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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本家把货币作为资本让渡,这就是说,货币必须作为G+ΔG回到他那里。我们以后还要特别考察一种形式,按照这种形式,在贷出期内,利息按期流回,但资本不流回,它要等到一个较长的时期结束时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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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本家给予借入者即产业资本家的是什么呢?前者实际上让渡给后者的是什么呢?而只有这种让渡的行为,才使货币的贷放成为作为资本的货币的让渡,也就是说,成为作为商品的资本的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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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由于这种让渡的行为,资本才由货币贷出者作为商品交给另一个人,或者说,他所支配的商品才作为资本交给另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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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通常的出售来说,让渡的是什么呢?那不是所出售的商品的价值,因为这个价值只是改变了形式。这个价值在它以货币形式实际地转到卖者手中以前,已经作为价格观念地存在于商品之中。在这里,同一价值,同一价值量,不过改变形式而已。在一个场合,它们以商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场合,它们以货币形式存在。卖者实际让渡的,从而进入买者的个人消费或生产消费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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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本家在借出期内让渡并出让给生产资本家即债务人的使用价值又是什么呢?是货币由于下面这一点而取得的使用价值:它能够转化为资本,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因而在它的运动中,它除了保存自己原有的价值量,还会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生产平均利润(在这里,高于或低于平均利润都表现为偶然的事情)。就其余的商品来说,使用价值最终会被消费掉,因而商品的实体和它的价值会一道消失。相反,资本商品有一种特性:由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它的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不仅会保存下来,而且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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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出让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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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意义上,这样贷出的货币,同那种与产业资本家发生关系的劳动力,有某种类似的地方。不过,产业资本家对劳动力的价值是支付,而他对借贷资本的价值只是偿还。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于:当劳动力被使用的时候,它会比它本身具有的价值,比它所费的价值,生产更多的价值(利润)。这个价值余额,对产业资本家来说,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同样,借贷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也表现为这种资本生产价值和增加价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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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本家事实上让渡了一种使用价值,因此,他所让出的东西,是作为商品让出的。从这方面来说,完全和商品本身相类似。第一,一个价值由一个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在简单的商品即商品本身的场合,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拥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区别在于:在贷放上,只有货币资本家在这种交易中让出价值;但他会由未来的偿还而保持住这个价值。在贷放上,只有一方得到价值,因为只有一方让出价值。第二,一方让渡现实的使用价值,另一方得到并且使用这个使用价值。但这个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价值,也就是由于货币作为资本使用而产生的那个价值量超过货币原有的价值量所形成的余额。利润就是这个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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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出的货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并且作为资本在平均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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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产业资本家支付的是什么呢,借贷资本的价格又是什么呢?在马西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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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了使用他们所借的东西而作为利息支付的,是所借的东西能够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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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通商品的买者所购买的,是这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的,是这个商品的价值。同样,借款人所购买的,是货币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但他支付的是什么呢?那当然不是像在购买别的商品时那样,是它的价格或价值。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不像在买者和卖者之间那样,会发生价值的形式变化,以致这个价值在一个时候以货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时候以商品形式存在。放出的价值和收回的价值的同一性,在这里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价值额,货币,在没有等价物的情况下付出去,经过一定时间以后交回来。贷出者总是同一价值的所有者,即使在这个价值已经从他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也是这样。在简单商品交换中,货币总是在买者方面;但在贷放中,货币却是在卖者方面。他把货币放出去一定时期,资本的买者则把资本作为商品接受下来。但是,只有当货币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从而被预付时,这才是可能的。借入者是把货币作为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借来的。不过,和任何处在起点上,处在预付那一瞬间的资本一样,这个货币还不过是可能的资本。它通过使用才自行增殖,才作为资本来实现。但借入者必须把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即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利息)来偿还;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因为对于借入者来说,这个货币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它会替他生产利润。不然的话,贷出者就没有让渡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利润也不能全部归借入者。不然的话,他对于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就没有支付什么,他把贷款还给贷出者时,就只是把它作为单纯的货币,而不是把它作为资本,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来偿还了,因为它只有作为G+ΔG,才是已经实现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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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出者和借入者双方都是把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支出的。但它只有在后者手中才执行资本的职能。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对两个人来说取得了双重的存在,这并不会使利润增加一倍。它所以能对双方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只是由于利润的分割。其中归贷出者的部分叫作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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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提,这全部交易发生在两类资本家之间,即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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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要忘记,在这里,资本作为资本是商品,或者说,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是资本。因此,这里出现的一切关系,从简单商品的观点来看,或者从那种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商品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的观点来看,都是不合理的。贷和借(不是卖和买)的区别,在这里是由商品——资本——的特有性质产生的。同样不要忘记,这里支付的,是利息,而不是商品价格。如果我们把利息叫作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与商品价格的概念完全相矛盾。(6)在这里,价格已经归结为它的纯粹抽象的和没有内容的形式,它不过是对某个按某种方式执行使用价值职能的东西所支付的一定货币额;而按照价格的概念,价格等于这个使用价值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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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资本的价格这种说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不合理的。在这里,商品有了双重价值,先是有价值,然后又有和这个价值不同的价格,而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货币资本首先不外是一个货币额,或者是作为一个货币额固定下来的一定量商品的价值。如果商品作为资本来贷放,这个商品就只是一个货币额的伪装形式。因为作为资本贷放的,并不是若干磅棉花,而是在棉花形式上作为棉花价值存在的若干货币。所以,资本的价格,即使不像托伦斯先生所说的那样(见注59),和作为通货的资本有关,也和作为货币额的资本有关。一个价值额怎么能够在它本身的价格之外,在那个要用它本身的货币形式来表示的价格之外,还有一个价格呢?价格毕竟是和商品的使用价值相区别的商品的价值(市场价格也是这样,它和价值的区别,不是质的区别,而只是量的区别,只与价值量有关)。和价值有质的区别的价格,是荒谬的矛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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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通过自己的增殖来表明自己是资本;它的增殖程度,表示它作为资本而实现的量方面的程度。它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其比率或水平,——只能通过它和预付资本的价值作比较来计量。因此,生息资本的增殖的大小,也只能通过利息额,即总利润中归生息资本的部分,和预付资本的价值作比较来计量。因此,如果价格表示商品的价值,那么,利息则表示货币资本的增殖,因而表现为一个为货币资本而支付给贷出者的价格。由此可见,像蒲鲁东那样,把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即买和卖的简单关系直接运用到这里来,从一开始就是荒诞无稽的。根本的前提恰好是,货币是作为资本执行职能的,因而可以作为自在的资本,作为可能的资本,转给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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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这里,资本本身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资本被提供到市场上来,并且货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作为资本被让渡。它的使用价值是:生产利润。作为资本的货币或商品,其价值不是由它们作为货币或商品所具有的价值来决定,而是由它们为自己的占有者生产的剩余价值的量来决定。资本的产物是利润。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货币是作为货币支出,还是作为资本预付,只是货币的不同的用途。货币或商品,自在地,在可能性上是资本,正像劳动力在可能性上是资本一样。因为1.货币可以转化为各种生产要素,并且实际上只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抽象表现,是它们作为价值的存在;2.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具有在可能性上已经是资本的属性,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存在着作为这些物质要素的补充物的对立面,也就是使这些要素变为资本的东西——雇佣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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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财富的对立的社会规定性,——物质财富同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之间的对立,——离开生产过程,已经表现在资本所有权本身中。这个要素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不断产生的结果,并且作为这样的结果又是它的不断存在的前提;这个要素离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现在表现在这样的事实上:货币,商品也一样,自在地,潜在地,在可能性上是资本,它们能够作为资本出售,并且以这个形式支配他人的劳动,要求占有他人的劳动,因而是自行增殖的价值。这里也清楚地表明了:占有他人劳动的根据和手段,就是这种关系,而不是资本家方面提供的任何作为对等价值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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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资本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利润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但是在这里,不同之处和相同之处一样地明显。如果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场价格就和它的生产价格相一致,也就是说,这时它的价格就表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规律来调节,而不是以竞争为转移,因为供求的变动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生产价格的偏离。这种偏离会互相抵消,所以从某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平均市场价格等于生产价格。一旦供求平衡,这些力量就不再起作用,互相抵消;决定价格的一般规律这时也就适用于个别的场合;市场价格这时就在它的直接存在上,而不只是作为市场价格运动的平均数,同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内在规律调节的生产价格相一致。工资也是这样。如果供求平衡,供求的作用就会互相抵消,工资就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但货币资本的利息却不是这样。在这里,竞争并不是决定对规律的偏离,而是除了由竞争强加的分割规律之外,不存在别的分割规律,因为我们以后会看到,并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相反,我们把自然利息率理解为由自由竞争决定的比率。利息率没有“自然”界限。在竞争不只是决定偏离和波动的场合,因而,在它们的互相起反作用的力量达到均衡而任何决定都停止的场合,那种需要决定的东西就是某种本身没有规律的、任意的东西。在下一章,我们要进一步讨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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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息资本的场合,一切都表现为外表的东西:资本的预付表现为资本单纯由贷出者手中转移到借入者手中;已经实现的资本的回流,表现为借入者单纯把资本连同利息归还或偿还给贷出者。这也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内在固有的这样一种性质:利润率不仅由一次周转所获得的利润和预付资本价值的比率决定,而且也由这个周转时间本身的长短决定,也就是说,它是作为产业资本在一定期间内提供的利润来决定的。这一点在生息资本的场合也表现为完全外表的东西,好像一定的利息是为一定的期间而支付给贷出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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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主义的亚当·弥勒,以他观察事物内部联系的日常见解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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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物品价格时,无须考虑时间;决定利息时,主要的是考虑时间。”(《治国艺术原理》1809年柏林版[第3册]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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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没有看到,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怎样参加商品价格的决定,资本在一定周转时间内的利润率怎样也正好是这样决定的,而利息正好由一定时期的利润的决定来决定。在这里也和通常一样,他的深刻洞察力就在于,看到表面上的尘埃,就狂妄地把这层尘埃说成是神秘莫测的重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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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这里,可以引用几段话,来说明经济学家们正是这样考虑问题的。——“您〈英格兰银行〉是经营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吗?” 这个问题是在就《银行法报告》对证人的询问中向该行的一位董事提出的,见《银行法报告》(下院1857年[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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