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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183 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3只,筹资总额达325.05亿元,如表9.1所示。2013年,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发行量大约在57亿元左右,占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量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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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185 表9.1 我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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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190 由于我国的许多非银行类单位和部门在融资上比银行难,更需要扶持和帮助,所以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相当迫切。企业资产证券化也许会成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影子银行、民间借贷和地方政府债务等一系列问题的一剂良方。可以预见,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将会像信贷资产证券化一样,迎来重大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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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192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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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194 从证券化的时间线以及技术演变过程看,企业资产证券化其实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技术在其他基础资产上的推广。两者不仅有着很多共同点,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相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其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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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196 表9.2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简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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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198 表9.2 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简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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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03 从监管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负责管理,所发行产品目前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基础资产为银行的信贷资产。目前我国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法规支持,主要依据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发行,在交易所发行交易,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我国监管部门明确鼓励券商对水电气资产、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商业物业的租赁以及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大额应收账款、金融资产租赁五类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我国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上的典型案例有:浦东建设BT项目ABS、民生金融租赁ABS和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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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05 我国目前对于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管,决定了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操作上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诸多不同。这种状态一方面有利于行业和业务上的监管;但另一方面,也会降低证券化的运作效率。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放开和发展,我们将会看到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证券化的进一步整合和互补,比如投资人的限制破除和交易场所的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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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07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另一重大的差别,是企业资产证券化有时无法真正实现风险隔离,因为其基础资产的产权界定和现金流权益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明确。而且,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发行过程中经常需要发行方隐性担保,从而造成资产不能出表,而是只能作为抵押融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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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09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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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11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模式如图9.1所示,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根据自身需要和监管要求选择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2)证券公司发起设立一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的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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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16 图9.1 企业资产证券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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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18 并购买基础资产;(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固定收益类的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4)专项计划募集所得资金专项用于购买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特定基础资产;(5)专项计划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偿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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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20 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和真实销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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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22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各类信贷资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则是非银行企业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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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24 (一)债权类资产与收益权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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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26 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特定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在我国已有的成功案例中,基础资产主要有两大类:债权类资产与收益权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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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28 债权类资产是企业基于已经签订并履行的合同而要求债务人在约定时间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性权利,企业如果能够根据合同约定,运用这类权利在未来取得稳定现金流,就可以将其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已有案例中,“远东收益”中的应收租赁款、“浦建收益”与“吴中收益”中的BT应收款都是这类资产。这类资产在法律上具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地位,在会计上可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被确认为资产(金融资产)。因此,对于这类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不存在法律上与会计上的障碍或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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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73230 收益权类资产是企业拥有的对未来现金流享有收益的权利,它针对的未来现金流可以是基于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如“联通收益”中的未来租赁应收款,“澜电收益”与“天电收益”中的未来电力销售收入,“宁建收益”、“宁公控收益”中的未来污水处理费收入;也可以是基于企业历史经营经验而预期会收到的未来现金流收入,如“莞深收益”中的高速公路费收入、“华侨城计划”中的主题公园门票收入。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操作中,企业将这些收益权作为发行证券的支持性资产。由于这类资产的法律地位模糊,属“未来资产”,所以在会计上无法被确认,也就谈不上实现真实销售。实务中,只能采取一些变通做法,使资产证券化能够成功运行。虽然在已有案例运行过程中都没有出现大问题,但由于这类资产的固有特点,仍有可能存在证券发行失败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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