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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巨大的政治和企业压力下,SEC针对特定市场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式发布了一个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暂停公允价值的使用,但是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内部定价(包括合理的主观判断)来确定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紧跟着发布了FAS157-3号公告,对“非活跃”市场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进一步指导。与此同时,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政府也决定修改欧盟的会计准则中按市值计量资产的规定,以缓解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冲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发布公告,对IAS39和IFRS7进行修改,允许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这些会计准则方面的调整和补救措施,无疑给了当时拥有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一点喘息的机会。不管这些对会计准则的争议和补救是否合理,会计准则和制度对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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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9年6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66号公告——金融资产的转让》(简称FAS 166)和《财务会计准则第167号公告——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简称FAS 167),对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和载体的合并提出了新的规则。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IFRS 10)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简称IFRS 12),制定了针对所有主体的以控制为基础的单一合并模型和新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新的会计准则,都要求对表内或表外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更多的披露。在关于资产证券化载体(特殊目的实体或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在基本原则上更趋一致,都使用类似的控制模型,合并的基础比较统一。在这些新的会计准则下,大多数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载体(特殊目的实体)将会被发起人合并而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应地,大部分转让的资产将不被作为出售,而是作为抵押融资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资产证券化的转移资产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高股权收益率等功能,无疑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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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5年开始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目前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而对资产证券化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也同样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关法规和准则的构建还不完善。我国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参照了变革前的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和理念,但还没有细化和具体化,而且主要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类型。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深化和市场的扩大,我们需要跟踪和参考国外成熟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演变,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我国相关的会计法规进行增补、改革和完善,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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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在后面的章节具体介绍中国、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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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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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之前,虽然欧美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已经如火如荼,但在中国还仅限于讨论或观望,这里面有市场条件的因素,更有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原因。部分亚洲市场在通过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资产证券化具备了先决条件,已经开始实践和推广;但中国市场还没有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设施还没有到位。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吹响了中国资产证券化黎明前的号角。2004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加大对商业银行负债匹配的监管力度,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3月,在国务院发起金融改革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组成立,多家部委参与了相关的工作。该工作组的任务是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和监管问题找到综合的解决方案。此后,为支持和推动资产证券化试点和全面发展,各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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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0日,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奠定了基础。该办法的内容包括利用特殊目的信托的结构、合格机构与资产、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主要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信息披露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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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同日,建设部颁布《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简化了试点项目有关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而提高了完成该手续所需成本与时间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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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年第14号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就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发行后信息披露内容、时间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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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年第15号发布《关于就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就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有关事项做出了规定,其中对证券的发行额也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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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日,经央行批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就同业拆借中心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提供报价、交易、行情和信息服务等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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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7日,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督机构为银监会,并详细规定了试点交易的主要步骤和参与各方的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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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相关交易各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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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中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特别是对投资基金所能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在该基金资产和证券化交易中的比例做出了明确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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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5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资产支持的信托受益凭证(或准证券化)可以由集合资金信托发行。该信托与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设立的特殊目的信托不同,可以按照该通知以更快的速度成立,但该信托向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发行的受益凭证不得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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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或其他证券化服务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对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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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加强质量监控、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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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及其附件《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试点指引”),该试点指引对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实体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行为进行了定义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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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由于全球金融危机而暂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该通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机构准入、风险自留、信用评级、资本计提、会计处理、信息披露、投资者要求和中介服务等方面做出了指导性规定。通知中要求发起机构至少应当持有该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5%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同时提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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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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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即将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与 2009年颁布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相比,该征求意见稿大大拓宽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空间;明确把专项计划资产定性为信托财产;在基础资产的范围方面,极大突破了之前仅限于“企业”的限制,几乎涵盖了目前所有可能的基础资产;降低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放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限制;放宽了交易上市条件,强化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取消管理人投资专项计划的限制性要求;简化了审核程序,不再要求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先经过证券交易所论证。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公开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条件,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资格,拓展了适用主体(适用主体几乎包括所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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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2013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修订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贯彻实施新的《基金法》。该通报修改了原办法和细则与新《基金法》相冲突的条款,调整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还对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方提出原则性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将不再有大集合、小集合的划分。同时,“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也统一调整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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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要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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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将盘活的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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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7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支持保险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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