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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拥有主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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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 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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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谁拥有主导对 VIE 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的判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是基础资产的表现。当然,在有的交易中,对负债的管理也会对VIE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商业票据管道。有些对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表现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能不是证券化交易任何参与方所能控制的,比如贷款的提前偿付或抵押物的贬值等。在一般的证券化交易中,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往往是服务商对贷款迟付或违约的管理;或是在CDO交易中,资产管理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监督和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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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谁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时,报告企业必须考虑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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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拥有的这个权力是单方面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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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参与方是否也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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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有另一方也必须对每个重要决定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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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对我的某些行为进行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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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替代我,而且无须特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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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也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只是针对资产池中不同部分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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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对信托的另外一些重要活动有主导权?那些活动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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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的这些主导权是现在就已经可执行,还是要基于将来的事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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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首要受益人测试中的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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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要受益人测试,FAS167提供了以下3个方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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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踢出权、参与权、保护权和涉及 VIE 的设计。只要没有一方(包括其关联方和实质上的代理人)能单方面行使踢出权或参与权,主导权就不被视为受踢出权或参与权存在的影响。能单方面行使踢出权或参与权的一方,就可能拥有主导权。保护权的存在不影响主导权。报告企业重大涉及 VIE的设计并不等于拥有主导权,但可能意味着企业有机会和动机去建立能使其拥有主导权的安排。比如,如果发起人有明示或暗示的义务去保证实体按照设计要求运营,那它可能建立能使自己拥有主导权的设计安排。因此,FAS167 规定在判定报告企业是否有主导权时,要注意报告企业是否有隐含的要保证实体按照设计运营的财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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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多方主导。首要受益人只有一个;如果两方或多方共同拥有主导对 VIE 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则认为权力被分享,没有首要受益人,VIE 不需被任何一方合并;如果权力没有被分享,但对 VIE 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被多方主导,且每方主导的活动性质是相同的,则主导绝大多数活动的一方被认定为首要受益人;如果权力没有被分享,但对 VIE 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被多方主导,且每方主导的活动性质是不同的,则能主导最核心活动的一方被认定为首要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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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经济(财务)利益。FAS167 强调要注意报告企业在 VIE中的总体经济利益。虽然经济利益并不是首要受益人判定的决定性因素,但它能指示报告企业事实上拥有的主导权,尤其是当报告企业在 VIE中的经济利益远远大于其主导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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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167要求对报告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进行持续地重新评估,而不是只要求在具体事件发生时才进行重新评估。如果由于条件的变化,一个报告企业(曾是首要受益人)不再是首要受益人,那么该企业就必须在条件发生变化的当期对VIE进行剥离出表,同时确认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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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披露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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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VIE合并的新规定,FAS167更加强化了披露要求,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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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首要受益人企业和非首要受益人的可变利益持有企业必须披露 VIE能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支持的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明示的合同和暗示的可变利益,及可能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事项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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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非首要受益人的可变利益持有企业必须将与企业持有可变利益相关的VIE 的资产、负债与企业可能承担的 VIE 的最大损失做表格式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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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167 在列报方面做出了两大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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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考虑到被合并的 VIE 的资产和负债与被合并的其他选票利益实体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对比,由于 VIE破产隔离机制所具有的特殊性,FAS167要求首要受益人在合并报表上,必须将 VIE只能用于偿还 VIE 自身债务的资产和 VIE债权人(及受益人权益持有人)无法追索到首要受益人资产部分的 VIE 负债与合并报表上其他资产、负债区别表示。FASB意图用这一列报要求帮助报表使用者认识被合并VIE 的破产隔离机制,即VIE资产在用途上的限制和被合并VIE的债权人在索偿方面的限制。FAS167没有要求具体的列报格式,报告企业可以采用附加说明或在科目下分开列示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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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FAS167不允许报告企业将涉及 VIE 的资产、负债以净值列示,允许报告企业将相似的多个不需合并的 VIE 的资产、负债以合计表示,将多个相似的要被合并的 VIE 的资产、负债以合计表示。但在合计时,不允许报告企业通过合计来遮掩重要信息或通过提供过多不重要信息来遮掩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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