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486991
1703486992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指出: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1703486993
1703486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23条规定:“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1703486995
1703486996
1703486997
1703486998
1703487000
现金管理:数字时代的网络金融服务 第四节 国外现金管理政策法规
1703487001
1703487002
长期以来,国外的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都采取严格的监管和限制措施,避免任何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利集中,鼓励机构专业化。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也都慢慢放宽了监管的力度和强度,放宽管制改变了金融格局。立法和管制促进了行业整合,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比以前广泛得多的产品和服务,现金管理的法律环境日益宽松。
1703487003
1703487004
1703487005
1703487006
1703487008
现金管理:数字时代的网络金融服务 一、国外金融监管的历史演进
1703487009
1703487010
20世纪30年代由金融危机引起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过后,西方国家吸取教训,普遍推行极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明确划定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界限,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法律环境下,西方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其发展的主方向,中间业务所占的比例很小。
1703487011
1703487012
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业务日益自由化,金融监管法律放松,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差异日益缩小。商业银行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传统业务经营举步维艰,商业银行被迫调整服务功能、业务方向和竞争战略,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从资产/贷款基础上的战略转换为服务/费用基础上的战略;从传统上通过存贷业务获取有风险利差的经营模式,转换为通过金融中介服务获取无风险或低风险中介服务费的经营模式。
1703487013
1703487014
与此同时,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金融监管当局奉行“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监管理念,大大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使得商业银行能根据客户需求的差异及其变化并结合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推出中间业务新产品。发展到现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几乎已涉及所有的金融领域。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使中间业务的发展持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商业银行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来源。
1703487015
1703487016
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定价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如中间业务产品的收费方面,在德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收费标准,而是由商业银行根据成本和收益情况以及市场服务的供求关系自主决策,但不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达成服务费收取方面的秘密协议。德国银行同业公会不具有决定服务收费价格和管理的职能。在美国,金融法规特别是联邦一级的金融法规对银行服务收费的金额和价格基本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让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市场状况来确定。但美国1991年《银行法》、《储蓄条件表示法案》等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在银行广告中向顾客说明收费事项,并不得将各种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转嫁到客户身上。
1703487017
1703487018
1703487019
1703487020
1703487022
现金管理:数字时代的网络金融服务 二、西方国家现金管理政策法规
1703487023
1703487024
西方国家对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从《银行法》、《投资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这些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现金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对现金管理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现金管理业务法律关系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依法规。其中以美国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最具代表性,可以说是西方国家的一个缩影,因此,我们下面重点通过美国来审视整个西方国家的现金管理政策法规情况。
1703487025
1703487026
美国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这些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二者共同构成了电子化银行业务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E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Z条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借贷诚实法》(Truth in Lending 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 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
1703487027
1703487028
自1980年的《货币控制法案》以来,美国不断放宽金融管制的步伐,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比以前广泛得多的产品和服务,但是同时也制定了许许多多的联邦法律,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立法通常经由特定的联邦储备条例来贯彻执行。根据各种法律和立法对金融行业的不同作用,大部分的联邦立法可以被划分为以下几类:
1703487029
1703487030
第一类,制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条例;
1703487031
1703487032
第二类,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可能参与的各种业务类型制定方针;
1703487033
1703487034
第三类,制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有关的地理界限;
1703487035
1703487036
第四类,定义支付系统的运营和工具;
1703487037
1703487038
第五类,提供消费者保护。
1703487039
1703487040
(一)与监管有关的立法
[
上一页 ]
[ :1.703486991e+09 ]
[
下一页 ]