自然状态中既自由又平等(II.4),他把这种自然状态定义为不存在公共权力的、遵循理性的集体生活(II.19)。“遵循理性”就是服从自然法,它规定人有义务尽力保护其他人(II.6)。使这种自然法生效的,不是人有社会性这种天然倾向,而是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中落实自然法的“执行权”。这种权力既赋予他自卫的权利,也使他承担起惩罚违反自然法行为的义务。由于缺少服从自然法的天然倾向,必须逼他服从。所以要点在于惩罚。洛克承认或宣布,他提出了一种“十分陌生的学说”——由每个人执行的一种法,于是每个人成了审理自身案件的法官(II.9,13;参见I.80,II.18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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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执行权包括司法权或是由这种权力所构成。每个人天然地是他自己的法官和执行官,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谁也不拥有对别人的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只能因同意而产生。然而,执行权产生政治权力。人所拥有的保护他人的自然权力,产生了一种能为这种保护提供保障的政治权力,因为每个人是自己的案件的执行官这种情况造成了极大的弊端(II.13)。在自然法的引导或教诲下,人们同意了导致政治社会之创建的政治权力。政治权力不是自然的,而是从人对自然法的执行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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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政治本质上是不自由的,因为它不是来自人类的选择,而是来自一种对并非由我们制定的法的执行。然而洛克确实谈到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在受自然法约束下的“完全自由”(II.4)。或许,洛克的自由可以在每个人为了自己而执行自然法的学说中找到;他虽然执行自然法,却因为必须亲自这样做而是自由的。简言之,洛克的自由观也许暗示着我们所说的执行官的暧昧地位。认识到人要服从自然法,所以人是软弱的;执行要求意志与果断,所以他是强大的。从这种暧昧性中,我们再次看到建立政制的行动的两个要素——由自然法所规定的自我保存的目的,和我们在执行它时所采取的同意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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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在他的自然法理论中为何发现了执行官的暧昧性呢?其原因必须再次从他要面对宗教纠纷中找到。我们已经看到,在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那儿,同样的暧昧性也与同样的纠纷有关。但是,宗教纠纷对于现代政治的重要性,再怎么说也不算夸张。洛克的解决方案形成了我们对基于同意的政府的理解。当洛克说人类注定要执行自然法时,一种可能的理由是,自然法是上帝的法,而人类是上帝的财产。洛克在其有关臣民的最卓越的论述(II.6)中说,人类是一个人的手艺产品,他们是这人的财产,是一个至高无上的主人的奴仆,所以有责任保存自己和他人。难以理解,这种思路怎么会使他们享有完全自由(II.4),或有着足够的自由,使他们能够建立政治权力——洛克刚刚把它同主人对奴仆的权力做了明确区分。也很难理解,人是上帝的财产这种说法,怎么能与洛克的如下断言相一致:“每个人都拥有他自己的财产”,这是他为私有财产辩护的前提(II.2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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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洛克不希望每个人属于他自己这一前提独自成立,无须依靠人人属于上帝这种神学观念的支持。只要有可能,洛克便同时采用这两个前提,但是同样明显的是,后一个前提不像前一个前提那样有分量。如果人是上帝手艺的作品,那么他有责任保护作为创造者的财产的自我,并且同样有责任保护也是上帝财产的另一些人:但是,他怎么还可以像自我保存的权利所要求的那样,把自己放在第一位呢?正是在洛克说人是上帝的财产时,他用一个重要的规定限制了他们对他人的义务:“当他本人的生存不是在竞争中产生时。”(II.6)在《圣经》中,甚至在被洛克理性化了的基督教中,从哪儿能够为这个含义丰富的说法找到权威依据呢?在洛克对自然法的一段更长的讨论中,这个首当其冲的问题也可以变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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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洛克的论证得不到神的某种批准,他便不想自行其事,那么他也希望限制它的政治后果。如果把人视为上帝的财产,他们就可以受到任何令人信服地自称为上帝代理人者的统治。很容易为父亲提出这种权利主张,无论从精神还是肉体上看都是如此。因此,洛克写下《政府论》上篇,是为了明确父权和政治权力的区别,这也是他在《政府论》下篇始终坚持的区别。洛克希望反驳和阻止任何利用父权提出的对政治权力享有神授权利的要求。[297]所以,洛克抑制通过世代或等级制而生效的权力,构想出了我们通过执行自然法建立政府这种陌生的学说。假如政府仅仅是由未经授意的同意而建立的,不存在一种有待执行的法,那么多数人的虔诚的意见,显然足以给一个享有神授权利的政府提供正当性——事实上,这是霍布斯和洛克建立自己的学说之前,盛行于所有地方的政府的基础。洛克的自然法给人类的同意提供了一种他们为避免奴役和冲突所需要的教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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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洛克的观点,自然的教诲是以某种必然性的形式传授的:人是有寿限的,是一种有限的存在,他必然关心自己的生存;由于缺少动物的本能,他便用自己的理性来保护自己。就像霍布斯的观点一样,自然法在同人类的必然性发生关系时被等同于理性,虽然当它同人类的价值发生关系时不是这样。在考虑到宗教纠纷时,这样理解的自然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适用于人的必然性,也以同样的效力适用于作为人类创造者的上帝。假如上帝要创造人,他必须赋予他们一种自我保存的强烈欲望(I.86,88,II.56)。因此,上帝作为一个类似于手艺人的创造者,服从着人在执行自然法时所服从的同样的必然性。这样一来,作为创造者的上帝,能够被用来限制《圣经》中的上帝——他是用奇迹进行创造,不考虑人的必然性——使其更接近于人。在执行自然法时,人们仅仅遵从自身的必然性,而不是遵从《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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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对自然法和神启或“上帝的私法”(II.52)做了区分,不过他没有指出两者的不同之处,只有细心的读者才能看到它们。[298]因此,洛克更愿意谈论理性和神启的吻合。然而这并没有改变一个事实,即当理性呼唤神启来协助人类的必然性时,神启便会出现。在反抗神的命令的奴役、反抗解释这种命令的统治者和神职人员的奴役的战斗中,服从自然之必然性的洛克的软弱执行官,变成了一件解放人类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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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洛克的特点是不过分依赖于这件武器。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一直把强大的执行官等同于君主和主权者;君主的人民和主权者的臣民必须向他们的必然性的代表屈服。他们惧怕君主的执行[处决]和主权者的利剑,他们的勇于“说不”的抵抗便被畏惧所消解。在洛克看来,这种依靠可见的畏惧的做法,是对神授权利的鼓吹者所利用的不可见的权力的惧怕的重重一击。因此他维护并鼓励人民的勇敢精神。不但君主和主权者,而且人民,都变成了强大的执行官。在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根据自己的判断,在必要时执行自然法。可见,这种自然法恰恰反映着它的内容似乎予以否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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