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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特点包括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相结合和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相结合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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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交易优先级受益凭证有3年、4年和5年期三种,其中3年期和4年期受益凭证为固定利率,利率分别为3.57%和3.77%,5年期受益凭证为浮动利率,利率确定方式为基准利率加180个基点,基准利率为7天回购加权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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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交易内部增级采用优先与次级结构,优先受益凭证规模为19.8亿元,次级规模为0.2亿元。农业银行为该交易提供了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一旦电厂因经营效益恶化而无法及时偿还投资者的本息时,农业很行将有责任为投资者弥补这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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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国内首个水电收益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固定和浮动利率相结合的设计给了投资者购买不同利率风险的选择,有效降低了发起人的融资成本。同时,不同期限的证券设计也满足了不同投资人对期限的不同偏好。更重要的是,电厂这类基础设施的稳定性使得交易现金流的预测简单直观,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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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此次资产证券化并没有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华能澜沧江水电公司与招商证券实质上是委托关系,并未实现真实出售。该交易能否按时偿还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本息,主要依赖于原始受益人的经营能力。同时,为了减少资产转让有关的潜在税务责任,如重复征税等,发起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确保”没有会计上的资产转让发生,这种安排必然是一种表内处理,无法实现基础资产的表外融资。由于资产仍在原始权益人的表内,而且还必须确认新的负债(即发行的证券),企业没能达到精简资产负债表的目的,财务杠杆升高,资本结构变差(负债增加,股权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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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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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和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中一个重要形式就是网络信贷和投资,其中以“人人贷”(P2P)和“众筹融资”尤为火热,是对传统存贷款和证券业务的补充。中国网络信贷和投资的爆发有其客观原因,和其他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难度大、渠道窄;同时,我国的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少,产品有限。这两者在互联网的撮合下一拍即合,实现了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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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分享、公开、透明等理念,让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游走非常直接和自由,这其实也是资产证券化的精髓之一。但是,“自由”的互联网在投资和风险管理的专业性上还是受到个体投资者水平的限制,规模也会有瓶颈,这和散户投资者撑不起整个证券市场的道理是一样的。而资产证券化则可以帮助互联网金融实现进一步突破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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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利用资产证券化在P2P业务模式中的应用,来说明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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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6 现有的P2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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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P2P模式(见图9.6)虽然实现了直接融资,但是互联网只是作为信息分享和中介撮合的平台,没有后续的专业服务,如果贷款出现违约问题,其解决功能有限。另外,在P2P中,投资人和借款人一一对应,借款人的个体风险集中度高,实现不了规模效应。这个模式也制约了机构投资人的进入来参与普惠金融市场,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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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7 资产证券化和P2P模式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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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9.7所示,资产证券化和P2P模式结合之后,互联网平台仍旧提供信息的撮合作用,贷款人通过互联网找到借款人。但是与目前的P2P模式不同,资金提供方为互联网银行,而非由投资人直接提供。其后互联网银行把应收账款打包发行资产证券化结构化产品,出售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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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与投资人和借款人直接对接的模式相比,投资的总体信用风险得到了分散,而且投资产品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的弹性设计来实现多样化,满足不同投资人的偏好,对接机构投资人进入普惠金融领域。而且,由于贷款由互联网银行发放,在规模上允许实现低成本的标准化和专业化,保证质量和监管,并可以为资产提供后续的专业服务。此外,目前的互联网信贷一般都是短期和小额贷款,在投资的频率上过快,对投资人来说是“快钱”投资,无法满足很多人长期投资的需求。资产证券化中的统合信托和滚动支持的发行模式(见本书第五章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帮助互联网金融实现“短贷”支持“长投”,从而满足长期投资者的需求。资产证券化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打造一个更广、更坚实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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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 第二节 房地产投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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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 是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它将众多分散的资金集于一体,并通过专家经营、专业化管理的方式,专门从事房地产领域的开发、买卖、租赁、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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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其中在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由此,商业物业的证券化纳入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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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此之前的2008年12月《国务院9项金融措施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6月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都明确提出,要探索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而在市场方面,2011年以来诺安、鹏华、嘉实、融通、广发成立了多只以国外REIT为投资标的的QDII基金。上述探索从不同角度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但是时至今日REIT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后续发展仍有待市场和监管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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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EIT发展的海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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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第一家REIT进入美国市场,但其内在理念早在19世纪中叶就已出现在波士顿设立的商业信托中。REIT在发达国家广受投资者的欢迎,2013年4月全球REIT市值总额共计11 295亿美元,其中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REIT市场,拥有213只REIT,基金总额达到7 031亿美元。除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也是REIT市场较发达的国家。详见图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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