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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美国因资产证券化而出表的消费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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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联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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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现行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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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证券化会计法规的具体介绍还是要再回到资产证券化会计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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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是否需要合并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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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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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简称FAS167)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简称FAS166)分别是对以上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的回答。除了SPV合并和资产转让的销售的相关会计准则外,美国会计准则中还有一些和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服务权、公允价值和投资人相关的会计处理等方面,我们也在本节进行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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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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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变利益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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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167涵盖的是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问题。根据FAS167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任何实体均是可变利益实体,在该准则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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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没有额外的次级财务支持下,风险权益投资不足以为实体自己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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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风险权益投资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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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力,实现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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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实体预计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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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实体预计剩余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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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是所有的特殊目的实体都符合FAS167中可变利益实体的定义,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特殊目的实体几乎都是可变利益实体。如果一个对VIE的投资满足用来承受VIE的部分预计损失或获取VIE的部分剩余收益的权利的条件,那么这个投资可以称为可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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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要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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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证券化来讲,实行FAS167的结果之一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多个交易参与者中可能有一方必须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而且,这一合并方不一定是资产的原始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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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167围绕“主导对VIE 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概念,确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测试程序。FAS167 认为:一个持有 VIE可变利益的报告企业必须评估它是否拥有对 VIE 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如果有,则它就是 VIE 的首要受益人。“控制性财务利益”有两个特征:(1)主导对 VIE 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2)吸收VIE潜在的重大损失的义务或接受 VIE潜在重要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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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167 提出的“我是否要合并VIE”(谁是首要受益人)的测试程序见图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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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首要受益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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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167下的VIE合并不存在部分合并。如果一个企业要对VIE进行合并,那么VIE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对第三方的)都必须并入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而不只是该企业持有的那一部分相对应的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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