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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金额一般比较大,而且涉及金融、法律、会计和监管等方方面面,所以参与主体众多。这其中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特殊目的实体、投资者、服务商、存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信用增级提供人、承销商等交易主体。此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一般还会使用各种服务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或投资顾问、收款代理人等。如果证券公开上市的话,交易中还会有证券交易所、上市服务机构、做市商等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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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是一个典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主要参与方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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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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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参与主体及其结构关系是美国资产证券化不断演化成熟后的一种通用架构,我国也基本沿用了这一模式。下面结合我国相关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主体的规定和要求,介绍几个比较重要的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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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目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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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监管对资产证券化实体的规定和国际做法基本一致,中国银监会目前对受托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信托)做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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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受托机构应当按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人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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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信托为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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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信托应当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并向银监会报送与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其他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所签署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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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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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是资产证券化中另一个重要交易主体,肩负着资产证券化交易从证券发行开始到资产全部处理完毕整个期间的大部分服务(管理)工作。在很多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虽然转让了资产,但是由于其拥有现成的系统和客户关系,所以顺理成章地成为交易的服务商。服务商会按所管理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服务费,所以这种对证券化资产保留的服务权有时候是发起人重要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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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服务商的重要性,一般的证券化交易中都会聘用一个服务商,并指定一个后备服务商,在必要时(比如服务商破产或违规)顶替服务商以保证证券化交易的正常运作。在一些资产服务工作比较复杂的交易中(比如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还会同时用到两个甚至三个服务商,如总服务商、特殊服务商和副服务商,各自承担一部分服务管理工作。而在CDO交易中,资产池的经营和管理更为重要,对服务商的市场经验要求也很高,所以必须由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来担任交易的资产管理人(Asset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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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定中,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基础资产池的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一般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和资产出售方。中国银监会目前对贷款服务机构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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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下列职责: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管理贷款、保管信托财产和法律文件,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产服务报告。贷款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业务部门,对基础资产池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贷款服务机构应将基础资产池回收资金存入资金保管机构,并通知受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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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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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管人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担任了高级“出纳”的角色,承担账户的开设、资金的保管和证券的支付等工作。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资金保管人往往由与发起人和服务商等交易主体没有关联关系的、信用比较好的第三方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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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定中,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应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和利息;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在向投资人支付债券本息的间隔期间,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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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增级提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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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得较高的证券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可能还会使用第三方信用增级人来对基础资产和内部信用增级措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补充和加强。这类第三方信用人一般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如担保、保险、互换、期权等),在一定的情况下为SPV提供现金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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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对信用增级机构的要求如下: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增级安排情况,并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信用增级仅限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所承诺的范围内,信用增级机构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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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销商/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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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和市场之间的枢纽。承销商一般由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来担任,而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一般使用投资银行来担任承销商。有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会有一个承销团队,由多个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组成,其中一个主承销商往往担任交易的联络人。除了提供市场信息、联络投资人、安排证券发行之外,承销商往往还担任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负责协调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和信用评级机构等多方关系,并在交易的产品设计和证券定价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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