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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谷物价格由生产价格调节的前提下,凡是我们说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那我们是在地租这个词作为范畴的含义上说的。如果租地农场主支付的租金是一种扣除,不管是从他的工人的正常工资中做的扣除,还是从他自己的正常平均利润中做的扣除,那么,他支付的并不是地租,并不是他的商品价格中一个不同于工资和利润的独立组成部分。我们早已指出,这种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只要一个国家农业工人的工资普遍地被压低到工资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下,从而工资的一个扣除额,工资的一部分普遍地加到地租上,那么这对最坏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来说也并不能例外。在那种使最坏土地有耕种可能的生产价格中,这种低微工资已经是一个构成要素,所以,产品按生产价格出售,不会使这种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有支付地租的能力。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把他的土地出租给一个工人,这个工人情愿把出售价格超过工资部分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以地租形式付给别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虽然都支付了租金,但没有支付真正的地租。但是,在存在着各种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关系的地方,地租和租金必然是合而为一的。而这里要研究的,也正是这种正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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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考察的情形,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上的投资实际上可以在不提供地租的情况下发生,——如果说这种情形也无助于解决我们的问题,那么,引用殖民地的关系就更没有用了。殖民地之所以成为殖民地,——在这里,我们只是就真正的农业殖民地而言,——不只是由于它拥有尚处于自然状态的大量肥沃的土地。而是由于这样一种情况:这些土地还没有被人占有,还没有受土地所有权的支配。就土地来说,造成旧的国家和殖民地之间巨大区别的,是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不存在。这一点韦克菲尔德(3)曾正确地指出过,而在他以前,老米拉波(重农学派)和另外一些老一辈的经济学家也很早就发现了。不管殖民地移民是无条件地占有土地,或者实际上只是以土地的名义价格的名义支付给国家一笔费用,才取得对土地的合法权利,在这里都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已经定居的移民是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这一情况,在这里也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土地所有权在这里并不构成对投资的限制,也不构成对没有资本的劳动的投入的限制;先来定居的移民已经占有一部分土地,这并不排斥新来的人也能把新的土地变为他们的资本或他们的劳动的使用场所。因此,当我们要研究土地所有权在它使土地作为投资场所受到限制的地方,将对土地产品的价格和地租发生怎样的影响时,却谈什么自由的资产阶级的殖民地,这是极为荒谬的,因为在那里,既不存在农业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不存在和它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在那里,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例如,李嘉图在论地租的那一章就是这样做的。他起初说,要研究土地的占有对土地产品价值的影响,但紧接着他却以殖民地为例,假定那里的土地相对地说还处于原始状态中,土地的利用也没有受到土地所有权垄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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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使用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例如建筑等等。他不能增加或减少这个就业场所的绝对量,但能增加或减少市场上的土地量。所以,正如傅立叶曾指出的,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事实是,在所有文明国家中,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始终无人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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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假定需求状况要求开垦新的土地,比如说,要求开垦不如一向耕种的土地那样肥沃的土地,那么,土地所有者会因为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已上涨到足以使这种土地上的投资为租地农场主提供生产价格,从而提供普通利润,就白白地把这些土地出租吗?绝对不会。投资必须给他提供地租。只有能够向他支付租金,他才会把土地租出去。所以,市场价格必须涨到生产价格以上,达到P+r,才能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因为按照假定,土地不出租,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任何收益,在经济上就没有价值,所以,市场价格只要稍稍超过生产价格,就足以使新的最坏的土地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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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产生了这样的问题:由于最坏土地也提供地租,即这种不可能来自于肥力差别的地租,是不是就得出结论说,土地产品的价格必然是普通意义上的垄断价格,或者说,必然是一种使地租像在赋税那样的形式上被包含在内的价格,只不过这种赋税由土地所有者征收,而不是由国家征收呢?这种赋税有自己的一定的经济上的界限,这是不言而喻的。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外国的土地产品——假定土地产品可以自由进口——的竞争,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互相竞争,最后,消费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都会使这种赋税受到限制。但是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最坏土地支付的地租,是否像税金加到课税商品的价格中去一样,加到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价格(按照假定,它调节着一般的市场价格)中去,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一个和商品价值无关的要素加到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价格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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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决不是必然的结论,而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论断,只是因为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区别一直没有被人理解。我们已经知道,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决不是一回事,虽然商品的生产价格,就商品的总和来看,只是由商品的总价值来调节,虽然不同种商品的生产价格的变动,在其他一切情况不变时,完全是由这些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决定的。我们已经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高于它的价值,或低于它的价值,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和它的价值相一致。所以,土地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决不证明它们也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正如工业品平均按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决不证明它们是按它们的价值出售一样。农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的现象是可能的;另一方面同样可能的是,许多工业品只是因为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才提供生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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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的比率,完全是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即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决定的。如果一个生产部门中的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也就是说,如果该资本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部分,和投在物质劳动条件上的不变部分的比率,大于社会平均资本中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那么,它的产品的价值就必然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这就是说,一个这样的资本,因为使用了更多的活劳动,所以在对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的情况下,将会比社会平均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部分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从而生产出更多的利润。因此,它的产品的价值,就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因为这个生产价格等于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则小于这个商品上生产的利润。社会平均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比这种有机构成低的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要小。如果投在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情形就会相反。它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就会低于这些商品的生产价格;一般来说,最发达的工业部门的产品的情况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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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那么,这首先只是用另一种说法表现以下事实:这个特殊生产部门中的社会劳动生产力低于平均水平;因为生产力已经达到的程度表现在不变资本部分对可变资本部分的相对优势上,或表现在一定量资本投在工资上的那个部分的不断减少上。反过来,如果资本在一定生产部门内的构成较高,那么,这就表示生产力的发展超过了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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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开真正的艺术家工作不说(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这种艺术家工作的考察不属于我们讨论的问题之内),不言而喻,不同生产部门,按照它们的技术特点,需要有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不同比率,所以活劳动在一些部门必然占有较多的位置,而在另一些部门必然占有较少的位置。例如,在必须与农业严格区别的采掘业中,原料作为不变资本的一个要素已完全不存在,甚至辅助材料也只是有时才有重要作用。可是不变资本的另一个部分,即固定资本,在采矿业中却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就是在这里,我们也可以根据不变资本同可变资本相比的相对增长来衡量发展的进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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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农业上的资本构成如果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么,这首先表示,在生产发达的各国,农业的发展程度没有达到加工工业的水平。撇开其他一切经济状况,并且一部分有决定作用的经济状况不说,这个事实已经由下述情况得到说明:力学各科,特别是它们的应用,同化学、地质学和生理学,特别是它们在农业上的应用的较晚的,并且部分地还十分幼稚的发展比较起来,发展得比较早,而且比较快。此外,一个不容置疑并早已为人所共知的(4)事实是,农业本身的进步,总是表现在不变资本部分同可变资本部分相比的相对的增长上。在一个进入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例如英国,农业资本的构成是否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这是一个只能用统计来确定的问题,并且,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对此也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讨。无论如何,在理论上已经确定的是:农产品的价值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也就是说,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与同等数量的有社会平均构成的资本相比,会生产较多的剩余价值,或同样也可以说,会推动和支配较多的剩余劳动(因此,也就是使用较多的活劳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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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个假定,对我们这里所研究的并且只有在这个假定下才会出现的地租形式来说,是足够了。在这个假说不成立的地方,和这个假说相适应的地租形式也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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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单是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这样一个事实本身,无论如何不足以说明一种同各级土地的不同肥力或同一土地上各连续投资的不同生产率无关的地租的存在,一句话,即在概念上不同于级差地租,因而可以称为绝对地租的那种地租的存在。许多工业品具有这样的特性:它们的价值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它们不会因此就提供一个可以转化为地租的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或超额利润。恰好相反。生产价格以及它所包含的一般利润率的存在和概念,是建立在单个商品不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这样一个基础上的。生产价格是由商品价值的平均化产生的。这种平均化在不同生产部门各自耗费的资本价值得到补偿以后,使全部剩余价值不是按各个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从而包含在其产品中的剩余价值所占的比例来进行分配,而是按各个预付资本的量所占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只有这样,平均利润和以平均利润为特征要素的商品生产价格才会产生。资本的不断趋势是,通过竞争来实现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分配的这种平均化,并克服这种平均化的一切阻碍。所以,资本的趋势是,只容许这样一种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在一切情况下都不是来自于商品的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而是来自于调节市场的一般生产价格和与它相区别的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所以超额利润不是发生在两个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而是发生在每个生产部门之内;因此,它不会影响不同生产部门的一般生产价格,也就是说,不会影响一般利润率,反而以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和以一般利润率为前提。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个前提是建立在社会总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不断变动的成比例的分配上,建立在资本的不断流入和流出上,建立在资本由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的可能性上,总之,建立在资本在这些不同生产部门(对社会总资本各独立部分来说,就是同样多的可使用的投资场所)之间的自由运动上。在这里,我们假定,例如,在商品的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某一生产部门中,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只有偶然的暂时的限制,会妨碍资本的竞争把价值化为生产价格,从而把这个生产部门的超额剩余价值成比例地分配于资本所开发的一切部门。但是,如果发生了相反的情形,如果资本遇到了一种外力,对这种外力,资本只能局部地克服或完全不能克服,这种外力限制资本投入一些特殊生产部门,只有在完全排斥或部分地排斥剩余价值一般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条件下才允许资本投入这种特殊生产部门,那么很明显,在这种生产部门中,由于商品的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就会产生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将会转化为地租,并且作为地租能够与利润相对立而独立起来。当资本投在土地上时,土地所有权或者说土地所有者,就作为这样一种外力和限制,出现在资本或资本家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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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就是障碍。因此,不纳税,也就是说,不交地租,就不能对从前未耕种或未出租的土地投入任何新的资本,虽然新耕种的土地是一种不会提供任何级差地租的土地,并且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要市场价格略微上涨,它就已被耕种,以致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使这种最坏土地的耕种者只能得到他的生产价格。但是,因为有了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市场价格必须上涨到一定的程度,才使土地除了生产价格外,还能支付一个余额,也就是说,支付地租。但是,因为按照假定,农业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所以,这个地租(除了我们立即就要研究的一种情形外)就是价值超过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或这个余额中的一部分。地租究竟是等于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还是仅仅等于这个差额的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这完全取决于供求状况和新耕种的土地面积。只要地租不等于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这个余额中的一部分便总会参与所有剩余价值在各单个资本之间的一般平均化和成比例的分配。一旦地租等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超过平均利润的这全部剩余价值,就会被排除于这个平均化之外。但是,无论这个绝对地租等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而形成的全部余额,还是只等于其中的一部分,农产品总是按垄断价格出售,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的价格高于它们的价值,而是因为它们的价格等于它们的价值,或者,因为它们的价格低于它们的价值,但又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农产品的垄断在于:它们不像价值高于一般生产价格的工业品那样,会平均化为生产价格。因为无论在价值中还是生产价格中都有一个部分,是一个事实上已经确定的不变量,是成本价格,即生产上已消耗的资本=k,所以,它们的差别在于另一个部分,在于可变的部分,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生产价格中=p,即利润,也就是等于按社会资本和每个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部分的单个资本计算的总剩余价值,但它在商品价值中等于这个特殊资本所生产的实际的剩余价值,并成为这个特殊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商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价格,那么,生产价格就=k+p,价值则=k+p+d,因而,p+d=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所以,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d,即这个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按一般利润率分配给这个资本的剩余价值而形成的余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格可以在达不到它们的价值的情况下,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其次,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格,在达到它们的价值以前,可以持续上涨,直到一定点为止。还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所以能成为它们的一般市场价格的决定要素,只是因为有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最后,可以得出结论说,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价格上涨不是地租的原因,相反地地租倒是产品价格上涨的原因。如果最坏土地单位面积产品的价格=P+r,一切级差地租就都会按r的相应倍数增加,因为按照假定,P+r成了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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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农业的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85c+15v,剩余价值率100%,生产价格就=115。如果农业资本的构成=75c+25v,剩余价值率相等,产品的价值和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就=125。如果农产品同非农产品互相平均,化为平均价格(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这两个生产部门的总资本看作是相等的),总剩余价值就=40,也就是资本200的20%。一个部门的产品就会和另一个部门的产品一样都按120来出售。所以,在平均化为生产价格时,非农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就会高于它们的价值,农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就会低于它们的价值。如果农产品按照它们的全部价值出售,那么,和平均化的场合相比,它们就要提高5,而工业品就要减少5。如果市场情况不允许农产品按它们的全部价值出售,不允许它们按超过生产价格的全部余额出售,那么,结果就会介于两极之间;工业品将略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农产品将略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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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土地所有权能使土地产品的价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市场价格将在多大程度上高于生产价格,接近于价值,因而农业上生产的超过既定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将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地租,或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一般平均化,这都不取决于土地所有权,而取决于一般的市场状况。在任何情况下,这个来自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的绝对地租,都只是农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都只是这个剩余价值到地租的转化,都只是土地所有者对这个剩余价值的攫取;正像级差地租来自于超额利润到地租的转化,来自于土地所有权在起调节作用的一般生产价格下对这个超额利润的攫取一样。这两个地租形式,是惟一正常的地租形式。除此以外,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对垄断价格的考察属于竞争学说的范围,在那里,将研究市场价格的现实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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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国家的可耕地已全部出租,——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正常状况普遍存在,——那么,就没有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但是可能有的投资,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个别部分,并不提供地租;因为一旦土地出租,土地所有权对必要的投资就不再起绝对限制的作用了。但就是在这以后,土地所有权仍然会起相对限制的作用,因为投入土地的资本最终转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这就给租地农场主造成了极为确定的界限。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地租才会转化为级差地租,这个级差地租已不是由土地质量的差别决定,而是由一定土地上的最后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和租赁最坏土地时支付的地租这二者之间的差额决定。只有在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纳贡才允许把土地作为投资场所时,土地所有权才作为绝对的限制而发生作用。一旦土地被允许当作投资场所使用,土地所有者就不能再对既定地块上的投资数额施加绝对的限制了。一般来说,第三者对建筑地段的土地所有权,也对房屋建筑构成限制。但是,一旦为了建筑房屋租下这一土地,承租人想在这一地段上建筑的房屋的高低,就完全由他自己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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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么,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会消失。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相比,就不会推动更多的劳动,因此也就不会实现更多的剩余劳动。如果随着耕作的进步,农业资本的构成已和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相等,那么,这样的现象就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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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来,这似乎是矛盾的:一方面假定农业资本的构成提高,也就是说,它的不变部分比它的可变部分相对地增大,另一方面又假定土地产品的价格上涨到足以使新的、比以往耕种的土地更坏的土地也能支付地租,而这种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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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必须作出以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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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在考察利润率的形成时已经看到,从技术上看构成相等的各个资本,也就是说,相对于机器和原料而言所推动的劳动是一样多的各个资本,仍会因不变资本部分有不同的价值而有不同的构成。原料或机器在一种情况下,可能比在另一种情况下要贵。为了推动同量劳动(按照假定,这是对同量原料进行加工所必要的),在一种情况下必须比在另一种情况下预付较大的资本,因为,比如说,如果必须从资本100中支付的原料在一种情况下花费40,而在另一种情况下花费20,那么,我用资本100就不能推动同样多的劳动。但是,只要较贵的原料的价格下降到较贱的原料的价格,这些资本的技术构成相等这一事实,就会立即表现出来。这时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这些价值比率就会相等,虽然所用的活劳动同所用劳动条件的量及性质的技术比率,并没有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从单纯价值构成的角度来看,一个有机构成较低的资本,只是由于它的不变部分的价值的提高,表面上可能和一个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处于同一阶段上。假定有一个资本=60c+40v,因为它使用的机器和原料比使用的活劳动力多,另一个资本=40c+60v,因为它使用的活劳动多(60%),使用的机器少(比如说10%),并且同使用的劳动力相比,使用的原料少,而且便宜(比如说30%)。只要原料和辅助材料的价值由30上涨到80,两个资本的构成就会相等,从而第二个资本现在有机器10,原料80,劳动力60,即90c+60v,按百分比计算,也是=60c+40v,同时技术构成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所以,有机构成相等的各个资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构成;价值构成的百分比相等的各个资本,可以处于有机构成的不同阶段上,从而可以表示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单是农业资本在价值构成上已经达到一般水平这一情况,并不证明,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在农业资本中已经发展到同样高的水平。这也许只能表明,农业资本本身的产品(这种产品会重新成为它的生产条件的一部分)变贵了,或肥料之类的辅助材料原先随手可得,而现在必须从远地运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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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除了这点以外,还要考虑到农业的独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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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节省劳动的机器、化学的辅助材料等等,在农业中的应用扩大了,因而不变资本同所用劳动力的量相比,在技术方面,即不仅在价值方面,而且在量方面已经增大。而在农业中(采矿业中也一样),问题不仅涉及劳动的社会生产率,而且涉及由劳动的自然条件决定的劳动的自然生产率。可能有这种情况:在农业中,社会生产力的增长仅仅补偿或甚至补偿不了自然力的减低,——这种补偿总是只能起暂时的作用,——所以,尽管技术发展,产品还是不会便宜,只是产品的价格不致上涨得更高而已。也可能有这种情况:在谷物价格上涨时,产品的绝对量减少,而相对的超额产品却增加。当主要由机器或牲畜构成的、只有损耗部分需要补偿的不变资本相对增大,而投在工资上面的、必须不断由产品来全部补偿的可变资本部分相应减少时,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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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可能有这种情况:在技术辅助手段尚处于较低阶段时,较坏土地本来必须有市场价格的较大的上涨,才能被耕种并提供地租,但随着农业的进步,只要市场价格稍微超过平均价格,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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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大规模的畜牧业中,和作为牲畜本身存在的不变资本相比,所用劳动力的数量是非常微小的,这一情况也许可以看作下述说法的有力反驳:按百分比计算,农业资本比非农业的社会平均资本推动更多的劳动力。不过,这里应当指出,我们在阐明地租时,是把农业资本中生产主要植物性食物,即总的说来生产各文明国家中主要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当作有决定意义的部分,并以此为出发点。亚·斯密已经证明(这是他的贡献之一),在畜牧业中存在着完全另一种价格决定方法,并且总的说来,就一切不是为生产主要生活资料(例如谷物)而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平均状况来说,也是这样。在这里,价格是这样决定的:例如,一块土地用作畜牧业的人工牧场,但这块土地同样也可以变成有一定质量的耕地,那么,这块土地的产品的价格必须提高到足够的程度,才能使这块土地提供和一块质量相等的耕地所提供的一样多的地租;在这里,谷物地的地租就会参与决定牲畜的价格。因此,拉姆赛曾正确指出,这样一来,通过地租,通过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表现,也就是,通过土地所有权,牲畜的价格就被人为地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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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耕作的扩大,天然牧场的面积对于提供食用牲畜已经不够了。很大一部分耕地必须用来饲养牲畜,所以牲畜的价格必须提高到不仅足以对饲养牲畜使用的劳动进行支付,并且要和这种土地作为耕地时一样,使土地所有者能够得到地租,租地农场主能够得到利润。荒野地上饲养的牲畜,就会和最好的耕地上饲养的一样,在同一市场上按其重量和质量以同样的价格出售。这种荒野地的所有者从中得到利益,并按照牲畜价格相应地提高自己土地的地租。”(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篇第11章第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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