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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决定利息率的货币资本的供求,像奥弗斯顿所断言的那样,和现实资本的供求是一回事,那么,利息就必然会因为我们考察的是不同的商品,或者是同一商品的不同阶段(原料、半成品、成品),而同时是低的又是高的了。1844年英格兰银行的利息率,是在4%(1月到9月)、2(1/2) %—3%(11月到年终)之间变动的。1845年利息率为2(1/2)%、2(3/4)、3%(1月至10月),最后几个月是在3%和5%之间。优级奥尔良棉的平均价格,在1844年为便士。在1845年为便士。利物浦的存棉在1844年3月3日为627042包;在1845年3月3日为773800包。按照棉花的低廉的价格判断,1845年的利息率必然是低的,而在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时间内,它也确实是低的。但是如按照棉纱来判断,利息率却必然是高的,因为棉纱的价格是相对高的,棉纱的利润是绝对高的。每磅价值4便士的棉花,1845年用4便士的纺纱费就可以纺成棉纱(上等二号40支细纱),这个棉纱一共只要纺纱者花费8便士,而在1845年9月和10月,他却可以按每磅便士或便士的价格出售(见下述怀利的证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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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问题可以这样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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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贷资本的供求要和资本一般的供求相一致(不过资本一般的供求这句话是荒谬的;对产业家或商人来说,商品是他的资本的一个形式,而他所要的从来不是资本本身,相反,他所要的始终只是这种特殊的商品本身,并且把它作为商品——谷物或棉花——来购买和支付,而不管它在他的资本循环中起什么作用),那就要假定没有货币贷放者,代替货币贷放者的是占有机器、原料等等的借贷资本家,他们像出租房屋一样,把这些东西贷给或租给那些自己也有一部分这些物品的产业资本家。在这样的情况下,借贷资本的供给就会和对产业资本家的生产要素的供给相一致,会和对商人的商品的供给相一致。但是,很明显,这样,利润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分配,首先就会完全取决于贷出的资本和使用者所有的资本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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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魏格林先生的说法(《银行法》,1857年),利息率是由“闲置的资本量”决定的(第252号);“只是寻找投资场所的闲置的资本量的指数”(第271号);这种闲置的资本后来又叫作“流动资本”(第485号),他所说的流动资本也包括“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和国内其他的流通手段,例如地方银行的银行券和国内现有的铸币……我把各银行的准备金也列入了流动资本”(第502、503号);后来把金条也列入了(第503号)。所以,同一个魏格林又说,“在我们〈英格兰银行〉手里实际握有绝大部分闲置的资本时”,英格兰银行对利息率会有巨大的影响(第1198号),而按照奥弗斯顿先生以上的证词,英格兰银行却“没有资本的位置”。魏格林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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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我看来,贴现率是由国内闲置的资本量调节的。闲置的资本量则由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所代表,而这种准备金实际上是金属准备。因此,当金属贮藏减少时,就会使国内闲置的资本量减少,从而使现有的其余部分的价值提高。”(第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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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斯图亚特·穆勒说(第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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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了要维持它的银行部的支付能力,必须竭力充实银行部的准备金;因此,它一旦发觉已有现金流出,它就必须使它的准备金得到保证,或者限制它的贴现,或者出售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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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考察银行部,准备金就只是存款的准备金。按照奥弗斯顿的意见,银行部应该只作为银行家来经营业务,而不用考虑银行券的“自动”发行。不过,在真正的货币紧迫时期,英格兰银行就会不顾单由银行券构成的银行部准备金,而紧紧盯住金属贮藏;如果它不想破产,它就必须这样做。因为,随着金属贮藏消失,银行券的准备金也相应地消失;关于这一点,利用1844年银行法对这个问题作了英明处理的奥弗斯顿先生,应该比谁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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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法》,1857年,银行家特韦尔斯的证词:(第4516号)“您作为银行家,经营资本还是经营货币呢?——我们经营货币。”——(第4517号)“存款是怎样存入您的银行的?——用货币。”——(第4518号)“存款又是怎样付出的呢?——也是用货币。”——[第4519号。]“能说存款是不同于货币的某种东西吗?——不能。” 奥弗斯顿(见第26章)总是把“资本”和“货币”混淆起来。对他来说,“货币的价值”也是利息,而这个利息是由货币量决定的;“资本的价值”才应该是利息,这个利息是由对生产资本的需求以及由生产资本生出的利润决定的。他说:(第4140号)“资本这个词的使用是很危险的。”——(第4148号)“金从英国输出,国内的货币量就减少,一般来说,货币量的减少自然会引起货币市场上需求的增加〈因此,按照这种说法,不是资本市场上需求的增加〉。”——(第4112号)“货币从一国输出多少,国内的货币量就减少多少。国内现有货币量的减少,使这个货币的价值提高。〈在他的理论中,这句话原来的意思是:同商品的价值相比,货币作为货币的价值由于通货收缩而提高;因此,货币价值的这种提高=商品价值的下降。但因为在这期间甚至对他来说也无疑地证明了,流通货币量不决定价格,所以,现在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减少,就应该提高它作为生息资本的价值,从而提高利息率。〉留下的货币的价值的这种提高,会制止货币的流出,并且,这种提高会继续下去,直到它带回足以恢复平衡的货币量时为止。”——奥弗斯顿的矛盾,下面我们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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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里出现了混乱:存款作为一种要求银行家偿付的索取权和存入银行家手中的货币,这二者都成了“货币”。银行家特韦尔斯在1857年银行委员会面前曾举出如下的例子:“我用10000镑开始我的营业。我用5000镑购买商品,堆在我的库房里。我把其余5000镑存在一个银行家那里,以便需要时取出。但我仍然把10000镑全部看作我的资本,虽然其中的5000镑是处于存款或货币形式”(第4528号)。由此,引出了下面一场很妙的辩论:(第4531号)“您已经以银行券的形式把您的5000镑给了某人吗?——是的。”——(第4532号)“这样,这个人就有了5000镑存款吗?——是的。”——(第4533号)“您也有5000镑存款吗?——完全正确。”——(第4534号)“他有5000镑货币,您也有5000镑货币吗?——是的。”——(第4535号)“那最终都是货币吗?——不是。”——这个混乱部分地是这样造成的:存入5000镑的A,可以把这5000镑提出,就像这5000镑仍在他手里一样由他支配。就这一点来说,这5000镑对他执行着可能的货币的职能。但他每一次提款,都会相应地减少他的存款额。如果他取出现实的货币,而他原来的货币已经贷给别人,那么,他得到的就不是他自己的货币,而是另一个存款人存入的货币。如果他用一张向他的银行家签发的支票,来偿付他对B的债务,B把这张支票存放在自己的银行家那里,而A的银行家也有一张向B的银行家签发的支票,以致这两个银行家只要交换一下支票就行了,那么,由A存入的货币就执行了两次货币的职能:一次是在已经得到A所存入的货币的人手里,一次是在A自己手里。在第二次执行职能时,货币并没有介入,却抵消了债权(A对他的银行家的债权和这个银行家对B的银行家的债权)。在这里,存款执行了两次货币的职能:即作为现实的货币,然后又作为货币索取权。单纯的货币索取权,只能通过债权的抵消来代替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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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见本卷第418页及以下几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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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见本卷第626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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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第三十三章 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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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货速度的大调节器是信用。由此可以说明,为什么货币市场上尖锐的紧迫状态,通常是和通货充足的现象同时发生的”(《通货论》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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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应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方面,一切节省流通手段的方法都以信用为基础。而另一方面,以一张500镑的银行券为例。A今天在兑付汇票时把这张银行券交给B;B在同一天把它存到他的银行家那里;这个银行家在同一天用它来为C的汇票贴现;C把它支付给他的银行,这个银行再把它贷给汇票经纪人等等。银行券在这里为购买或支付而流通的速度,是由它不断以存款的形式流回到某人手里,并以贷款的形式再转移到他人手里的速度所决定的。流通手段的单纯节约,在票据交换所里,在到期汇票的单纯交换上发展到了最高点,这时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主要职能只是结清余额。但这种汇票的存在本身又是以工商业者互相提供的信用为基础的。如果这种信用减少了,票据,特别是长期票据的数目就会减少,因而这种结算方法的效力也会减小。这种节约是由于在交易上排除货币,完全以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为基础,而这种职能又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这种节约只能有两种(撇开已或多或少发展的集中支付的技术不说):汇票或支票所代表的互相的债权,或是由同一个银行家结算,他只是把债权从一个户头转到另一个户头;或是由不同的银行家互相之间进行结算。(1)把800万到1000万的汇票集中在一个票据经纪人(例如奥弗伦—葛尼公司)手里,是在当地扩大这种结算规模的主要手段之一。流通手段的效力通过这种节约而提高了,因为单纯结算差额需要的流通手段量变小了。另一方面,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流通速度(流通速度又节约流通手段),完全取决于买卖的顺畅进行,在支付依次以货币进行时,也取决于各种支付的衔接。但信用会作为中介促进并从而提高流通速度。如果货币原来的持有者A向B买,B向C买,C向D买,D向E买,E向F买,也就是,货币只是以现实的买卖作中介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那么,同一货币就会比如说只流通5次,并且在每个人手里都会停留较长的时间,——这就是没有信用介入时货币作为单纯流通手段的情形。但是,如果B把A付给他的货币存到他的银行家那里,这个银行家为C的汇票贴现而把它付给C,C向D买,D把它存到他的银行家那里,这个银行家再把它贷给E,E向F买,那么,货币作为单纯流通手段(购买手段)的速度本身,就是以多次信用活动为中介的:B存款到他的银行家那里,这个银行家为C贴现,D存款到他的银行家那里,这个银行家为E贴现;就是说,是以这4次信用活动为中介的。如果没有这些信用活动,同一货币就不会在一定时间内依次完成5次购买。在没有现实的买卖作为中介的情况下,同一货币在存款和贴现上的转手,在这里,加快了它在一系列现实的买卖中的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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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已经指出,同一张银行券怎样会在不同的银行家那里形成存款。同样,它也会在同一个银行家那里形成不同的存款。这个银行家用A存入的银行券,贴现B的汇票;B付给C,C再把同一张银行券存到发放它的那个银行家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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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简单的货币流通时(第1册第3章第2节),我们已经证明,已知通货的速度和支付的节约,现实流通的货币量是由商品的价格和交易量决定的。银行券的流通也受这个规律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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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是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5镑和10镑券、20镑—100镑券和200镑—1000镑的大额券——每年在公众手中的年平均额,以及每一栏银行券在流通的银行券总额中所占的百分比。数字以千为单位,千以下的三位数字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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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进出口显示出来的营业额已增加一倍以上,但从1844年到1857年流通的银行券总额还是绝对减少了。这个表说明,5镑和10镑的小额银行券,已由1844年的9263000镑增加到1857年的10659000镑。并且,这是和正好在当时出现的金流通的猛烈增加同时发生的。相反地,大额券(200镑—1000镑)却由1852年的5856000镑减少到1857年的3241000镑,即减少了250多万镑。对这种情况的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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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年6月8日,伦敦各私人银行家允许各股份银行参加票据交换所的组织,此后不久就由英格兰银行实行最后的票据交换。每天的结算都是通过各银行在英格兰银行所开的户头的转账来进行的。这个制度的采用,使各银行以前用来互相结算的大额券成为多余。”(《银行法》,1858年第Ⅴ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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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发商业上,货币的使用已减少到多么小的最低限度,我们可以参看第一册第三章注(103)所列的表。这个表是由莫里逊—狄龙公司(伦敦最大的贸易公司之一,零售商可以在那里买到十分齐全的各种商品以资备货)提供给银行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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