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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11 因此,在这里,与谷物地租不同,级差地租是有利于较坏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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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13 绝对地租说明了一些现象,这些现象乍看起来使人感到,地租只是由垄断价格引起的。为了进一步说明亚·斯密举的例子,我们可以拿挪威的某一森林的所有者来说,这种森林没有经过任何人工营造,因而不是造林活动的产物。如果这种森林的所有者从一个比如为了英国的需求而采伐木材的资本家那里得到地租,或者他自己作为一个资本家来采伐木材,那么,在木材上,他除了得到预付资本的利润外,还得到一个或大或小的地租。这个地租就好像是这个纯粹自然产物的纯粹的垄断加价。但是事实上,资本在这里几乎只是由投在劳动上的可变资本构成,因此也比其他的同量资本推动更多的剩余劳动。因此,和那些构成较高的资本的产品相比,木材价值中包含着无酬劳动或剩余价值的一个更大的余额。所以从这种木材上可以获得平均利润,并可以有一个相当大的余额以地租的形式归森林所有者所有。反过来说,也要设想,在木材的采伐很容易扩大,也就是说,木材的产量能够迅速增加的情况下,需求必须有非常显著的增加,木材的价格才会和它的价值相等,无酬劳动的(超过其中作为平均利润归资本家所有的部分的)全部余额,才会以地租的形式归森林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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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15 我们曾假定,新耕种的土地,质量比最后耕种的最坏土地还要差。如果新耕种的土地较好,它就会提供级差地租。但是我们这里研究的,正好是地租并不表现为级差地租的情况。在这里,只可能有两种情况。新耕种的土地比最后耕种的土地差些,或者和最后耕种的土地一样。如果差些,那么,这个问题已经研究过了。因此,还要研究的,只是两者一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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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17 我们在考察级差地租时已经阐明,随着耕作的进步,一样的或甚至更好的土地,也和较坏的土地一样,同样能成为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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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19 第一,因为在级差地租上(以及在地租一般上,因为甚至在非级差地租上,也总是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土地的肥力,和另一方面,土地的位置,是否允许这块土地的耕种在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下能提供利润和地租),两种条件发生方向相反的作用,它们时而互相抵消,时而交替地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市场价格的上涨,——假定耕作的成本价格没有下跌,换句话说,假定技术上的进步没有成为新耕作的一个新增加的要素,——能够促使人们去耕种那些以前由于位置而被排挤在竞争之外的比较肥沃的土地。或者,就比较不肥沃的土地来说,市场价格的上涨,能够使它的位置的优越性提高到令它的较低的生产能力得到补偿。或者,没有市场价格的上涨,位置也能通过交通工具的改良,使较好土地进入竞争,例如,我们在北美拥有大草原的各州,就可以到处看到这种情况。在老的文明国家,这种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虽然在程度上不能和殖民地相比。韦克菲尔德曾正确指出,在殖民地,位置有决定的作用。所以,首先,位置和肥力的互相矛盾的影响和位置因素的可变性(位置因素会不断被抵消,会发生不断的、累进的、起抵消作用的变化),会交替地使同样的、较好的或较坏的土地同旧的耕地发生新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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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21 第二,随着自然科学和农艺学的发展,土地的肥力也在变化,因为可以使土地的各种要素立即被利用的各种手段发生变化。因此,法国以及英格兰东部各郡以前被视为坏地的砂质土地,最近已上升为头等土地。(见帕西的著作)另一方面,有的土地所以被看作坏地,并不是由于它的化学构成,而只是由于某些机械的、物理的障碍妨碍它的耕作,所以,一旦发现克服这些障碍的手段,它就变为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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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23 第三,在所有老的文明国家中,各种历史的和传统的旧关系,例如在国有地、公有地等的形式上,使大片大片的土地纯粹偶然地被排除在耕种之外,这些土地只是逐渐地被耕种。它们被投入耕种的次序,既不取决于它们的土质,也不取决于它们的位置,而是取决于一些完全外在的情况。只要研究一下英国公有地的历史,看看这种公有地怎样通过圈地法陆续转化为私有财产而被开垦,那就再没有比下面这种怪诞的假想更为荒唐可笑的了:似乎有个现代农业化学家,例如李比希,指导着这个序列的选择,似乎他标明了某些土地由于其化学性质而适于耕种,而其他的土地则被排斥在外。其实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贼偷方便的机会,即为大地主们的占有提供的似是而非的法律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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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25 第四,人口增长和资本增长所达到的每一发展程度会给土地耕作的扩大带来一定的、即使是有弹性的限制;有些偶然状况的作用会暂时影响市场价格,如连年的丰收和歉收就是这样,——撇开这些情况不说,土地耕作面积的扩大总是取决于一国资本市场和营业状态的整个情况。在资本紧迫时期,即使未耕地能给租地农场主(不管他付不付地租)提供平均利润,也不足以使追加资本投入农业。在资本过剩时期,即使市场价格不上涨,只要其他方面具备了正常的条件,资本就会涌到农业上来。那些比以往耕种的土地还要好的土地,事实上只是由于位置的原因,或者由于从前不能打破的那些使它被排除在外的限制,或者由于偶然的因素,而被排挤在竞争之外。因此,我们只好经营那些和最后耕种的土地质量相同的土地。但在新的土地和最后耕种的土地之间,始终存在着开垦费用上的差别,并且它们是否会被开垦,还要取决于市场价格和信用关系的状况。只要这种土地以后实际进入竞争,在其他情况不变时,市场价格又会下降到它以前的水平,于是,新耕种的土地提供的地租就会和质量相当的旧土地提供的是一样的。认为这种土地不会提供地租这一假定,在这一假定的支持者那里,是用他们尚待证明的假定,即最后的土地不提供地租这一点去证明的。那倒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去证明,最后建成的房屋即使租出去,却除了提供本来的房租以外,不提供任何地租。事实上,它在提供房租以前,在往往长期空着的时候就已经提供地租。一块土地上的连续投资能提供相应的追加收益,因而能提供和第一次投资一样的地租,同样,那些和最后耕种的土地质量相同的土地,也能以相同的费用,提供相同的收益。否则,我们就根本无法理解,质量相同的土地怎么会陆续被耕种,而不是要么全部耕种,要么一块也不耕种,以免引起普遍的竞争。土地所有者总想取得地租,也就是说,总想不花代价而获得什么东西;但资本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满足他的愿望。因此,土地互相之间的竞争,不是取决于土地所有者是否让它们去进行竞争,而是取决于有没有资本可以在新的土地上同其他的资本进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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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27 只要真正的农业地租单纯是垄断价格,那么,这种垄断价格只能是微小的;同样,无论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是多少,在正常条件下,绝对地租也只能是微小的。因此,绝对地租的本质在于:不同生产部门内的各等量资本,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或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时,会按它们的不同的平均构成,生产出不等量的剩余价值。在工业上,这些不同的剩余价值量,会平均化为平均利润,平均分配在作为社会资本的相应部分的各个资本上。在生产上要用土地时,不论是用在农业上还是用在原料的开采上,土地所有权都会阻碍投在土地上面的各个资本的这种平均化过程,并攫取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否则这一部分剩余价值是会进入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过程的。这样,地租就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更确切地说,成了商品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不过它不是落入从工人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资本家阶级手中,而是落入从资本家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这里的前提是,农业资本比非农业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部分推动更多的劳动。差额有多大,或者这个差额一般是否存在,这取决于农业和工业相比的相对发展程度。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随着农业的进步,这个差额必然会缩小,除非工业资本中可变资本部分同不变资本部分相比减少的比例,比在农业资本中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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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29 这种绝对地租,在真正的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在那里,不变资本的一个要素即原料是完全不存在的;并且在那里,除了其中很大一部分资本是由机器和其他固定资本构成的部门以外,占统治地位的必然是最低的资本构成。正是在那里,在地租似乎只是由垄断价格产生的地方,需要有非常有利的市场状况,才能使商品按它们的价值出售,或使地租同商品的剩余价值超过商品生产价格的全部余额相等。例如,渔场、采石场、野生林等等的地租,就是这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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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31 (1) 第1版中是“见解”,马克思的手稿中是“废除”。——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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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33 (2) 见本卷第876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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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35 (3) 韦克菲尔德《英国和美国》1833年伦敦版。参看《资本论》第1册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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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37 (4) 见东巴尔和理·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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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39 (5) 李嘉图对这点的考察非常肤浅。参看他在有关挪威的森林地租问题上反驳亚·斯密的言论,见《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2章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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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44 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1703388465]
1703395545 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第四十六章 建筑地段的地租。矿山地租。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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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47 凡是存在地租的地方,都有级差地租,而且这种级差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是瀑布,是富饶的矿山,是盛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那些因对一部分土地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物所有者的人,就会以地租形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那里把这种超额利润夺走。至于建筑上使用的土地,亚·斯密已经说明,它的地租的基础,和一切非农业土地的地租的基础一样,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调节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篇第11章第2、3节)。这种地租的特征在于:首先,位置在这里对级差地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这对葡萄种植业和大城市的建筑地段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其次,所有者显然具有完全的被动性,他的主动性(特别是在采矿业)只在于利用社会发展的进步,而对于这种进步,他并不像产业资本家那样有过什么贡献,冒过什么风险;最后,在许多情况下垄断价格占有优势,特别在对贫穷进行最无耻的榨取方面是这样(因为贫穷对于房租,是一个比波托西银矿对于西班牙更为富饶的源泉(1)),并且这种土地所有权一旦和产业资本结合在一个人手里,便会产生巨大的权力,使得产业资本可以把为工资而进行斗争的工人从他们的容身之所地球上实际排除出去(2)。在这里,社会上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要求一种贡赋,作为后者在地球上居住的权利的代价,因为土地所有权本来就包含土地所有者剥削地球的躯体、内脏、空气,从而剥削生命的维持和发展的权利。不仅人口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住房需要的增大,而且固定资本的发展(这种固定资本或者合并在土地中,或者扎根在土地中,建立在土地上,如所有工业建筑物、铁路、货栈、工厂建筑物、船坞等等),都必然会提高建筑地段的地租。在这里,即使有凯里那样的强烈愿望,也不可能把房租(就其作为投在房屋上的资本的利息和折旧来说)同单纯土地的地租混为一谈,特别在土地所有者和建筑投机家完全是不同的人的时候(例如在英国)。在这里,我们要考察两个要素:一方面,土地为了再生产或采掘的目的而被利用;另一方面,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的要素。从这两个方面,土地所有权都要求得到它的贡赋。对建筑地段的需求,会提高作为空间和地基的土地的价值,而对土地的各种可用作建筑材料的要素的需求,同时也会因此增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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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49 在迅速发展的城市内,特别是在像伦敦那样按工厂大规模生产方式从事建筑的地方,建筑投机的真正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关于这一点,我们已在第二册第十二章第215、216页,用1857年伦敦一个大建筑投机家爱德华·卡普斯向银行法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作为例子加以说明了。他在那里说(第5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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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51 “我相信,一个人要想发迹,单靠公平交易是不行的……除此以外,他还必须从事建筑投机,而且必须大规模地进行;因为,建筑业主从建筑本身取得的利润是很小的,他通过提高地租取得他的主要利润。例如,他租用一块地皮,每年付租300镑;当他按照精密的建筑计划,在这块地皮上面建筑起适当等级的房屋时,他每年就能由此得到400镑或450镑,而他的利润与其说来源于在许多情况下他几乎完全不加考虑的建筑物利润,不如说来源于每年增加100镑或150镑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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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53 在这里不要忘记,在通常以99年为期的租约期满以后,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以及在租佃期内通常增加一两倍以上的地租,都会从建筑投机家或他的合法继承人那里,再回到原来那个土地所有者的最后继承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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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55 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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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57 “有一些矿山,它们的产品仅够支付劳动的报酬,并补偿其中所投的资本以及普通利润。它们能给企业主提供一些利润,但不能给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它们只有由土地所有者开采才能带来利益,这种土地所有者作为自己的企业主,从自己投入的资本中得到普通利润。苏格兰的许多煤矿就是这样开采的,并且也只能这样开采。土地所有者不允许别的什么人不支付地租就去开采这些煤矿,可是没有人能为此支付地租。”(亚·斯密,第1篇第11章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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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95559 我们必须加以区别,究竟是因为产品或土地本身有一个与地租无关的垄断价格,所以地租才由垄断价格产生,还是因为有地租存在,所以产品才按垄断价格出售。当我们说垄断价格时,一般是指那种只决定于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的价格,它既与一般生产价格所决定的价格,也与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一个葡萄园在它所产的葡萄酒特别好时(这种葡萄酒一般说来只能进行比较小量的生产),就会提供一个垄断价格。由于这个垄断价格(它超过产品价值的余额,只决定于高贵的饮酒者的财富和嗜好),葡萄种植者将实现一个相当大的超额利润。这种在这里由垄断价格产生的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所有者对这块具有独特性质的土地的所有权而转化为地租,并以这种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因此,在这里,是垄断价格造成地租。反过来,如果由于土地所有权对在未耕地上进行不付地租的投资造成限制,以致谷物不仅要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出售,而且还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那么,地租就会造成垄断价格。一些人所以能把社会的一部分剩余劳动作为贡赋来占有,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占有得越来越多,只是由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而这个事实却被以下的情况掩盖了:资本化的地租,也就是说,正是这个资本化的贡赋,表现为土地价格,因此土地也像任何其他交易品一样可以出售。因此对购买者来说,他对地租的索取权,好像不是白白得到的,不是不付出劳动,不冒风险,不具有资本的企业精神,就白白得到的,而是支付了它的等价物才得到的。像以前已经指出的那样(4),在购买者看来,地租不过表现为他用以购买土地以及地租索取权的那个资本的利息。对已经购买黑人的奴隶主来说也完全是这样,他对黑人的所有权,好像不是靠奴隶制度本身,而是通过商品的买卖而获得的。不过,这个权利本身并不是由出售产生,而只是由出售转移。这个权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须已经存在;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不断反复的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总之,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蜕皮的地步,这种权利的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的、在经济上和历史上有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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