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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重大提前偿付风险或信用风险的证券的利息收入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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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重大提前偿付或信用风险的证券,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指定了一个特定的方法来计算和确认利息收入:紧急问题工作组的第99-20号简报(简称EITF99-20)。资产证券化的很多证券产品属于这类证券,如没有政府担保的或信用支持不充分(比如AA级以下)的ABS、CDO、CMBS、MBS证券和所有剩余利息(超额利息)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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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TF99-20要求持有人利用在市价评估中使用的假设对证券的预期现金流进行预测;所得的预期现金流和初始投资额之间的差异为待计收益;通过“有效收益法”在证券的预计期限内实现待计收益,计为利息收入。在有效收益法中,由初始预期现金流和初始投资额计算出来的内部投资回报率就是用以计算第一期利息收入的收益率。持有人必须定期对证券的预期现金流进行更新(利用市场假设)并重新计算证券的内部投资回报率,并以新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利息收入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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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关的这些会计计量,一般都要求对证券的现金流(包括合同现金流和预期现金流)进行预测,并结合会计准则进行分析和计算,所以对现金流预测和会计建模的要求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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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 第四节 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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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会计准则相关会计准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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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国会计准则一样,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准则也要回答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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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是否需要合并入表?(SPV的合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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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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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证券化会计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发展和演化。直到于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之前,国际会计准则中SPV的合并问题主要由《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简称IAS27)和《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简称SIC12)来规范;而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则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简称IAS39)来规范。这些准则也是我国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准则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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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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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迫于各方压力,加快了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研究和改革。2011年5月12日,IASB发布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IFRS10)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简称IFRS12)。IFRS 10取代了IAS27和SIC12中有关SPV合并的指引,IFRS12规定了有关合并主体及未予合并主体的更多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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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0这个新准则的制定从开始立项到最终发布,历时9年。在规则的制定中,IASB和FASB进行了多次联合会议商讨,也借鉴了较多美国SPV合并新准则(FAS167)中的观点。IFRS 10和FAS167的颁布使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在关于结构化主体(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方面在实质上趋于一致;虽然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还有不少差异,但两者都使用以“控制”为中心的模型,相应有着同样的合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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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0制定了针对所有主体的以控制为基础的单一合并模型,不论被投资者的性质如何,即无论对主体的控制是通过投资者的表决权还是通过其他合约安排形成。根据IFRS10的规定,当一个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承受了变动回报风险或有权利获得变动回报,并且有能力利用其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变动回报金额,这个投资者就能控制被投资者。一个投资者控制被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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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这个权力是现行的,并且能够主导对被投资者回报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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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面临变动回报的风险敞口或取得变动回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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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用其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金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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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IFRS10和美国会计准则中的FAS167在原则上类似,即要求投资者合并被其控制的SPV,但是两者也有不同。在IFRS10下,即使投资者按要求需要对SPV进行合并,投资者也可能对转让的资产进行销售确认(终止确认);而在FAS167下,在合并情况下对资产进行销售确认是不大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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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2旨在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控制的基础、对合并资产和负债的任何限制、涉入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产生的风险敞口,以及非控制性权益持有人对合并主体活动的涉入。IFRS12扩大了关于合并的更多披露要求,不仅要求披露合并的主体,也要披露未合并的结构化主体。IFRS12对于报告主体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未合并的结构化主体的特殊关系,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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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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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下,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则是由IAS39来规范的。IAS39本身涵盖了很多资产证券化之外的会计规定,但有对资产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详细规定。金融危机之后,IASB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会计问题,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了大量研究,对立项进行了改革,并推出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简称IFRS9)用以取代IAS39。但是,IAS39中关于资产的终止确认的规定几乎被IFRS9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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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AS39和FAS166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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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美国会计准则在FAS166颁布之后和IAS39(或将来的IFRS9)更趋一致,但还是有很多不同之处。美国会计准则更注重控制(包括法律上的销售),而IAS39对风险和报酬的权衡要多于对控制的要求。在会计实践中,这些偏重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会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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